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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文化生活中隐私风险的伦理分析

2013-09-16黄佩赵永刚

学理论·中 2013年7期
关键词:文化生活伦理媒介

黄佩 赵永刚

摘 要: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与发展以及公民个体私人观念、法治观念的觉醒,隐私问题逐渐开始在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凸显出来。由于大众传媒在文化生活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大众媒介似乎已经把公众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发挥到“淋漓尽致”,而对隐私权的保护似乎又考虑不周,隐私保护在当今的媒介生活领域显得尤为重要。隐私保护无论对个体还是整个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媒介;文化生活;隐私风险;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44-02

随着社会信息量的无限膨胀和现实生活中人们时间、精力的有限之间矛盾的不断扩大,人们无法向传统社会中一样,实现对任何事物都保持一种亲身经历的状态,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而大众传播媒介无疑是当前信息社会下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大众传播媒介几乎承担了当前文化生活领域内的所有信息传播和披露。与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相比,媒介文化领域的信息披露较少涉及公民的重要人权和经济利益,因而相关制度和法规更为缺乏,于是,近些年来,这一领域已经成为“隐私问题”的重灾区。

一、文化生活中脆弱的隐私

当今世界无疑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从视听上为我们带来的信息令我们应接不暇,信息的丰富与迅速传播为我们的文化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一个越来越频发的困扰和风险,我们原来并不只是每天从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品赏豪门政要、富贾名星们秘闻韵事,或许自己也早已或随时会成为媒体的猎物,我们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媒介面前似乎处于不设防的境地,这就是隐私。无论是名人还是百姓,不经意间,自己的隐私就成为了别人茶余饭后的笑料和谈资,人格、尊严、名誉受到威胁,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1998年上映的美国电影《楚门的世界》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楚门是这个故事的主人公,他是一个电视长剧的主角,却不知道自己的演员身份。在电视剧导演的精心安排下,楚门从刚出生起就在他的镜头前长大,竟让他蒙在鼓里近三十年,在这么多年的时间里,这个电视直播节目全天24小时滚动播出,从不间断。这部电影表现的是,平凡人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被娱乐媒介推上戏剧舞台,在成为大众明星的同时被完全剥夺了隐私与尊严,沦为媒介娱乐产业的牺牲品。它所要表现的正是人们对媒介无所顾忌地披露信息所产生的焦虑。这个故事实际上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媒介时代的操纵隐喻。我们每个人在以观看楚门的私生活为乐的同时或许也扮演着楚门的角色。

然而,在当今的文化生活中,媒体的无孔不入和信息技术的强大,使得许多人“躺着也中枪”,一觉醒来,发现自己成为了现实版的楚门。强大的信息捕捉技术,传播技术,媒体和带有各种目的的人,以及他们的合谋,使得我们无处躲藏。

二、媒介文化生活中隐私风险的成因

从事实层面上看,现代信息技术中存在的信息保护技术上的缺陷以及包括法律、行业规约、监管制度和监督机构等在内的相关文化制度的贫乏,无疑为文化生活领域滋生隐私风险提供了土壤。这些方面的缺陷当然需要我们严肃对待和不断完善,但从伦理价值与文化的视角来看,文化领域的隐私风险更为根本的问题在于人的问题,在于由人造成的观念和文化的问题。

1.见利忘义:媒介功能结构的变异

早在20世纪中期,拉斯韦尔、赖特、施拉姆等传播学家就开始针对大众媒介的功能展开了研究。拉斯韦尔认为,传统媒介的首要功能是环境监测,即通过严肃的新闻报道,为大众的生活和利益提供有意义的参考信息。其次则是教育、联系、解释、传承社会文化等功能。娱乐和经济功能则相对较弱一些。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媒介的功能出现了结构性的畸变,即娱乐功能被过度放大而环境监视等其他功能的衰退。

在全球性的经济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下,作为传统事业单位的新闻媒体也开始摆脱其单一的事业属性,具有了商业和事业的双重属性,它一方面是国家和党的喉舌,具有宣传和整合社会的功能,另一方面作为企业,要赢得利润,自负盈亏。从而,媒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生存和发展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下,媒介作为市场主体越来越倾向于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媒介工作逐步退化为市场中的一个产业,逐渐失去其本有的价值操守。更令人气愤的是,有些媒体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大言不惭地以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作为理由,冠冕堂皇地侵犯公民隐私。这或许正是《世界新闻报》等媒体能够生意兴隆的诀窍。正是在“利”的诱惑下,媒介丧失了对“义”的理性认识和执守。

2.从权利到权力:媒介的变异

在崇尚自由与权利的现代社会,媒介在采访(信息收集)、编辑(信息制作)和报道(信息发布)以及使用公共的信息传播资源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虽然在不同的政治社会其程度有所差别。在许多时候,媒介的权利已经超过了个体作为公民所能享有的权利,具有了某种“传播特权”。从其最初的职能来看,媒介是站在社会公众利益的立场上,制造开发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和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产品与服务的“社会公器”,因此才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其权利是为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的,而其权力的道德合法性也是建立在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媒介的权利,是建立在其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媒介在履行其为社会公众实现合理的传播权和知晓权的社会责任时,才能合理地享受这些特权。

然而,当媒介产生了极强的自身利益诉求时,其权利就不再单纯地为公共利益服务,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当这种权利的使用在利益的驱使下缺乏限制和规范的时候,就发生了变异,成为凌驾于个体之上的权力。

3.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文化生活中漠视隐私权的伦理文化根源

隐私权是现代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但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并存着多种价值,传统的,现代的,中国的,西方的。毋庸置疑,许多人已经接受了隐私权这一价值,并且在生活中对这一价值保持敏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现代价值已经在中国社会中稳固地树立起来,也不意味着这一价值与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其他传统价值很好地融合了。事实上,这一价值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核心要素是相互冲突的。所以,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冲突现象,一边是许多人非常在意和捍卫自己的隐私权,而另一边则是许多人对隐私权的极度漠视。而对隐私权的漠视在中国的伦理文化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基础。

首先,在传统儒家伦理文化中,隐私就是一种没有得到严肃尊重的价值。儒家文化作为传统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中国传统社会的隐私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儒家学说最主要的内容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即“家族制度”,国家也只是一个更大的家庭,也称“家国制度”。儒家对个人与社会、人与天、与其他人的关系有自己的见解,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人被分为三六九等,即在社会关系中,每一类人都包含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君、臣、父、子,在社会里,各有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在这里可以明显看出传统社会中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同,没有平等而言。失去了平等便失去了尊重,失去了尊重,也便没有隐私而言。另外,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加注重群体或集体利益,是一种群体主义或集体主义的伦理机制。在这种伦理机制下,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在中国传统社会被认为是“私欲”,是可耻的,因此个人的信息往往被毫无顾忌的公开。

在隐私权的支持者看来,隐私权是个体自由、尤其是免受国家和社会干涉的消极自由的最终体现和根本需求,“隐私权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它体现了个人自决、自我控制、尊重个性和人格发展的价值,而这些最终源于对作为独立主体的人的尊重”。个体的隐私即便违背公众道德,但只要不关乎公共利益,那么社会公众就不能依据社会道德对之进行披露和批判。然而,在媒介文化生活中,许多支持和参与披露隐私的人并不赞成这种个体主义。在他们看来,个体乃是家庭、社区、工作单位等群体或集体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集体的名义下,个体需要对自己的隐私负责。

漠视隐私权的另一个传统文化根源是传统习俗道德中隐含的“以暴制暴”的道德制裁观念。现代媒介领域利用隐私披露对个体进行道德上的口诛笔伐和舆论制裁,无异于传统社会中的一种道德暴力——“游街示众”,因而本质上是一种网络道德暴力。“游街示众”在中国传统社会更多地是一种道德制裁,而不是法律制裁,它是传统熟人社会的产物。“游街示众”是对破坏道德风尚、有违道德教化、违背礼制的不道德行为的惩罚。其道德合法性在于传统社会的道德本位制度。道德作为群体维护秩序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具有绝对的权威。因而,传统社会的道德能够凌驾于道德主体之上,漠视人们的人格与尊严。所以,当个体隐私有违社会道德规范时,参与披露隐私的个体和媒介就会打着维护社会道德威严的旗号,理直气壮地把隐私主体的隐私披露无遗。对于维护群体道德的目的而言,媒介上的“人肉搜索”等披露隐私的活动对隐私主体进行揭发和批判,就是对冒犯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的暴力惩罚。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人权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人格平等与尊严日益成为了不可动摇的道德价值观念,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在这一现实背景下,用已经丧失了道德合法性基石的传统道德制裁手段来处理现实道德问题,必然会招致怀疑和反对。

4.公民的媒介道德素养

在媒介文化生活中,许多隐私披露行为虽是经媒介默许而发生的,但它们的发动者是媒介生活中的公民个体,媒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工具的角色。从根本上讲,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的根源在行为主体身上。这就如同在一场无人监考的考试中,我们不能将考试环境的宽松当做作弊的理由。

网络等现代媒介作为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领域,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称之为文化社区,但它是一种虚拟的社区。现实社区强调地域性,因为现实社区中人们之间关系的密切性、经常性,与地域性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聚居在同一地域的人们,在客观上更容易发生经常性的往来,更可能形成密切的关系。而聚居在不同地域的人们,则受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形成联系密切的生活共同体。与现实社区相比较,虚拟社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是非地域性或跨地域性。虚拟社区的这一特征使得社区内的个体之间难以形成现实社区的“熟人社会”,虚拟社区中,人们之间缺乏情感纽带,因此对人们的行为缺乏情感制约。

与现实社区相比较,虚拟社区的第二个特征是虚拟性。在虚拟社区中,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借助于“比特”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出来,个体的身份被“符号化”了,真实的身份则隐匿在符号之中,难以识别,这使得人们常常有一种“为所欲为”的冲动,更易于放弃道德责任。只要不是引发公愤的极端举止,一般不会被“人肉”而暴露身份,因而个体在虚拟社区中感受到的道德约束和舆论压力相当有限。因此,网络的虚拟性特征使得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不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和控制力。

与现实社区相比较,虚拟社区的第三个特征是自组织性。虽然虚拟社区也有一个或多个管理员和版主,但网管和版主主要负责虚拟社区的维护和管理。尽管他们可能拥有一些相应的权力,如查看用户IP、删除用户、删除帖子等,但他们一般不会轻易行使这样的权力。只有在用户违反了虚拟社区的共同规则的情况下,他们才会动用自己的权力来保证虚拟社区其他用户的正常访问和浏览。所以,虚拟社区的这种管理是一种松散的管理,不同于现实社区中以专门的行政机构为主体实施的严密的组织管理。虚拟社区的共同生活是其“居民”自组织的结果。虚拟社区的有序性和整体性,不是依靠专门的行政组织的权威和权力,而是主要诉诸其“居民”的自律性和自觉性。在一个虚拟社区中,你可以选择“居住”,也可以选择离开,没有任何行政力量对你的选择予以组织强制。这种松散的组织和管理形式对个体的行为制约相当有限。

从虚拟社区的上述三个方面的特征来看,在虚拟社区中,社会舆论和习俗道德等在现实社会中起到很大作用的道德制约因素对人们的行为约束力变得相当贫弱。虚拟社区中,人们之间情感纽带的缺乏、道德约束和制裁力度的虚弱,使得人们轻视自己的社会角色、地位和道德责任,从而使得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得以滋长。在这种道德环境下,人们的道德行为事实上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自觉,对道德行为负责的更多的是人们的道德主体性。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媒介文化生活中,在许多情况下,造成侵犯隐私行为的是公民的媒介道德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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