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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飞机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管理研究

2013-08-29丁立冬

航空标准化与质量 2013年4期
关键词:联络员民用飞机型号

丁立冬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 201210)

为了充分表明民用飞机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具有以下能力[1]:设计的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表明并证实对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向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和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演示这种符合性,申请人必须给出所有有计划的、系统性的措施,包括其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资源,即设计保证系统。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3条[2]:“具有民用航空产品设计能力的人具备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资格”,鉴于设计保证系统是体现设计能力的重要方面,申请人应建立并能保持一个有效的设计保证系统,以控制和监督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更改申请所涉及航空器、零部件和设备的设计及设计更改。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1-03-R4)指出,当有供应商时,设计保证系统必须具有相应的程序,确保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的设计或提供的零部件、设备符合要求。

为满足CCAR-21-R3第21.13条和AP-21-AA-2011-03-R4相关要求,申请人必须向适航当局提交《设计保证手册》和相关程序。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需要延伸至供应商,以确保其所研制的民用飞机能够满足适用的适航标准和环保要求。为此,供应商需建立与其产品等级相适应的、满足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并为适航当局所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用于监督管理组织内部的所有适航活动。供应商设计保证系统作为申请人设计保证系统的延伸,将被纳入申请人设计保证系统的控制范围,由申请人对其产品研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同时申请人与供应商应建立接口程序,并于供应商处设立供应商适航联络员(Supplier Airworthiness Liaison)。

本文根据民用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供应商管理经验,提出了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的定义、工作职责及管理要求。

1 供应商的分类

现代民用飞机制造商一般采用“主制造商—供应商”的模式进行民用飞机项目研制。“主制造商—供应商”模式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形式下制造企业寻求和保持竞争力的创新结果[3]。

供应商依其所承担的工作类型可以被划分为设计类供应商、制造类供应商和试验类供应商:设计类供应商是指为飞机研制仅承担飞机机体结构、机载设备和系统设计工作的供应商;制造类供应商是指为飞机研制仅承担飞机零部件及验证试验件制造的供应商;试验类供应商是指仅承担验证试验任务的供应商。

实际上,供应商通常同时承担着两类或三类工作。

2 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及其工作职责

供应商适航联络员是指由供应商推荐,经申请人认可的供应商中具备资格的人员,负责其所在公司研制产品的相关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保证供应商的设计保证系统作为申请人设计保证系统延伸的正常有效运行。

申请人与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的接口部门为适航管理部门。

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一般包含3个方面:

2.1 监控其所在供应商的设计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1.1 督促供应商按申请人要求编制设计保证大纲并提交申请人,如申请人反馈修改意见,则组织供应商完善后再次提交,直至得到申请人的批准。

2.1.2 督促供应商按申请人要求编制设计保证系统内部监控计划并提交申请人,如申请人反馈修改意见,则组织供应商完善后再次提交,直至得到申请人的认可。

2.1.3 供应商按其内部监控计划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不符合项则组织供应商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编制内部监控总结报告并提交申请人。

2.1.4 申请人根据供应商内部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及内部监控总结报告选择部分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在适航当局和申请人现场审核期间提供支持。

2.1.5 供应商组织、角色/职责和程序的任何更改,以及供应商负责更新相应的接口文件,均需通过供应商适航联络员通报申请人认可和备案。

2.1.6 如果该供应商还有次级供应商,则督促该供应商将其设计保证系统覆盖至次级供应商,并确保该供应商的要求传递到次级供应商。

2.2 在供应商研制产品过程中承担资料评审、产品制造符合性确认的工作

2.2.1 对于供应商提交申请人批准的工程资料进行评审,工程资料包括:产品顶层图纸、产品鉴定试验大纲、产品鉴定试验报告、机载软件/电子硬件生命周期资料、机载软件/电子硬件构型索引和完结综述、持续适航文件等,形成评审记录后及时提交申请人。

2.2.2 对于适航当局不在供应商处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研制产品,供应商适航联络员负责对产品的制造符合性进行日常检查和记录,如发现不符合项,应组织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通过制造符合性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包括发现的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后提交申请人。

2.2.3 供应商研制产品制造过程中如果出现偏离,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应对其进行影响评估,特别是该偏离影响到产品相应适航条款的符合性的时候,应尽快形成评估意见并报送申请人。申请人将视影响程度与供应商协商制造偏离的纠正措施,必要时将报告适航当局。

2.3 组织开展供应商内部的适航审查活动

2.3.1 组织供应商编制适航支持计划并提交申请人,供应商后续按适航支持计划要求开展其产品研制工作。

2.3.2 支持申请人和适航当局在供应商处进行的审查活动,如试验件的制造符合性检查、适航验证试验的目击、机载软件/电子硬件的现场审核等。

2.3.3 每季度向申请人提交其评审的资料清单和/或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

另外,申请人将不定期对供应商适航联络员进行培训,供应商适航联络员需按申请人制定的培训计划参加培训。

3 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管理要求

3.1 通用要求

3.1.1 供应商适航联络员资质要求:供应商推荐的人选必须为其员工,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其专业范围内至少有5年的工作经验。如果推荐的人选担任过所在国适航部门的相关委任代表人员,或与委任代表共同工作至少5年,则此类人员在工程文件的评审、试验件/试验前的制造符合性检查、适航验证试验的目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将优先选择此类人员担任其所在供应商的适航联络员。

3.1.2 供应商根据其产品研制的实际需要,向申请人推荐适当人数作为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的人选,并在这些人选获得申请人认可后将名单列入其设计保证大纲。

3.1.3 供应商需制定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工作或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在本公司内部有可靠的手段和相应权限来执行申请人的要求。

3.1.4 供应商类别、需推荐的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及人数见表1。设计类供应商至少应推荐1名供应商适航联络员承担本文第2节中2.1、2.2.1和2.3类工作;制造类供应商至少应推荐1名供应商适航联络员承担本文第2节中2.2.2、2.2.3类和2.3.2、2.3.3类工作;试验类供应商由于仅承担某次验证试验任务,因此不要求推荐供应商适航联络员。

3.2 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的推荐和认可

申请人根据供应商承担的工作及其产品等级来确定所需的供应商适航联络员专业范围(如航电系统,并注明是否包含机载软件和电子硬件)、类别和人数。申请人的适航管理部门向各供应商发出征求适航联络员候选人名单和相关信息的通知。

表1 民用飞机供应商类别及供应商适航联络员

供应商收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向申请人推荐相应专业范围和类别的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候选人并提交其简历。申请人的适航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候选人名单和相关信息,并组织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将重点关注这些候选人的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如果候选人与所在国适航当局有过合作经历或者曾经被所在国适航当局委任为委任工程代表(Designated Engineering Representative)/委任生产检验代表的(Designated Manufacturing Inspection Representative),将予以优先考虑。评审工作结束后,申请人的适航管理部门将提出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的名单。

申请人的适航管理部门最终将认可的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名单及其对口的申请人联系人员以确认函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3.3 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的评估管理

申请人的适航管理部门收集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完成的相关工作证据并汇总,在每年年初负责对供应商适航联络员上一年工作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检查单。评估检查单着重评估供应商适航联络员上一年在其专业范围内完成的任务量与工作质量,并给出量化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申请人的适航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设计部门人员对供应商适航联络员的工作情况给出最终考核结果,如有供应商适航联络员最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将不能再继续担任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同时申请人的适航管理部门将通知其所在供应商于一个月内重新推荐供应商适航联络员。

4 结束语

供应商管理是决定民用飞机项目成功与否的难点之一,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工作职责及其管理要求是基于民用飞机研制与适航取证实践提出的,本文所提出的申请人与供应商适航联络员之间的工作机制,适用于民用飞机型号合格审定阶段,后续在实践的过程中还将不断地加以完善。

通过使用供应商适航联络员并建立相应的接口,有利于申请人监控供应商设计保证系统的运行情况,初步评审供应商提交批准的工程资料,掌握供应商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偏离并及时予以处理,也有利于适航当局对供应商的审查或审核活动,从而保证了供应商研制的产品能够以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方式来表明对适用的适航要求的符合性。

[1]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S].北京: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2]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S].北京: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

[3]汤小平.对供应商管理的一点思考[J].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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