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新刑诉法实施及应用对策
2013-01-30孙学文
文◎孙学文
20 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纵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程序,针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为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立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对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之路并非坦途,法律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人员素质、执法成本、考评机制等因素都交错影响着法律的执行效果。可以说,检察工作的标准更高、任务更重、难度更大,本文以基层检察院的角度对新刑诉法的实施和应用展开探讨。
一、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加大
律师的提前介入使侦查机关凭借空间隔离、信息阻断、时间独占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再开展外围取证的优势不复存在,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过早暴露,使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透明化,侦查难度加大;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和免除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导致向重要知情人和关键证人获取证据以及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更加困难;庭审模式的改变使证据体系变数增大,固定难度和不稳定程度也随之增大;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侦查工作技术含量的增加对侦查人员技能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公诉部门出庭任务更加繁重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诉讼,从而改变了以往将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以及是否出庭的选择权赋予检察机关的做法。立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应当出庭,对于确保控辩双方平衡对抗、加强庭审程序监督以及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从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来看,简易程序的运转,也仍然是以检察官的直接参与为前提,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虽然拥有一定的司法审查权,却仍然不能替代检察官职权的行使,因此各国立法大多都规定了检察官必须出庭的制度。然而,以往简易程序案件是不需要出庭的,按新刑诉法规定,每一个简易程序的案件都要出庭,难免会造成公诉部门工作量的激增。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为例,每年提起公诉的简易程序案件大概占所有案件总数的1/3以上;故而,新刑诉法实施后,目前的出庭工作量较以往增加了30%以上。虽然案件相对比较简单,但是出庭任务的繁重程度却比以往大大的加重了。这也使得部分学者在新刑诉法实施前的担忧不幸言中了。[1]
(三)审查起诉、批捕工作内容增加
以往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主要是查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复核相关证据,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增加了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根据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参加庭前会议等工作内容,出庭过程中又增加了量刑建议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等环节,审查起诉工作量有所增加。审查逮捕工作由于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内容。毫无疑问,在法定时限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也有所增加。
(四)特别程序导致的工作量变化
刑事特别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具有特色与前瞻性的制度构建。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用四章初步搭建了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整体框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刑事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以往并没有相关的立法与实践,也缺乏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而且,这些程序之所以称为“特别程序”,就是因为较之一般的刑事审判程序,其本身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特殊之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安排,其中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也作出了新的部署与要求。因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刑事特别程序的应对问题不仅是一个全新的话题,更是一项全新的挑战。[2]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为例,其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不同,它是一种新型的不起诉制度,[3]因而丰富了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种类。办理此类案件,不仅讯问时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且还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不仅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公安机关的意见,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成长经历进行社会调查。此外,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机关还要进行监督考察;考察期满,视考察情况作出决定之后才能结案。显然,这又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
二、实施新刑诉法的主要对策
(一)强化学习,系统梳理法条
贯彻与实施法律首先要领会立法意图与精神实质,新刑诉法出台后,为使干警尽快掌握其新规定、新要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动干警自学、集中学习讨论、举办专题辅导讲座、系统梳理法条等多种形式,先后多次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组织全院干警收看高检院举办的专题视频辅导讲座;反贪局通过邀请市院有关专家来院讲解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召开办案骨干经验交流座谈会等方式,提高干警的侦查水平和实战能力;公诉部门组织专人精心对修订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梳理、比较,并先后出台了 “公诉科规范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则前后常用法条对照表”等对比表格,印发到每一位办案人的手中,确保规范执法。
(二)更新理念,规范执法行为
尊重和保障人权像一根红线,贯穿于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始终,[4]例如在强化辩护权利、完善证据制度、规划技侦手段、改进强制措施、健全庭审程序以及建立特别程序等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都得到充分体现。[5]我们认为,应对新刑诉法的调整变化,关键在于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为此,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强化干警“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的同时,从建立完善执法办案相关制度入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效果。例如,公诉部门建立完善了20余项工作机制,确保了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1)针对出庭公诉案件量大幅增加的现状,为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公诉工作依法高效进行,制定了简易刑事案件的出庭规则,实行专人办理、集中公诉、集中开庭、专人出庭的办案模式,即将简易程序案件集中“打包”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择期集中开庭,检察机关再安排专职公诉人支持公诉。这样,一个公诉人半天即可完成4个简易刑事案件的出庭任务,从而节省了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这种集约式的公诉方式无疑能起到减少工作负荷、加速审理进度、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6](2)制定了证人出庭保障工作机制。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今年办理的一起案件,需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证人因与被告人熟识,又担心被告人家人报复,对出庭作证有所顾虑。对此,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院经过和主审法官的协商,采取了一些不暴露证人身份的保密措施,不仅促成了证人的顺利出庭作证,也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判决。(3)建立了庭前会议沟通机制。新刑诉法规定案件审查起诉以后,法院可以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进行庭前交流。经过与法院有关人员协商,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形成了会前、会后、会中与人民法院的沟通机制,目前已在3起案件中得以实行。(4)完善了与辩护人的交流机制。自2007年《律师法》实施开始,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就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实行律师提前介入、全部阅卷等机制。新刑诉法实施后,又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合法权益,包括阅卷权、调取证据权、交流权等,同时建立和律师交流机制,当面或书面征求律师意见。由于动手比较早、应对比较及时,所以实现了新刑诉法实施后的顺利过渡,律师的反响较好。
自侦部门在加强线索管理、加大初查力度的同时,强化证据意识,注重提高收集、固定、运用证据的水平,也取得较好的效果。一是初查阶段注重发现证实犯罪的关键证据。如今年在办理一国有企业某设计单位负责人涉嫌受贿60余万元特大职务犯罪要案中,办案人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初查阶段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为主要调查对象,通过走访20余家银行、查询上百笔往来账目,经过反复研究筛选,锁定其中一笔往来账目,获取了犯罪的关键证据,确保了第一次讯问即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从而顺利完成侦查工作。这体现了一种“由证到供”的现代化的证据思维,促进了侦查方式的转变。二是立案后注重证据的强化和固定。如在办理区房管局出纳员贪污公款360余万元大案过程中,分三步强化、固定证据,第一步紧紧依靠司法会计鉴定,通过犯罪嫌疑人伪造的虚假对账单与银行原始对账单的比对,固定好书证材料;第二部获取相关的物证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私刻的公章以及打印虚假对账单的打印机等,并对打印机磨损情况进行痕迹鉴定,确定好物证材料;第三步大胆尝试在搜查中邀请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场做见证人,使搜查工作既公开透明,又接受了律师的监督,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三)完善机制,探索特别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专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包括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了社会调查的规定等等。为适应新刑诉法对未检工作的新要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切实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办案始终,积极探索专业化办案思路,建立起一整套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机制,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的标准,既惩治了犯罪,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河西区检察院公诉科成立了由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组成的办案小组,严格执行新制定的特别程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操作流程、未成年保护组织的具体代表人员,制作并印发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等新型法律文书。
三、结语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将刑事立法的公开度、透明度、民众参与度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7]而高检规则修订工作过程中也秉持了 “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客观真实地发现和阐明立法原意”的首要原则。[8]这就使得我国当下的刑事程序法律规范具有了 “接地气”的优良品质,同时利于基层检察机关在适用上述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进一步领会立法的实质,确保公正执法。即便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纰漏,也可以通过实践中的积极探索去加以弥补,进而实现公正执法的理念目标。
注释:
[1]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认为,“检察院没有必要派员出席法庭,简易程序就是想使某些案件程序简单化,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对于轻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没有必要让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庭。本来简易程序是为了减少有关工作量,现在又规定检察机关出庭,这没有减少工作量。”参见李小健:《优化审判程序:公正与效率兼顾》,载《中国人大》2011年第18期。
[2]陈卫东、杜磊:《刑事特别程序下的检察机关及其应对》,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3]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
[4]顾德镳、赵合理:《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载《2012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文集》。
[5]吕淑琴、董辉:《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载《2012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文集》。
[6]樊崇义、艾静:《简易程序新规定的理解与运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7]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过程中除广泛、反复征求中央各政法部门、专家学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之外,2011年8月底至9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修正案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收集到八万多条社会意见,开辟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的先河。
[8]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