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签名检验初探
2013-09-12李志荣
李志荣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文件检验技术系 文件检验鉴定公安部重点实验室,辽宁 沈阳 110854)
1 引言
在各类案件的笔迹检验中,签名造假的手段主要有四种,包括冒签他人姓名、摹仿他人签名、复制他人签名、伪装自己签名[1](本文称伪装签名)。前三种造假手段中的签名都是他人签名,第四种是造假者伪装本人签名。使用常规笔迹检验方法和印刷文件检验方法容易解决冒签他人姓名和复制他人签名的问题。摹仿他人签名的检验难度较大,但由于在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对它的研究比较深入,在检验实践中也会注意发现摹仿迹象并分析摹仿的可能。相对摹仿签名而言,伪装签名则较少出现,对它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实践中经常出现鉴定人误检和意见分歧。近年来涉及伪装签名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也从民事扩展到刑事,这种伪装笔迹的手段应引起文检鉴定人的重视。
伪装签名是在合同和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以非法侵占或规避责任、义务为目的,采取伪装笔迹的手法签署文件的行为。
伪装签名是在正常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种高智商预谋伪装笔迹的手法,其书写过程体现出一种不良的居心,因此伪装签名属于恶意书写的范畴。
伪装签名的案件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近年来经常出现,并屡屡引发鉴定人意见分歧。通过分析以往发生的伪装签名案例,可发现伪装签名的产生与社会和个人因素都相关。伪装签名的行为一旦得逞,造假者将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物或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伪装签名的行为被文件检验人员揭露时,多数情况下造假者只多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巨大的利益诱惑和较少的诉讼成本相权衡后,有的人会铤而走险,采取伪装签名的造假手法达到其非法目的。
当其行为得逞时,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法律的公信力都会丧失。伪装签名在严重践踏法律尊严的同时,还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耗费国家司法资源。因此,伪装签名对法律的危害性极大,是笔迹鉴定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2 伪装签名的特点与手段
2.1 在民事案件中,伪装签名的特点
在民事案件中,伪装签名多数是当场书写,书写时既想改变自己的笔迹,又不敢伪装过于严重,在这矛盾的心理状态下,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会出现一些反常表现,如动作不连贯、运笔迟疑、写写停停等,同时在伪装签名笔迹上也会出现一些特点。
2.1.1 “正常与变化并存”
“正常与变化共存”是指受伪装过程的局限性和笔迹反映性的影响,伪装签名笔迹总体来看貌似正常,但仔细观察会发现笔迹中有反常迹象。具体表现为签名中有的字运笔和结构正常,有的则有一定变化,同一个字上有的笔画运笔自然流利,有的笔画则运笔缓慢、抖动。由于笔迹中的正常与变化往往交织出现,鉴定人需要客观、全面、深入地分析,才能正确识别。
2.1.2 整体性变化突出
签名的整体性是指姓名中的字是按照固定的顺序组成,经过长期反复练习,笔画与笔画之间、字与字之间的组合关系与签名时的字形、字体、书写速度相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签名是人们书写习惯中最稳定的部分,也是最能体现书写人个性的书写活动。有的人掌握了姓名汉字的多种写法,有的人为自己设计多种式样的签名,还有的人使用他人帮自己设计的签名,因此为了适应不同交际需要,人们正常签名笔迹也会出现一定变化,并与其正常书写的其他笔迹不同。伪装签名时,由于掺杂伪装成分,笔迹整体性变化更大,如有的改变签名式样,有的换用不常用的写法,有的改变字的形体。日常生活中,人们主要关注签名是否本人亲笔签写,而对签名笔迹的具体形态比较宽容,这也使伪装签名有机可乘。
2.1.3 伪装手段多样
伪装手段多样一方面是指伪装签名的具体手段数量多,从理论上说只要不是被对方当场识破并提出质疑的伪装手段都可能出现,通过对200余名实验对象伪装签名的实验研究发现,伪装手段出现了14种[2]。另一方面是指在一个签名上可能同时出现多种伪装手段。这主要是由于伪装签名一般不是临时起意,而是事先经过设计,甚至可能事先经过伪装练习,同时通常书写人在签名上的变化能力大于其他字。
2.2 伪装签名的手段
伪装签名者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既要伪装笔迹,又不能伪装得过于严重,以致当场引起对方的质疑。因此从理论上说伪装签名的手段既多种多样,又与传统伪装笔迹不同。
结合实际案例和对伪装签名的实验研究,发现伪装签名的手段包括:降低书写水平、加快书写速度、改变字的写法、改变字形、改变字体、故意写错别字、改变结构、左手伪装、改变笔形、改变用笔方式、改变笔顺、多用连笔、改变签名式样、伪装摹仿等[2],各种伪装手段形成的伪装签名与其正常签名的对照见表1(表中的签名均取自实验材料,且伪装签名笔迹特点与实验对象自述的伪装手段基本符合)。
表1 各种伪装手段伪装签名与本人正常签名对照表
从表1可以看出,伪装签名笔迹都“貌似正常”,与本人正常签名笔迹相比较,又都有一定变化。其中降低书写水平、左手伪装与传统伪装手段名称相同,伪装笔迹的特点与传统伪装笔迹接近。与传统伪装笔迹名称不同的,主要是由于与传统伪装笔迹的伪装程度不同,如“改变结构”是指书写人只以改变一少部分笔画的长短或搭配位置作为伪装手段,笔迹整体结构变化不大,达不到“破坏字的结构”的程度;“加快书写”是指大部分字上书写速度快于常速,连笔增多,但达不到“强行加快书写”的书写速度和变化程度;“改变笔形”表现为书写弧形字和重描字,但笔画弯曲的弧度较小,笔画重描的程度较轻。总体来看,伪装签名笔迹的伪装程度要小于传统的伪装笔迹。图1从左至右是某实验对象正常签名、伪装签名、刻意表现出伪装的签名,通过对比可以明显看出从左至右笔迹伪装程度逐渐加大。
图1 伪装签名伪装程度示意图
此外,有几种伪装签名手段在传统伪装笔迹中未出现过,如“多用连笔”是指书写人只以连笔书写作为伪装手段,实际书写速度缓慢;“伪装摹仿”是懂文检知识的人特有的伪装手段,它是故意在运笔上体现出运笔迟缓、抖动弯曲等摹仿笔迹的特点,意在提醒鉴定人此笔迹是摹仿形成。
对伪装签名进行的实验研究表明,各种伪装手段的出现率有规律可循,容易出现的是加快书写、改变字形、改变字的结构、降低书写水平、改变写法等;懂得文检知识的多少对伪装手段和伪装程度影响较大。
3 伪装签名的检验要点
3.1 建立正确的思维方式
伪装签名是高智商预谋改变笔迹的行为,案情和笔迹的特点都比较特殊。所以鉴定人要解放思想,不能陷于以往案件检验鉴定形成的思维定势。
伪装签名案件的物证签名笔迹一般具有“正常与变化共存”[3]的特点,在与本人笔迹样本的比较检验中一般会出现“符合与差异双突出”(即既有明显的差异,又有价值很高的符合)的特点。鉴定人要客观全面地分析检材笔迹中出现反常迹象和比较检验中出现差异点的原因,对前者的分析是为确定笔迹的性质提供依据,对后者的分析是为解释比较检验中出现的差异点提供依据。当物证签名出现明显的伪装笔迹特点时,鉴定人要考虑是否有伪装签名的可能。
3.2 选准特征,并突出价值较高的特征
签名字数少,笔迹若再有伪装,可以利用的特征会大量减少。由于不同案件中伪装签名的手段各不相同,所以鉴定人要在检验中选用相应伪装笔迹的检验方法。选择笔迹特征时,要结合不同伪装笔迹特征变化规律,充分挖掘签名中稳定并且价值高的特征。重点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3.2.1 抓住正常部分
伪装签名的特点之一是“正常与变化共存”,其中的“正常”部分容易暴露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应首先是选择特征的着眼点,检验中要把握好在签名中结构正常的字、偏旁,运笔自然的笔画上出现的特征。
3.2.2 突出特征特性
当签名中出现价值高的特征时,如特殊的笔顺、错字等,一定要认真分析、仔细核对,确认其可靠性。这些不易受伪装手段影响的价值高的特征,将是作出明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
3.2.3 注意文字以外的特征
签名的书写水平、字间组合、签名与日期的布局安排(含手写日期的笔迹特征)、签名及日期上的标点符号等文字以外的特征也是选择特征的重点。实际案例和实验研究都表明,这些文字以外的地方很少受伪装手段的影响。
3.3 尽可能补充样本
不论伪装手段如何,伪装签名笔迹都有别于正常签名,所以伪装签名者一般会积极配合办案单位的工作,能提交平时签名样本,也能大量书写正常签名样本。当检材出现伪装签名的特点,并且检验中又出现“符合和差异双突出”的特点时,为了进一步研究差异点就需要补充样本。
补充样本可以重点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其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收集他的历时样本,二是结合差异点有针对性地让其本人书写案后笔迹样本。
笔者曾鉴定某地法院送检的一起民事案件,法院为了便于提供样本与被告一同前来。检材是原告提供,被告方某否认检材上的“方某春”(见图2)签名是自己所写。受理过程中初步审查检材上有争议的签名,发现三个字书写速度快慢不同,但也无明显反常迹象。被告方某当场书写大量签名样本,并称自己的签名都是这样,样本签名非常稳定且与检材在书写水平和“春”字的写法上差异明显(见图2)。仔细研究检材签名后发现,“春”的下半部分运笔最为流畅,且笔画转折形态比较特殊。于是笔者要求方某书写有可能出现类似笔画的“能”字(见图2),结果发现方某书写的“能”字上确实出现了与检材相符的运笔特征。笔者要求方某书写他会的各种字体的“春”时,方某称自己从来没有和不会“春”字别的写法。笔者告诉方某不要受检材的影响,按照自己的理解书写草书体“春”,结果方某写出的“春”字虽然运笔形态与检材不同,但却暴露出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即由于下方多一点,出现错字特征(见图2)。通过这样有针对性地收集样本,为下一步检验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后来在送检单位补充的方某历时样本中发现了与检材中“春”相同的写法(见图2)。此案检材签名的三个字中出现了降低书写水平、改变写法的伪装,笔迹变化较大。但是经过深入检验和综合评断,我们还是出具了认定结论。
图2 方某伪装签名案相关笔迹图片
3.4 合理解释差异点,客观地综合评断
伪装签名的伪装手段多样,笔迹变化较大,因此在检验中会出现“符合和差异双突出”的特点。如果把伪装签名当做正常签名或摹仿签名看待,就可能由于无法合理解释那些由于伪装出现的差异点,而做出否定同一的结论。能否合理解释差异点的关键在于鉴定人对检材的定性是否准确。相对于传统的伪装笔迹而言,伪装签名暴露书写人书写习惯要多一些。因此只要能够意识到签名有伪装,根据伪装的具体手段,按照相应伪装笔迹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伪装签名的检验难度要低于传统的伪装笔迹。
鉴定人在综合评断时,要客观看待比较检验中出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作出何种形式的鉴定结论,要看以下三个条件是否具备:一是能够确认检材签名的伪装手段,二是能合理解释比较检验中出现的差异点,三是与本人笔迹样本有高质量的符合。结合伪装签名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可以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当条件一、二具备,条件三不具备时,不宜作认定同一结论;当条件一具备,条件二、三不具备时,不宜作否定同一结论。
3.5 要充分考虑案情
伪装签名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往往相互矛盾。一方可能会对有争议签名的书写时间、地点、书写工具、书写姿势、书写衬垫物以及书写过程中的反常表现有详细的描述;另一方则可能全部否认。鉴定人充分利用与检材签名形成过程相关的信息,有助于快速理清检验鉴定的思路,为下一步的检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1]贾玉文.笔迹检验[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402-408.
[2]李志荣.伪装签名的实验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7,(3):43-45.
[3]李志荣.恶意书写笔迹的检验[C].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第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2002:14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