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念
2013-08-15王瑶
王 瑶
(广西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在当代民主社会里,人们对于各种社会制度与公共议题普遍有着分歧、甚至是相互对立的看法。如果不考虑非理性或盲目的意见,那么这样的分歧主要来自个人抱持的不同完备性学说。所谓“完备性学说”指的是一些宗教、道德或哲学学说,其探讨范围涉及人类整体生活的价值以及个人、家庭与结社关系的理想等广泛主题。由于不同的完备性学说形塑出不同的特殊价值观,于是使得民主社会里存在着分歧的价值差异。尽管价值观可以是多元的,但人们必须对社会制度与公共政策形成某种程度的共识,才能让社会良好的运作。因此,如何在多元价值观之中凝聚政治共识,便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课题。
对此,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的理念。简单来说,公共理性指的是民主社会公民在探讨基本政治问题时所采取的一种推理方式。它要求公民必须根据所有人都能合理接受的公共理由,而不能诉诸各不相同、甚至是彼此冲突的宗教、道德或哲学学说之考量,来进行公共议题的讨论。罗尔斯相信,公共理性能够促成民主社会的政治共识。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正义论》之后陆续发表的一系列文章和演讲里,对其社会正义理论——“正义即公平”做出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向。他强调,“正义即公平”并不是一种意图适用在各类型社会和人类整体生活各种主题的完备性学说,而是一种政治正义观。这种政治正义观的第一个特点是它适用的主题仅限于跟当代宪政民主社会基本结构有关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而不涉及个人行为、人生价值等问题的探讨。其次,政治正义观是一种独立自持的观点。这是说,它既不蕴含、亦不诉诸任何宗教、道德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以及与之相关的形上学和知识论主张,但同时却又能容忍且适合于这类学说。第三,政治正义观的内容乃是藉由隐含在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两个基本理念:“社会作为一种世代合作的公平体系”以及“人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而被表达出来的。[1]
罗尔斯为何会做出这样的理论转向,而把他的正义理论定位成一种政治正义观呢?盖尔斯敦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于罗尔斯关注当代自由民主社会无法消除的多元性,这样的多元性之中包含着各种冲突且不可共量的人类价值观。[2]笔者以为,对这种价值多元现象的关注正是罗尔斯发展“公共理性”理念的重要理论背景。
一、理论背景:合理多元的事实
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表示,价值的多元性乃是在自由的制度下,人类理性运作的自然结果。这是说,由于民主社会的制度充分保障个人在思想、言论、信仰等各方面的自由和权利,所以促成了多样的完备性学说。这些学说都具有特殊的理论立场和形而上学意涵,它们组织并表达出各式各样的价值观与世界观。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多样化现象表达的不只是多元的事实本身,即存在着各种持不同主张的宗教、道德与哲学学说,更重要的是,它肯定这些完备性学说之中,许多都是“合理的”学说。换言之,在当代民主社会中,合理的宗教、道德与哲学主张是多元而非单一的。罗尔斯称这种合理完备性学说及其相应价值观的多样性现象为“合理多元的事实”,并视之为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主要特征。
对罗尔斯而言,合理的完备性学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它是一种理论理性的运用。这是说,合理的完备性学说以一种一致且融贯的理论,涵盖了人类生活主要的宗教、哲学与道德面向。(2)它是一种实践理性的运用。这是说,在挑选重要的价值、平衡或排除重要价值之间的可能冲突时,其亦具有应用上的合理性。(3)它属于或源自于一种思想和学说的传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连贯性。
罗尔斯认为,产生合理多元事实的根源在于“判断的负担”,它指的是人们在做判断时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用以做判断的证据经常是复杂或冲突的、不同人对相同证据有不同的衡量比重、人类拥有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模糊的且其被运用在困难的情况中、对证据和价值的评估会受到个人整体生活经验的影响、存在许多极端不同的规范性考量等。因此,即使人们真心诚意的交换意见、自由讨论,他们仍会对同一件事做出不同的判断,而导致合理的歧见。由于判断的负担使得人们不可能对各种合理的完备性价值观做出客观的评比,于是这些价值观便成为(像盖尔斯敦说的)“不可共量的”。罗尔斯指出,除非透过政府强制力的压迫性使用,否则不可能消除这种合理多元的事实。然而,诉诸压制的手段显然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罗尔斯称之为“压制的事实”,他认为此一事实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另一个主要特征。问题是,任何社会若要良好运作,它就必须制订并施行各种公共规范和制度,且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遵守这些规范。然而,在合理多元的既定事实下,人们对公共规范的内容将抱持分歧、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意见。于是,当代政治哲学必须致力探索并解决以下的难题:在避免采取压制手段的前提下,民主社会应透过哪一种道德上可证成且实际运作上可行的方式,来凝聚公民对政治问题与公共政策的共识?对此,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的理念。
二、从公开性到公共理性
尽管公共理性的理念是在罗尔斯后期理论中才浮现为一个明确议题的,但根据拉摩尔的分析,类似的理念早已出现在他的前期学说里:在《正义论》中,公共理性是以“公开性”理念的面貌出现。公开性条件是罗尔斯所谓“对”的概念的形式限制之一,它要求正义原则必须为所有社会成员所知晓,任何违反这个条件的正义原则都将被排除。这也就是说,公开性条件排除所有奠基在隐密知识上的正义观。我们不免好奇,这个条件为什么在社会正义理论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假设在某种环境下,藉由欺骗能让正义原则得到最佳实践,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拋弃公开性条件的限制呢?
相互性的概念对上述问题给出否定的答案。渥尔指出,正义社会的要素之一即是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与受约束者之间的相互性关系,而秘密做出的政治决定将使得民众丧失对权力执行者的信任感,于是便破坏了彼此的相互性关系。相反地,若要建立此一关系,则正义原则必须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能接近到且能开放接受批判的。因此,公开性条件成为一种基本的证成要求。此外,莫西度也指出,之所以要求正义原则或社会制度必须经过公开的证成,乃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在公开批判和检验的过程里将会出现较好的证成理由和主张。
在《正义论》之后发表的几篇文章里,罗尔斯更系统性地注意到公开性的理念。他在1980年《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一文中明确指出公开性的三个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中,公开性要求所有人知道彼此都接受且了解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人们是在共享的信念基础上,认知到该社会的制度满足了这些正义原则。第二层次的公开性要求人们是根据其对人性和社会制度的一般信念而接受正义原则的,这些一般信念能得到适当的探索方式与推论方法的支持。公开性的第三层次要求我们能独立地为公共正义观做出完整的证成,且这样的证成也是公开为人们所知的。当一个社会能够达成这三个层次的公开性要求时,它便满足了罗尔斯所谓“充分的公开性条件”。我们可以说,充分的公开性条件不但要求正义原则本身必须是所有社会成员都知道并接受的,它更要求用以支持这些原则的信念或理由也必须是所有人都知道且都可以接受的。于是,公开性的理念进一步转变成《政治自由主义》中有关“公共理性”的学说。
不管是公开性还是公共理性的理念,都是为了提供一种“公共证成”的基础:即指出社会正义原则或公共政策如何能够在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接受的基础上获得支持。罗尔斯指出,“证成”不同于“证明”。证明只表现出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它是从列出的各种前提推论出的有效论证。但证成主要是对那些不同意我们主张的人们提出的,它假定在人与人之间或个人的不同观点之间存在着冲突,并寻求去说服他人或使我们自己相信,我们的主张和判断所依据的原则之合理性。若要达成这个任务,则我们必须总是从某种共识着手,意即从我们和其他人都能公共认可为真的前提着手。因此,在讨论社会正义的问题时,我们必须从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同意的某些理念出发,进而寻求一致的结论。
公共理性的理念之所以是“公共的”,不只因为它的适用主题是有关社会正义的基本政治问题,且其本质和内容是共享的政治正义观和政治价值;更重要的是,公共理性还指向人作为“公民”的共同身份:无论是在公共论坛上发表言论的一般民众、政党成员还是公职候选人,他们都是以“公”的身份在进行论述,所以他们的行为便要遵循公共理性的限制。因此,罗尔斯说:“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础。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3]换言之,公共理性是就人作为民主公民的政治能力,而不是针对他们作为特殊结社团体的成员或扮演其他角色时具有的能力来谈论的。笔者认为,罗尔斯对民主公民的特质和能力之论述跟公共理性理念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罗尔斯建构公共理性的意图在于不断地形成并保持民主社会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民主宽容的政治关系,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能够得到合理的表达,公共政治文化本身也能够不断地获得生机和活力。[4]对罗尔斯而言,公共理性是民主公民身份的一种理想,它要求人们只能根据所有公民都能合理接受的理由来进行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从而公共理性可以在当今民主社会具备合理多元的既定事实下,提供证成公共政策和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并促成政治共识的产生。
[1]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
[2]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M].佟德志,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3]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4]曹海洋.论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进步意义[J].社会科学家,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