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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探索

2013-08-15马怀礼

时代金融 2013年3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村镇金融机构

韦 燕 马怀礼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富裕化的目的,首先要加大对“三农”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全国金融体制改革中,中央针对农村金融供需矛盾困境,加快建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农村资金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点覆盖率和竞争充分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小额信贷供给的增加。然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却受到资金紧张等问题的制约。相反,农村对于资金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能力明显偏低。另一方面,我国民间,特别是浙江一带却存在着大量的资本闲置。引导这些民间资本投入到农村,将是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匮乏的重要方向。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背景

2003 年,我国进行银行业改革,银行业转换经营机制,更大程度上实行了市场化运行模式。银行业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国有银行大规模撤离农村金融市场的现象。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基层营业网点进行大规模撤销,致使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急剧下降,农村资金供给短缺。尤其是地广人稀的中西部地区,金融服务网点严重不足。中国农业银行虽然没有撤掉部分基层网点,但在金融服务中强调信贷风险的控制,出现了基层机构信贷审批权限的上收、贷款抵押担保条件更为严格的情况。就连原本定义服务于农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了脱困盈利,也纷纷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也逐步偏离农村,向城镇转移。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撤离导致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金融发展滞后,“三农”发展所需金融服务主要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力量有限,“三农”发展急需相关服务、资金供给不充足。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金融业的垄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只能以较高的成本才能获得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和经营垄断的情况,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一些地区出现了民间借贷活动频繁,甚至出现了高利贷等现象,这些都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为了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金融改革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在此背景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开始试点,并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在中央的支持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截至2012 年9 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 家,其中村镇银行799 家。已开业的村镇银行贷款余额1782 亿元,农户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600 亿元和841 亿元。

然而,资金短缺问题一直以来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瓶颈。大多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小,实力有限,许多机构面临没有过多资金提供贷款的现象。对于村镇银行,农民担心其信誉低下,存款没有安全性,导致了银行吸收存款困难,面临着农村越来越大的贷款需求,这就使得村镇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阻碍。贷款公司面临的是“只贷不存”的问题,使其可供贷款的资金极度匮乏。加上贷款无法顺利收回等问题,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面临的问题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大多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投资人到农村将农民的资金集中起来创业,但是由于农民的收入不高,其进一步发展也举步维艰。

二、我国民间资本发展现状及其投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

民间资本是特有的概念,学术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民间资本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家庭金融资产。

(一)我国民间资本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民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不断增加并投入到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另一方面,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手中的存款也在不断增加,由于长期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增长指数,人们就把存款作为投资去经营。经过20 多年的发展,民间资本逐渐从剩余资本发展为重要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为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央在国家的经济规划中,鼓励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当前,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严重资金不足的现状下,银监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其建设中。

(二)民间资本投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1.进入门槛较高、审批过程复杂

虽然中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是进入门槛依然较高。如村镇银行,政策要求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些条件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只贷不存”,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另一方面,民间资本想要进入金融领域,需要层层申报、考核、比较、审批,整个过程十分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2.金融机构利润分配机制严格,投资回报期长

金融业是具有较高经营风险的特殊机构。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银行业出现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我国现有政策对金融机构的利润分配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延长了金融机构的投资回收期。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极高,面对着过长的投资回报期犹豫不决。

3.配套机制建立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民间资本投入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民间资本投入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面临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没有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自然无法到位。另一方面,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的市场退出以及存款保险等机制的缺失,也无法为民间资本在新型农村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政府要加大相关政策和机制的调整。

(一)调整管理机制,放宽进入限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大股东身份的严格限制,是阻碍民间资本投入的很大障碍。政府在进行审批时,应当降低对大股东身份性质的要求。对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一视同仁。优化审批审查过程,加快审批速度。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服务“三农”,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要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必须使其看到获利的保障。政府应加快建立起农村金融组织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财政扶持力度。对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各地政府可根据贷款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提高农村金融组织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切实有效地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农村地区。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还较缓慢,各项措施还不完善。因此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关于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制度建设,使各个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避免出现越位和缺位的情况,保障进入金融领域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

[1]郭宁宁.关于大型商业银行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基于金融供给角度[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3(02),2012(06).

[2]陆智强.民间资本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状与困境分析[J].消费导刊,2012(03):192,193.

[3]张旭,焦明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2(02).

[4]东方财富网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5,20121021255464252.html

[5]刘霄,袁紫嫣.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2,6(03):42-47.

[6]杨扬.我国民间资本问题初析[J].决策探索,2012(07).

[7]唐友伟.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信用卡,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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