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各级政府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职责
2013-08-27沈荣华
● 沈荣华
▲ 叶丽萍摄影
我国地区间、城乡间发展不平衡,各级政府对公共服务的重视程度不一,在这样的国情背景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重道远。一个现实可行的选择是,以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全国最低标准作为“抓手”,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建立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骤如下:一是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二是尽快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全国最低标准,包括服务类型、设施设备、人员配备、费用支出等可衡量的量化标准,并组织实施。三是确定各级政府在全国最低标准中的职责。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发挥再分配的功能,侧重区域协调、费用分担、转移支付等责任;市县和乡镇政府侧重组织落实的责任。四是加大各级财政支出。在财政制度上规定,各级财政支出优先保证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要,以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同时,依靠法律来规范政府间公共服务职责划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职责划分不清、“法律打架”、随意性大等问题。一是加快职责划分立法进程。建议在政府部门实施“三定”的基础上推行职责法定。二是采取列举式立法。概括式立法相对原则,界限模糊,不利于依法履行职责。建议采取列举方式,如在组织法、预算法或其他法律中,明确列举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对于难以明确职责归属的部分,可用剩余式立法作为中央地方的共同职责。三是由易到难立法。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复杂性,可能的选择是,先通过修订《教育法》、《卫生法》等单项法律,逐项明确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然后再通过修改《预算法》、制定《财政法》,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范围,明确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最后通过《组织法》或《宪法》,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