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问题研究综述
2013-08-15孙滕云于淑俐
孙滕云,辛 波,于淑俐
(1.山东师范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学院,济南 250014;2山东工商学院a.经济学院;b.工商管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与其最大的差别是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落后,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所共有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结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我国农村和城市的待遇存在较大的差别,对农村及农民在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供给与支出都远不如城市及其居民。这种城乡之间的公共产品的供给的巨大差距,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和稳定。所以,怎样减小甚至消除城乡之间关于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差距问题不仅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许多学者进行了探讨,其角度虽然不尽相同,但其重点基本上是放在了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研究上。
一、国外学者的研究
在国外,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在埃比尼泽·霍华德“城乡一体化”思想、刘易斯“二元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利用奥茨、布坎南、霍布斯、萨缪尔森、罗森、林达尔等人的“公共产品”理论,探讨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问题产生的原因、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利弊等问题[1-4]。虽然角度不同,但他们普遍认为,政治竞争或者说农村政治力量的薄弱导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缺乏,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增加会带来增加农民消费、提高农民效用、提高农民收入等诸多好处,因此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非常必要的。
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问题上,Gilles和Stephane的研究发现,个人提供公共产品是缺乏效率的,因此政府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5];Simon和Ravi认为,如果居民之间的公共需求有明显的重叠部分,那么居民则可利用协作自费的形式提供农村公共产品[6]。Brian和Martin则立足于美国及欧洲视角,对学术界一些不支持中央政府直接对农村公共产品融资的观点作了归纳,认为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应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不完全契约问题,并指出制定政策时的着重点不应当是农村公共产品供应者的集中性支付,而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环境[1]。Robert和Klaas提出可利用增加转移支付来解决农村公共短缺问题,并激励基层政府履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职责[2]。他们强调对农村公共产品实际需要进行计量分析,并以此作为确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数量的基础。但对于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供给多少?这就关乎到社会成员如何都能够如实地显示自己的个人偏好的问题。为此,有的学者通过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偏好显示机制。比如,马林沃德(Malinvaud)、得雷泽(Dreze)和博辛(Poussin)提出了MDP机制,该机制向参加者保证,每位真实显示了其偏好的人都不会由于这一合作行为而被伤害,最坏的结果是停留在以前的公共品水平带给人们的福利状态下,而如果每个人合作,就将出现帕累托改善,直到收敛于帕累托最优,并希望以此有效激励社会成员真实显示自己对公共产品的偏好[7]。而经济学家克拉克、格罗夫斯莱迪雅得则提出了V-G-L机制,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入手(关键人物的确立)设计了对于参与者的激励,从而把每个人对于公共产品的偏好有效地表达出来。
另外,有些学者从公共产品收益的角度,分析了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分担问题。布坎南认为,只要扩大公共品的数量能够增进双方的利益,那么双方就会自愿进行交易,直到可能得到的利益被穷尽为止,这就是所谓的公共产品供给的“自愿解”。其他的学者则在这一解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囚徒困境”问题。“囚徒困境”描述了无法相互沟通的个人出于自身理性的考虑,或者想隐瞒自己的偏好,或者想成为“免费搭乘者”,从而导致了公共产品或者供给不足,或者就根本没有人愿意供给。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前面所描述的两种状况在经济生活中虽然有这样的案例,但都属于极端的情况,更为常见的的情形是:人们虽然会隐瞒自己对公共产品的偏好程度,但也多多少少的愿意为公共产品的供给做出一些贡献,即出现所谓的“纳什均衡”的状态。对此,有的学者认为,一旦““纳什均衡”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常态,那么,就以意味着政府与私人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可以将私人的力量与政府的努力有效地结合起来。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Brubaker和Goldin讨论了使公共品具有像私人品那样的排他性的这种可能性;H.Demsetz则证明了可排他公共品完全可以通过竞争市场获得有效的提供[8-10]。另一方面,还可以将公共品与私人品的联合提供,或者说进行“搭配安排”(tying arrangement)。科斯发现,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应该谋求公共福利的公共政府并没有建造灯塔,而私人处于私利却有效的建造并维护了灯塔[11]。
与此同时,国外学者还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也就是如何实现公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平均主义、功利主义、罗尔斯主义及无嫉妒主义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四种公平观念。平均主义观点下的公平就是把全部社会福利或社会产品平均分配到全体社会成员中。功利主义将追求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认为全体社会成员个人福利函数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福利函数,并认为公平就是实现全体成员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而罗尔斯主义公平观认为所谓的公平就是能够改善社会中遭遇最差的社会成员的福利状况。鉴于上述观点均有其特有的优缺点,上世纪末,美国的Steven J.Brains以及Alan D.Taylor提出了一种引人注目,且适于任意多个人进行的无嫉妒分配的方法,解决了让人疑惑30多年之久的多人分蛋糕的难题[12]。这一方法认为,虽然一个社会的公平程度可以用嫉妒水平或嫉妒指数来测度,然而,一个社会在不断接近公平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不断消除嫉妒的过程。譬如,当A具有的某样产品比B多,若B对此不满意,则这就是不公平;若B对此毫无怨言,那么这就是公平,也就是无嫉妒公平。但这种公平观念会受到很多诸如社会文化、习俗、历史条件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彼得·费施伯恩和拉刻斯·撒林就曾提出类似的观点[13]: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平实质上是一种与人们偏好紧密相关的主观评价,所以,现代社会中具有“无嫉妒”特点的公平才是最理想的公平。
二、国内学者的研究
虽然国外已经有很多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研究,但国外特别是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他们城乡之间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的差距比较小,因此其理论研究成果往往不会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但在国内,由于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较大差距,使得我国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研究上,不仅有着极其重要的迫切性,而且还有着极其明显的特殊性,这也导致了近些年来不仅我国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越来越重视,而且也成了其他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严格来说,我国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虽然可追溯到建国初期,但真正成为热点问题的却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如果按照研究视角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变迁;需求表达机制;最优供给数量等。
尚长风指出,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管理制度都是“城乡分治”造成的,对于城乡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与管理机制也是不同的,因而出现了目前明显的城乡公共品差距现象[14]。张军、叶文辉等学者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制前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分析,发现尽管原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在家庭承包制改革后已基本失效,却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诱致性变迁”仍然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15,16]。为此,有学者提出,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也应呈现出多元化状态,由以前的以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为主,逐渐过渡到政府、私人、慈善组织等多方参与的供给结构中来[17]。另有一些很多学者也表示,政府虽然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主体,但绝对不应该是唯一的供给主体。林鹏生依据公共财政理论和农村公共产品中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提议可以让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来,采用政府与市场混合提供的方式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18]。王磊则借用交易费用理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变迁的原因、条件、类型及效应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建立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制度变迁模型阐释了供给主体变迁的策略选择[19]。他认为,多个供给主体的存在不仅可以替政府分担一些职责,而且还能相互之间彼此监督,避免出现政府垄断等现象。
为了能够增加农村供给产品的有效供给以及减轻农民所负有的重担,叶兴庆等提出了实行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进行“费”改“税”以及将投资主体进行多元化等一系列期望能够改革农村公共产品决策制度与农村公共产品筹资制度的新思路[20]。而徐增阳指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若要完成从“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改变,就要构建一个以需求为导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从而逐渐建立农民公共需求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机制[21]。为此,有的学者直接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角度出发,指出农民应当利用专门的组织或者协会直接参与到供给机制的决策中,以便及时充分地表明其对公共产品的选择与偏好[22]。嘉蓉梅认为,只有从依赖农民自主解决向以国家为导向的政策目标转变,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使每个农村居民都能享受到最基础的国民待遇,才能改善存在于城乡之间不均衡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23]。
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上,熊巍认为,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型的假设前提条件在我国的农村地区还不完善,因此,相对来说,运用次优论模型去指导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才是比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方式[24]。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效率问题也一直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谢元涛等人以福利经济学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发现公平对促进效率以及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25]。王俊霞等人通过标准划分法,建立了一个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26]。徐崇波等人则提出以各地方政府生产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产出效率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提升状况效率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绩效评估的综合指标[27]。也有的学者认为,若要提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公平程度,由于多种条件的限制,相对于其他的公平观念来说,最适合的莫过于以“免于嫉妒”或“无嫉妒公平”为特征的公平观了。不过在此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取向绝不是使农村与城市在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上完全一致的标准,这是不现实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事情,所以我们要丢掉类似“城乡一体化就是城乡等同化”等不切实际的一些观点。只有与农民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实际偏好相适应,努力减小城乡以及各区域之间的差距,持续降低落后区域农民心理的嫉妒指数或不公平感,达到全社会在无嫉妒公平观下的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基本均衡,这才是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可行之计,也恰好符合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与政策创新的根本目的[28]。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梳理,可以清楚地看到,学术界对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方面的研究还是较为全面与系统的。由于在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也是经历了一个从落后到与城市基本相同的发展历程,因此西方学者有关农村公共产品问题的理论、观点与政策的选择的很多研究对于我们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由于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行城乡一体化的发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会更加科学,促进供给水平提不断升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政策会更加有效,最终必定会达到农民满意的程度和城乡一体化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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