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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文化视域下检察文化传承述论

2013-08-15李继东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齐国管子检察

李继东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检察院,山东 淄博 255200)

齐文化以其尚变革、重开放、尚法制、重兼容的特点在历史上独树一帜,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源头之一,其思想精髓已深深积淀于民族精神、心理结构、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之中。近年来,学者们对齐文化的研究兴趣不断提高,一系列齐文化研究专著和数以千计的学术论文相继出版,并已先后开辟出齐国军事、经济管理、科技、法制、文化综合研究以及稷下学、管子学等诸多方向和门类,但未涉及齐文化与检察文化共性的探讨。因此,深入挖掘齐文化与检察文化的结合点,以齐文化借鉴当前的检察文化建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一、齐文化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齐文化概念的界定。对于齐文化概念的认知,到目前为止学界并未达成一致,可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齐文化的上限定在姜太公建立齐国之始,学术界争论不大,然而关于齐文化的下限争议较多,较有影响的有四种观点:“一是战国末期说,二是东汉末期说,三是魏晋时期说,四是两宋时期说”[2]。笔者认为齐文化初步形成于姜太公封邦建国,历经西周、春秋、战国、秦朝,直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文化政策的推行。

作为一种文化,一旦形成传统,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就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抵抗力。齐国灭亡后,齐文化作为独立的文化形态已不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齐文化已消亡,主要体现在:齐文化中的阴阳五行学说和黄老之学成为与法家、儒家思想并立的秦末汉初统治思想之一;齐国的博士和封禅等文化制度在秦汉得到继承和发展;齐地的风俗习尚在长时期内得到了保存。[3]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用国家的力量推行独尊儒术的政策后,齐文化逐渐渗入到以儒学为主体的文化主流中去。虽然此后齐文化一部分演化为经学和谶纬,一部分演化为道家思想,一部分演化为世俗文化,但已丧失了独立的文化形态。

(二)齐文化的基本特征。得益于齐国地理环境和和齐国统治者开放务实的治国策略,齐文化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区域文化特色,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齐立国之初以融合周夷文化作为意识形态,在吸收周文化敬天保民思想和东夷文化中原始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出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六韬·文师》中首次提出了“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4]的“百姓天下观”,认为“天下”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为全体百姓所共有,这就极大突破了周礼“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君王天下观”,体现出极为可贵的民主思想萌芽。这种“百姓天下观”为后世所传承,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不绝如缕的社会思想,后世不断有思想家提出“以天下之权,寄天下之人”[5]的论述。

基于富国强兵、争夺霸业的需求,齐国政治家承认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发展、国家兴亡的重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把执政为民作为突出的价值。管仲提出“齐国百姓,公之本也”[6],“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7],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说法。晏婴也提出“以民为本”[8]。正是基于民为邦本的认识,管仲在改革内政时将士农工商四民作为国之“石民”,即基石之民,并主张施政要以顺应民心作为根本出发点,“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9]。

2、关注民生的义利观。齐文化中的以人为本和爱民思想落实在现实环境中,就是其“利民”、“富民”和“爱民”思想。齐文化中更多地强调“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即站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充分肯定物质利益对社会生活的决定性作用。如《管子》从人性论的角度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因此人民追求物质利益的行为就应得到肯定。齐文化也谈仁义道德,但并非停留在思想层面的说教,而是与现实中的民众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天有时,地有财,能与人共之者,仁也”,“与人同忧、同乐、同好、同恶者,义也”,“能生利者,道也”,“免人之死,解人之难,救人之患,济人之急者,德也”。[10]可见,齐文化中的“仁义道德”充分展现了齐文化蕴含的唯物主义的思想光辉,体现了对百姓生活疾苦的关注。

齐文化承认人民追求利益“如水之走下”,主张通过“富民”而实现国家富强,因此《管子》中提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民贫则难治也”[11]。同时,在“富民”的基础上倡导“爱民”,提出“众者爱之则亲,利之则至。故明君设利以致之,明爱以亲之。徒利而不爱,则众至而不亲;徒爱而不利,则众亲而不至”[12]。在具体措施上,提出了六兴之德,即“厚其生”、“输之以财”、“遗之以利”、“宽其政”、“匡其急”、“振其穷”[13]的民生理论,并针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推行五行九惠之教,如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可有一子免除征役,每年由政府供养三个月肉食;80岁以上的老人,两子免除征役,每月有肉食供养,从衣、食、住、行等具体细节上处处体现了对民众生活的关怀。

3、德法并重的法治观。齐文化有别于先秦儒学与秦晋法家,创造出有别于“王道”、主张法治与德治统一的“霸道”思想。一方面突出法治的重要作用,“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强调法制是其他上层建筑的本原,认为“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14]、“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15],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命题。同时,强调礼仪乃“民之纪”,认为“纪乱则民失,乱纪失民,危道也”[16],并主张将德治教化摆在与法治同样重要的地位,“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17]。齐国虽然最终被秦国灭亡,但齐文化所创立的德法并重的治国思想却能创造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的共赢局面,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进入汉代后,德法并重为统治者采用,衍生出儒法道并容的治国思想,即所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18]。

4、兼容并包的人才观。《管子》所说的“天之裁大,故能兼覆万物;地之裁大,故能兼载万物……海不辞水,故能成其大;山不辞土石,故能成其高;明主不厌人,故能成其众;士不厌学,故能成其圣”[19],正是展现了齐文化以海纳百川的博大胸怀对各种文化元素兼收并蓄的态度。齐文化的开放与兼容表现在人才观上就是不拘一格地吸引人才、多措并举地培养人才。齐文化不仅重视人才,更是将人才提高到关乎社稷存亡的高度。“得人则国存,失人则国亡”、“争天下者,必先争人”、“得天下之众者王,得其半者霸”[20]之类的提法在齐文化的典籍中屡见不鲜。

一方面,齐文化重视培养人才,并将人才培养视作一个长期的过程,提出“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21]。另一方面,人才的使用不局限于贵族和国人之中,而是着眼于全天下地吸引人才,提出“为国不能来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则国不可成”[22],“善者用非有,使非人”[23],这对打破世卿世禄制,扩大选才的范围具有积极意义。正是齐文化兼容并包的人才思想和建立起来的人才选拔、培养和考核的各项机制,使齐国在各个时期均汇集了一批贤人异士,正如后人所说“览天下诸侯宾客,言齐能致天下贤士也”[24]。

二、齐文化思想精髓对中国当代检察文化的借鉴

自2003年高检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提出“检察文化建设”的目标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察文化的内涵和形式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却存在缺乏精神内涵的突出问题,各自为战、盲目建设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往往通过选取当地特有的文化符号,然后附会于检察文化品牌之上,甚至“把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等同于机关环境的美化和丰富全体干警的业务生活,一味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离开了检察机关的精神文化建设,单纯的物质文化建设就失去了文化建设的意义”[25]。

笔者认为,检察礼仪、语言、规范等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都应服从和体现检察精神文化理念。只有深入挖掘出体现检察官价值追求的文化理念,才能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源头活水。在检察文化建设中,一方面要充分吸取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积极成分,而不应仅仅局限于检察职权关系中的基本概念、基本价值和基本理论;另一方面充分挖掘地域文化中的有益元素,但又不应把不成体系、不具备深厚文化底蕴的地方名人、景点和历史典故等文化品牌盲目地套用到检察文化之上。

齐文化作为先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主要源头,它所独具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德法并重的治国观念和多元开放的思想观念均呈现出与传统儒家文化的有别的特质,是建筑在工农商多种经济形态之上的文化,具有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文化建设的当代价值。

(一)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服务理念。民生所指乃民心所系,国运所在,“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26]。作为国家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关注民生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点,就必须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真正树立护民、亲民和利民的理念。

要树立护民理念,“见其饥寒,则为之忧;见其劳苦,则为之悲”[27],加大打击侵犯民生犯罪的力度,突出查办损害群众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不断解决影响群众生活的一系列突出问题。要树立亲民理念,对待人民群众“如父母之爱子,如兄之爱弟”[28],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从细节入手,改进执法作风,深入基层了解民生热点,感受民生难点。要树立利民理念,在坚持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同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拓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渠道和空间,推动解决劳动就业、教育卫生、医疗保险等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了宽松和谐的生活环境。

(二)树立德刑并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依法治国是齐文化法治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如《管子》中反复强调“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29]、“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同时,认为“刑罚不足以畏其义,杀戮不足以服其心”,反对严刑峻法。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应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宽严适度,宽严有据。要坚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坚持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刑均衡。要坚持法律范围内宽缓有度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罪分子,若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从轻处理,让其在司法机关的管教、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

(三)树立选贤任能、从优待检的人才理念。尚贤任能和厚禄养士是齐文化贯穿始终两大选人用人原则,从姜太公的“尊贤尚能”到稷下学宫“开第康庄之衢,高门大屋,尊宠之”,都体现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和优厚待遇留住人才的积极思想。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招录制度的改革,来自五湖四海的干警,为了共同的目标加入了检察队伍,但由于工作和地区适应差异,很容易经历思想波动,如果用人机制不健全,不可避免地造成人才的流失。检察机关应广泛借鉴齐文化中尚贤任能的思想,真正破除论资排辈的人才选拔观,大胆提拔使用人才,特别是注意让青年干警多承担重要工作和复杂案件,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实践锻炼的舞台,对于其中工作业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先大胆提拔使用。同时,应始终坚持注重人文关怀,千方百计提高广大干警的工作生活待遇,并从细节入手,从实事做起,关心体贴干警的生活问题。

三、对齐文化中奢靡享乐思想的检讨

齐国建立之初,由于自然环境的恶劣,太公“劝以女工之业,通鱼盐之利”[30],齐国很快实现了国富民强。春秋时期,管仲继续实行“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利”[31]的发展经济的政策,史称齐“冠带天下,丰厚被於他邦”[32]。然而物质的丰富,也造就了齐国的功利主义的发达,加之当国者的提倡,使得奢侈之风逐渐盛行。管仲提倡的侈靡消费观主要目的是刺激消费,但却以“侈乐者也,民之所愿也”[33]的人性论作为出发点,提出“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34],“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35],完全顺从人的自然欲望和社会风气,客观上造成了享乐主义的思想基础。尽管齐国各个时期不断有提倡“审度量,节衣服,俭财用,禁侈泰”[36]的呼吁,但社会上奢靡之风还是愈演愈烈,以致战国时齐国出现“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博蹋鞠者”[37]的现象。后世评价齐地风俗,认为“其俗弥侈,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其失夸奢朋党,言与行缪,虚诈不情,急之则离散,缓之则放纵”[38]。在战国中后期军事压倒一切的形势下,奢侈浮夸的风气消磨了齐人奋发进取的精神,对战争胜负和国家命运产生了致命的影响。

事业的成功要靠艰苦创业来实现。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仅仅三十余年,许多制度和和措施还有待完善,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加快、社会结构变动加剧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需要全体检察人殚精竭虑、奋力拼搏。在检察文化建设中,不仅应广泛吸取齐文化的精髓,还应以齐国后期奢侈失国为戒,摒弃奢靡享乐之风。正如韩非子所说“廉外则可以大任,少欲则能临其众”[39]。落实到单位机关,就要积极完善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合理使用资金和资源。落实到执法行为,就要实现执法规范化,严格办案纪律,提高诉讼效率,提升工作效果,节约司法成本。落实到检察官个体,就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养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

四、结语:将齐文化精髓融入山东检察的灵魂

山东是齐文化的发祥地,因此齐文化是山东地域性文化资源中最突出的优势之一。在过去很长历史时期内,学者们往往把齐文化与鲁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而忽视了齐文化与鲁文化存在的难以兼容的个性。齐文化本身是产生于农、工、商多元经济形态并重环境下的文化形态,与建筑于农业文化之上的鲁文化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异,甚至其许多“早熟”的思想精华在当今时代也具有指导意义,开展齐文化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同时,近年来,以湖北汉阳、广东海珠等地检察机关打造的检察文化品牌,正成为全国检察文化建设中的亮丽风景。坐拥齐文化丰富资源的山东检察机关,也应当在检察文化的浪潮中,擎起齐文化品牌大旗,探索将齐文化的有益元素在检察文化建设中进行创造性转换,将齐文化精髓融入山东检察的灵魂。

[2]宣兆琦,杨宗杰:《齐文化与地域文化研究的若干问题》,《理论学刊》,2007年12月。

[3]参见王志民主编:《齐文化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1月,第101—105页。

[4]“天下之天下”中首个“天下”应如《六韬·大礼》“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为“天下人”之意。

[5]顾炎武:《日知录?守令》

[6]《管子·霸形》

[7]《管子·霸言》

[8]《晏子春秋·内篇问下》

[9]《管子·牧民》

[10]《六韬·文师》

[11]《管子·治国》

[12]《管子·版法解》

[13]《管子·五辅》

[14]《管子·禁藏》

[15]《管子·任法》

[16]《晏子春秋、内谏下第十二》

[17]《管子·任法》

[18]《汉书·元帝纪》

[19]《管子·形势解》

[20]《管子·霸言》

[21]《管子·权修》

[22]《管子·轻重甲》

[23]《管子·地数》

[24]《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25]覃广雄:《关于加强基层院检察文化建设的探讨》,《法治与经济》,2008年21期

[26]《管子·牧民》

[27]《六韬·国务》

[28]《六韬·国务》

[29]《管子·版法解》

[30]《汉书·地理志》

[31]《史记·平准书》

[32]《史记·货殖列传索隐》

[33]《管子·侈靡》

[34]《管子·牧民》

[35]《史记·管晏列传》

[36]《管子·八观》

[37]《战国策·齐策四》

[38]《汉书·地理志下》

[39]《韩非子·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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