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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研究

2013-09-07孙莉婷李小倩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5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检察工作检察

文◎郑 锴 孙莉婷 李小倩

检察文化建设发展脉络图:

一、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概述

检察文化体现了检察职业特点和精神内涵,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1]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旨在构建一个层次分明、要素齐全的由指标要素构成的完整系统,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文化建设的价值功能。

(一)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提出的背景

检察文化建设经过起步和发展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及时发现文化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成效检验,需对文化建设进行微观考量。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是检察文化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实现未来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它的提出和构建,标志着检察文化建设进入纵深发展时期。

(二)构建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的意义

1.是检察文化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我国检察文化建设经历了一个认识逐渐深入,形式日益丰富,发展逐步规范的过程,目前检察文化从上到下均已完成了一轮的发展,需要微观考量体系的出台,以指引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同时检察文化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尚有很大发展空间,各地区发展还不均衡,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纵深发展。

2.是建立完整的检察考评体系的需要。检察考核考评工作通过设置考核考评标准,为考核考评对象提供工作标杆、操作规程和行为准则,引导检察工作走向规划化。[2]完整的考核考评体系是由一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并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评价要求的考核考评指标所组成的评价系统。文化建设考评作为队伍管理考核的一环,其构建将大力推动检察考核体系的完善。

3.是实现检察机关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文化建设考评体系将各项检察文化建设的职责内容进行规范,以客观、量化的方法明确文化建设的各项具体标准,以考评项目、指标之间的权重设置明确工作导向和重点,将会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调动广大检察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检察管理水平和成效,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三)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的目标、原则

1.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的目标。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是文化建设管理有效手段,通过对文化建设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的考量而施加督促和影响,实现对文化建设的诊断和监督,找准文化建设的立足点和落脚点,达到明晰自身文化现状、引领文化建设方向、指导和规范文化建设过程,提高检察文化建设水平,从而提高检察工作管理水平的目标。

2.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一是全面性与系统性原则。检察文化评价体系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检察文化各方面情形,是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层次、不同部分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各个构成要素以一定的结构形式排列,它们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以一个严密有序的结合体出现,任何一种因素发生变化都将引起其他因素发生连锁反应,进而影响整个检察文化系统的变化。二是可比性与可操作性原则。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要对各种指标进行量化并进行比较,实现对检察文化发展情况的评判。可比性包含横向可比与纵向可比,横向可比要求指标体系在不同检察机关、检察部门的统一性,纵向可比要求评价指标在不同时期保持相对一贯性。可操作性要求所设计的指标容易计算或估计。三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检察文化评价体系包含不同层次和内容,并非所有评价因素都能够和适合量化,有的进行定性描述更合适、更易把握。在设计评价指标时,尽可能用定量指标,但在该体系中,许多指标只存在有或无两种情形,因此,在设计检察文化建设评价指标时使用最多的是定性指标,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检察文化建设评价。四是动态性与开放性原则。检察工作是一个动态存在,检察文化考评体系也不应是封闭的。同一评价对象,由于结果所运用的场合、用途不同,需要设置不同的指标因子。同时,随着对评价对象认识的加深和与之相关的核算方法的变化,评价同一对象的指标因子也会随之变化。

二、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的内容

(一)理念层面

1.把握政策精神。(1)系统性:是否系统培训学习社会主义特色检察制度理论和机制运行规律;(2)及时性:对上级有关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会议精神是否及时学习传达;(3)全面性:对检察文化的内涵是否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和理解;(4)落实程度:是否在实际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文化建设政策

2.明确发展方向。(1)导向性:检察文化建设是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2)务实度;文化建设是否务实,契合检察工作实际,如结合形成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的目标开展文化建设。

3.确定发展目标。(1)愿景:是否在单位内部形成统一的价值理念和共同愿景,如院训;(2)目标:是否形成了文化建设发展的长短期目标;(3)知晓率:上述愿景、目标在单位内部是否被广泛知晓

4.突出发展重点。(1)出台文件:检察文化建设是否紧跟检察整体工作形势和趋势,出台检察文化建设阶段性工作重点和要点;(2)抓住重点:检察文化建设是否具有本单位特色和亮点,有所侧重,在重点项目上形成发展模式和品牌效应。

(二)行为层面

1.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1)大局意识:是否将检察文化建设纳入检察工作全局进行安排部署,检察文化建设是否围绕服务全局和保障中心工作进行;(2)规划性:是否针对检察文化建设专门出台远近规划、实施意见,并不断健全;(3)落实程度: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步骤、措施;(4)机制探索:是否探索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

2.深化理论研究。(1)系统性:是否注重对文化基本内涵、基本范畴、基本特征及文化建设与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关系等基础理论开展系统研究;(2)指导作用:是否积极探索文化建设规律,为文化建设和创建活动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指导;(3)转化度:是否用理论指导实践,并将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4)广泛性:是否注重调动检察人员参与文化建设调研积极性。

3.深入文化实践。一是一般性文化活动。(1)普及率和参与率:可从广大检察人员参与文化活动的范围、比重等指标来判断;(2)认可度和满意度:检察人员参与文化活动是否积极,是否认可和满意;(3)创新性:文化活动是否注重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断创新;(4)与实际工作贴合度:开展的文化活动是否与检察工作相关。二是文学艺术创作。(1)繁荣度:是否注重更多优秀的、贴近检察实际工作和生活、凝聚检察精神的文艺作品的投入产出;(2)成效性:艺术创作是否弘扬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营造了浓厚的检察文化氛围,鼓励检察人员加强文学艺术素养,提高了检察人员的精神风貌;(3)品牌、影响力:艺术创作是否结合区域特色和优势,打造自身文化品牌,增强文化的感染力和影响力。三是文化建设载体平台建设情况。(1)种类:是否开辟了专门用于文化展示的平台,如刊物、展板、网络空间等;(2)内容:载体、平台是否定期更新内容,内容是否即时反映文化建设情况;(3)形式:载体、平台的形式是否具有时代感和创新性;(4)影响:载体、平台是否得到广大检察人员的认可,影响力如何。四是繁荣文化社团。(1)是否建章立制:是否对于社团的成立、活动频次、人员管理等出台相关制度、规范;(2)活动频率次数:各类社团是否保持了一定的活动频率;(3)参与度与认可度:检察人员参与社团活动是否积极,认可度如何;(4)是否转化为品牌:各个社团是否有典型活动等转化为一定范围内认可的文化品牌。

(三)保障层面

1.组织保障。(1)机构:是否成立领导机构,并确立日常文化建设的督导部门;(2)机构作用:是否定期召开例会,讨论和决定文化建设议题;(3)发挥合力: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党支部、共青团、工会、女检协等党群组织优势积极开展文化建设活动,形成党、团等机构活动与文化建设共同繁荣的局面。2.人才保障。(1)文化人才:是否注重点面结合,挖掘和培养检察文化人才,充分发挥文化骨干人才的带头作用;(2)文化工作者:是否注重建立检察文化工作者队伍,提高文化建设工作水平。

3.经费保障。(1)资金设立:是否设立专项、充足的文化建设资金,是否列入预算;(2)资金使用:文各项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并合理使用。

4.设施保障。(1)多样性:是否建立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场所(如图书馆、健身中心、多功能厅等);(2)实用性:文化基础设施是否随文化建设发展而不断更新、完善,满足文化建设工作需求。

(四)结果层面

对于文化建设的结果进行评价,可以分为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两部分。

1.自我评价。一是干警满意度调查。(1)认知度:检察人员对本单位文化工作的知晓程度如何;(2)认可度:检察人员对本单位文化工作是否认可;(3)正面/负面评价率:收集的对单位的意见、建议支持、鼓励为主,还是负面意见多。二是内部组织机构的自我评价。(1)内容:本单位文化建设的内容是否紧贴检察工作实际;(2)形式:本单位文化建设活动形式是否新颖、多样,富有时代感;(3)示范性:本单位文化建设整体水平如何,在同级机关中横向站位;(4)薄弱环节:本单位文化建设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2.外部评价。一是获得荣誉情况。(1)荣誉数量:获得荣誉部门/人次情况(与同级别单位比较折算权重);(2)荣誉级别:获得荣誉层级情况,是否获得全国级、省部级以上荣誉;(3)专项荣誉:是否获得过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共建)等专项奖励。二是业务考评成绩。(1)纵向比较:将本单位本年度成绩与上年度成绩进行比较;(2)横向比较;将本单位本年度成绩与兄弟单位成绩进行比较;(3)执法规范化情况:是否依据专门的执法规范化考核办法就检察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科学评价,结果如何。三是群众随机调查问卷。(1)知晓度:对本区域检察工作的了解程度;(2)满意度:对本区域检察工作的满意程度;(3)正面/负面评价率:收集的对本区域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以支持、鼓励为主,还是负面意见多。

三、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的运作

(一)检察文化建设评价指标的获取方法

基层检察机关文化建设评价指标的获取,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自我检测。对检察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中客观可测(只需回答是或否)的指标因子,按照指标体系逐项进行测量评价。

2.征求意见。检察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中有需要征求专家、学者、上级机关及其他特定机构、人员的意见时,通过发送征求意见函或者个别考察等方式获取。

3.召开座谈会。在检察文化建设评价指标有的指标因子的确定有疑问时,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探讨和确定。

4.问卷调查。在征求检察人员和广大民众的意见时,需要进行问卷调查,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可信度,调查采取不记名方式,并保证问卷回收率,使过程更加可控。

5.材料审核。有些文化建设指标可以以书面文件、材料作为印证和支撑,这些需要调集、收取,从文件中得出指标数据。

6.网络意见征集。对相关网站所报道文化建设活动的效果,如群众的评论、意见、建议等进行收集,以此作为一种辅助调查手段。

7.实地考察。可组织或邀请相关机构负责文化建设的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对文化建设的软、硬件设备、设施、文化活动的平台、载体、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与其他指标的评价结果加以综合运用。

(二)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运用的几点说明

1.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的运用方法。应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法,将综合评价与重点评价、集中评价与日常评价、自评与他评、单项评价与整体评价结合起来,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经常性评价。

2.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的运用重点。应发挥检察评价体系的激励、促进和发展功能,把运用重点放在自我评价和管理上,根据评价结果,不断调整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方向,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检察文化建设发展之路。

3.检察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的运用局限。应根据检察文化的发展方向、发展水平和现实要求、长远要求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自我调整,将现有指标体系运用到实践中探索求证,反复修正完善,循环往复,以求更加科学和合理。

注释:

[1]参见《进一步兴起检察文化建设新高潮》,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14期,第5页。

[2]参见张智辉等:《如何构建科学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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