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政策
2013-08-15张钰涵
张钰涵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22)
一、引言
近些年,我国巨灾频繁发生,尤其是洪水、暴雪这样的巨灾风险几乎每年都要发生,以至于国家和国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尽管巨灾不断发生,但保险方面并未建立完好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旦发生巨灾,除了政府拨款救助以外,并无其他有效解决方法,尽管巨灾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如何通过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成为当今社会管理人士和科研人员关注的问题。
我国地域辽阔,巨灾频发,损失严重,近几年,大面积干旱、暴风雨、强风等极端天气灾害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均呈上升趋势。但我国巨灾保险管理体制仍不健全。当前采用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配合的国家财政救济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补偿模式。政府救助加重了财政负担,容易导致政府资源的分配不公,损失补偿程度相对较低。同时,若对社会捐助过分依赖,导致捐助金额不确定,不能作为巨灾风险防范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灾害损失金额与国家财政支出的比值,低时维持在10%左右,高时达到30%,而美国这一指标显示还不到1%。通过这项数据表明了我国灾害损失对国家的影响程度要远高于发达国家。
二、国内巨灾风险研究现状
李凯在《我国巨灾保险共同体的构建与策略研究》[1],徐美方在《中国巨灾保险机制建立的策略分析》[2]等文章中阐述了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的现状和主要存在问题.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共同体的对策建议,文章在详细分析巨灾保险机制三大策略(巨灾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及保险金融创新)后,提出大力促进原保险市场、适度发展再保险市场和谨慎实行保险金融创新的策略选择,并进一步提出必须重视巨灾风险机制建设、加快巨灾保险产品开发、鼓励公众参与巨灾保险和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主体等政策建议。
潘席龙,陈东,王艺浩在《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3]中讨论了我国巨灾补偿基金的财产组织和机构建设、基金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基金的利润留成与分配等,希望能对建立与完善我国巨灾补偿体系提供新的思路。
吴秀君,文琴在《何晓定.巨灾再保险分析》[4]文章中来分析巨灾再保险关系,从重视支持巨灾风险管理、建立保险、再保险、政府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机制、加强风险建模及对灾害的损失评估机制研究、再保险法规及监管缺乏、加强再保险立法及监管等方面提出对策。
三、国家应对巨灾风险的通用策略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其目的是通过政府主导,引导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有效分散风险。政府不仅可以从中发挥其优势,而且比较符合巨灾保险的特点。同时,由于国民对于巨灾保险的新认识,更能体现出我国巨灾市场的不断壮大。
一是国家财政支持。这通常是最普遍的事后补救方法,当一国出现巨灾情况,面临较大经济损失时,国家会通过拨款救助的方式,将财政支出更多的投放于巨灾重建工程。但这种资金的转移通常的代价就是减少或挪用了其他项目的资金。二是国际援助。国际援助包括官方援助和非官方援助。世界银行等官方国际组织提供大量的灾后国际援助。三是灾后筹集资金,通过社会的力量筹集资金,主要是通过各种慈善组织例如红十字会等,通过他来进行资金的捐献。四是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加入到救援的活动中,包括各种形式的志愿者服务。
一个国家保险系统的设计,首先要了解目标国家的风险以及日标国家中居民、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国际保险和资本市场的承担风险的能力,然后根据各自的承担风险的能力设计出可能的总体结构,再根据总体结构设计合理保险条款和费率。
再保险的核心思想就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协商,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交由再保险公司再保,使巨灾风险得以在最大程度内进行分散,将巨灾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分散巨灾风险的保险策略
(一)建立与完善现有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巨灾保险的覆盖率很低,业务发展极为缓慢。由于国内对巨灾风险的认识较为浅薄,总将这种补偿天灾人祸的责任交由政府承担,退一步讲,还可以通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民间福利机构的捐助款度过难关、弥补损失,这也正是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缓慢、购买力不足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地理位置的不利和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加之人类活动的破坏性,我国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巨灾形势。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既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能良好的保障民生需求。现阶段,巨灾保险的发展,首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巨灾风险发生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培育发展我国的巨灾保险市场。通过国家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设立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公司化经营的巨灾保险管理机构。其次完善再保险、发展巨灾证券化,分散巨灾风险,最终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巨灾风险的保险体系。
(二)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商业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还很不健全,还主要采用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配合的国家财政救济为主和社会捐助为辅的事后补偿模式。因此加大了财政负担,增大了财政支出的波动性。而且对社会捐助过分依赖,导致各方利益和人模糊。与此相比商业保险具有独特的保障功能和资金优势,既可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也是一种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我国巨灾风险建设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基本巨灾保险只是保障受难人灾后的简单生活。而通常情况下,灾后重建资金却需要巨灾商业保险的保障得以将风险顺利转移。商业巨灾保险的开创给予国家和国民一定保障。但实践中,商业巨灾保险由于保费较于昂贵,需要得到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发展商业保险可以使巨灾发生时政府财政面临的就业压力明显减少,提高市场应对巨灾的能力,把一部分责任从社会中转移出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减轻政府财政资金。切实提高保险业应对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大力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三)构建应对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机制
巨灾保险拥有风险大的特点,为了加强风险管理,必须构建再保险机制。据报道,享有国际盛誉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国际大型集团纷纷进驻中国保险市场,虽然这些再保险公司的进驻有利于国内再保险的发展,但也给我国再保险市场带来了挑战。在这种情势下,我国有必要发展再保险机制。既可以通过国内再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也鼓励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
再保险能够分散巨灾风险,构建良好、健全的巨灾再保险环境机制可以有效保证受害人的利益。在当前市场中,作为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可向承担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为构建再保险机制培育市场。当市场程度成熟、政府政策优惠时,成立一个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体支持,多层次保险转移机制为辅助的再保险机制,逐步建立与完善巨灾保险体系。同时,再保险机制的充分发挥,必须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即加快巨灾保险市场的政策立法。通过法律的条文就巨灾再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赔付标准、资金运用等这些问题作出规定;同时还应对各级政府在巨灾保险中承担的责任、职责等做详细确定。
事实上,中国的再保险业根据监管政策的规定,其偿付能力并不低,对外开放力度也相对比较宽松,只是我国再保险业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较弱和中国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市场的需求较低是制约再保险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再保险市场要做到与保险市场相匹配的程度,这样能够促进巨灾风险在大范围内的有效转移,使得中国的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1]李凯.我国巨灾保险共同体的构建与策略研究[J].财会研究,2010(7).
[2]徐美方.中国巨灾保险机制建立的策略分析[J].生产能力研究,2010.
[3]潘席龙,陈东,王艺浩.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J].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2009(8).
[4]吴秀君,文琴,何晓定.巨灾再保险分析[R].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09(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