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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权思想的逻辑进路——以汉儒、宋儒和明儒为中心的考察

2013-08-15岳天雷

关键词:权变程颐权衡

岳天雷

(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南郑州451191)

经权思想是儒家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历史哲学的重要内容。自从孔子将经权提升为方法论范畴之后,后世儒学家作了诸多诠释和发挥,形成儒学经权思想史。其中,汉儒的“反经合道”说、宋儒程颐的“权便是经”说、朱熹的“经是已定之权,权是未定之经”说和明儒高拱的“经乃有定之权,权乃无定之经”说,是构成儒家经权思想演进的主要逻辑环节、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探讨这一辩证过程的内在逻辑进路,对深化儒家经权思想的研究,把握儒家经权思想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据赵纪彬先生考证,“权”的观念大约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和夏王朝早期,其字形字义发展经历了四个步骤:由“拳力”、“勇力”到“权力”、“能力”,又到“标准”,最后到“权谋”、“权变”。但把“权”提升为方法论范畴,则是春秋末叶的孔子。[1]250-261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2]95可见,“学→道→立→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提升过程,而权衡权度、通权达变①作为中国哲学范畴,“权”具有权衡和权变二义。一般来说,权衡是智慧,权变是方法;权衡是权变的基础,权变是权衡的表现;权衡是权变的更高要求,只有恰当的权衡,才有合格的权变,不然,没有权衡的恰当判断,就不会有正确的权变方法。则是这个过程的最高境界。这个由“学”到“权”的过程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经”②朱熹将“立”训解为“经”。如说:“‘可与立’,便是可与经”;“立便是经。‘可与立’,则能守个经。”(见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的《朱子语类》卷三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992页)的概念,但蕴含着经权相统一的趋向。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权”作为权衡权度的智慧和灵活变通的方法,并不是完全按照由“学”到“权”的逐次提升达到的,即学未必能适道,适道未必能立,立未必能权。这个由“学”到“权”的过程中又内含着经权互悖的趋向。“权”的这两种意蕴分别启发了后儒的两种经权说:前者发展为程颐的“权便是经”说,后者发展为汉儒的“反经合道”说。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经权互悖思想。他在回答淳于髡“嫂溺,则援之以手”的问题时说:“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3]177男女授受不亲,是不易之常礼,但在嫂溺时,若不援手去救,便是豺狼之心;而用援之以手的权变方法救助,则符合儒家仁者爱人之道。在他看来,礼与道相比较,道德伦理比礼仪制度更重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宁可违背常礼,也要实现常道。违背常礼,便是反经,但反经并非不合道理,而是合乎仁者爱人的仁道。“权”就是违礼反经的变通方法。

汉儒以孟子经权互悖思想为基础,进而提出“反经合道”说。《春秋公羊传》桓公十一年记载:“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4]81祭仲是郑国国卿,为郑庄公娶妻邓曼,生太子忽。宋国国卿雍氏也将女儿雍姞嫁给郑庄公为妻,生公子突。鲁桓公十一年(公元前701年)五月,郑庄公死,祭仲立太子忽为昭公。但当时宋强郑弱,宋庄公及其宠信的雍氏想让祭仲立突为郑国国君,于是密谋设计,将路经宋国的祭仲拘捕,并以死亡威胁说:“为我出忽而立突。”如果“祭仲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4]81。在这君与国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在这守经还是反经的两难矛盾中,祭仲深知国重君轻之义,便选择了反经的非常措施,于同年九月迎突归郑,立为厉公。昭公忽只得出走卫国。按照封建宗法制度,立长不立幼是守经,立幼而黜长则是反经。祭仲为使郑国免遭君死国亡的危险,权衡轻重,不惜黜长立幼,出忽立突,反经行权,确保君生国存。故公羊家称赞祭仲为“知权”,肯定其反经行为的合理性。在公羊家看来,行权可以反经,但必须合道。所谓反经,即是违反封建礼仪制度;所谓合道,是指符合宇宙本体之道。因此,经与道的关系是:道在经之上,道为主,经为从;经从属于道,即一般原则服从于更为普遍的本体之道。据此,公羊家对权作了如下界定:“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4]81

董仲舒把祭仲行权诠解为“前枉而后义者,谓之中权”[5]60。“前枉”即是反经,“后义”即是“然后有善者”。他说:“夫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虽死亡,终弗为也。”[6]79反经之权有“在可以然之域”和“不在可以然之域”两种情况。只有“在可以然之域”,才“可与适权矣”。在经权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就需要权衡孰轻孰重,这样才能够权相适宜、灵活变通,即“中权”。董仲舒还根据其阴阳理论,进一步论证经权的互悖性。他说:“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6]75以阴阳配经权,既有经南权北、经盛权末、经显权隐、经顺权逆等性质上的差别,又有“先经而后权,贵阳而贱阴”[7]327的贵贱等级上的差异。在他看来:权作为灵活变通的方法,对守经而言是反经;但行权的后果必须是“善”,否则就不能称为权。《淮南子》继承了公羊家董仲舒的观点,说:“权者,圣人之所独见也。故忤而后合者,谓之知权;合而后舛者,谓之不知权。”[8]223反经而后合道谓之知权,守经而后背道谓之不知权,“唯圣人为能知权”[8]221。总之,汉儒提出权变可以“反经”,但对权变的后果作了严格限制,即必须符合以“义”或“善”为内涵的道德价值标准。

汉儒提出经权互悖的“反经合道”说,是与汉初黄老道学盛行的学术氛围密不可分的。汉儒在道学思想氛围中,站在道学的立场上,否认经的神圣性、绝对性和至上性,论证反经的合理性、合法性,提升权衡权变的地位和价值,其原因就在于汉儒之“道”并非纯粹的儒家之道,而是吸纳了黄老道家“道生天地”①如《老子》言:“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道生之,德畜之,物行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生天地万物的过程是:“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见高亨的《老子注译》第四章、第五十一章、第四十二章,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7页、第113页、第98页)的本体之道的观念,从而表现出援道入儒、以道释儒的相容精神或综合趋向②对此,杨国荣先生以董仲舒为例作了明确说明:“董仲舒既以儒家为本位,同时又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各家。后者不仅表现在援法入儒,而且体现于对墨、阴阳、五行、黄老等诸家的吐纳之上;诚如不少论者所指出的,董仲舒对天道和人道的考察,多方面地吸取了从先秦到汉初的各家之说,从而展现了一种相容的精神。相对于先秦诸子各树一帜、彼此相辟而言,汉代思想家更多地表现出综合的趋向与沟通的胸怀,后者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天下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的时代特点。”(见杨国荣的《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的历史衍化及其现代转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1页)由此可见,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代公羊家的权说存在着援道入儒、吸纳黄老道家思想的情况。。在汉儒那里,“道”作为形而上的宇宙本体范畴,是高于经、大于经的。“道”是宇宙的最高法则,而经只是“道”体现在政治领域、伦理领域中的一般原则,即政治制度、宗法制度、三纲五常、伦理道德。因此,在汉儒看来,权变可以“反经”,但必须“合道”。这种褒权贬经,甚至权主经从的“反经合道”说,必然遭到宋儒程颐的严厉批判。

首先,与汉儒秉持“道学”立场不同,程颐站在“理学”的立场上,将“天理”视为本体性、普遍性范畴③在二程哲学中,“天理”作为本体论范畴,具有总体性、形上性和普遍性之特征。如说:“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见《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王孝鱼点校.《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0页)又说:“天下之事归于一是,是乃理也。”(见《河南程氏外书》卷一,《二程集》,第351页)“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见《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二程集》,第193页)“今一言以蔽之曰,万物一理耳。”(见《河南程氏粹言》卷一,《二程集》,第1180页),而经只是“天理”在政治、伦理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因此,他不能容忍汉儒用儒家之外的原则即“道”对经的否定、背反和僭越,动摇经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否则就必然使权流于“变诈”或“权术”,从而背离儒家思想的逻辑轨道。其次,汉儒将权视为“反经”的权变或方法,而程颐则更明确地强调权的权衡、衡量或权量之义。如他在阐释《论语》“可与共学”章时说:“‘权’与权衡之权同,秤物而知其轻重者也。人无权衡,则不能知轻重。”[9]384“权之为言,秤轻重之义也。”[10]1205“权只是秤锤,秤量轻重。”[11]234在他看来,权衡是权变的更高要求,只有恰当的权衡,才有合格的权变。如果没有权衡的恰当判断,就不会有正确的权变方法。从下文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再次,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公羊家虽然将儒学推向独尊地位,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但为了更化改制,重建汉代大一统,不得不突破经的限制而提升权的地位和价值。而程颐所处的北宋则是自魏晋以来老庄之学盛行、佛教风靡的时代,为了抗拒佛老对儒学的侵蚀,重新确立儒家的正统地位,他不得不吸纳佛老而又改造佛老,甚至批判佛老,以维护儒家之经的尊崇地位,遏制权对经的否定、背反和僭越。

正是上述学术立场、对权范畴内涵的训解及其面临时代课题之不同,使程颐对汉儒的“反经合道”说和老子的“权诈之术”说力持批判态度。先看对汉儒的批判。他说:“汉儒以反经合道为权,故有‘权变’、‘权术’之论,皆非也。”[12]116“世之学者,未尝知权之义,于理所不可,则曰姑从权,是以权为变诈之术而已也。”[10]1176“古今多错用权字,才说权,便是变诈或权术。”[11]234再看对老子的驳斥。他说:“老氏之学,更挟些权诈,若言与之乃意在取之,张之乃意在翕之,又大意在愚其民而自智,然则秦之愚黔首,其术盖亦出于此。”[13]152“予夺翕张,理所有也,而老子之言非也。与之之意,乃在乎取之;张之之意,乃在乎翕之,权诈之术也。”“老子语道德而杂权诈,本末舛矣。申、韩、张(仪)、苏(秦)皆其流之弊也。申、韩原道德之意而为刑名,后世犹或师之。苏、张得权诈之说而为纵横,其失益远矣,今以无传焉。”[10]1181,1180在程颐看来,汉儒、老子以权为“权诈之术”或“权术”,是对权的严重曲解。汉儒“以反经合道为权”必然流于“变诈之术”,老子“语道德”(即“经”)又挟杂权诈之术,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片面强调经权对立互悖的性质,削弱了经(“道德”)对权的主导、制约作用,在权衡权变实践中摆脱了经的限制,否定经的绝对性、至上性和神圣性。这正是造成后世以行权为借口而离经叛道、犯上作乱的重要理论根源。正如朱熹所说:“伊川见汉儒只管言反经是权,恐后世无忌惮者皆得借权以自饰,因有此论耳。”[14]989

程颐的学术使命就在于消解汉儒为反经寻找合道的理论根源,消除老子“语道德而杂权诈”的思想基础,遏制后世借权以自饰而离经叛道、犯上作乱的异端倾向,维护经的绝对性、至上性和神圣性。因此,他明确提出与汉儒“反经合道”说相对峙的“权便是经”说。他说:“今人说权不是经,便是经也。”[11]234“权只是经也。自汉以下,无人识权字。”[12]116这一经权说旨在通过对经权同一性、一致性的论证,说明权衡权变不能离经,更不能反经,而必须以权行经,以权济经,即维护经的绝对地位和根本原则;但这一命题实际上又蕴含着把权提升到经的高度的可能,肯定权衡权变的政治和道德价值,论证权衡轻重和权变方法的必要性、合法性的意蕴。

那么,程颐是如何通过论证经权的同一性、一致性而得出“权便是经”的结论的呢?

其一,就经权范畴的内涵来看,程颐是通过把经对权的规范或主导作用绝对化,限制权衡权变的效用范围,使权等同于经或提升为经的。何谓“经”?他说:“庸只是常,犹言中者是大中也,庸者是定理也。定理者,天下不易之理也,是经也。”[13]160“经”是不易之理,即“定理”。作为“定理”,“经”在政治哲学上是指既定的永恒不变的原则,在时代内涵上是指封建社会的大纲大法,即政治制度、宗法制度、伦理道德及纲常名教等。经之为“定”,明显地体现出经的绝对性、永恒性、不变性的特点:“经者,百世所不变也。”[15]1157何谓“权”?他认为,权只是在经所不及处采取的应急措施或权宜之计,即权衡轻重利弊以通其变,以补经之不足。他以汉文帝杀薄昭当与不当为例说:“汉文帝杀薄昭,李德裕以为杀之不当,温公以为杀之当,说皆未是。据史,不见他所以杀之之故,须是权事势轻重论之。不知当时薄昭有罪,汉使人治之,因杀汉使也;还是薄昭与汉使饮酒,因忿怒而致杀之也?汉文帝杀薄昭,而太后不安,奈何?既杀之,太后不食而死,奈何?若汉治其罪而杀汉使,太后虽不安,不可免也。须权他那个轻,那个重,然后论他杀得当与不当也。论事须着用权。古今多错用权字,才说权,便是变诈或权术。不知权只是经所不及者。”[11]234在他看来,作为定理之经只是大纲大法,不能完全规范变化多端的“事势”,因而在具体运用中就会出现不足或不及的情况,而权就是在经所不足或不及处采取的灵活变通的方法或应急措施,从而达到对“事势”轻重利弊的正确判断和恰当处置。可见,经作为永恒不变的原则和大纲大法,决定或制约着权衡权变,而权衡权变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所许可的范围之内,不许超越。否则,就会使权陷入变诈之术,从而丧失行权的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这即是朱熹所概括的“常则守经,变则行权”。显然,程颐是通过把经对权的规范作用绝对化,限定行权的效用范围,使权等同于经、提升为经的。

其二,从经权关系上说,程颐把“义”视为连接经与权的纽带、贯通的桥梁,从而得出“权便是经”的结论。何谓“义”?《礼记》言:“义者,宜也,尊贤为大。”[16]1629孟子说:“敬长,义也。”[17]307“义之实,从兄是也。”[18]183可见,义即是适宜,即符合儒家以“尊贤”、“敬长”、“从兄”为主要内容的伦理纲常和道德规范。就此而言,义同经的时代内涵是完全一致的。从义与权的关系来看,权既然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或应急措施,以此达到对事势的正确判断和恰当处置,当然这亦是适宜。故此,程颐说:“何物为权,义也。”[13]164“夫临事之际,称轻重而处之以合于义,是之谓权,岂拂经之道哉?”[10]1176如果权量轻重“以合于义”,那么权岂有违背“经之道”?既不违背“经之道”,怎能以“反经合道”为权?故权便是经。“权量轻重,使之合义,才合义,便是经也。今人说权不是经,便是经也。”[11]234在这里,他实际上是把经与权视为“义”的两种不同属性:经体现出“义”的伦理纲常和道德规范等永恒不变的属性,权则表现出“义”在不同境遇中灵活变通的属性。既然经权都是“义”的体现或表现,那么“义”就成为二者连接的纽带、贯通的桥梁,从而使权等同于经,把权提升为经。关于这一点,朱熹有其明确阐述:“‘义’字大,自包得经与权,自在经与权过接处。”“经自是义,权亦是义,义字兼经、权而用之。”[14]995“义可以总括得经、权,可不将来对权。义当守经,则守经;义当用权,则用权。所以谓义可以总括得经权。”[14]990可见,程颐通过经权同一性的论证,试图克服汉儒“反经合道”说只见经权对立不见其统一的片面性,消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有其合理因素。然而,这种同一性则是只见同一不见对立的绝对同一性,把权直接等同于经①高拱说:“程(颐)则言其一事,然而非一物也。”“故谓‘衡即是权,权即是衡’,不可也。”(见《问辨录》卷六《论语》,《高拱全集》,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163、1162页),抹杀二者间的确定界限②朱熹说:“经与权,须还他中央有个界分。如程先生说,则无界分矣。”“伊川说权,便道权只在经里面。”(见《朱子语类》卷三十七,第988、991页),甚至取消权的相对独立性③朱熹说:“若如伊川说,便用废了那权字始得。”(见《朱子语类》卷三十七,第994页)。这样,程颐的“权便是经”说同汉儒的“反经合道”说一样,又陷入另一极端的片面性。可见,程颐的“权便是经”说虽然内蕴着以权济经、以权行经的经权同一性的合理因素,但对汉儒“反经合道”说的批判却有矫枉过正之偏颇。

总之,程颐的“权便是经”说强调经的绝对性、至上性和神圣性,试图以经权的绝对同一消解汉儒为反经寻找合道的理论依据,避免后世以行权为借口而离经叛道、犯上作乱的异端倾向。这种对经的强化和尊崇,不仅使程颐的经权说显现出经学独断论倾向,而且也使儒家的经权说由肯定阶段发展到否定阶段。

针对汉儒和程颐经权观的紧张或冲突,朱熹和高拱站在辩证否定的立场上,对二者的经权观提出批评。朱熹说:“汉儒谓‘权者,反经合道’,却是权与经全然相反,伊川非之,是矣;然却又曰‘其实未尝反经’,权与经又却是一个,略无分别,恐如此又不得。”[14]991“若说权自权,经自经,不相干涉,固不可。若说事须用权,经须权而行,权只是经,则权与经又全无分别。”[14]992高拱认为,汉儒和程颐的经权说是“且开且合,而不得其理也”[19]1159。“若曰‘反经可以合道’,是谓背其星子而可以得其分两也,有是理乎?其说经权二字,非惟原无分晓,纵使其不流于变诈,亦自不是权也。”[19]1160“谓权不离经也则可,而曰‘权即是经’,是曰‘权即是衡’也,则不可。”[19]1163可见,朱、高对汉儒和程颐的经权观均持批判态度。

朱、高的学术使命就在于克服汉儒、程颐的理论缺陷,运用中国传统的体用思维方式,进行否定之否定,即融会贯通,辩证否定,从而构筑起“经是已定之权,权是未定之经”或“经乃有定之权,权乃无定之经”的辩证经权观。

就经与权的差异或对待而言,其一,经权有体与用、秤衡与秤锤之分。经是体,是秤衡;权是用,是秤锤。朱熹说:“权,秤锤也,称物轻重而往来以取中者也。”[20]284又说:“经与权,须还他中央有个界分。”[14]988“权与经,不可谓是一件物事。毕竟权自是权,经自是经。”[14]987高拱亦谓:“夫权者,何也?秤锤也。秤之为物,有衡有权。衡也者,为铢、为两、为斤、为钧、为石,其体无弗具也,然不能自为用也。权也者,铢则为之铢,两则为之两,斤则为之斤,钧则为之钧,石则为之石,往来取中,至于千亿而不穷,其用无弗周也,然必有衡而后可用也。”[19]1161-1162经即是秤衡,秤衡上有铢、两、斤、钧、石等度量标志,这犹如事物的本体,本体自是本体,而不能独自为用;权即是秤锤,其作用是使本体之经的铢、两、斤、钧、石得以体现或实现,由体而转化为用。可见,经与权有衡之体与锤之用的差别和对立。

其二,经权有本与末、原则性与灵活性之别。经是本,具有原则性或稳定性;权是末,具有灵活性或趋时性。朱熹说:“权与经岂容无辨……然经毕竟是常,权毕竟是变。”[14]989“权得其中,固是与经不异,毕竟权可暂而不可常。”[14]990高拱也说:“经也者,立本者也,犹之衡也;权也者,趋时者也,[犹之锤也]。”[19]1162在他们看来,经作为典章制度的原则性,必须坚持,不能改变,这是立国之本。“经只是一个大纲……且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此是经常之道,如何动得!”[14]992“且如君臣兄弟,是天地之常经,不可易者。”[14]990而权作为实施封建典章制度的方法和手段,又必须运用,不可取消,这是根据经所不及而采取的灵活处置的重要举措。“盖经者只是存得个大法,正当底道理而已。盖精微曲折处,固非经之所能尽也。所谓权者,于精微曲折处曲尽其宜,以济经之所不及耳。”[14]992可见,经为本,具有原则性或稳定性;权为末,具有灵活性或趋时性。因此,经权有原则稳定之本与灵活趋时之末的差异和对立。

其三,经权又有“有定”与“无定”、永恒性与变通性之异。经作为封建典章制度是有定的,即永恒性;而权作为实施封建典章制度的方法和手段则是无定的,即变通性。朱熹说:经权“固是不同。经是万世常行之道,权是不得已而用之,大概不可用时多。”[14]989“盖天下有万世不易之常理,又有权一时之变者。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此常理也;有不得已处,即是变也。”[21]1365高拱也说:“经者,秤之衡也,斤两各具星子,有定而不可易。如父子之必亲,君臣之必义,以至其它,莫不皆然者也。权[者],秤之锤也,往来取中,变通而不穷。如亲务得乎亲之正,义务得乎义之正,以至其它,莫不皆然者也。”[19]1159经是定理,权是应用。经作为“万世常行之道”,是在正常时期解决各种矛盾的普遍有效的规范,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这是经,犹如秤衡上显示斤、两的星子,确定而不可变易,因此,经是超越时代的“常行道理”,具有永恒性特征;而权作为“不得已而用之”,是在非常时期面对不能两全问题所采取的特殊方法和举措,如行亲务得其正,行义务得其正,这犹如秤锤在秤衡的星子上往复移动,取其适中,变通而不穷其用。“经是经,权是权。且如‘冬日则饮汤,夏日则饮水’,此是经也。有时天之气变,则冬日须着饮水,夏日须着饮汤,此是权也。权是碍着经行不得处,方使用得,然却依前是常理,只是不可数数用。”[14]993权是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或权宜之计。显然,经权又有有定与无定、永恒性与变通性的差异和对立。总之,经权虽在“毫厘之间,亦当有辨”[14]991。

在朱、高看来,经与权既有差异性,又有统一性。

其一,经与权相互依存,不可分离。朱熹说:“权与经须有异处。虽有异,而权实不离乎经也。”[14]992“只是虽是权,依旧不离那经,权只是经之变。”[9]994“权与经固是两义。然论权而全离乎经,则不是。”[14]991“事有必不得已处,经所行不得处,也只得反经,依旧不离乎经耳,所以贵乎权也。”[14]992高拱也说:“权自是权,固也,然不离经也;经自是经,固也,然非权不能行也。”[19]1160“谓‘衡即是权,权即是衡’,不可也;然使衡离于权,权离于衡,亦不可也。盖衡以权为用,权非用于衡,无所用之;分之则二物,而合之则一事也。”[19]1162经与权作为矛盾的对立面,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典章制度的原则性和具体实施的灵活性,政治伦理规范的稳定性和发展的变动性,都是相互依赖、常相为用的。因此,经与权“无常无变,无大无小,常相为用,而不得以相离”[19]1159。

其二,经与权相互包含,相互贯通,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朱熹说:“合于权,便是经在其中。”[14]990“经自经,权自权。但经有不可行处,而至于用权,此权所以合经也。”[14]987“须是分别经、权自是两物,到得合于权,便自与经无异。”[14]990“权者,乃是到这地头,道理合当凭地做,故虽异于经,而实亦经也。”[14]988这就是说,行权必须符合“道”,而“道”又内含原则性或普遍性之经。这种“经合于权”,“权合于经”,具有以经用权、以权行经或经中有权、权中有经的意涵。“权者即是经之要妙处也。”[14]992高拱也说:“故有言衡而不言权者焉,如曰‘律度量衡’是也,然而权在其中也。有言权而不言衡者焉,如曰‘权然后知轻重’是也,然而衡在其中也。何者?二物而一事者也。”[19]1162权在衡(经)中,因其权在衡中,所以言衡(如“律度量衡”)就包含着权而不言权。反之,衡(经)在权中,亦因其衡在权中,所以言权(如“权然后知轻重”)就渗透着衡而不言衡。经与权喻示着衡与锤两种不同物体,有其差异性,但二者又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渗互涵,相辅相成。“圣人言权不言经,非遗之也,言权而经在其中也。”[19]1162经中有权,权中有经,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

其三,经与权在一定条件下又相互过渡、相互转化。朱熹言:“经是已定之权,权是未定之经。”[14]989高拱亦言:“盖经乃有定之权,权乃无定之经。”[19]1160这就是说,经是已定、有定之权,权是未定、无定之经。这里的权,是指在政治实践和道德践履中的方法和措施。这种权本来是未定或无定的,具有多变性和灵活性,但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概括和总结,把政治实践和道德践履的方法和措施提升为一种原则和制度,就成为已定、有定之经,使之具有原则性和固定性。这里的经,是指政治实践、道德践履的原则和制度,这本来是已定或有定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方法和措施又可加以具体的灵活的运用,这样本来已定、有定之经又转化为未定、无定之权。在他们看来,经与权、已定与未定、有定与无定的关系不是固定的、绝对的,而是辩证的、相对的,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过渡,相互转化。未定、无定之权可以转化为已定、有定之权,即经;已定、有定之经又可以转化为未定、无定之经,即权。

由上可以看出,朱熹、高拱力图消解汉宋儒家经权观的紧张和冲突,既汲取其长,又避免其短,并加以融会贯通,建构起对立统一的辩证经权观。他们这种综合创新的努力,不仅化解了汉宋经权观之间的矛盾,而且大大提升了儒家经权思辨水平。

总之,从汉儒的“反经合道”说到程颐的“权便是经”说,再到朱熹的“经是已定之权,权是未定之经”说和高拱的“经乃有定之权,权乃无定之经”说,是构成儒家经权观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也是正、反、合的逻辑展开过程。如果说汉儒的“反经合道”说处于肯定阶段(正),程颐的“权便是经”说是对汉儒经权观的否定,从而发展到否定阶段(反),那么朱熹的“经是已定之权,权是未定之经”说和高拱的“经乃有定之权,权乃无定之经”说则是对程颐经权观的再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合)。汉儒、宋儒和明儒经权观发展的三个阶段两度否定,使儒家的经权观呈现出相对完整的周期,也显现出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规律。诚如赵纪彬先生所言:“汉人提出‘反经合道’说,宋人群起而攻之;宋人提出‘常则守经,变则行权’说,清人又反对宋人,回过头来复活并发展了汉人的‘反经合道’说。权说史上这三个相互訾应的环节,恰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1]261此论甚确。

[1]赵纪彬.释权——《中国权说史略·绪论》初稿[M]//李慎仪.困知二录.北京:中华书局,1991:250—261.

[2]孔子.论语·子罕[M]//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

[3]孟子.孟子·离娄上[M]//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

[4]春秋公羊传·桓公十一年[M]//刘尚慈.春秋公羊传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

[5]董仲舒.春秋繁露·竹林[M]//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

[6]董仲舒.春秋繁露·玉英[M]//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

[7]董仲舒.春秋繁露·阳尊阴卑[M]//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

[8]刘安.淮南子·汜论训[M]//刘安.诸子集成(7)·淮南子注.高诱,注.上海:上海书店影印本,1986.

[9]程颐.河南程氏外书:卷六[M]//王孝鱼.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

[10]程颐.河南程氏粹言:卷一[M]//王孝鱼.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

[11]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M]//王孝鱼.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

[12]朱熹.论语集注·子罕[M]//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

[13]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五[M]//王孝鱼.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

[14]朱熹.朱子语类:卷三十七[M].北京:中华书局,1994.

[15]程颐.河南程氏经说:卷八[M]//王孝鱼.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

[16]礼记·中庸[M]//阮元.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8.

[17]孟子.孟子·告子上[M]//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

[19]孟子.孟子·离娄下[M]//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

[20]高拱.问辨录:卷六[M]//岳金西,岳天雷.高拱全集.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

[21]朱熹.孟子集注·离娄上[M]//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

[22]朱熹.朱子语类:卷五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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