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文化建设成效的评估机制
2013-01-30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文◎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自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以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已经历了十个年头。可以说,检察文化建设至此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如能加强对检察文化建设成效评估工作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就是将目光转向对检察文化建设历程的总结和反思,对检察文化建设成果的审视和检讨,必将对完善、推动和深化检察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大有裨益。而这,也正是本文尝试对检察文化建设成效的评估机制做一探讨的原因之所在。
一、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成效评估工作的必要性考察
我们认为,之所以在检察文化建设开展到一定阶段后,要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成效的评估工作,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阶段性必然选择
前文我们已经述及检察文化建设所要培育的文化,和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措施,这些,是对检察文化建设做什么,怎么去做的思考与实践。在此之后,毋庸多言,自然就应该是检察文化建设做的怎么样的追问。这个过程可以表示为:做什么(提炼文化的精神、核心价值理念等)→怎么做(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文化的精神、核心价值理念等的落实)→做的怎么样(检验文化精神、核心价值理念等的落实情况)。因此,检察文化建设做的怎么样,也就是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效进行评估,是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到一定阶段之后,必然要考虑、选择的工作方向。
(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向前发展
对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效进行评估,能反映出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措施、机制是否恰当和有效。通常而言,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在作出某一个具体的推进措施或者机制的时候,都会有预先设定的目标。如果没有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评估工作,这些推进的机制和措施的效果怎么样,预定的目标有没有达到,至少就会缺乏系统性的回答,不利于检察文化建设的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反之,如果开展了检察文化建设的评估工作,就可以地将检察文化建设的情况适时反馈,检察文化建设的推进者也就因此而能够及时准确地知悉检察文化建设的走向,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完善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机制和措施,把检察文化建设进一步地推向深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也可以认为是深化检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能够催生检察文化建设蓬勃的生命力
我们认为,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不仅仅是对检察文化建设开展情况的检验,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这个检验,反过来让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检察人员产生深刻的,真正发自内心的认同。检察文化建设开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检察文化建设有哪些成果,对业务工作和个人成长有没有帮助等等问题,相信每个参与检察文化建设的检察人员都会去寻找自己的答案。如果检察人员在现实中得不到这些问题的肯定回答,那么,检察人员对检察文化建设产生期待→观望和观察→失望→抱怨甚至讥讽这样的心理和行为变化过程就会在所难免,也就是理念和行为“两张皮”。反之,如果通过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建立,使检察人员能清楚明白地看到、感受到干事氛围、人际关系、个人精神面貌等方面的变化,那么,心理行为变化的过程则会呈现出期待→观望和观察→满意→认同和践行这样的正向变化趋势,从而催生出检察文化建设不断向前的蓬勃生命力。
二、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几个基本要素
一般来说,“评估是由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中介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1]也就是说,一个评估工作应当包括评估什么(评估客体或对象),谁来评估(评估主体),怎么去评估、以什么为依据评估(评估中介)这么几个要素,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也不例外。
(一)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评估对象
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任务在于审视和检讨检察文化建设的开展情况,相应地,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评估对象就应当为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果。至于什么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果,有观点指出:“检察文化建设成果是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结晶。”[2]不过,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妥当,混淆了检察活动或者检察业务工作与检察文化之间的关系,过于宽泛。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果其实应当就是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创造、发展和传承的,体现检察工作职业规定性的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3]我们既不能把一切检察活动的成果都归属于检察文化,也不能把检察文化和检察活动本身予以等同。因为,虽然任一检察活动,都能体现出检察文化,但这两者之间仍然有着可区分的界限。比如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是检察活动,但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活动本身并不是检察文化,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执法理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工作作风等精神及精神的外在表征才是检察文化,也即是不是批准了逮捕,提起了公诉并不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果,在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为民执法的理念、专业的执法能力、富于效率的工作模式等检察精神和检察精神的外在表征才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果。再比如,我们的2000式检察制服,制服本身并不是检察文化,制服所体现出来的检察官的亲和力和检察职业的威严与严谨,所强调的司法公正和文明执法,才是检察文化。
(二)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评估主体
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评估主体可分为内部评估主体和外部评估主体。内部评估主体,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包括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以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检察文化建设为目标的推动者,通常是开展检察文化建设之初成立的全院性的机构,比如东莞市检察院成立的负责推进全院检察文化建设的东检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第二个层级则是内设的各个科(处)室,按照全院检察文化建设的要求,配合推动自己科(处)室的文化建设。第三个层级则是践行检察文化建设的全体检察人员,他们既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同时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客体。外部评估主体,是指检察机关外部的社会群体、机关和组织,包括人民群众的评估,党委和政府的评估,上级检察机关和其他检察机关的评估,他们的评价主要体现在对检察院工作成绩的满意程度,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主观印象方面。
(三)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评估类型
从评估主体的评估向度而言,我们可以将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评估类型划分为自评和他评。自评,是作为内部评估主体的检察人员按照检察文化建设的要求和目标,对自己是否符合检察文化建设所倡导的精神和核心理念进行评定。他评,是检察文化建设内部评估主体对其他检察人员,对科室和全院是否形成了检察文化建设倡导的检察精神,是否践行了检察文化建设倡导的核心理念的感受和观点,以及检察文化建设外部评估主体对检察机关的印象和看法同检察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是否契合的评估。
此外,从评估的性质角度划分,我们又可以将检察文化建设的评估划分为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定性评估是主观评估,是 “建立在经验和逻辑思维的基础上的,主要是依靠个人主观经验和直观材料进行分析,确定未来事件和趋势的发展性质、发展程度。”[4]就检察文化建设的定性评估而言,是指评估主体对检察文化建设情况的主观感受和看法。定量评估则是客观评估,是是检察文化建设成果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驱动力的量化分析,通常应借助检察文化建设成果的载体——具体的检察业绩来进行体现。也就是说,定性评估是对检察文化建设成果的直接评估,定量评估是借助检察文化建设成果载体,检察业务数据来进行评估。不过,由于检察文化建设强调的是检察文化对检察业务的驱动力,因此,对检察文化建设进行量化评估,其着眼点应在于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前后的检察业绩的对比。
(四)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评估指标
检察文化建设的评估类型不同,检察文化建设的评估指标也会因此而有所区别。就定性评估而言,我们认为由于定性评估是主观的评估,因此可通过调查问卷,抽样访谈等方式进行,在评估指标上可按照自评和他评的角度分别设定问题,并且问题的设定应清楚简单,比如可设定诸如“你认为科室协作补位意识强不强?”“你在遇到工作困难的时候是否可以期望从领导同事处获得帮助?”“你觉得自己的专业学识是否满足业务工作要求,需要哪些提高?”等等之类的问题。就定量评估而言,评估指标可参照检察业务考核指标,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第4条指出,检察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检察人员职业信仰进一步坚定,检察职业精神进一步弘扬,检察职业素质进一步提高,检察职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检察职业形象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理论体系逐步确立,为推进检察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成效明显,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那么定量评估的指标按“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要求,就可以参照检察业务考核的指标来设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检察文化建设的定量评估之间会有一定的重合,只是检察文化建设的定量评估更多地是动态的对检察业绩的比较分析,以判断检察文化对检察业绩的驱动力如何。
三、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目标和过程设计
评估检察文化建设,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一是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目标要明确。要认识到,检察文化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评估检察文化建设,不仅不意味着检察文化建设的结束,反而是意味着在新的起点上的又一个开始。二是对评估过程要讲求科学简便,评估结果要讲求真实准确。在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时,评估组织机构、流程、对象、内容等方面都要有合乎工作实际的考虑,即要以评估检察文化建设,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驱动检察业务工作的向前发展,而不是相反。
(一)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目标
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其成果之有无,作用的评估。目标应有两点,一是要通过评估检察文化建设,使检察文化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的工作业绩。评估检察文化建设成果,对检察文化建设成果在这两个层面的转化毫无疑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评估检察文化建设成果时,能够使检察文化建设成果和现实的检察业绩之间形成显性的连接。检察文化建设成果本身即为工作驱动力,但这种文化上的驱动力和客观的工作业绩之间的联系通常而言是隐形和自发的。而评估检察文化建设成果——无论是主观上的再次反思评估还是客观数据业绩的展示说明,都能够显性的说明文化驱动力和工作业绩之间的联系,也就是通过评估检察文化建设成果,使检察文化对检察工作的驱动力从隐性转为显性,使检察人员能自觉而不是自发地用检察文化引导检察工作。这样,检察文化建设成果的转化效果也自然就更好。二是通过评估检察文化建设,将评估工作本身继续转化为深化检察文化建设的手段,即实现结果和手段之间的否定之否定式发展。要注意通过评估检察文化建设成果,使模糊的,意识上的文化成果——正向的观念、立场和态度得以清晰和固定。并且,通过这种固定,旧的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果转变成为新的进一步深化文化建设的手段也就成了可能——这毫无疑问会使检察文化建设步入到生生不息的良性循环发展境界。
(二)检察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过程设计
检察文化是检察精神和检察精神的外在表征,不可能不涉及到主观的看法和感受,因此,如何在评估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使主观的评估和客观的文化建设成果之间趋向一致,是我们首先要考虑和注意的问题。对于这一点,我们认为,一是注意评估方式的综合运用。也就是要综合运用各种评估方式对检察文化建设成果进行评估,既要有自评,也要有他评;既要有定性评估,也要有定量评估;既要有内部评估,也要看外部评估。比如,在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上,要“在数据比较充足,可以量化的情况下,以定量考核为主,辅以定性考核;在难以量化的情况下,这以定性考核为主,辅以定量考核。”同时,对收集到的各种评估结果,还要注意做好数据分析和比较研判工作,确保最终评估结果的全面和客观。二是评估程序上要科学。评估程序的科学性设计主要是就内部评估而言,这要把握好两点,一方面,评估程序要以简便性为原则,以不造成评估主体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和压力为限。比如在评估组织机构方面,可考虑由全院性的专门检察文化建设组织机构来完成具体的评估工作,在评估内容上,评估选项的设置应尽量的清楚简洁。另一方面,则是要注意在程序上保证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能够把自己对检察文化建设真实的看法和观点顺畅地表达出来。唯有如此,才能使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检察文化建设的实际状况,实现检察文化建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良性互动。
注释:
[1]肖新发:《评估要素论》,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5期。
[2]孙光骏编著:《检察文化建设概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297页。
[3]谢鹏程:《检察文化的概念重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4]何国栋:《商业管理科学知识讲座》,载《杭州商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