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对事业单位影响分析
2016-12-28黎后玲
黎后玲
(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广东 广州510520)
1 新预算法的基本内容与基本特征
1.1 新预算法的基本内容
新预算法一共有一百零一条细则,主要分为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十一个章节。总则主要是对预算法的制定、预算的组成、预算遵循的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及说明;预算管理职权是对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及监督预算执行等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预算收支范围规范了四项基本预算的收支范围;预算编制规定了预算编制方法、说明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及相关支出的列编方法;预算审查和批准此章节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跟地方人大在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的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时应该注意的重点内容以及审查结果应该包括的内容;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的主体、预算收入和支出等进行了解释说明;预算调整主要对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况及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决算此章节主要是对决算草案的编制的具体事项、草案的审查与批准、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说明;监督对各机构的监督职权及实施监督情况报告进行了解释说明;法律责任这部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及有相关违法行为时的处理办法;附则则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在执行相关规定时所需要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解释说明。
1.2 新预算法的基本特征
1.2.1 新预算法是程序法、组织法、权责法相统一的一部法律
新预算法是一部将预算组织、权责和程序进行统一的综合性预算法。而旧预算法是预算程序法,是一部以规范预算的程序为重点内容的法律。新预算法是预算组织法(按照政府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的政府预算制度),并根据相关的法律,将预算收入支出分为横向和纵向,以一起组织预算、根据国家机关及行政单位划分的预算权力和责任,再规范预算程序的有机统一的一部法律。
1.2.2 新预算法的实施是以一般公共预算为主导、全面的预算管理法律
总的来说,预算法是调整和规范各政府的收入支出活动还有他们在预算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经济或者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只有制定系统完善的预算管理法,才能使我国的预算管理井然有序地进行。一般公共预算是最根本、处于重要引导地位的预算,是只属于公共财政的预算,是其他预算的基础、供应点及支撑点。“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的实施,从法律上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与支出范围及方式。”新预算法的全口径管理明确了各项预算的额界定和相互关系,以及贯穿在预算工作中的全过程。新预算法中全口径的预算管理制度是我国预算管理在制度上和观念形态上的一次新突破。
1.2.3 新预算法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公共财政预算体制相结合的预算法
管理体制是规定一项事务的义务与权利,包括一项事务的管理及负责制度,是改革的基本问题。在我们国家,分税制财政体系与公共财政体系都有其特定的发展历程,两个体系的发展都有其独特的特点。从1999年开始,我国就致力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从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到明确各政府的支出责任到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一次的调整都预示着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新预算法规定了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制度。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政府财力显著增强,经济发展快速,但是分税制的实施还不到位,很多的地方并没有实行分税制,所以要对分税制进行完善并且使它与公共财政体制相结合,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2.4 新预算法明确了我国税收以及税务在财政预算中的位置、任务和约束
在我国,税收是公共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新预算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税收在公共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税收在公共财政收入中的责任以及税收支出的作用,进一步公开了税收的使用途径,使税收的收入和支出更加阳光透明。税收还具有调节和调控作用,它的重要地位彰显了税务工作的重要性。新预算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在执行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遇到问题后的解决措施。
1.2.5 新预算法强化了政府管理执行机关及职能部门和权力机关及工作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新预算法强化了各级政府对预算执行及管理的基本职责,细化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职权和工作机构的职责,加强了对预算的法律监督,增强了财政预算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新预算法与旧预算法的比较
旧预算法是在1994年通过然后在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但在1995-2014年间,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旧预算法在很多方面已经无法适应我们社会的需求,新预算法增加了预算管理职权、预算审查与批准、法律责任三章,共新增加了27条规定,删减了旧预算法中部分规定,使预算法的内容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广,更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预算法中的多条条例对旧预算法的原有内容进行了详细地细化说明,如新预算法将政府的收入支出分类科目更加细化,要求收入按类、款、项、目进行分类,支出按类、款、项进行分类,按其经济性质进行分为类、款,使预算的编制变得很详细,方便群众的监督。相对于预算法,新预算法增加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这一规定有效限制了政府举借债务的用途,举债的款项只能用在公益性的支出,有效遏制公款私用乱用的现象。新预算法还进一步加强了人大的审批作用等。另外,在旧预算法中,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得到明显的体现,没有关于有关人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遏制行政单位认为的违法行为。而新预算法新增了法律责任这一章,体现了我们依法治国的宗旨,这章明确了各责任人员违反新预算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人员给予相关处分,如责令改正和警告、通报批评等。有了法律责任这一章节,约束了相关政府执法人员的行为,让更多的政府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所参考违法时有所顾忌,减少违法乱纪的行为的发生。
3 新预算法的实施对事业单位的影响
新预算法的实施对事业单位来讲意义重大,新预算法完善了预算编制体系,有利于事业单位的预算透明度的提高,新预算法提升了事业单位的节约意识以及提高了风险管理控制水平。
3.1 预算编制体系完善度提升,透明度提高
新的预算法的创新之处就是对事业单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新预算法使得事业单位的预算体系更加完善,也提高了预算管理的透明度。
3.2 事业单位的节约意识上升,预算支出项目谨慎
新预算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新预算法要求各行政单位要严格把控预算支出项目额度和项目内容,让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中充分体现出来。新预算法的法律责任部分还明确提出了违反相关收支程序的责任人员的惩处方式,促使事业单位在预算收支列报是更加谨慎,使事业单位的节约意识上升。
3.3 事业单位风险管控水平上升,预决算差额减小
与旧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严格监管了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一是限制了举借债务的主体,只有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才能举借债务;二是限制了使用的途径;三是限制了举借债务的规模;四是限制了举借债务的方式;五是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这些都有利于事业单位的风险控制。新预算法的出台,从根本上预防了市县级别政府举借债务情况的出现,还限制了使用债务融资资金职能用于公益性质的资本支出这一途径。政府举债和债务资金使用规范可以有效地评估政府的债务风险,可以提高机构风险管理的控制水平,有效提高预算执行力,减少预算和决算的差异。
4 新预算法在事业单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新预算法的修订顺应了我国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影响深远,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的预算法仍然不够成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4.1 新预算法的预算管理力量不足
新预算法主要是强化了预算的编制、实施与监督。预算的编制这个重任往往是落在财务会计人员的肩上的,在新预算法下,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要求就更高了,预算的编制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一两个人就可以完成的了。需要与各部门团结合作,但是我国目前的各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人数都比较少,财务队伍的力量比较薄弱,从而导致预算管理的力量不足。因此我们现在应该提高领导的认识,加强财务队伍的建设,选拔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强化预算的编制,进而强化预算的实施与监督。
4.2 新预算法中对定了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时间与预算的批复时间不一致
新预算法的第52条规定:“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也就是预算的批复与预算的执行之间有一到三个月的间隔,时间间隔如此长可能会影响相应工程项目的进度。针对预算执行时间与批复时间不一致而影响某些项目的进度的问题,事业单位应该确定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编制预算。
4.3 新预算法缺乏人民群众主动申请公开的权利配置、适度的预算参与权
新预算法与旧预算法相比已是更加的公开透明,但公开的力度仍然不够。例如新预算法并未从权利的角度规定纳税人的预算知情权,纳税人主动申请公开的权利、预算参与权等的法律仍然不够完善。在发达国家,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预算的审批,社会大众都能参与其中,了解预算程序,更能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新预算法还有待完善与进步,开拓谏言的渠道,让公众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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