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改革对外汇检查工作的挑战和相关建议
2013-08-15张爱玲
张爱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山西 太原 037505)
2011年12月1日,对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企业以及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来讲,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日子,是一个值得大家记得的日子,正是在这个载入历史史册的日子,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这个改革试点动作在历经一年的试运行后于2012年8月,部分地区试运行推广至全国,改革的核心就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制度:即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从以往的“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特征的进出口核销制度转化为“总量核查、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
一、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
(一)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简介
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它包括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所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在海关的配合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协助下,对已对外支付货款的进口企业,通过核对注销的方式审核其所购买的货物是否及时、足额到货的一种事后管理制度;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及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该制度在建立之初,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对维护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正常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外汇业务品种增多,国际收支总量大幅度增长,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二)本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旧的外汇管理制度,企业每发生一笔出口交易,就需拿着一张出口收汇核销单跑遍整个贸易流程,直到本笔交易结案,而这个流程的始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终点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而这个出口收汇核销单就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和制发,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核发。本次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即是彻底摈弃了纸质单据的流转,代之以电子化数据的流转,极大地提高了整个社会全贸易流程的流转效率以及高效运转。所以改革后取消小小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极大地推进了贸易便利化,这也是本次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涵之一。
二、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下外汇管理局面临的监管新问题
(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下外汇监管的通常手法
由于本次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那么新制度的出现必然带来监管手法的随之调整。
(二)本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为各当事人带来的变化
从全面推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后半年的执行情况来看,进出口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高,经营成本明显下降;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业务手续明显简化,办理贸易收付汇的时间明显缩短,改善了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水平,提高了贸易收付汇效率,极大地便利了银行与企业,同时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得到了强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也发现货物贸易制度改革后,如何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的外汇检查部门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下外汇检查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由于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施后,原来的纸质单据传递转化成电子数据的传递,面度庞大的、多途来源的数据流,各级外汇管理局的检查部门在实施检查过程面临新的课题,具体如下:
1.定性难
相关政策对合规性要求不明晰,定性工作存在难点。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组成了贸易项下政策法规体系的主要部分。但法规中对一些业务操作流程仍存在着不明确的地方,如对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其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如何才能算做“合理审查”,法规并未作进一步明确。这可能引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外汇检查部门对业务操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出现无法定性的现象。
2.取证难
监管方式的改变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检查部门对进出口贸易经营主体违规行为取证存在难点。
3.发现难
货物贸易改革后相关政策简化,限制小以便促进贸易便利化,但较小的限制必然带来相关文件的获得难度加大。
4.资金与货物对比难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中没有对资金与货物的关系进行联系,因此在非现场监测中就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难建立联系的途径。虽然可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测系统》对一定时间段的资金流与货物流进行总量对比,但很难发现存在问题的线索。
5.检查力量薄弱
案件线索主要依赖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经常项目的相关部门的移案。所以外汇检查工作开展时面临三大困难:其一工作量大;其二人员配备不足,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基层分支局人员普遍较少,外汇检查业务通常仅配备一人,人力严重不足;其三改革后检查工作要求高。所以,面对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现有检查力量明显不足,从而知道检查工作时常处于被动局面。
三、应对新形势下外汇检查工作难题的几点建议
针对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带来的新的挑战,各级外汇管理局作为外汇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解决方法,力求在顺应改革,加强服务的基础上找到突破口,既要支持改革的发展,又要保证对外贸易的真实性,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防范违规资金利用改革便利乘虚而入,保持外汇市场的良好环境。故为了更有效应地对新形势下外汇检查工作的难题,在进一步深化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时可从以下几方面有序开展改革的深化:
(一)完善国际申报系统中的数据
在现有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还未接入贸易信贷系统的前提下,从完善国际申报系统入手完善数据成为必须,具体建议要求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增加备注信息,将企业进出口报关单和合同号在备注栏进行申报。这样我们可以利用现有的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对贸易信贷数据进行非现场分析,以便较好地提高检查效果。
(二)对部分法规条款进行梳理完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明确A类企业出口收结汇业务需审核的内容及具体单证,对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真实性审核的责任予以明确,提高真实性审核的可操作性;二是明确企业差额业务报告中需报告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与海关估价超过一定比例的交易,明确企业在完成差额业务报告后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提交规定的材料;三是完善企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及处置方式,明确规定企业违规行为及其适用处罚条款和处置方式。
(三)明确贸易项下收付汇与进出口不匹配的违规定性和处罚依据
一是明确贸易项下违规定性依据;二是设定企业贸易项下收支总量与进出口总量偏离度指标范围,以准确界定违规金额。对于全额收付汇的,以检查期间收汇额超出出口额的差额作为多收汇额,付汇额超出进口额的差额作为多付汇额;对于进料抵扣收付汇的,以检查期间收汇额与进出口差额比较,如超出则为多收汇(剔除期初、期末贸易信贷的影响额)。
(四)探索适应新版货物贸易项下监管方式转变的检查模式
一是将处罚程序向前延伸至贸易非现场核查环节,充分应用系统异常指标,锁定可疑线索。随着货物贸易改革的推行,外汇处罚如仅拘泥于行政审批视角,沿用原有的移交——立案——处罚常规程序,必然会效率低下。因此,必须建立与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将行政处罚向业务办理过程延伸,以提升检查成效。
(五)特别明确贸易信贷报告超过30天以上到外汇管理局现场报告是否属于违规违法
如果属于违法,该如何定性并处罚,如果不属于违法,货物贸易现场报告应有什么样的报告模式,报告是否抄送外汇检查部门。
总而言之,在新的外汇管理制度框架下,外汇指定银行、涉汇企业将享有更多的贸易便利,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涉汇企业也要履行必要的管理、服务、报告等义务,良好的外汇市场有利于企业、个人合法经营,诚信经商,只有我们共同努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才能真正服务于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