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3-08-22岳春梅
岳春梅
【摘 要】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招标工作中,建设单位能够通过招标形式,依据市场运作规则,选择最适宜的施工承包队伍,采用合理的评标办法,低价发包,使建设单位利益最大化。但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运行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勇敢地面对问题,积极地去解决问题方能使招投标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工程;招标;低价中标;评标
一、工程招标中的问题
(一)招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些人不按照规定发布信息,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人常借口工期紧任务重、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至开标的时间,有的只发布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二是限制信息发布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而只将公告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这两何种做法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违背了招投标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过分注重标价,施工单位盲目报价
有的建设单位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施工单位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建设单位意图、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建设单位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的施工能力,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另外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拨款不到位,容易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既影响了工程质量,又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三)建设单位行为埋藏腐败隐患
建设单位介入招标是形成招投标腐败的根源。招标工作应由独立的专业招标机构代理,但目前国内的工程招标大部分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由建设单位成立某个建设公司来完成招标工作。这就导致了权力介入工程,极易造成决策失误,监督失控,滋长腐败。如建设单位在招标中,多倾向于各自所属的施工单位或者是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往往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排斥其他企业参加招标活动,有的还通过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从而为暗定投标人中标创造了条件。
(四)评标定标管理存在问题
评标是招标投标工程中最关键的环节。目前评标定标管理存在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建筑工程承包分可调价格承包和固定价格承包两种方式。前者与后者不同,可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造价。一般而言,反映到招标投标的报价计分上,如属固定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比标底价低得越多,则加分越多;投标报价比标底价高得越多,则扣分越多;相反,如属可调价格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离标底价越近,得分应越多,离标底价越远,扣分越多。但是,目前的招投标管理对上述两种形式不加区别,均采用统一的打分方式,而很少采用打靶形式计分,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二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除个别小工程采用最低报价法评定标外,一般工程招标均采用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因此,一旦出现行政干预,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或招投标管理机制出现倾向性,综合评议法的构成因素就会随机改变,权数也相应改变,以至各种合法不合理的“假招法”、“人情标”就会随机出现。
二、工程招标中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发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是一传统的信息发布方式,在国内外运用得比较广。在我国,《经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日报》等都是标讯刊登和比较多的报刊。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运用因特网服务站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使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准确、方便和低成本,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进一步提高。如“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www.chinabidding.gov.cn)等。为了符合公开招标的目的,首先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网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量较大,覆盖面较广,影响范围比较深远。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并方便信息的传达与沟通,通常不应仅指定一种报刊或网络,而应根据我国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可供选择的报刊、网络情况,确定合适的数目。其次招标信息必须确保发布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公告的时间。
(二)妥善认识和处理“低价中标问题”
国内目前低价中标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在具体执行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种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应该说既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正当的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优胜劣汰,应该是在法律范畴内唯一正确的选择。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评标澄清“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才能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成本,并按废标处理。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认为不是低价中标就可行或就不可行,而是需要一个工程建设环境和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若相关硬件和软件及时跟上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应该说是可行的。一方面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加强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剔除“屡投不中”的施工单位,特别是有“报价失常”前科的施工单位,从而避免低能力施工单位的参与,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串标的形成;通过评标过程中对低标价质疑可以排除错误估价的可能;对于以低价中标的单位通过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严格的合同管理,可以打破某些单位的如意算盘。
(三)加快推进电子评标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招标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招标中的作用,可以考虑实行招标代理制,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代理,政府只负责监督,这样,可以避免政府权力的寻租行为,从而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对遏制建筑市场中的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上述新问题又产生了。要解决以上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最大限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五)加强评标定标办法的标准化管理
一是改变目前的报价计分办法,根据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即固定价或可调价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采用离散型计分形式,或打靶计分形式。二是鉴于目前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尚存在着问题,建议建设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从强化招标投标工作出发,召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骨干力量,根据以往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综合记分评标定标法所涉及到的构成因素以及所占权重做出客观界定,按工程类别和造价等级的不同,分别制定出几套标准的评标定标办法,实际操作时有关各方不再就有关因素进行争论,直接从标准的评定标办法中抽签决定,这样对推动招投标工作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结束语
招标投标能够发挥信息提示和信息传播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从建设方角度来讲,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重视当前招标存在诸如信息发布不规范、低价中标、评标无统一标准等的一系列问题,在招标中采取措施,避免问题的出现,从而使招投工作更加公平、公开、公正,并使招投标双方各自以最低成本获得重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03,(8).
[2]朱斌,胡峰.工程保险招投标重点分析[J].建筑经济,2001,(3).
[3]吕所章,李京.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建设监理,2002,(2).
[4]吴素萍.刍议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水利科技2006,(4).
[5]李春玲.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