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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

2013-08-15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案例法治

钟 俊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政法与旅游系,湖北 十堰 442000)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而又十分重要的,所以古代就有“孟母三迁”的故事。作为一种环境教育力量,高校校园文化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巨大的影响。它凝聚在高校的办学传统、办学特色、校规校纪、校风、校训、校歌等精神品格之中,存在于校园环境、基础设施、文化景观等物质载体之上,并集中体现为高校师生、校友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1]。鉴于校园文化对广大师生的理想追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具有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近年来,各大高校都十分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以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

作为法治文化在大学校园这一特定区域的表达形式,高校法治文化是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建设高校法治文化,对培养师生员工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对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对推动依法治校工作和促进高校法治管理,都有着重要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已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受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大学生群体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缺乏、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2004年轰动全国的马加爵凶杀案,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使大学生犯罪继青少年犯罪之后,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又一焦点。因此,为创建“平安校园”和有效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必须积极营造高校法治文化氛围,使广大学生懂得理性面对和解决各类纠纷、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校园风尚。而推动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最重要的途径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法律素养。在这方面,一些高校积极探索实践,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笔者在此略陈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依托课堂教学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律信仰教育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2]。高校法治文化氛围的形成,有赖于大学生们法律信仰的确立。为此,应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与法律有关的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学,积极对大学生进行法律信仰教育。当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基础部分所占课时相对较少,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学一般每周也就两个课时,如何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达到上述目标,对任课教师来说极具挑战性。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善于创新,以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和考核。

实践证明,融启发式、互动式为一体的案例教学法,能克服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之弊端,极大地调动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不过,要在课堂教学中成功运用案例教学法,案例的正确选择十分重要,并非所有经典的法学案例都适合于公共课程的课堂教学。同时,考虑到法学知识的枯燥乏味,案例在内容上还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大学生的参与热情和学习兴趣。具体来讲,可采取以下方法使案例内容变得生动形象。一是通过灰色幽默、俗语谚语等增强案例教学的趣味性;二是通过新颖奇特的内容增强案例教学的知识性;三是通过虚构故事情节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四是通过多媒体手段增强案例教学的娱乐性。当找不到合适的教学案例时,任课教师应学会巧妙编辑案例,即把收集的各种案例,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加工整理,或创设一定的情境,编辑组合成一个表述清晰、简洁明确、逻辑严密、针对性强的典型案例[3]。此外,将法学案例制作成DV短片、卡通动画乃至相声小品等,以大家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学习法律知识,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成效。

例如,在讲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刑法相关知识点时,笔者曾选择这样一个案例:1990年9月4日,四川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人口罪”批准逮捕张仕林、竹子刚。在追缴赃款过程中张仕林脱逃,芦山县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同案犯竹子刚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6月30日,张仕林从外地潜逃回家时落入法网。1999年10月13日上午,芦山县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公开审理张仕林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在法庭上辩称他拐卖的王爱琼不是妇女,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其理由是旧《刑法》规定拐卖人口有罪,而新《刑法》规定拐卖妇女才有罪。根据芦山县人民医院的鉴定:“王爱琼是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虽然被告人张仕林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特征,但犯罪客体要件欠缺,在新《刑法》对拐卖两性人行为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将被告人无罪释放。“拐卖无罪”说令座无虚席的审判厅顿时哗然,在社会上也引起了较大反响。1999年11月5日,芦山县人民法院最终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张仕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4]。笔者在表述完案例后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1)新《刑法》何时颁布实施?(2)何为犯罪客体要件?(3)“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什么意思?(4)县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正确?对此,学生们议论纷纷、积极参与讨论,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依托学生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普法活动

长期以来,各大高校在团委等政工部门指导下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在大学生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借助它们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普法活动,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具体来说,学生社团除了通过校园广播、校园网络和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册等途径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外,还应贴近实际,精心组织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吸引力强、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娱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演讲辩论比赛、禁毒日文艺晚会等),把法制教育渗透到校园文化建设之中,使大学生们在活动参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法律意识得到强化、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当然,上述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学生社团的自身建设。为此,要坚持品学兼优、精明强干的用人标准来选拔学生社团干部,并通过各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组织能力;同时,要重视学生社团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全面锻炼、培养“老骨干”之际,注意选拔和培养新干部,以保证学生社团工作生机蓬勃、后继有人。此外,要通过学生社团的努力,逐渐塑造一批以“模拟法庭”、“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为代表的,有质量、有内涵、有影响的品牌普法活动。这样一来,便能营造出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例如,近年来不少高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和“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法制宣传活动的要求,指导学生社团组织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等“12.4”年份宣传主题,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传单、问卷调查、设置法律咨询点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使得高校师生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为推动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的形成,发挥了积极作用。再如,笔者所在单位也依托法学社这一学生社团组织(法学社隶属于郧阳师专政法与旅游系团委,面向全校招募普法志愿者),塑造了“周末影院”这一普法品牌。所谓“周末影院”,是法学社利用周末晚间组织的法制教育片放映活动,主要选用20集纪实电视剧《刑档内幕》和《中国法庭》等系列电教片帮助大学生普法。《刑档内幕》收录了“一个处女九个婚戒”、“假中假奇案”、“女歌星之死”、“女市长家的枪声”等国内轰动一时的大案、悬案放映,在给大学生们带来强烈感官震撼的同时,也进行了一次次深刻的法制教育。《中国法庭》系列电教片则直击庭审现场,深入探讨法律精神和立法宗旨,集背景介绍、庭审焦点、专家点评于一体,融知识性与娱乐性于一体,使人看后受益匪浅。

三、依托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志愿服务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导下[5],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学院系充分利用人才优势,先后组建了法律援助机构。如1992年5月,武汉大学就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我国第一个由法学教授、律师和大学生组成的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施行以后,全国各大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更是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这些法律援助机构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既为法学院系尝试“诊所式”法学教育和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了实践平台,又为高校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开启了一扇新的窗口。虽然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时代理的案件相当有限,难为求助者解决实质问题,但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力所能及的法律志愿服务,却起到了弘扬公平正义、传播法治理念、倡导依法办事的法制宣传作用。因此,依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来加强大学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为此,高校应重视对下属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激励机制。

例如2007年初,笔者所在单位通过《校长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以政法系师生为主体组建“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中心”。随后,学校为中心配备了专门的办公室,并拨款1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同时批准了《法律援助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名单及岗位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学校对于从事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专门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奖学金评定、各种先进评选中予以优待,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志愿者们的积极性。在学校相关部门的帮助、支持和指导下,五年来,中心的师生志愿者们一方面本着“厚德正法”的崇高理念,秉承“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志愿精神,满怀时代激情和社会责任,积极为包括本校师生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努力让法治的阳光温暖每一个角落,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另一方面则通过策划或参与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学生遵纪守法、依法止争,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修身性、明法理、济天下”的美好诉求,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学生社团和法律援助机构等现实依托,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推动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最为重要而行之有效的途径。

[1]刘德才.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J].思想教育研究,2011(8):93.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

[3]钟 俊,申 伟.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改进[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122-123.

[4]高 尧,陈 过.拐卖两性人罪否起争议[N].江南时报,2000-05-15(01).

[5]张 耕,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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