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度
2013-09-10姜瑞青
姜瑞青
摘要: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必然性,这既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弥补法律局限的现实选择。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和约束,以避免其造成各种危害。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合理限度,有为原则和有限原则不可或缺。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度;有为原则;有限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当今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权力,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被滥用是常见现象,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危害。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何以必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总的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做出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离不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现代社会也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和法律自身局限性所共同决定的。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面临的社会事务日益错综复杂,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绝对的羁束权力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局限的现实选择
法律是国家和平与稳定的基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保障,但是,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难以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出细致的规定,而只能制定原则性的要求,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灵活性相对不足。法律的局限性的客观存在,需要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权限,弥补法律自身的不足。行政自由裁量权使法律原则性规定变得具有现实意义,使法律的理论设计变得切实可行。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何以受限
行政机关合理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将有利于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弥补法律的局限性。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和约束,这是由权力的本质特征和其现实危害性所决定的。
1.造成权力滥用,滋生腐败现象
行政自由裁量权易导致权力滥用,滋生腐败。戴维斯曾说:自由裁量权像斧子一样,当正确使用时是件工具,它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有较大的活动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由选择权力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对某些法律条文作出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这极易造成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又极易滋生腐败,权力寻租行为应运而生,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异化为行政人员谋求个人利益的私权。
2.践踏法律权威,破坏公平正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正当行使和运用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但更多的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使得法律精神难以得到体现和彰显,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公平正义也就更加无从谈起。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行政行为前后不一、区别对待问题严重,行政权力独断专行、反复无常,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更是司空见惯。
3.阻碍经济发展,导致政府危机
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功能。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政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使用不当,就必然会降低行政相对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经济发展。政府难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所作为,也势必降低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政府合法性危机。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度何在
任何权力都有一定的限度,没有合理限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政府是不存在的,更是不切实际的。另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和约束,防止其被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度,这个合理限度能够保证其发挥积极作用。这个合理限度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有限原则和有为原则。
1.有为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有为原则。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有所作为的前提,国家立法机关应及时制定法律进行授权。正确行使职权是行政机关有所作为的关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履行好自身职责,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此外,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及人员有所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只有遵循有为原则,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
2.有限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有限原则。限制过死,难以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太小,难以避免其消极危害。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一个合理限度,限制的前提是能够保证其有所作为,即遵循有为原则。限制的重点是保证其受到约束,即遵循有限原则。一方面,授权要适度。对某些必须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及时地适度授予,对已明显不合时宜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应通过修改法律,及时地给予适度的限制或取消。另一方面,控权要有力。控权有力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关键,通过制度建设来监督和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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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