试论我国宪法框架下网络反腐的走向
2013-09-16施娟萍
施娟萍
摘 要:网络反腐,是在制度反腐作用不显著的境况下应运而生的一种辅助的反腐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反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过度强调网络反腐的作用,而试图让它承担起反腐的全部效能,是不可行的。在我国宪法框架下所进行的反腐,应该是制度反腐占主导,网络反腐协从这样一种体制,从而实现反腐斗争的全面推进。
关键词:网络反腐;制度反腐;宪法框架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20-02
一、网络反腐在我国宪法框架中应处的位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反腐以雨后春笋般的势头在我国兴起。但是,在我国动态的宪法框架中,要想对“网络反腐”这一新兴事物的位置做出合理、准确的把握,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从反腐所借助的媒介着眼,可以将我国的反腐方式分为传统的制度反腐和新兴的网络反腐两个部分。制度反腐是指监督主体以举报、信访等方式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反腐败监督。而网络反腐则是指,“各种监督主体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政府行为、权力的监督和约束。”[1]其基本特征是快速、交互性强,而其最大的特点则体现在它的隐蔽性上[2]。通过网络,任何人都可以畅所欲言,而不必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至少暂时)。
现行《宪法》没有提及网络反腐,我们只能从《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涵摄中探究出“网络反腐”的意蕴。但是,既然国家允许公民以传统的方式进行反腐斗争,那么随着时代的变迁,必定要对网络反腐加以肯定。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对网络反腐可以获得以下几点认识。
1.相对于制度反腐而言,网络反腐只能以我国制度反腐的补充方式进行定位。因此,应当分清主次,使网络反腐在制度反腐的完善中,发挥其服务和辅助的功能。
2.从对宪法所追求的功能上看,网络反腐只能在制度反腐存在缺漏时起到填补的作用,而不能与之相抵触。
3.基于网络反腐的辅助地位,它在我国宪法框架中的实际效能应取决于它本身的发展与运行状态。我们应正确定位网络反腐,为我国的反腐工作保驾护航。
4.在现阶段,网络反腐处于不断发展的时期,在很多案件中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这种状况却揭示了我国制度反腐没有发挥其应有功能,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
二、网络反腐与若干问题的博弈关系
(一)网络反腐与公民隐私权的博弈
网络反腐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衍生品”,是言论自由、知情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途径;隐私权是宪法默示的公民基本权利。这就导致网络反腐与隐私权的必然冲突。网民“在对官员的行为进行披露与追踪报道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已经侵犯了包括其家人在内的隐私权。”[3]例如杨达才一案。网友看到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在事故现场露出不合时宜的“微笑”,气愤不过,就通过网络对杨进行了“人肉搜索”。通过“人肉搜索”,杨的很多个人隐私被暴露于公众的视野。虽然之后调查显示杨的违法违纪行为属实,但是对他的宪法权利的侵害,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那么,我们该如何拿捏网络反腐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呢?笔者认为,在这一环节中,需要有一个利益衡量的点。对比两者的利害得失,进行全方位思考,而不能出于一时愤怒而不顾他人的权利。
(二)网络反腐与党政机密的博弈
网络反腐对我国党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活动都带来了巨大冲击。任何可能被网友看到的动作、饰品、衣着都可能是网友进行网络反腐的“线头”。上文所述杨达才,就是他的一个笑容引发了后续的反腐行动。但在这一点上,网络反腐与党政机密的博弈关系也显示了出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掌握了或多或少的国家机密,但网友在进行网络反腐时,或因为无视,或因为无识,往往将所得资料一股脑儿全部公之于众,这对党政机密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为网友往往不具备判断是否属于机密的知识,现实中又缺乏相应的标准。有关部门在管理网络反腐的过程中,应制定一个客观的适用标准,以使网友在公布资料之前对有关资料进行判断,以保证党政机密的安全性。
(三)网络反腐与造谣诽谤、人身攻击的博弈
网络反腐是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新时代公民行使权利的重要内容。但是,也有一些人假借网络反腐的名义,进行造谣诽谤、人身攻击。“‘网络反腐要是没有被利用好,很可能就会沦为打击报复、党同伐异的工具。”[4]为了达到目的,他们无中生有,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于上述情况,有关网民需要冷静处理,不应滥用网络反腐的名义,行报私仇之实。有关部门也应采取措施加以管理。但是,我们一方面要控制允许通过网络进行反腐的范围和空间,另一方面又要限制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实现两者的双赢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长期的探索。
三、网络反腐的正义推进效能及对其未来走向的评估
(一)网络反腐的正义推进效能分析
具体分析网络反腐对正义效能的补充作用,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概括。
首先,网络反腐提高了公民反腐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宪法权益。以传统方法进行的反腐,其主动性基本由政府和纪检部门掌握,公民往往是无法介入的。网络反腐的诞生,使网民可以通过网络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反腐斗争,有时甚至完全掌握了反腐的主动性,而让反腐机关措手不及。通过网络进行的反腐,举报者的人身安全也得到了极大的保障。
网络反腐的另一个作用体现在它的威慑力上,这为我国的宪政法治建设注入了重要力量。“网络反腐的震慑和警示,比任何形式的宣传和教育都更加广泛,遍及家家户户乃至每一个人。”[5]从宪法意义上讲,网络反腐通过此种方式宣传了我国的法治建设思路,无论承认与否,网络反腐以合理、现实的方式为广大群众所接受,为他们行使宪法权利,履行社会义务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二)对网络反腐未来走向的评估
对于网络反腐未来的发展走向,笔者认为,它主要还是起辅助性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一是网络反腐应该是而且仅仅是反腐机制中的起辅助作用的组成部分;二是在宪法框架下,我国的反腐机制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制度反腐机制承担反腐斗争的主要责任,网络反腐只在宪法、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发挥作用,而不应与制度反腐的核心作用相抗衡;三是因为网络反腐存在极大的偶然性,因此,企图让网络承担全部的反腐机能是不可能的,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多地对整体的反腐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四、消除网络反腐困扰应遵循的方略
(一)网络反腐的完善,应该在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法框架下进行
在宪法框架所确立的反腐体制中,网络反腐是辅助性的组成部分,它应该作为制度反腐的重要补充而存在,服务于制度反腐的建设和改革。但现实的问题是,网络反腐以强势的态度“抢占”着“反腐市场”。这就需要我们对制度反腐和网络反腐的关系做出正确的梳理。
毋庸置疑,在过去的几十年,制度反腐为我国的反腐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较严重的,以至在网络反腐兴起以后,制度反腐被挤到了边缘,而常常处于被动尴尬的境遇。重构制度反腐在宪法确立的反腐机制中的核心地位,正确定位网络反腐,是目前推进反腐工作长足有效进行的一项艰巨任务。
(二)消除网络反腐困扰有赖于拓宽民主渠道,解决好权利与权力配置问题,以提升其正义推进效能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对推进网络反腐建设的意义在于,要加快补齐网络反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短板”[6],以保证公民的思想得到充分地表达与倾听,而不仅仅依赖于人大代表的“代言”。
制度反腐和网络反腐虽然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反腐体制,但是,在宪法框架下进行分析,两者反映的其实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对立关系。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矛盾总是对立而统一的。在网络反腐的建设中,我们需要探求两者的交集,“推进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有效对接”[7],以实现反腐的最终效能。
(三)注意消除由网络反腐带来的制度反腐地位、权威和效能减损的现象
与传统的反腐方式相比较而言,网络反腐仍处于起步阶段。查看相关法律文件,我们可以发现,很多都是地方性法律文件,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都未为网络反腐“正名”。存在即具有合理性。在合理性中,探索网络反腐的价值,并对网络反腐进行法治规范是当下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看到网络反腐“查一起,准一起”之后,人们开始形成对网络反腐的过度依赖,进而不同程度地损害和削弱了制度反腐机制。两者在正义推进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竞争的关系而无法调和。所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我们对两者的运行范围进行合理划分,使两者在其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致过度依赖网络反腐,形成对制度反腐的“胁迫架势”。
五、小结
我们不能否认,网络反腐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推进社会正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人们越来越高的反腐呼声中,必然要对现行的网络反腐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的进化。事实上,现行的网络反腐承载了一些本不应由其承载的东西。虽然网络反腐能发挥较大的作用,但它不能取代制度反腐的核心地位。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反腐,将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效对接,确保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发展,并以此带动和深化反腐倡廉建设是当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6]。
参考文献:
[1]李尚旗.从民间到政府:网络反腐的路径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9,(3):33.
[2]王美兰,赵仁艳.网络反腐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外企业家,2009,(10):217.
[3]赵勇,赵俊燕.网络反腐的特点、利弊及完善对策分析[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9,(4):5.
[4]范传贵.互联网反腐热情如何纳入法律程序之中[EB/OL].法制日报,2012-11-29.
[5]郑又贤.对新形势下/网络反腐的新思考[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0,(2):63.
[6]张蔚然.网络反腐亟须补齐制度短板[J].中国人大,2009,(5):7.
[7]刘建国.推进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效对接[N].检察日报,201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