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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财税政策的建议

2013-08-30

财政监督 2013年15期
关键词:专项资金纳税增值税

●李 全

中小企业在其发展初期由于规模小,效益无法与规模以上企业相提并论,而且往往被财税部门和金融机构忽略,因此几乎聚集了所有企业发展早期所遇到的困难。这些年来国家在决策层面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协同各个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的政策支持。在财政、税收方面,国家出台了不少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但总体看来,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依然停留在普惠的层面,这种支持固然可以让大部分中小企业受惠,但却难以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在财政、税收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根据行业、区域、发展状态的不同而进行区别化支持,使其尽快融入经济结构调整的大环境中。

一、中小企业的规模与融资差异现状

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很大,财政支出总量也不小,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贡献也显而易见,但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显然不足,或说与整体经济发展的比例不够匹配,如何通过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是值得研究的重要任务。

目前规模以上企业占据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相当一部分资源,起码占据了大量资金资源。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共954家,证券总数998支(含 A、B股),总市值 14.13万亿元(单位:人民币,截至2013年7月,下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共1537家,上市证券2260支,总市值7.77万亿元。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的统计数据,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的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并且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显然,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调研显示,近80%的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总需求资金量约为7500亿元,实际贷款余额只有1701亿元,缺口总量为6000亿元。许多有项目有盈利的企业由于难以筹措到必需的资金而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甚至有一部分企业在初创期就走向了夭折。

二、当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分析

近年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批针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和税收支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信用担保政策、财政引导基金等多项政策以及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多项税收优惠。但这些政策对中小企业更多是普惠制,优惠面比较广,有些政策针对性不足,另外一些政策虽有针对性,但在执行过程中却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措施。

(一)支持中小企业的财政政策

1、设立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各类专项基金。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升级、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和改善服务环境,以引导解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发展方式粗放、专业化分工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服务环境较差等问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引导地方积极建立特色鲜明、分布合理、各展所长、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内容。总体匡算,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实现了较快增长,由2008年的49.9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在加大专项资金规模的同时,中央财政加快完善资金政策,探索创新支持方式,调整支持重点,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推进信用担保政策实施。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试点,采取业务奖励和保费补贴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降低收费标准。鉴于此项政策成效显著,国务院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追加安排担保资金10亿元和30亿元,以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据统计,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14亿元,对56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4437亿元贷款担保给予资助,涉及中小企业17万户,其中小微型企业12万户。此外,在中央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很多地方安排了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业务奖励和风险补偿,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同比增长2.2%;年末在保余额总计21704亿元,较年初增长16.4%;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1445亿元,同比增长15.3%。

3、积极发展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功能,带动了更多的社会资金缓解初创期小企业的融资瓶颈。截至2012年底,引导基金共投入财政资金20.59亿元,累计带动了约171.6亿元创业投资资本和社会资本。目前,首批6家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项目的资金退出收缴工作已全部顺利完成,标志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模式实现了成功运作。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投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促进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截至2012年底,中央财政通过产业研发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累计安排近60亿元,参股了102支创投基金,直接投资36家创业企业,有力地支持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此外,从2012年开始,中央财政分5年安排150亿元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发展,2012年已安排30亿元。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减免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符合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满足: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间接政策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设计,比如在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抬高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门槛。现行规定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28日下发《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是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元。”二是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但这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应根据结构转型改进支持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

基于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资金紧张、政策支持不足的现状,中小企业更需要得到非市场化的支持,这些支持中显然就包括了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诸多方面。

(一)增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各类服务平台建设

中小企业综合类服务平台建设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信息、咨询等综合类服务的平台建设,支持区域统筹建设在线服务和呼叫服务系统、区域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系统、共享数据资源中心等;建设专业类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类平台;支持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信息、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融资牵线搭桥、提供融资服务的平台建设;支持其他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的平台建设;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提供公共综合孵化服务的创业类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扩大专项资金规模,改革创新支持方式

应该扩大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并严格划分其支持范围,使专项资金的投放不再是撒胡椒面式的泛支持方式,而是将财政支出用于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部分,细分结构,扩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规模,使财政资金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资金来源,帮助这些优秀的中小企业跨过特殊的历史阶段。

在产业选择中,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获得国家专利,或是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的专利技术,并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对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平台,对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开展研发并将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的进行支持。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拓展中小企业市场空间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具体落实效果有限。为了保证相应政策能够顺利落实,应在预算环节就开始跟进,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通过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予以保障。负有预算编制职责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部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对中小企业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相应的扣除。目前来看此项改革进展不错,据初步统计,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3900多亿,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5800多亿,占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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