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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全覆盖的实践缺漏
——高校自费研究生的医保问题分析

2013-08-17杨德齐褚福灵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6期
关键词:公费医疗全日制自费

杨德齐 褚福灵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北京 100081)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三十三章明确提出:“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社会保障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由此看来,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已进入全覆盖时代。

然而,实践中的情况并非如此。2012年12月,笔者所在高校的一位自费研究生被诊断患白血病,由于治疗费用昂贵,学校和家长在筹措医疗资金过程中才发现学生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由此引起笔者对“自费研究生”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2013年2月,笔者自行设计了一份关于高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问卷,发给全国各地的高校在读学生。截至4月初,收到反馈问卷112份,涉及高校72所。结果显示,被调查的本科生和公费研究生中,100%都能享受学校的公费医疗,而自费研究生则100%未享受高校的公费医疗,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校自费研究生目前还是一个被置身于社会保障之外的社会群体。

1 是制度缺失还是实践缺漏

自费研究生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制度缺失吗?笔者查询了国家和一些地方的有关规定,得出相反的结论,国家对高校各类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早有明确规定。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同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向各省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8号),进一步明确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在此背景下,各省市陆续出台相关的细则,规定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保障范围、参保方式等。例如,《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由此可以看出,自费研究生如果是“全日制的非在职非北京生源”,也可以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在制度层面,高校自费研究生的医疗保险已被纳入“全覆盖”体系,出现的医保“真空”不在于制度缺失,而在于实践中的缺漏。

2 缺漏从何而来

部分高校学生未参保的原因在于实践的缺漏,说明社保“制度的全覆盖”尚未转变成“实践的全覆盖”,高校自费研究生成了“漏保”的群体。通过调研分析,这一实践缺漏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自费研究生属于高校的特殊群体。与本科生及公费研究生不同,自费研究生不能享受高校的公费医疗。我国高校的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全日制国家统招计划内的大学生、研究生公费医疗实行属地管理,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实行定额拨款,部属高校每人每年60元,省属高校各地标准不一。自1997年实行高校“并轨”收费以来,本科生不再区分公费、自费,全部缴纳学费,而且全部享受公费医疗。而研究生仍然保留公费和自费之别,公费研究生既能免学费还能享受公费医疗,自费研究生需缴纳学费且不能享受高校的公费医疗。再加上高校自费研究生人数较少,成为一个“夹心层”群体,其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也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笔者所在学校2013年共有自费研究生2000余人,而公费研究生达2400左右,本科生9700余人,自费研究生仅占公费研究生和本科生之和的16.8%。但作为一个群体,不能不引起重视。

2.2 社会保障意识缺失。调查问卷反馈显示,91.6%的高校在读生表示“之前未听说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93.3%的学生表示“不知道在校大学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障方面,公民的“保险观念建设”远落后于保险制度建设。究其原因,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方面还做得不够深入。此外,有些高校的在读生在中小学时已经办理了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学校也每年统一收取费用办理续保手续。而上大学后,高校的公费医疗制度取代了之前的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从而使得“社保”在大学阶段出现“断层”。对于自费研究生而言,“自费”的观念使其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在读时的医疗费用也应该是“自费”的。总而言之,作为社会知识层次最高、社会信息掌握最快最多的一个群体,高校在读生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意识,这种现象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2.3 高校“组织者”的角色缺位。

各地一般规定,高校在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为“学校统一办理”。例如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地方也有相同的规定。如郑州市规定:“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应该说,这种规定的本意是发挥学校的作用,组织全体学生参加医保。但问卷调查结果却与此相反,100%的问卷在“您所在的高校是否统一组织办理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栏里填写了“否”。由此可见,各高校的“组织者”角色目前是缺位的。

3 如何弥补缺漏

自费研究生的医保问题究竟怎样才能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落实职责。

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同时规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应该是首要责任者,有义务将各类高校学生的参保职责进一步明确到相关部门。例如,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及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北京市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部门应该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由教育部门负责各高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但事实上,笔者担任研究生管理工作近十年,从未见过教育部门下发关于高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文件。究竟是哪个部门不作为导致高校学生成为社会保障的“真空”或“盲区”,笔者目前不得而知。

本文的初衷,只是希望引起相关部门对此问题的关注,尽快给在读自费研究生提供应有的医疗保障,从而弥补社保制度的这个实践缺漏。而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将会面临更大的问题。根据国务院2013年2月6日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这就意味着研究生教育的“并轨”即将启动。那么,研究生全部自费后,能否像本科生一样享受高校的公费医疗?显然不能。因为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实施十几年,公费医疗制度早就应该随之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将是基本医疗保险。恰恰是这项新型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没有在高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这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4 问题的延伸

近两年在各高校研究生招生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招生类型,即在职专业硕士。这种研究生招生在报考时将考生资格限定为“往届生源”,而将就读的形式界定为“在职”。事实上,“往届生源”中除一部分是名副其实的“在职”外,还有一部分是全脱产的“二战考研族”(考研两年以上)。这就意味着通过全国统考招进来的“在职专业硕士”并不全是真正的“在职”(可以称为“假在职”),这个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将参保范围界定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根据这一界定,“假在职”形式的专业硕士并不属于全日制研究生,既不能享受真在职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提供的基本医保,也不能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因此,如果说本文讨论的自费研究生医保缺失问题在于实践中的缺漏,那么在职专业硕士中并不真正“在职”研究生的医保问题将面临制度的缺失。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5.

[2]褚福灵.社会保障基础[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3]王伟.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

[4]梁鸿,赵德余.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析[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5]夏迎秋,景鑫亮,段沁江.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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