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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2013-08-15秦春燕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义务环境保护权利

秦春燕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一、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生态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基础,农业的生态如果遭到破坏,环境如果遭到污染,不但将严重影响我们这一代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还将波及到子孙后代。《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农村环境污染加剧,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显著。从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整体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突出表现在:

1.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还没有很好的划定,对于水源地的调查评估还有待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尚未完善,农村居民对于水源保护的意识还有待提高,离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问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严重影响农村的生态环境,然而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还很不完善,多数村庄没有统一、合格的污水处理设施,随便排放生活污水的现象比较严重。对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还多是采用就地掩埋或者焚烧,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相当严重,缺乏科学、无害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3.农村种植、养殖业污染防治问题。农业生产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原因之一。为了提高产量,农药、化肥的大量施用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各种农业生产所产生的废弃物也没有很好的进行资源化利用,反而进一步使农村生态环境恶化。

4.农村人口控制问题。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的增长与资源的消耗有着直接的关系。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表面上看只是增加了人口的总量,其实是增加了生态环境的负担。

5.乡镇企业污染问题。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乡镇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性,虽然为农村创造了一定的财富,但却以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乡镇企业往往没有相应的防治污染的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料就直接进入生态环境中,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6.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足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对于农村的各项投入也是不遗余力,可是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与其他投入相比就略显不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事关众多方面,是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增加投入,很难有效地支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问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农村居民的参与,然而在广大农村,人们很少有环境保护的意识,追求经济效益成为人们最关心的事情,至于有没有破坏环境、破坏了环境有什么后果则很少有人关心。即使也有人感慨现如今的环境大不如从前,可也不会主动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

8.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完善问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对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重大意义。然而对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修订的基础研究工作还有待加强,还需要研究拟订污染物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管理、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法律的完善将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坚实的保障,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向着规范化前进。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1.可持续发展的内涵。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Gro Harlen Brundtland)主持并作专题报告 《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式的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一个充满贫困和不平等的世界是很容易发生生态危机和其他危机的。贫困本身就是最大的污染。

(2)人们的消费标准和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可能的范围内。

(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求的能力。

(4)人口增长会给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可持续发展要求:为了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把大气质量、水和其他自然因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耗竭减少至最小程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少地妨碍将来的选择。

(7)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动植物的物种。

2.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把可持续发展原则应用于农业的发展,便形成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8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洲议会通过的《可持续农业研究教育法》首次提出“可持续农业”的概念。《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了中国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而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也必然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可持续发展农业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农业发展道路,强调在不损害生态环境、不牺牲未来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农业技术创新、结构变革和制度创新等手段,来实现对农业资源合理的利用,提高农业的生产力,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质量。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就意味着农村资源的流失,农村资源的流失就打破了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的稀缺性注定了要想进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护好生态环境。

三、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包含了方方面面的内容,相当的复杂,处理起来并不简单,国家和政府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方面做了许多努力和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诸如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完善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科技支撑、发展环保产业、加大投入力度、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部门协同推进环境保护等农村生态环境的各种保护措施中,本文重点探讨法律手段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法律通过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涉及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这些因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和调整,在处理起来显然更加方便、有效。人们只有明确了各自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从而达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1.权利的赋予和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管权力以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却忽略了普通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作用。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福祉,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决定了他们必须要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之中,所以他们应当享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权利,比如环境权、公众参与权、知情权、提起环境诉讼的权利等等。另外,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应当保障权利的有效行使,“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权利行使的渠道畅通,才有可能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2.义务的确定和履行。有权利则对应的是有义务。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每个人在享受社会提供的种种生活条件的同时,也相应地负有保护我们所赖以生存的环境的义务,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地破坏生态环境,都有义务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体地讲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的义务、污染物排放申报义务、排污费缴纳义务、防治污染设施建设义务等。规定这些义务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

3.责任的明确和承担。责任是在人们违反义务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规定责任是为了在人们违反义务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进行弥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是一样,然而要求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对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来震慑和警醒人们,最终还是希望达到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根本目的。

将人们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责任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明确,法律的强制性就要求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有了强制的约束和可靠的依据,人们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才不至于盲目和混乱,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率就会大大提升。

四、结束语

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尚不完善,投入仍然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监管能力相对滞后,这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则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有些方面的立法甚至是缺失,但是国家和政府并没有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到了要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仅靠法律手段还远远不够,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对农村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开发推广适用的综合整治模式与技术,通过这些着力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1]刘斌、张兆刚、霍功编.中国三农问题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2]曹明德.生态法原理[M].人民出版社,2002.

[3]杨戈.走向现代农业——农业现代化与创新[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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