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舆情监管略论
2013-08-15杨鸿武叶战备
杨鸿武,叶战备
(1.安徽财经大学 思想政治教学部,安徽 蚌埠 233030;2.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建立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对舆情监管的重要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新的世界形势和新的国际挑战中,我国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必须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以及保障民生。对舆情的监管就是地方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影响到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更关系到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根据对舆情和监管的理解,在本文中把“舆情监管”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根据民众对社会中介性事项的社会政治态度分为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稳定和中性的舆情,从而根据不同的分类,政府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达到社会快速和谐发展的目的。
一、地方政府是舆情监管的主要力量
从社会的管理层层面来分析,政府是一个国家的统治机构,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按照区域划分的原则组织起来,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它直接管理民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社会事项的直接参与者和管理者;从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来分析,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所以政府的基本原则是为人民服务。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原则,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式;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比较来看,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根据各地域的划分所设立的政治组织,较之于中央政府更了解各地的具体情况,能够根据中央精神因地、因时制宜的制定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管理的是更为微观的社会事项,同时也相对于中央政府更具有灵活性、多变性的特点,是当地突发性舆情的直接管理者和应对者;从舆情研究的层面来分析,学者王来华认为,在狭义上舆情是一种社会政治态度。舆情的主体是民众,客体是中介性社会事项,这种政治态度是主体围绕客体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1]因此地方政府是舆情监管的主要力量。
二、我国地方政府舆情监管的价值诉求
(一)社会和谐为价值归宿
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五条举措:第一,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第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第三,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第四,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第五,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作为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障社会民主、公平和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社会事业具有维系社会公正、体现社会公益性的作用。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是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把人们对远大理想的追求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这样既给人民一种高尚的理想与向往,又给人们一种现实的动力与追求。在社会转型时期,和谐文化针对不同的群体发挥着取向、规范与导向功能,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和心理取向进行引导,同时把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控制在社会秩序之内。另一方面,和谐文化又弥补人们因为社会变革产生的心理创伤与精神危机;社会安定有序有利于为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提供一个良好的大环境,是和谐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激发社会活力,首先表现为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只有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和谐才有可靠的经济保障。为了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国地方政府舆情监管必须把社会和谐作为价值归宿。
(二)正确导向为价值手段
根据周巍品的解释“正确导向通常是指思想和舆论的方向,也指特定领域的事物,被大多数人认同的,在某一个时期或某一个领域被认为是对某一种事或物正确的一种阐述”。
在舆情监管中,正确导向是指在社会中关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客观评论和利于社会稳定的评论,即包括地方政府的言论,也包括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和人民大众的言论。正确导向不仅是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结果,还是舆情的刺激物。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实施引导社会上正面的声音从主观上来维护社会的和谐、舆情监管的目的。本文中提到地方政府作为舆情监督中的主要力量的诸多实践,这些实践既是地方政府自身权力运行的体现,更作为引导正确的社会声音影响和改变着舆情的手段。从社会意识层面,正确导向在舆情监管工作中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人心从而引导社会公众的思想和行为。从社会组织层面,有利于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贯彻国家方针政策;从而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突破口,正确导向必须成为我国地方政府舆情监管的价值手段。
(三)民众信任为价值目标
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包括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个方面的内容。所谓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它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系统地运用在党的全部活动中,形成党在一切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长期在敌我力量悬殊的艰难环境里,进行革命活动得到的无比宝贵的历史经验和总结。党的历史反复证明:凡是成功和胜利,无一不是依靠群众取得的;凡遭受失败挫折,无一不是脱离群众的恶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依靠力量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所以地方政府的权利也同样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只有取得民众的信任、得到民众的支持,地方政府才能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我国地方政府舆情监管能力的路向选择
随着社会客观环境的变化和人民素质的提高,在新的国情之中,我国的地方政府舆情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必须探索新的出路。
(一)提高综合素质
1.提高地方政府官员的素质
我国舆情监管的主体是政府,然而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组织需要人员来运作,所以政府官员在整个舆情监管过程中起着最直接、最重要作用。从我国地方政府权力的分布来分析,只有作为政府组织的一把手或者分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人才具有政府决策制定的决定权,并不是真正在一线工作的基层人员具有最终决定权;从我国地方政府官员的年龄构成来分析,基本上个人的权力与官职成正相关的关系,而官职大小与年纪大小成正相关关系,所以真正具有决策决定权的官员年纪较长,多集中在四十至五十五周岁之间。作为突发性群体事项的爆发多通过网络的途径传播,而这群人关注网络的时间较少,对舆情的监管多通过他人报告或者政府的工作报告,其中需要有一个反应时间。同时,就目前国内形势来看,作为地方政府的官员针对突发性事件的警觉性不够,面对不利于自身或者本集团利益的舆情爆发时往往采取逃避或者隐藏事实的做法,运用专业的舆情监管软件的技能较差,缺乏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随着信息传播媒介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传播越来越方便,舆情对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有必要就舆情监管知识针对性地对地方政府官员做专门的培训,所以提高政府官员的综合素质成为我国舆情监管的必走之路。
2.提高舆情监管的技术层面水平
地方政府对舆情的监管分为监督和管理两个过程,首先需要正确的监测舆情,对舆情的监督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人为的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和技术手段来监控。我国现在使用较为普遍的舆情监控软件主要有:美亚柏科、上海天好、media monitors、Rank、军犬、乐思、新天网络、古尼等。这类软件目前还在发展成长阶段,所以对舆情的监控只有在舆情爆发以后才能监控到,如“郭美美事件”是在发生并被广泛传播以后才监控到的,若不造成广泛影响是不可能被软件所监控到的;由于“反爬虫”技术的运用,搜索引擎所收录的网站大多数都是开放性的网站,存在信息盲区;引擎的更新时间长、搜到的信息量大,操作起来繁琐需要专业知识的指导,且价格昂贵等缺陷存在。所以我国地方政府舆情监管面临着硬件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尴尬局面,为了达到舆情监管的目的必须开发新的便于操作的更为有效的舆情监控软件,提高舆情监管的技术水平。
只有提高政府官员的素质和提高舆情监管技术的水平以及一切的软硬件设施才是提高地方政府舆情监管水平的正确出路。
(二)打造阳光政府
1.打造透明政府
透明政府,是指政府机关的所有活动,以及政府所掌握的信息,除了必须保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外,都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开放。它的执行将意味着两种特权的丧失:一是政府难以继续保持神秘感或者说神圣感,二是政府不再有传统的“暗箱操作”。[2]我国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政府不仅要向上级政府负责,更应该向人民大众负责。为此,必须配备四项制度包括重大决策听证制、重要事项公示制、重点工作通报制、政务信息查询制。
2.完善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中和公共决策中,本文所指的听证制度主要是公共决策中的听证制度。在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推动公共决策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使社会各方改变传统落后的行为方式和观念,从而在决策中贯彻公开、公正、民主和科学等精神,有利于整个社会协调有序的发展。关于决策性听证,其主要目的是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就是把科学引入决策过程,运用民主和科学的方法,把决策变成集思广益、有科学根据和制度保证的过程。[3]
在我国地方政府舆情监管的道路中,打造阳光政府有利于增强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使广大人民群众相信政府,更好地配合政府工作。所以打造阳光政府是人民的选择,是历史的选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的路向选择。
(三)完善制度机制
1.建立舆情监管法律体系
法律的保障是我国舆情监管的刚性要求,法律的执行由国家暴力机关作为后盾,所以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舆情监管重要保障,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我国目前关于舆情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互联网管理条例》,相对来说较少,且并不集中于一类的法律条文中,出现了法律条文相互交织冲突和不完善的情况,所以亟待一部明晰的法律条文来保障与指导地方政府舆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法国的《社会信息法案》、德国的《信息和传播服务法》、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与《阳光下的政府法》等都为我国的立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4]
2.分清权责
舆情的爆发会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这就牵涉到许多的分管部门,各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如2011年3月份爆发的“抢盐风波”就牵涉到除西藏、青海等省域外的全部内陆省份、自治州的省政府和各级市政府、各地市物价局、中粮储、浙江省证监局、各地市工信委、新闻办、卫生局、商务局等职能部门,这之间就存在着权力重合、责任不明、划分不清楚的情况,且没有一个可供参考的制度体系,导致本次“抢盐风波”由沿海城市波及到全国大部分内陆城市。所以在舆情监管这个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的舆情监管制度、划分出主管部门、明确权责。
地方政府舆情监管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我国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根据对舆情监管的内涵及特征的分析研究,把握地方政府舆情监管的内在规律,从而根据其对社会的稳定程度分为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稳定和中性的舆情,再根据不同舆情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从而实现地方政府对舆情的优化监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肖炜煌.网络突发舆情及其监管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2]王阳.转型时期地方政府定位[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4.
[3]彭宗超.听证制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5.
[4]马荔.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政府治理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