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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后期禁海令的废弛与船只检查

2013-08-29

中国船检 2013年12期
关键词:商船万历船只

本刊记者 曹 凛

明代自建国即实行严格的禁海令长达一个半世纪之久。随着明中后期东南亚国家大多沦为西方侵略者的殖民地,毗邻各国对中国的朝贡式贸易便不复存在。明朝的禁海令也渐渐废弛,民间贸易日益兴隆,相关机构对船只的检查和管理工作也随之开展起来。

市舶机构与督饷馆的验丈

明初市舶司的设立,是为了接收海外周边三十多个国家的入贡,《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海外诸国入贡,许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因设市舶司,置提举官以领之。”随着1492年西班牙的哥伦布船队横渡大西洋成功,西班牙和葡萄牙迅速加强了对东南亚众多国家的殖民统治。明中后期,中国周边的西方殖民国家日益增多,朝贡国家日益减少,市舶司业务量锐减,朝廷国库收入也变少。

公元1567年,明代宣布废除海禁令,开放了福建漳州的月港,允许民间船队远贩东西洋,史称“隆庆开关”。明朝的海上朝贡式贸易正式转换成国际间的公平贸易。至明中后期,市舶司旧有的“辨勘合,平交易”检查原则不复存在,但市舶机构有关检验进出船舶与征收关税这两项工作职能没有变。为了扩大海外贸易量,必须完善市舶司的关税检查制度。明中后期市舶司与督饷馆的验丈与抽税职责重新变得重要起来。

督饷馆行使与市舶司近乎相同的职责,是集中检查国内外商船、办理出入境凭证、抽取船税与盘验放行的专业机构,但不“勘合”朝贡贸易的船只。福建一带的船质检查机构多为督饷馆,广东和浙江一带的机构仍为市舶司。

漳州月港开禁后,凡是在月港出海的国内商船,根据规定,必先向所在道府设置的督饷馆申请出海船引,经当地衙门检查船只、船上货物和人员情况后,由海防机构发给船引。出海船引也称为出海商引。《明经世文编》记载了有关“船引”的规定:“贩番者,每岁给引,回还责道查覆,送院复查;贩广、浙、福州、福宁者,季终责道查覆.送院复查。”每张出海船引凭证,要交纳税银3两,后又改为办理一张船引凭证要缴纳6两白银。

申请船引时,市舶司与督饷馆官员核实丈量船主所报船只梁头尺寸,即海船船宽,并“备造官册,随送随验”。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记载:“……于请(船)引时,发下商人;……某人与主商梁头阔狭,备造官册,随送随验”。

一些市舶司与督饷馆官员为了增加海关税收,受海商的贿赂,擅自多发船引,明朝谈迁(1594年~1658年)撰写的《国榷》卷八十一“万历四十年(1612年)十月引谢肇浙语”记载:“榷 之中使,利其往来课税,便渔猎,纵令有司给符(古代用帛制成的出入关卡的凭证)与之。”

国内船只办好船引凭证后,便可远洋贸易了。但进出月港,须经当地督饷馆机构的严格检查和抽税。

市舶司与督饷馆检查人员量取千斛以上大海船的船宽,按尺寸大小收取过往船只的货税。如王以宁《东粤疏草》卷五《条陈海防疏》中记载万历末年(十七世纪初)巡按广东监察御史王以宁在奏折中言明:“查飘洋之船,必千斛以上,……粤中海船必报县印烙,及至货出洋,必报(巡海)道,盘验给照。然而船之如式以否,货之违禁以否,未必尽核,而影射增添,巧诈百出。”这段记载表明万历末年当地部门“查飘洋之船”减少了官府本应必查的程序,而随意增添船税费。按照市舶司原来的规定,对海船和船上人员的“盘验”,包括船型、船只载重量和船宽的检查,必须“如式”。

明中后期的市舶司与督饷馆工作空前繁荣,大批国外海商船前往中国交易,“大率夷人入市中国,中国而商于夷”。《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为此感慨:“市舶之设,始于唐宋。大率夷人入市中国,中国而商于夷,未有今日之伙者也。”而福建漳州月港中国远洋大船也有二百艘经常在这里进进出出,“每岁孟夏以后,大舶数百艘,蔽风挂帆,蔽大洋而下”(明朝《明经世文编》卷一百四十七《张文定甬川集》)。这时的市舶司与督饷馆,已从明初的怀柔远人的政治目的,调整为纯以增强财政收入的经济目的。

据梁方申《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一书统计,万历六年(1573年)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的明朝中后期的这72年里,从海外运往中国的白银至少在一亿两以上,而《万历广东通志》统计:明中后期广州和福建市舶司与督饷馆的市舶船税收入加一起每年平均在七万两白银之间。而明末崇祯年间全国每年的中央财政收入也不过两千余万两白银。可见明中后期恢复海上自由贸易的重要性。其中市舶司与督饷馆机构的验丈与抽税工作,对增加国库收入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地方政府对船只的管理

“隆庆开关”的1567年之前,明朝还在执行禁海令,沿海富豪人家若偷造大船,当地政府高官要派相关官员亲自前往“勘审”船只,包括量取船只的尺寸和载重量,查验船式:若尺寸过大,船体吃水深,船头为尖式船首者,要如实汇报,并严令“报官拆毁”。《明嘉靖实录》记载嘉靖八年(1529年)十二月:“令(浙江)巡视都御史亲诣地方勘审,……势豪违禁大船,悉报官拆毁”。

1567年以后,禁海令废弛。明丁元荐的《西山日记》记载万历年间“今之通海者,十倍于昔矣。浙以西造海船,……子母大约数倍。”各地沿海政府鼓励民间造远洋大商船,并令当地市舶司以量取船只梁头尺寸来抽取船税为原则,船宽小于五尺者,还不许远洋。明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七十五《海政·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各港口稽查船只,除梁头五尺之小渔船,不准出洋,只许在本港采捕外,其余大渔船……并通船务,须搜检。”

虽然明庭放开了出海权,但船只的检查、管理工作,一点没有放松。其中商船的验丈与抽税工作,由市舶司和督饷馆主要负责,中央机关的都察院,皇帝亲派的专职宦官,以及地方政府的路、府、州、县各级相关部门,都有对商船验丈与抽税的监督管理权。

中央机构的都察院,是一个行使监察、建议及弹劾官吏权利的中央机关。都察院的巡按御史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官府的事务,明朝的巡按御史推选制度十分严格:先由都察院十三道正七品监察御史共110人中选出两名候选人,送至皇帝面前,由皇帝钦点一名担当。《明穆宗实录》卷六十六记载隆庆六年(1572年)二月山东巡按(御史)梁梦龙上奏云:“海运既开,奸人或乘便道番,……欲骤革之,则海道籍其指引,即纵缓之,则接引之奸,不可胜计。今宜明谕商民入海者,责令往回给引查销。则巡察者既有所验,而私泛者难容其奸。”山东巡按御史梁梦龙命张贴告示,“明谕商民入海者”,严查船只与船引,防止走私船假冒合法商船。这样,当地政府的“巡察者”“有所验”:验船货,验船宽,以防偷漏船税事件发生。

皇帝还派身边宦官前往各地征税,如明神宗在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以后的二三年间,派御马监奉御陈奉,亲往湖广征收水陆税,“水则阻塞舟商”(《明神宗实录》卷三百五十八),根据明朝制订的“遇有船户纳料,就将船梁丈尺,并料银分两,明开票内”船只抽税规定,检量船只“丈尺”,收取商税。

管理民政和财政的地方政府最高机构是全国十三路的布政司。布政司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船只资料的工作,包括船货、人员与船式等。如《明弘治实录》记载弘治六年“凡番船抵岸,备倭官军押赴布政司,比对勘合相同,……方与转呈提督、市舶太监及巡按等官”,进行下一步的登船“公验”“点检”工作。

除各路管理民政和财政的布政司外,府、州、县的各级地方衙门的相关机构或部门负有检查船只状况的权责。如顺天府(今北京)尹(主管税务的官员)谢杰,就在万历七年(1579年)亲往船厂查看一艘受损船只的情况“比舟入港,偶搁浅渚,伤其四舱”(《使琉球录·卷下·附旧使录·〈琉球录〉撮要补遗·启行》);明朝杭州、苏州、扬州……等各州都设有船税关卡,州政府派税官量取过往商船的梁头,五尺以上开始征税,每尺纳船税40贯钱左右不等,整尺为数,零头不计,“以成尺为限,勿科畸零”,“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商税》);县级相关官员负有民间船只的登记管理职责:“沿海府县,委官河泊所,取勘居民(船只)并养鱼户船只,每县定与字号,编定总小甲”(《明经世文编》卷二十四《边务》)。

沿海水寨对路经船只的检查

据统计,明朝兵部在沿海的军队建制,是所辖99个卫所(《中国军事史》第三卷六章,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沿海每卫分五个千户所,每千户配有10艘战船,沿海每卫的战船数量是“每卫五所,共五十只”(《明会要》卷六十二《兵五·战船》)。广东、福建和浙江等沿海地区都设置了巡视海道副使。隆庆、万历初期,巡视海道副使是地方武装官员,相当于沿海当地的军区司令,负责当地各卫所的水寨官兵沿海海道巡逻、监督与海防管理,并与市舶司、督饷馆一起监理商舶事宜。

如隆庆年间(1567年~1572年),广东的巡视海道副使对商舶质量有检查和“丈量估验”权。郭棐(1529年~1605年)《广东通志》卷六十九《外志·番夷》记载:“番商舟至水次,往时报至督抚,属海道委官,封籍之,抽其十二,……隆庆见始议抽银。檄委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验。每一舶从首尾两棐丈过。阔若干,长若干。验其舶中积载,出水若干,谓之‘水号’。实时,命工将棐刻,定估其舶中载。货重若干,计货若干,该纳银若干。验估已定,即封籍其数……”。番船近港,由海道副使委官“封籍之,抽其十二”,表明广东海道副使对当地商船的抽分与丈量制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海道副使委派官员,与市舶提举及香山正官等三方检察官,一起丈量每一船的首尾距离,船宽、船内部的长度,丈量船载量,“出水”(及在水平面以上船体部分的容积)。“验估已定”,交由海道副使再验:“征收如刻记后,‘水号’稍有不同,即为走匿。仍再勘验船号,‘出水’分寸又若干,定估走匿货物若干,赔补若干……”(卷六十九《外志·番夷》)。

更早的嘉靖时期,海道副使也兼管商舶,1529年广东巡抚都御史林富建议:“若番舶到时,前诣广东省城,或久妨机务;所过地方,且多烦扰,引惹番商,……故臣愚以为不如令海道副使带管之便也”(明朝戴 《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珠池》)。1632年12月荷兰东印度公司事务所报告:“中国颁布法令,允许福建省的人下海活动,条件是必须持有海道发放的通往各地的许可证。”海道副使率海防官与各州县官员,仍置循环号簿二扇,照引开器械、船只大小、船宽、船式、货物、姓名……,此为许可证上的内容,由海道副使主要负责签发。

万历六年(1578年)以后,在广东的船商需向海道副使部门挂号领照,经下属检查船宽与船货,船队就可以远洋贸易。如万历六年十一月兵部批准两广总督与福建巡抚的提议,对广东和福建的远洋出海船只,实施挂号给引制度。泉漳商船,大小皆要编刻字号,每十只船设一甲长,给文为验(《明神宗实录》卷八十一“万历六年十一月辛亥”)。

天启四年(1624年)八月,兵部颁发了任命广东巡视海道副使负责当地卫所水寨的管理命令:《兵部为广东巡视海道责任为监督香山等寨及驭澳防倭行稿》。其中指出:“巡视海道带管市舶广东布政使司、右参政、兼按察司佥事史树德,查得本官责权:整搠船器,操演水战,监督南头、广海、虎门、香山等寨,……平时则训练兵夫,检阅强弱,稽查奸弊。……沿海府县卫所,文武官员,俱听节制”。这表明海道副使负责检查战船设备质量的任务,“整搠船器”,并监查过往商船,“稽查奸弊”。

万历中期至崇祯时代,商船的检查与税收多由皇帝亲派的宦官直接管理,海道副使的权责日渐式微。

兵部还在沿海地区与关津要道设置了巡检司,配有武装力量与专业人员,负责稽查来往船车与过往人员。万历《郧阳府志》记载:“至于巡司,虽系兵防,然府县所属”,可见明代巡检司虽归兵部指挥,但也听命于府县衙门。

巡检司与水寨卫所的士兵担负起部分所经船只的检查、验丈与抽税的职责。如《明神宗实录》卷四百七十六:万历年福建巡抚陈子贞奏疏:“擅给票引,任意开洋。高桅巨舶,络绎倭国。”经过兵部复议,明庭下令:“清查由引,严禁压冬,禁造违式大船……各衙门不得径给票引。”市舶司、督饷馆与发船引的地区衙门“擅给票引,任意开洋”,明庭命兵部的卫所战船与巡检司人员“清查”船引,检查船只的尺度与式样,“禁造违式大船”。各地区衙门要控制船引的发放量,以防奸商之船偷运违禁品。

这一时期,官府腐败现象十分严重,许多政府高官私造大船,民间大船偷运军火等违禁物出入境等事件频出。对此,朝廷下令,巡检司的海道管理人员和各卫所,要对进出海道的各类商船进行验丈和盘查,尤其是大海船“一一由海道挂号,验其丈尺,审其货物。当出海回籍之候,俱欲照数盘验”(《明神宗实录》卷八十一“万历六年(1578年)十一月辛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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