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培养在公民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013-09-13江亚南
江亚南
摘 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中,意识形态理论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新的发展时期,当我们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时,属于意识形态当中的公民道德的培养对于建设公民社会必定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这样才能使公民社会的形成具有可感、可行、可触及、可参与的特征,而这对海南公民社会的建设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民道德;精神文明;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40-03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年代有着不同的定义、特点和意义。按照现代文明社会的元素和含义,可以界定为:“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1]它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同时每个公民个体的身份在人格上彼此是独立、自由与平等,在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社会、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也是对等的。公民社会还必须使社会中的百姓具有“公民意识”,对于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国家来说,公民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公民意识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此前民间如有意识,只能是诸多‘私人意识的集合,……在中国,这样的‘私人集合状态有一个十分自然的名称,就叫‘老百姓。‘老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老百姓”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残余,与“公民”概念相去甚远[2]。在老百姓产生“公民意识”之前,百姓首先必须要有“公民身份”。1949年,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托马斯·H·马歇尔在剑桥大学发表题名为《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演讲时,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公民身份的演进历史,认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是构成公民身份的三个要素。而这与近代国家权力不断随历史变化自我限制,国家制衡机制与公民权利地位不断发生变化有很大关系,并逐步产生“公民意识”的内涵,包括人权与公民权意识、主人翁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政府必须为民服务意识。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特征还包括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社会运动、志愿性社团、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参与性和法治原则等要件。正如美国学者亚历山大·温特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中提出的“新型范式”,强调公民自由、平等的对话沟通,强调公民的主体性,强调公民交往目的是实现“公共自主”和“私人自主”。
海南岛由于长期处于边远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点低、起步晚,随着海南近年来的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也不同程度地得到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改善。但社会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也随着暴露,包括大量流动人口和新移民人口的增加、乡镇社区的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从目前海南城市社区和乡镇农村的总体情况看,在形成、构建公民社会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由于公民社会的思想意识和观念没有。人们很少把自己当作国家和社会的一分子,其重要原因是计划经济时代人们习惯于在被分配、被指挥、被管制的状态下生活太久造成的。
二是公民权利和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和淡薄。一方面对现实生活当中各类丑恶现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麻木不仁,另一方面又不去运用自己的公民责任和义务去制止社会当中的“恶”,发扬人性中的“善”。不愿为正义、真理付出代价,总认为是别人的事而与自己无关。不少人既不知道自己作为公民有哪些权利、权益,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公民义务和责任,更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力度和深度不足、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公民政治文化素质较低,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烈,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思想道德水准都不高。
四是海南的非政府组织(NGO)发展缓慢,起不到一个公民社会应起到的作用。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民间组织的强大,它是具有共同政治信仰、理念,或实现共同的社会目标的一群人组建的。他们往往能以第三身份去推进和监督政府,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他们实际上也是一个压力团体,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这些组织在公民社会的成长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以上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表明我们离真正的公民社会有很大的差距。要克服这些负面现象有很多方法和渠道,其中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民意识宣传、增加公民的参政议政的参与。但本论文要着重探讨的是“公民道德”对公民社会所起的作用。“道德”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意识形式。早期由德崔希(D·deTracy)伯爵在1796年创造出来的“意识形态”是表现出负面的含义,后来他又在1801年开始写作《意识形态原理》一书。直到1900年列宁把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统一起来,形成“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的雏形。列宁曾说:“科学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客观真理和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3]。而恩格斯的定义则是:“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4]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也认为意识形态具有制度性作用,认为意识形态就是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新制度经济学主要创始人诺斯认为,制度是由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三要素构成的。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其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在非正式约束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的地位,且意识形态是与个人对其所领会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和伦理判定纠缠在一起的[5]。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通过非正式约束的变迁可以减少交易成本,认为道德的因素足以持续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例如一群违法的人群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要远远高于一群守法的公民。意识形态的思想道德使法律的作用或约束力会变得可大可小。“思想和意识形态是很重要的,制度在决定它们有多大的重要性时起主要作用。思想和意识形态决定了人们用以解释周围世界以及做出选择的主观精神构想。进而,通过构造人们在某些方式下的相互作用,正规制度会影响我们为自己的行动支付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正规制度会被明确地或偶然地用于降低按一种思想行事的价格,它们为人们将其思想和意识形态融合到他们所做出的选择中去提供了自由。正规制度的一个关键影响是机制性的,如民主选择中的投票制,科层组织结构,它们能使代理人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会产生与其他许多经济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简单利益团体提出的结果完全不同的影响。”[6]由此可见,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正如哈耶克所说:“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人之所以获得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再度的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而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7]因此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通过公民自身的道德追求与约束可以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民主政治的责任能力,并形成一个多元化、道德型、自我约束并能减少和降低社会矛盾和各种政治冲突,以保护或增进公民自身的利益或价值。公民社会首先必须通过公民教育形成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民主自由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等公民意识,公民教育是国家的繁荣、稳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它使得公民能够成为适应现代文明政治的成员。公民道德和公民教育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和根本保证。通过政治文明使我国建设成民主政治的国家,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8]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9]
从海南目前的社会和政治体制的结构来看,一方面要改革相应的政治结构框架,另外就是要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养,让每个公民能以平等、自由、民主的公民身份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更需要通过政府学校和社会两方面的培训提高公民道德,让已经形成了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道德观公民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教育和人的信念的力量去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规范,让大多数具有共同道德观的公民能够知道该做什么或者不该做什么,哪些是道德、规范的而哪些是不道德和不规范的。让每个公民确立自己的道德理想并自觉地做到明辨是非、弃恶扬善,保持社会和个人的健康发展。使每个有道德的公民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尊严,让更多的公民除了用法律的天平衡量行为规范之外,也用道德的力量来作为人们行为善恶评价的度量衡。公民社会建设取决于公民素质尤其是思想道德素质,这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也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此努力改善全体公民的素质,引导人们对自己的主观世界自觉地进行改造,让每个公民具有基本的道德素养,使人和人之间在精神文明基础上的新型关系不断发展,使之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What is civil society? Centre for Civil Society,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2004-03-01.
[2]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363.
[3]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38-40.
[6][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7][英]F.A.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8]邓小平.邓小平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9][英]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