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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2013-08-15王一青

时代金融 2013年6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行业财产保险

王一青

(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北京 100024)

我国是自然灾害的重灾区,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成灾面积都相当广泛,2008 年让人痛心的汶川地震和南方雪灾,2010 年西南大旱、玉树地震、甘肃甘南的特大泥石流,和2013年四川省雅安的地震等等,这些自然灾害造成了人员财产的巨大损失,灾难过后保险行业偏低的巨灾投保率成为一个必须迅速改善的问题。对比国际保险业在自然灾害面前的数据来看。慕尼黑在保险方面的数据显示,2008 年美国艾克飓风灾害造成了383 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185 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高达48.3%;2005 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造成1250 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622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高达49.8%;1994 年美国落杉矶地震造成440 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153 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也达到34.7%。

而我国2008 年一年由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多达1130 亿美元。其中210 亿美元是冰雪灾害损失,保险赔付占比为5.7%,保险损失约达12 亿美元;四川汶川地震造成850 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约达3 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仅为0.35%。在大灾有大爱的自然灾害中,保险公司竭尽所能,实行了“应赔尽赔”,同时启动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先行赔付等灾后理赔措施,放宽了很多条款限制,秉承着特事特办的原则。

但是,危难时刻特事特办和人性化的放宽限制并不能掩盖弥补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尴尬。纵观以往灾难发生,每一起重大自然灾害都暴露了保险行业的真实情况,每一次灾难都是对保险行业深度和密度的严峻考验。

在中国财产保险意识的薄弱也是保险行业不足的原因所在,自然灾害的发生多是位于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的居民生活条件往往比较艰苦,贫困的生活条件,知识面的匮乏,相对而言保险这种为未来风险做保障的超前意识更为显得难以触及,所以保险的普及率、认知率都相当薄弱。据统计同一时期偏远区县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在所属省市财产保费收入占得份额仅为千分之几。这不得不引起保险行业的反思。作为以市场化风险管理为手段的保险行业,对保障贫困地区的人身财产安全,分担政府抗灾救灾负担,推进灾后重建方面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而对于灾害的直接受害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家庭来说,保险赔偿的意义远远高于政府的抚恤金。

但对于保险行业保险产品存在的免责条款中对自然灾害的免责免赔来说,如何补偿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失,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保险行业的弊端不能只是在灾后一时的反思,而是应及时完善与健全保险范围,承担更全面的责任与风险。

在汶川地震之后关于发展地震保险、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自然灾害保险越来越关注,但是直到现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基本上仍处于原地踏步的阶段。对于自然灾害的频繁出现,财产保险的普及和认知薄弱,巨灾补偿制度的欠缺是刻不容缓的事。

我国的保险业由于历史原因起步较晚,技术相对落后,即便是年均30%左右的发展速度仍无法使其满足现实的巨灾保险需求,同时由于资本资金和资产质量问题,其自身还受到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的困扰,以至于对已承担风险的巨灾损失也存在准备资金不足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居民和企业在正常费率下对巨灾保险的购买意愿低落,导致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不仅是解决一般老百姓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问题和灾后重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保险业以至于金融业安全问题的首要选择。因此针对我国巨灾风险状况开展深入的、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一、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现状

1995 年前我国各种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险的基本责任包括洪水、地震,也就是说在投保了财产保险就同时享有了巨灾保险,这是采用借鉴原苏联的一揽子责任保险模式。而1995 年颁布的《保险法》把地震、洪水从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中剔除,洪水作为财产保险的综合责任,地震作为附加责任单独承保。至此,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基本没有形成,巨灾风险责任只是在附加险和综合责任险中承保而积累下来,且对巨灾风险没有进行单独管理,对相关责任也大量留置,形成了保险业内的巨大风险积累。

通过对我国巨灾保险现状予以简单分析,就可以得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1)巨灾风险责任的针对性不明显,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2)巨灾保险保险费率欠缺考虑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3)承保能力薄弱,巨灾保险准备金的管理与积累欠缺有效的保障机制;(4)巨灾保费所需要承担的营业税所得税。我国保险行业的保险模式是造成保险公司承保资金对灾难损失赔付的不堪重负,从而加大国家财政的负担。

在自然灾害频发的中国,每年巨额的保险赔款让保险公司不想也不敢来承担巨灾保险的风险。浙江保险公司1988-1997 年的10 年间因洪灾支付18.9 亿元的赔款,占企业才占损失赔款的80%。1991 年以来,每年仅就水灾支付的保险赔款就达120 多亿元,平均每年20 多亿元,最高年份多达30 亿元以上。我国政府是承担大灾大难的主要救助者,每次大的自然灾害都是以政府的无偿捐助及全社会人士的捐款为主力,加上灾区人民的自救自建为辅。这无形中必然加重中央地方的财政负担。

二、我国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必要性

巨灾保险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承保巨灾风险也是中国保险市场的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质结构复杂、气候多变、自然灾害频繁。这些自然灾害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旱灾、洪水、冰雪、地震、台风的频繁来袭使成灾面积不断加大损失程度大幅提升,然而这些损失只能依靠政府的防灾与救济,但政府救济的局限性在于财力有限很难顾及全面,因此,自然灾害的损失需要一个多方面、多重性、多元化的体制来保障。商业巨灾保险是补充政府防灾救灾基础上的补充和保障,商业保险是有偿性的,投保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愿投保,虽然相对于政府性保险保费负担较重,但相对应的保障也相对较高。但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风险责任的加大,商业巨灾保险在未来发展中的市场需求会越来越大。

中国各保险公司在树立形象和同行业竞争中承保巨灾保险也是必备内容之一。以承担风险责任为商业经营活动的亮点,树立商业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品牌地位。除了国内保险公司竞争越来越激烈,国际保险公司也想要来中国分一杯羹,国际保险行业的完善势必会对国内保险行业造成强有力威胁,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已经相对成熟,投资收益已经成为投资利润从而致使其保费低,风险保障范围广,相对于国内保险公司的保费及保障范围都是一个挑战,我国保险行业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是保费高居不下的主要因素。所以我国保险行业对巨灾保险的承保也是迫不得以的选择。

三、我国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可行性

首先,保险公司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承保条件已经不是评判决定成为可保风险的必要因素了,保险公司在保险结构上开拓的其他保险业务,扩大了保险的空间范围,使保险的含义和延伸得以有效发展。如针对个人的某个部位保险:钢琴家手指的保险、足球巨星烦人腿足保险、舞蹈家的四肢保险甚至是明星面部五官的保险及卫星星壳和升空保险等等。这些多元化的、个性的保险需求不能再以我们传统的承保条件去衡量是否可以承保。只有根据市场需求来调整自己才能更好的占有保险市场的份额,从而使保险行业的发展不断壮大。

我国保险行业对分散巨灾保险和承受巨灾保险损失有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充足的能力,我国保险行业市场的主要份额由全国性保险公司来来控制,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这种形式的优势在于局部的巨灾风险损失可以全国的投保人来分摊,进而实现风险损失的分散目的,这样以来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保持稳定而不受冲击。我国已有的保险公司像: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平安保险等等。

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有一定的规模基础,保险公司间的合作也是分散巨灾风险的措施之一,如各公司之间可以办理分保,来降低每家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既保障了财产安全性也降低了赔付的风险性。另外拓展保险行业的投资业务,增加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即可以降低为消费者需要承担的高额保费也能使巨灾保险的风险压力得到缓解。

综上所述,我国面临的巨灾风险非常严重,而防范和治理机制却很落后特别是巨灾保险体系很不完善,必须尽快建立以民族保险业为核心的巨灾保险体系。我国保险公司通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技术和资金条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可以有条件的提供巨灾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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