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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理论探析

2013-09-10于婧婷王芳

改革与开放 2013年14期
关键词:预防特征

于婧婷 王芳

摘要:近年,我国激情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其中青少年主体的比重不断攀升。为公众熟知的马加爵案、药家鑫案、陶汝坤案等均是典型例证。有效遏制和减少青少年激情犯罪,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寻求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目前国内立法不足、理论尚存争议,公众缺乏指引、认知模糊,防控难见成效。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刑法学和犯罪学相关理论和具体国情,探析我国青少年激情犯罪的概念范畴及特征成因,为预防青少年激情犯罪提供着眼点及理论准备。

关键词:青少年激情犯罪;概念范畴;特征;预防

一、青少年激情犯罪的概念界定

激情犯罪作为一个舶来概念,一说出自13世纪英国刑法,一说源于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其随着产生数量的增多以及危害的扩大,已逐渐上升为一种全球性社会问题,引发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刑法至今尚无明文规定,学界关于激情犯罪概念的归属之争亦存于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范畴。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仅指违反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是狭义犯罪。犯罪学上的犯罪则是以狭义犯罪为基础,由严重违法行为和未达犯罪标准的越矩行为等社会不良行为共同组成。我们探讨青少年激情犯罪,以更好的实现其防控为目的,故应着眼其犯罪学范畴上的涵义进行:

1.从“激情”的涵义来看,激情犯罪的诱因是各力交错的结果,随时空环境、主体和对象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案件表征。有学者立足刑事立法,将其诱因限定为来自人的不正当刺激,以现有法规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旨在遵循司法平衡,分配责任和惩罚。这用于预防犯罪显然偏狭:对于不同个体而言,不同层面和强度的刺激可否或将会导致何种心理变化完全不同,而各人应对情绪波动时所采手段亦千差万别,违法行为只是其中一部分个体在激情爆发时所作出的主观性选择。故诱因的正当与否亦不可一概而论。若单纯为定罪量刑需要而限定其来源,无疑是片面的。而采犯罪学理论,则可涵盖一切可能引发情绪波动的因素,不论其来源几何、正当与否。

2.研究以青少年为特殊主体的激情犯罪,当以其在预防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为导向。在概念的界定上要考量青少年的行为在两个范畴内所获的评价和预防效果。若以刑法学上能否定罪量刑为准,将使某些青少年因年龄不足脱出规范。且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四章中,也采取了犯罪学上的界定:明确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及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纳入犯罪预防中。不仅国内,其他多国在实践中,亦已将青少年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未达触法程度、但已严重越轨的不良行为一并纳入犯罪预防调整范畴。

故本文立足犯罪学,从服务于犯罪预防的角度定义青少年激情犯罪:青少年因受外界一切可能的刺激而陷入急剧的情绪变化,为瞬时冲动支配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特征分析

激情犯罪是一种以个体情绪为主导因素的特殊犯罪。青少年受其年龄及社会弱势地位所限,人格及价值观尚不成熟,极易产生负面情绪并迅速爆发,是该罪主要发案群体,并显示如下特点:

1.瞬发性:是激情犯罪最重要的共性特征,又称突然性,以主体为青少年时表现更突出。其涵义有二,一是犯罪起意突然,情绪波动剧烈但持续时短,体现为当场即发少有预谋。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常因言语不和、肢体摩擦等微妙原因爆发激情,并在被不良情绪所左右的瞬间产生犯罪冲动;二为冲动行为的产生在情绪爆发瞬间,从着手实施到完成在时间上基本无间断,损害后果往往超出主体掌控,多数青少年悔之晚矣。该罪的因果在表征上均处于始料未及的状态,故单纯靠刑罚控制远远不够,给犯罪预防提出了很高要求。

2.情境性:亦谓随机性,青少年因缺少犯罪预谋和事前准备,又难以控制宣泄情感的急迫冲动,仓促下选择的犯罪手段肆意,工具大多于周遭随机抓取。因此,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就随着情境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征,我国既有的传统或单一犯罪预防模式显然针对性不足。

3.暴力性:在激情犯罪中,行为主要受强烈的情绪支配,青少年大多靠本能选择立竿见影的宣泄方式,即用暴力手段满足情感需要。而在施为过程中,青少年或为逞一时之快,或因自身认知水平差、法律观念淡薄、缺少社会责任感制约,肆意妄为,使得暴力性成为青少年激情犯罪中尤其突出的特点,个案的暴力强度往往同作为诱因的刺激大小、主体以往负面情绪积累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4.聚发性:又名感染性,心理学上源于青少年的模仿性。青少年人格尚未稳定,价值观不成熟,社会技能不足,模仿成为本能,其在成长过程中如果缺乏正确指引,极易从同龄人处寻求共鸣,被他人左右造成心理偏激形成暴力倾向。若得不到及时防控,就会在群体中发挥“榜样的力量”,被视作情感宣泄的渠道,在一定时期、地域内呈现高发态势。

5.重大危害性:青少年冲动下大多不能认识到行为波及的范围及严重后果,少部分纵然意识到也难及时收手。其犯罪先兆、行为及损害结果在表征上都处于不易测控状态,且犯罪始末迅速,外部力量不及反应和阻断,使受害方避之不及,风险增大。事后媒体报导和负面信息亦可促成青少年群内相似犯罪的高潮,扩大危害的广度和深度。

综上,青少年激情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发展快危害大,立法缺漏防控难。本文仅就青少年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及诱因进行了理论解析,旨在推动公众正确认知和重视程度,为预防该罪提供理论准备,尚存偏颇,唯期待我国相关理论、立法及预防措施的完善,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建和谐家园,美好中国。

参考文献

[1]张旭,单勇.犯罪学研究范式论纲[J].法学评论,2005(04):17-24.

[2]袁霞.和谐社会构建下的大学生激情犯罪成因及对策研究[J].法治研究,2010(01):98-102.

[3]刘传稿,杨卫健.未成年人激情犯罪处罚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1):9-11.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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