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问题
2013-08-15张红
张红
摘 要: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而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化问题是这一问题的核心,总结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角度来解决。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62-02
20世纪80年代以后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却留下了一个问题,他们的子女怎么办?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大多数的外出打工父母将自己的孩子留在亲戚家,或者是夫妻双方留一方在家中照顾孩子,而主要留在家中的是孩子的母亲。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现象,而且随着问题少年在留守儿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角色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缺失,很多留守儿童的社会化过程越出正轨,并且很多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不正常的社会化过程造成的,因此本篇的着眼点就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化问题研究。
一、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的现状
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化是指农村留守儿童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变成社会人,并通过对周围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
2011年5月31日发布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披露,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留守儿童人数已经超过5800万,平均每4个农村儿童中就有一个留守儿童。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将会凸显。
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造成这些儿童留守的主要原因有:父母在城市中的收入比较低,并且他们的工作时间较长,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和教育孩子;城市中打工子弟学校的教学质量大都比较差,教学设施落后,政府投入低;城乡义务教育分割的体制因素导致留守,主要表现为教育收取费用不平等。
这些留守儿童大多经历着非正常的社会化:如父母职能的缺失,父母可能无暇关心子女的成长;由于父母去城市打工,照顾隔代长辈(如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的重任落在了留守儿童身上,这种逆向监护对留守儿童的成长和发育都很不利;还有一些留守儿童住在自己的亲戚家里,总会产生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而监护人又常常抱着“别人的孩子,自己不能管太严”的心态,对他们乱花钱的行为往往不加干涉,使这些儿童养成了乱花钱的坏习惯,为他们以后的行为埋下隐患;教师对父母外出打工孩子的评价也趋向消极的一面,由于种种原因,留守儿童在学校中的社会化过程不能有效进行。此外,留守儿童内部之间形成的同辈群体承载着大量的亚文化甚至反文化,会影响到他们正常的社会化过程。
二、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社会化四个主体之间(家庭、学校、同辈群体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关系。其中,家庭因素是根源,它直接影响着另外三个因素,而这三个因素在家庭的影响下对留守儿童的社会化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来自家庭的问题
1.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值很高,但教育的方法却不对
外出打工的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努力学习,将来有一份体面的工作。他们外出打工,就是为了孩子有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学习。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他们打电话给孩子询问的第一件事就是学习成绩怎么样,而对孩子生活上其他细节和心理变化过问很少,而这一阶段的儿童需要父母更多生活上的关爱,而非学习上的,因此,由于与父母交流较少,缺乏父母的关爱,他们在心理和性格上往往表现的孤僻,不愿意与人交流,缺乏自信心。
2.家长文化水平较低,家里缺乏文化学习的氛围
外出打工人员本身文化水平较低,对于子女的教育缺乏正确科学的方法,他们只会在心理上希望自己的子女优秀,但是他们强烈的主观愿望反而会让自己的子女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他们成长。并且留守儿童经常是跟自己的隔代长辈生活在一起,而隔代长辈的文化素质较之留守儿童的父母会更低,因此家里缺乏文化学习的氛围。
3.家长缺乏与孩子的交流,缺少对孩子的思想品质教育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是孩子行为的坐标。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的言传身教,在做事情时,缺乏及时的指导和帮助,而儿童的是非观念不强,一切错误的行为又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容易养成一些不好的习惯和道德品行。
4.重男轻女,家教失衡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留守儿童可怜,留守儿童中的女孩就更加可怜,他们得到家庭和父母的关爱更少,她们中的很多人没有权利接受教育,而女孩的心理又较男孩脆弱,正处于青春期的她们很可能会出现问题。例如农村留守儿童中的未婚妈妈就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
(二)来自其他方面的问题
1.学校社会化不能有效进行
第一,由于家庭的负担,人格上的缺陷,使得多数留守儿童在学习成绩上较差,而教师精力有限,不能对这部分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教育,有的甚至放之任之,使得留守儿童的处境更加糟糕。第二,农村留守儿童就读的学校大部分都是乡镇中小学,因此,学校的教学质量较差,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投入较低,加之政府机构不够重视,不能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教育。
2.同辈群体的消极影响
第一,留守儿童在选择同辈群体时,缺乏父母的监管和引导,致使其加入不良群体,影响其正常的社会化。第二,留守儿童同辈群体内存在着普遍的厌学现象,“读书无用论”泛滥,致使这一群体学习成绩整体差于非留守儿童。第三,留守儿童同辈群体内价值导向的偏差,致使留守儿童在生活目标的确立和价值观形成初期即发生偏离,这将影响其以后的人生道路。主要表现为他们往往将进城打工作为自己的职业目标。第四,留守儿童同辈群体内部亚文化,特别是反文化的大量存在,致使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现象严重。
3.大众传播媒介的不作为及错误引导
大众传播媒介的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为了提高自身的收视率或发行量,大肆报道或宣传一些色情、暴力、凶杀、犯罪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本身就不利于缺乏自控力和自主性的农村留守儿童的正常社会化;二是大众传播媒介没有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过程中发挥自己应该发挥的作用,没有积极组织和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没有为他们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留守儿童与自己的同辈群体向成年人学着去泡网吧、赌博、酗酒,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据统计,未成年犯罪中有七成是留守儿童犯罪。留守儿童的犯罪原因很复杂,其中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行、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本人接触的案例中曾有两个小孩仅仅“想练胆子”、“想当英雄”就去抢劫杀人。
三、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经过我们的研究发现,既然问题主要来自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大众传播媒介四个方面,我们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分别提出影响留守儿童正常社会化的解决措施,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社会的作用。
(一)从家庭角度看
第一,父母在外要经常与孩子联系,加强于他们的交流,除了要关注他们的学习情况和生活状况以外,还要耐心地听他们讲心里话,分享他们生活中的一点一滴。第二,父母委托监护人时,必须向监护人强调对孩子的监管,并经常与监护人联系,时刻关注孩子的动态。若监护人年龄过大,则应考虑更换其他监护人。第三,父母应该多与老师及学校联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生活状态。父母应与老师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义务,协助老师引导教育孩子,对于孩子表现的方面,要积极地给予肯定和表扬,对于孩子犯的错误,要进行语重心长地教导。
(二)从学校角度看
第一,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除了学习方面,更要关注他们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心理健康,要转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加强德育教育,培养留守儿童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第二,学校应该因材施教,根据留守儿童及其同辈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不能对此类群体或个体放之任之。第三,学校应该加强自身改革,努力朝着对留守儿童建立寄宿制度方向发展,把留守儿童集中在学校进行统一管理,这样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时间都转移到了学校,便于老师及时的监护,可以排除儿童心理上的孤僻,可以增强与同学交流与互动。
(三)从社会角度看
第一,社会应该加快发展,尽快消除或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加快乡村城镇化建设,使农村青壮年可以在乡村发挥自己的价值,不用进城打工,可以留在孩子身边。公安部门应该解决户籍管理制度,使得农村儿童可以在城市享受到与城市儿童同等的待遇,也可以留在进城打工的父母身边。第二,社会和政府应在农村建立起代理家长制。一些老师、乡镇干部、村干部、乡镇企业家及社会上有识之士可以承担起这项义务,并且由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应净化大众传播媒介的环境,积极倡导和传播有利于留守儿童社会化的优秀文化,抵制不良文化的传播。同时要以媒体为纽带,把社会的关爱传递给留守儿童,通过媒体的积极作用,保证农村留守儿童的正常社会化。第四,在城市中大型建筑企业等进城务工者较为集中的单位开展青年农民工的心理干预以及亲子沟通指导工作,而且在试点省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干预工作。
四、结语
本研究的主体农村留守儿童是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社会的关注,他们成了改革开放大潮、社会转型之后所留下的阴暗角落。儿童时期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的社会化过程将直接决定着他们将来生活的幸福程度。因此,真心的希望我们每一个人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用实际行动解决他们生活中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de3ec4edaeaad1f346933ff5.html.
[3]周宗奎.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与教育问题[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