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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行为形成机制的多维探讨

2013-09-06龙国莲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涂尔干道德行为行动者

龙国莲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道德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说。从广义的角度看,道德行为指的是与道德有关的行为;从狭义的角度看,道德行为则是指遵守为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的行为,如正直、诚实、守信和仁义等方面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不道德行为或败德行为,如欺诈、背信弃义、见死不救等。本文是从狭义的角度考察道德行为。以往研究多从制度建设、习惯养成、良心调控和教育培养等维度和层面考察道德行为的形成机制(谭德礼,2011;樊泽恒、司秀民,2006;包晓光,2013),尽管有其逻辑上的合理性,但却不乏笼统和表面化之嫌,没有较好地把握道德行为得以形成的根本机理和规律。道德行为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或其形成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从根本上决定道德文明建设的成效。

作为社会事实的道德行为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和形成机制,但其固有的复杂性又非单一学科视角所能把握和理清,而需借助多学科视角的分析来还其原貌。不同学科有其特有的范式、逻辑和分析视角,能呈现分析对象某特定维度的运行机制。道德行为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是由理性行动者在具体的社会制度环境中承载和实现的。首先,道德行为是行动者理性选择的结果;其次,行动者的理性选择不是抽象的,而是在具体的等级式制度环境和网络式社会情境中完成的。因此,我们至少可以从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三种学科视角对道德行为的形成机制进行综合分析。

一、等级式权威与道德行为

政治学是关于权力或权威的形成及其分配和行使的学科,旨在探寻权力或权威在型塑社会秩序中的逻辑与机制,权力-遵从关系是政治场域中的主导性关系。这可从被称之为现代政治思潮鼻祖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那里清楚地看到些许端倪。他坚持认为,人类最初所处的自然条件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场战争,要避免这种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就需要利维坦式的极权主义政体来实施秩序(弗朗西斯·福山,2002:185)。不管是民主政体、威权主义政体,还是极权主义政体,也不管其承认还是不承认,秩序与一致都是其不容忽视的政治诉求,也是其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来源。社会秩序的达致依赖于行动者对法律、道德、惯例和习俗等规则的遵从。道德与法律、惯例、习俗之间原本就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道德来源于惯例和习俗,而那些具有共通性的道德规范又往往被制定为法律。

从政治学的学科视角看,行动者遵从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即其道德行为是等级式权威教化的产物。首先,现代国家是以韦伯式科层制组织起来的官僚机构,到处充满等级式结构及其权威。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和家庭是现代社会三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多是以等级式关系组织起来的,其运作离不开等级式权威的行使,且这三个层面的组织也是国家层面的等级式权威得以贯彻和行使的工具。上述三个层面的组织都有其自身的伦理道德准则,例如,家庭有家庭伦理,企业有职业道德,政府则有行政伦理。每一种伦理道德的履行,即相应行动者道德行为的形成都有其相应等级式权威的介入:先是对道德准则的宣讲,而后是对道德行为的监控,最后是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例如,对道德模范的表彰和推广)。以家庭为例,在现代家庭中,父母是具有等级式权威的家长,他们以专制或平等的方式向孩子灌输或讲解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使其明白规则之意涵及其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重要性;而后监控孩子的道德行为,即其遵守道德规则的情况;最后是以表扬或惩罚的方式评价孩子的道德行为,让其在快乐或痛苦中记忆道德规则,促其在未来的实践中遵从为社会所认可和倡导的道德准则。企业组织和政府机构中的等级式权威也通常以与家庭类似的方式激励相应场域中的行动者认知和践行相应场域的主流道德准则,约束其偏离主流道德规范的行为。

其次,等级式权威施加道德教化的严苛程度在不同的组织场域和不同时代存在较大差异。道德教化的严苛和强制性程度集中体现在对道德行为的监控中。在政府机构和企业组织中,等级式权威对相应场域中行动者的道德行为通常有极为严苛的监控,对有违职业道德的败德行为施以强制性的严厉惩罚,例如,从限制评优评奖到取消其组织成员资格,甚至以载入品行档案的方式便于其他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审查其任职资格。这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有着极为典型和鲜明的体现。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中,每个员工的道德操守和品行必须接受等级式权威的评价,其评价结果需详细记录并存档。不良的品行表现将降低其年度奖金的等级,并被排除在“先进”、“模范”和“积极分子”的评选机会之外(参见,Andrew G.Walder,1986)。市场化改革后的中国社会,等级式权威对行动者道德行为的监控已有较大的放松,如有关品行的档案记录已有流于形式化之嫌,但对于可能影响组织形象和声誉的道德行为仍有较严格的监控。相对来说,家庭中的等级式权威在道德教化中的严苛程度要低得多,至少传统社会中的那种由族中长老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惩处方式在今天已基本消失,但严苛程度在不同家庭存在较大差异。

等级式权威型塑道德行为的机制是合法性机制(周雪光,2003:74-75),其逻辑是生存伦理。行动者要在家庭、企业、政府以及更大的社会中获得作为生存基本条件的成员资格,必须采取符合相应组织场域期望的行为,即遵守作为组织场域共识性文化的道德准则,以求得合法性。取得合法性资源也是每一个行动者寻求更大发展空间的基础。也正是这种源于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压力迫使行动者采取为社会所期待的道德行为。

二、社会关系与道德行为

基于社会互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及其对行动者道德行为的激励和制约,一直是社会学关注的核心主题之一,作为社会学创始人之一的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就曾一直致力于创建一门道德社会学。他认为,道德根植于人的社会本性和社会联系中,“一旦所有的社会联系都消失时……那么政治经济就与道德隔离了”(涂尔干,2001:237)。无论在原始社会还是现代市场社会,道德都内生于人们的交往与合作,并且深刻而持久地规定着人们的行为(汪和建,2005)。只有建立了稳定的社会联系,才能在他们之间形成某种超越个人利益的集体情感。当这种集体情感的效用得到明确证明,“当他们被时间神圣化以后,他们就会表现出一种责任意识,转变成法律或道德的规定”(涂尔干,2001:240)。涂尔干尤其重视借助更为具体的社会联系即职业群体来培育和发展一种特定的和更具实践意义的职业道德。他相信,职业群体不仅可作为联系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桥梁,而且可生成一种规定其成员生活的道德权威:“在职业群体里,我们尤其看到一种道德力量,它遏止个人利益主义的膨胀,培植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则肆意横行”(涂尔干,2000:2)。总的来说,在涂尔干看来,所有道德来源于社会,社会之外没有道德生活,社会即相当于一个生产道德的工厂;社会鼓励道德上有约束的行为,而排斥、抑制或阻止不道德行为(齐格蒙·鲍曼,2002:225)。

涂尔干认为,道德践行的成效(即道德行为能否成为现实)取决于社会联系的性质或特性。公共道德的践行是社会舆论推动的结果。由于社会舆论缺乏明确具体的社会联系或社会单位的支持,因而其往往难以对相关行动者形成足够的约束。与之相反,在有着明确界定的社会联系的环境中,道德行为却较容易出现。因为社会联系越强,成员之间的互动和接触越频繁,相互之间形成的对道德义务的共识和期待也就越多,其认可并践行道德义务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同时,密切而持久的社会联系本身也有助于抑制或防范违背道德义务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汪和建,2005)。

齐格蒙·鲍曼在涂尔干的基础上将有关道德行为形成机制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他指出,道德行为只有在共同体存在、在“与他人相处”的背景下,也就是一种社会交往的背景下才可以想象,而不能把它的出现归因于训诫与强制的超个体机构,即一个社会背景的存在(齐格蒙·鲍曼,2002:233-234)。显然,鲍曼不满足于将道德行为归因于某种强制性的、抽象的社会力量,而强调具体的社会交往在道德行为形成中的根本性作用。在他看来,道德最朴素的形式就是主体间关系的基本结构,它不受任何非道德因素的影响。因为道德的内容是对他人的一种职责,是一种优先于所有利益要求的职责(齐格蒙·鲍曼,2002:239)。而标示道德本质内涵的责任源于由社会交往促成的社会接近。责任的消解以及接踵而来的道德冲动的淡化,必然包括了以身体或精神的隔绝替代社会接近。也就是说,与社会接近相对的社会距离意味着道德联系的缺失:随着社会距离的拉大,对他人的责任就开始萎缩,对象的道德层面就显得模糊不清;距离的社会生产将废止或削弱道德责任的压力(齐格蒙·鲍曼,2002:240、251、260)。鲍曼上述有关社会距离/接近与道德行为之间关系的观点来源于他对“大屠杀”的分析,亦为后者所支持。

涂尔干和鲍曼道德社会学的共同点是,他们都认为,道德行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源于社会关系(社会联系、社会交往)的责任、义务和期待约束了彼此的行为,促成了道德行为的产生。社会关系除了通过其内生的责任、义务和期待促成道德行为外,还可藉由其得天独厚的监控力迫使关系场域中的行动者不敢冒声誉损失的危险而从事不道德的行为。经由循环往复和持续不断的社会交往而形成的紧密的关系网络可以对场域中的行动者进行全天候的监控,极易使机会主义者的不道德行为显露原形;而与之相应的匿名社会关系则因社会监控的缺失而为不道德行为的盛行留下了太多的空间。也正是因为这样,封闭式朋友圈和熟识的单位组织中较少见到伪装和欺诈等不道德行为,而陌生人之间或匿名社会中的不道德行为则比比皆是。

社会关系型塑道德行为的机制是蕴含责任与信任的人情机制,其逻辑是生存伦理。各社会场域的行动者为了获得相应的成员资格、赢得场域中其他行动者的信任,并由此获得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声誉,必须为交往或关系中的另一方承担起码的义务和责任,信守最基本的道德责任。如鲍曼所言,接近本身即意味着责任,这是人性之所然。

三、理性选择与道德行为

在经济博弈论看来,人们是作为互不相干的个人来到这个世界的,他们都有许多私欲或偏爱,而不像社会学家们所说的那样,他们都是些被高度社会化的公有社会成员,相互之间有着许多社会联系和责任。但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我们与他人合作,就能够更有效地满足这些偏爱,并通过协商,最终制定出指导社交活动的规范。根据这种说法,人们之所以能够在行为中表现出利他主义,只是因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利他行为对自己有好处(弗朗西斯·福山,2002:192)。也就是说,道德行为是行动者理性计算的结果,即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比较计算的结果。实施任一道德行为,都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只有当道德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其潜在成本时,道德行为才可能成为现实。与道德行为有关的成本可以是货币、时间、机会损失以及其他的风险等,其收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满足、兴奋或快乐,以及其他的潜在机会。据此,我们可推演出如下命题:道德行为是行动者对自我道德行为所获精神感受的心理评价的函数。当该评价值为零时,行动者没有实施道德行为的可能;当其值为正时,行动者才能承受道德行为的物质成本;其评价值越高,行动者所能承受的行为成本越大,其所能实施的道德行为也就越广泛、越经常(李建德、罗来武,2004)。根据上述分析逻辑,有人乐善好施,是因为乐善好施给他带来的快乐大于他为此付出的时间和费用;人们见义勇为,是因为见义勇为给他们带来的快乐、声誉及其潜在利益大于他们为此承担的生命安全风险和其他损失。同理,频繁见诸网络和报端的“见死不救”,是因为当事人预期“救人”付出的代价(例如,生命危险、无端诬陷或栽赃等)大于“救人”可能给他带来的收益(例如,获得声誉、物质奖励或其他潜在的好处),社会上并不鲜见的“好人没好报”的事例似乎也强化了当事人的这种预期。在经济学看来,行动者的道德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并不是因为他有多么高尚或多么无耻,而是人生而有之的理性选择使然。

在经济学看来,用理性选择理论分析道德行为的形成具有元方法论的意义。政治学和社会学有关道德行为形成的上述解释似乎都可以还原为理性选择。等级式权威可借助其权力或影响力向行动者强制性地灌输道德规则,使其了解甚或接受这些规则,但行动者是否践行这些道德规则则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他要仔细权衡践行道德规则需支付的成本及其预期的收益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实施道德行为可能带来的快乐、声誉或其他潜在酬偿大于其需支付的代价时,道德行为才能成为行动者的现实选择。在社会学视角下,社会关系、社会交往及与之关联的社会接近可藉由其内生的责任、信任及监控诱发出道德行为,但行动者为什么在交往关系中不推卸责任、违背信义或无视监控呢?其原因是,推卸责任、违背信义或欺骗行为的被揭发将给当事人造成其无法承受的损失(例如,丧失社会声誉、失去共同体成员资格、永久性地失去交易伙伴、遭受共同体成员的指责和唾弃,等等),而这是上述不道德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所无法弥补的(参阅米歇尔·鲍曼,2003:415-436)。也就是说,在有着紧密关系的社会共同体中,实施不诚实的、欺骗的或非正义的行为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也正因为如此,道德行为多见于有着封闭式社会关系的组织共同体中。更有甚者,政治学和社会学善于描述道德规则和道德现象,却不善于解释道德规则的起源(弗朗西斯·福山,2002:191),但经济学则在微观层次上为道德规则的起源提供了有一定说服力的解释,即道德规则的形成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

理性选择型塑道德行为的逻辑是效率机制。社会场域中的行动者是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作出道德选择的,行动者之所以选择道德行为,是因为在一定场域中,道德行为有助于行动者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即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亦即成本的最小化或收益的最大化。

四、结语

可将上文分析道德行为形成机制的三种学科视角及其逻辑归纳为表1所示:

表1 分析道德行为形成机制的三种学科视角

由上表及文中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道德行为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政治学学科视角看,道德行为是等级式权威教化的产物;从社会学学科视角看,道德行为是源于由社会关系所促成的责任、信任与监控的产物;而从经济学学科视角看,道德行为则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从不同学科视角对道德行为的形成机制进行综合解析,有助于还原道德行为的真实运作逻辑及其过程,可为转型期中国社会道德行为的引导和再造提供学理依据。

[1]谭德礼.公民社会视域中的道德伦理养成机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2]樊泽恒,司秀民.环境润育、制度他律、主体自律——研究生学术诚信与学术道德养成机制及对策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12).

[3]包晓光.领导干部道德形成机制研究[J].中国轻工教育研究,2013,(1).

[4]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5]Walder,A.G.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industry[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6.

[6]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7]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8]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0.

[9]汪和建.再访涂尔干——现代经济中道德的社会建构[J].社会学研究,2005,(1).

[10]齐格蒙·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2.

[11]李建德,罗来武.道德行为的经济分析——新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道德理论[J].经济研究,2004,(3).

[12]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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