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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对策

2013-09-09郑慧明刘伟平

关键词:定损投保福建省

郑慧明 刘伟平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福州 350003)

福建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对策

郑慧明 刘伟平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福州 350003)

福建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存在诸如定损技术落后致准确性差、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建设缺失、农业企业投保的政策扶持不够、保险公司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完善之类的问题。福建农业保险要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购买农业保险。政府应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互惠促进机制,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业企业遭受的信贷配给,激励农业企业为降低自身信贷风险而更加积极地购买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螺旋上升式发展。

福建;农业保险;农业企业

引言

马九杰、杜志雄等学者对农业企业的调查研究表明,农业企业的投资需求强烈,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期望值很高。[1][2]然而农业企业信贷市场存在交易风险大、成本高、预期收益不稳定等内在缺陷,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授信信心不足,容易产生信贷配给现象。而目前国内学者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表明,农业保险可作为克服农业弱质性的有效制度安排,作为涉农信贷的有效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作为分散银行业涉农信贷风险的重要途径,从而改善农业企业“信贷配给”问题。[3-11]而目前政界和学术界更多地从农户角度研究和分析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很少从农业企业视角进行研究。笔者分析福建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强化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有效的决策参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福建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

作为全国首批3个试点省区之一,福建省政府于2006年8月1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方案》,标志着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的全面启动。首轮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试点领域为森林火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和渔工责任保险,后又于2007年增加了渔船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据测算,试点期间,各级政府每年给予森林火灾、水稻种植、农村住房和渔工责任保险保费补贴达3903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20多万元。[12]

在政府扶持政策的推动与支持下,福建省农业保险获得了长足发展,取得良好成效。迄今为止,福建省已经实现渔工保险、渔船责任保险、森林火灾险、农村住房保险的全省覆盖[13],且水稻种植险从最初覆盖2个试点县扩大至2009年25个粮食主产县。[14]截至 2011年,全省参保农户685万户,保费收入为2.43亿元,保险金额为544.93亿元,为参保农民发放赔款0.83亿元(详见表1)。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从试点到逐步推广,发挥的保障作用越来越显著。农业保险事业不断发展,使受灾地区农民或农业企业有效地提高了灾后自救能力和恢复生产能力,增强了生产主体抵御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和自然灾害等风险能力,降低了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带来的经营风险。

表1 福建农业保险的发展趋势 万元

二、福建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的问题分析

1.定损技术落后致准确性差

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制约福建省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内在因素。福建省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时间更短,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技术仍然落后,主要表现在保险产品定价、风险区划、定损理赔界定等方面。目前,福建省保险经营机构尚未对各地区农业风险进行有效区划,再加上农业风险年际间差异很大,难以测定,导致缺乏长期的、完备的农业风险历史统计数据资料支持,无法准确计算出来的平均保额损失率。再者,定损理赔界定技术落后。农业风险产生原因除自然灾害外,还有病虫害、管理技术不当等原因,也有地域、环境、人为等因素,导致技术鉴定困难。而且,目前农业受灾查看定损技术还比较落后,在灾损程度、赔付标准等的勘定过程中,大多依赖于农业专家的主观分析与镇村干部的协调和与农业企业的协商,定损没有过硬的指标对照,只能粗略定性,无法正确量化,且速度慢,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部分受灾农业企业对保险公司产生疑虑。

2.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建设缺失

目前福建省经常出现农业保险缴费与理赔等纠纷事件,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规建设缺位引起的。《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中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15]福建省政府也未制定具有法律法规功能的相关条例与文件,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导致了一系列纠纷事件的发生。例如,保费收缴困难是各地面临的共性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定农业企业自愿投保,客观上受村组统一投保的要求,有些主观不愿意又不得不参加的农业企业,就在保费缴纳时消极拖延甚至干脆不缴;尤其是有些多年没有出险或出险没有赔款的农业企业,再缴费时抵触情绪很大。再如,大面积农作物受灾后,保险公司由于人手少,不可能对具体的田块做出及时准确的损失界定,保险公司给的理赔指标又没有明细的赔付依据,资金分配十分棘手,又没办法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造成部分真正的受灾户无法及时得到足够赔付。

3.农业企业投保的政策扶持不够

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未覆盖所有农业生产领域。目前,农业保险试点采取中央、省、县和农民共担保费的办法,其中县级财政承担15%的补贴,一些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因而支持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福建省农业企业对经济作物的参保热情很高,但是目前还没有开展经济作物的农业保险,因为一旦受灾,基层财政配套压力非常大。其次,对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低息贷款、抵押贷款等扶持政策不完善,使得遭遇风险概率低或农业风险意识弱的农业企业没有投保积极性。再次,缺乏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福建省农业保险带有显著的区域性特点,承保品种单一,风险非常集中,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问题如不解决,县政府和保险公司会始终面临风险缺口,将影响农业保险经营的可持续性。

4.保险公司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完善

首先,现代农业具有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特点,农业企业及其保险需求呈多元化趋势,对农业保险经营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虽然农业企业生产规模比普通农户大,但始终较为分散,且地理位置偏僻,导致保险公司承保的成本比较高、任务重、压力大。其次,保险公司较少在农村地区铺设分支机构,导致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农业保险市场的开拓和管理,整个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处于初级阶段。同时,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往往缺乏对投保农业企业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开拓农业企业保险的积极性。再次,“封顶赔付”和“起赔标准过高”降低农业企业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福建省部分地区农业保险理赔实行的是“超赔封顶”,即当年农业保险单一险种赔偿总额在该险种保费总额(包括各级政府补贴和农户自缴的保费总和)5倍以上部分,政府及承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头能繁母猪3000元,死亡后按照“封顶赔付”,只赔偿1000元,与市场价格的差距较大;而部分地区在在赔付标准上规定种植业损失30%以下的免赔,使很多轻度受灾的农户得不到赔偿,降低了参保积极性。

三、强化福建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福建省应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政策性农险组织体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首先,各市及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农业灾害定损协调小组。为及时准确认定农业灾害损失,针对农业保险涉及多领域、多学科、多专业等特点,建议各县(市、区)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气象等部门聘请专业人员分别组成相关险种定损协调小组,村要选配保险协管员或保险代理员,主要负责调解农业企业与保险公司有关定损方面的争议,并提出理赔建议,增强灾害定损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定损、防灾防损工作,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工作。其次,建立种植业和养殖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定损方面的争议,畅通理赔争议解决渠道,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理赔服务效率。

2.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及覆盖范围

福建省政府应在试点基础上,根据《福建省“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福建将加快打造粮食、水果、茶叶、蔬菜、花卉、商品材、笋竹、食用菌、油料、烤烟、中药材、畜禽、水产品、种业繁育等14个重点特色产品生产基地,这些重点特色产品产值占福建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80%以上。因此,福建省应根据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布局,鼓励各级政府与保险公司结合区域灾害分布、区域经济水平以及保险需求、供给关系,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险种、保险条款等,研究制定更为合理的农业保险保费、费率标准、赔偿办法、财政补贴标准等,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地区农业企业对农业保险品种的多元化需求。同时,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覆盖范围,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建立农产品保险,保险费用由各方分担,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贴,以便多渠道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3.强化农业企业投保的政策扶持力度

农业保险是政府扶持下的一项政策性保险,需要政府优惠政策给予扶持。政府扶持政策的实施有扶持农业企业、扶持农业保险经营企业和风险分散机制建设三种途径。首先,完善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农业企业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凡符合投保条件却不投保农业保险,遭受灾害损失的农业企业不能享受地方政府救灾资金补助。政府可对已参保农业企业申请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并通过延迟纳税、税收作为成本抵扣、允许保费税前列支来减免营业税等措施积极鼓励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其次,完善农业保险经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对承保的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如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一切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赋,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优化农业保险运行的外部环境;鼓励保险公司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次,加快建立农业企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福建省可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或巨灾基金,同时当市场条件成熟、政策支持到位时,成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16]

4.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福建省政府应参照《保险法》制定类似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法律地位,确保政府、企业、农民等各方利益得到保护,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在目前《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福建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稳步推进。首先,对投保企业、保险经营机构、有关部门弄虚作假、骗取保费的,除坚决取消其农业保险试点资格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惩虚假灾害事件、夸大灾害损失、延误勘赔时机的农业企业或保险公司。其次,进一步增强农业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要引导农业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真实投保,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积极配合开展定损理赔工作,正确对待、妥善处理保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保持相互沟通的良好心态。再次,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不断完善农业企业和保险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以提升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避免或减少保险公司不佩服或故意拖延赔付的违约行为。

5.建立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互惠促进机制

首先,福建省政府及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应对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放宽农业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的审批手续,鼓励双方面向农业企业需求开展信贷产品和保险产品创新。例如,鼓励农业企业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以增强风险应对能力和信贷资产保全能力,以降低信贷风险,减轻金融机构对农业企业的信贷配给程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保单质押贷款,拓展农业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即对农业企业高风险项目的贷款时,要求农业企业投保相应的农业保险,保证项目的基本收益,避免遭遇自然灾害、虫灾等农业风险引致的信贷风险指直接转嫁给银行等信贷机构,既减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又可提高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如尤溪县将森林保险作为“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信贷+商业性保险”的林业融资创新组合模式的重要一环,大大降低林业企业的融资风险。再次,鼓励地方财政部门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建立和实施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资金奖励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合作的积极性。

6.强化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宣传工作

目前还有很多福建农业企业未投保农业保险,某些原因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了解,对保险公司业务流程不理解,导致无法充分认识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也就降低了投保积极性。因此,福建省政府要深入挖掘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的典型事例,以事实说话,提高农业企业投保积极性。首先,福建省政府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手机、宣传刊物等信息传播载体,借助集市、会场等信息传播场所,通过组织宣传、典型事例、示范引导等方式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使广大农业企业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收入、分散风险的惠农政策,增强农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参保意识,加深农业企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熟悉和了解,培育农业企业的现代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连续性。总而言之,政府应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做好上门宣传、售后服务等工作,争取赢得农业企业的支持、配合和广泛参与,扩大政策性农业性保险的社会影响。

7.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提升服务水平

从福建省农业保险试点的情况看,目前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主要依靠各级民政、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的专业力量。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急需加强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提升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1)加强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险经营机构更要加强对从事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代办站工作人员、村级代办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基层一线协保员的保险业务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2)建立保险经营机构与相关农业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险种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协助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工作,参与农业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3)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技术,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政府应与农业保险机构进行合作研发,或者支持农业保险机构进行农业风险预警系统研发,如灾害观测系统、灾害全程动态检测系统、预报警报制作与传播系统等,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4)推进农业风险区域划分,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福建省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借鉴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引进农业风险区划技术,同时注重培养保险精算、风险区划等相关技术人才,结合福建省各地区自然灾害、地域环境、人为因素、技术水平等因素,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并建立公平合理适度的多档次费率体系。(5)提高定损理赔技术,降低理赔成本。农业保险定损复杂,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福建省保险经营机构尚无精确测定的技术。可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适时引进发达国家近年来推出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帮助克服定损难题,降低农业企业的道德风险,节省理赔成本。

四、结语

福建农业保险要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购买农业保险。但目前学术界主要从农户角度研究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本文主要研究农业企业投保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强化措施,不仅丰富农业保险研究领域的理论成果,也为政府推动农业企业购买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提供有效的决策参考依据。而在众多的政策建议中,本文认为政府应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互惠促进机制,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业企业遭受的信贷配给,激励农业企业为降低自身信贷风险而更加积极地购买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螺旋上升式发展。

注释:

[1]马九杰:《农村金融风险管理与信贷约束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

[2]杜志雄:《对农村企业信贷需求与供给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5期。

[3]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效用层面的一个解释及实证研究》,《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年第4期。

[4]王敏俊、黄祖辉:《解决我国农业保险缴费瓶颈的一种尝试:现代易货交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5]孙香玉、钟甫宁:《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福利经济学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2期。

[6]何广文、杨虎锋、栾 杰:《农业保险对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的影响分析——基于FLIPSIM模型的模拟分析》,《西南金融》2011年第12期。

[7]王敏俊、黄祖辉:《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消费群体的狭窄性:一个悖论的分析-以浙江省为例》,《中国软科学》2007年第12期。

[8]李景波、佟国光:《农业弱质性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制约分析》,《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第27期。

[9][16]张 森:《对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几点思考》,《华北金融》2010年第9期。

[10]王性玉、田建强:《农户资源禀赋与农业产出关系研究——基于信贷配给数据的分组讨论》,《管理评论》2011年第9期。

[11]高春玲、王丛芳:《我国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发展——基于VAR模型的实证研究》,《海南金融》2011年第1期。

[12]林楠:《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思考》,《现代农业科技》2010年第10期。

[13]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森林火灾保险覆盖全省》,《中国绿色时报》2009年6月19日。

[14]吴美章:《福建:水稻保险扩大到25个县(市、区)》,《福建日报》2009年2月27日。

[15]张祖荣:《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财经科学》2006年第10期。

[责任编辑:黄艳林]

F302.2

A

1002-3321(2013)03-0052-05

2013-01-23

郑慧明,女,福建永春人,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刘伟平,男,福建福州人,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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