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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的属性及其治理路径探析

2013-08-15叶战备

关键词:网民现实信息

刘 晨,叶战备

(苏州大学 a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b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江苏 苏州 215021)

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为民众的交流和活动提供了广阔的虚拟空间,打破了传统人际关系的时空限制。网络虚拟社会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现实社会的形态存在,成为平行于传统社会的“第二社会”。其扁平化的社会结构为大众热衷,使人们在虚拟空间中拥有广阔的言论表达空间,是当前人们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之一。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止2013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2656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提升了2.0个百分点[1]。虚拟社会规模的急速扩张,给政府社会治理带来了压力,如何构建以现实社会管理为基准,又区别于现实社会的管理机制,积极探索有效的互联网管理模式,切实提高政府管理虚拟社会的能力,已经会持续成为我国政府社会管理的一大课题。

一、虚拟社会的内涵及特征

(一)虚拟社会的内涵

虚拟社会是指虚拟实践的主体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与虚拟现实技术融合的基础上,通过虚拟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以光、电、声、色、影为表现形式,以网络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框架,依托人类以往文明成果,对现实世界和非现实之物进行的数字化编码而构建起来的人文空间。它是人类交流信息、释放情感的新型社会空间[2]。一方面,虚拟社会的本质是现实社会的缩影,是人与人的精神交流,其社会属性的完善是虚拟社会形成的内在根本动机;另一方面,虚拟属性的存在,使虚拟社会在表现形态上区别于“网下”社会,政府需在依托现实社会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对其虚拟属性的管理。

(二)虚拟社会的特征

1.虚拟实在性与匿名性

建立在信息网络技术基础上的虚拟社会,是以数字化符号作为交流载体,其交流主体(通过代码实现存在)、交流客体、存在组织等都不存在物质实体。人们从传统的物理空间转移到网络空间中,隐藏在数字化符号之后从事自己的活动,行使虚拟社会赋予的权利。虚拟社会的主体来源于现实中的网民。网络中的虚拟是存在中介的现实,反应网民的真实性需求,通过互联网折射入虚拟社会,反应现实社会的状况,这种建立在现实需求基础上的虚拟化,即虚拟实在性。

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往往受到既定的外部特征和社会角色等影响亲疏远近。虚拟社会中,网民是以互联网为中介,以网络符号为载体进行互动。以虚假社会面目出现,交流双方难以彼此相识,可以通过虚幻的想象来营造本身及对方的形象,对于另一端的网络使用者来说,你只是一个信息交流者,你在现实社会中的身份对他毫无意义,避免现实交流带来的矛盾与冲突,给予双方安全感。

2.开放性与共享性

虚拟社会的脱域性,使人们的活动没有时间、空间及身份等级的限制,在任何时间,在存在互联网的地方,都可实现人际交流与互动。网络发展的核心动力在于电脑与电脑之间互相连接,通过信息资源的整合,保持开放与共享,使网民可以找到符合本身需求的资料与信息。互联网拥有的资源充分共享与信息自由传输的特征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推动互联网本身发展所需要的内在要求。

3.自治性与自律性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虚拟社会成了一个失去他律强制因素的“自由时空”,它淡化了社会背景、社会控制,突出了人的自律性。在网络社会里,以数字化的信息为中介,网络主体的匿名化和面具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间接关系,社会舆论的作用难以发挥,而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手段[3]。虚拟人依据自身的爱好、兴趣,构建起相对稳定的、自发的虚拟社会共同体。虚拟共同体中没有明显的权威核心,即使网络“领袖”也仅具有民间声望,不具强制管理的权力。网民们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互动的对象,随时可以离开那些使自己感到不舒服的群体与个人,终止与其交往。网络技术让得网民可以不考虑自己的行为给现实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分割了行为与责任之间的直接关系,具有完全的自主权。

4.去中心化特性

与早期的互联网(Web 1.0)时代相比,现在的网络(Web 2.0)信息的来源不再仅仅是由精英人士或专业网站来发布,而是由网民共同参与、权级平等的共同创造的结果。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再受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独立生产信息。网民们的表现欲、想象力、自我意识和深层诉求都能够在网络中得到淋漓尽致的表现和抒写[4]。最终使得每一个网民均成为一个微小且独立的信息提供商,互联网结构更加扁平、内容生产更加多元化。DIY(Do It Yourself)成为虚拟社会信息产生的主流。

二、虚拟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系

虚拟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是一种新生事物,具有本身所独有的运行模式和社会结构特征,是社会发展到网络信息化时代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形式,是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场域的扩展,与传统社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虚拟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

1.社会存在与社会生产方式不同

传统社会以物质生产为基础,以物理实体为存在方式,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虚拟社会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的基础上,以信息生产为基础,通过数字化与符号化方式实现的虚拟存在,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主体活动的时空性发生质变

传统社会人们的活动范围受到时空的限制,仅围绕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社会信息传递时间长,人们无法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周围所发生的状况。虚拟社会通过互联网把整个世界压缩成一部电脑,人与人不存在空间缝隙;信息即时、全面的传播使网民突破国籍、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都可以掌握周边情况。传统社会主体以时间和空间为定位仪,离开时间和空间,社会活动主体的存在就无法被感知,与之相对的是虚拟社会通过对时空的压缩,消解了虚拟活动主体的存在,主体活动的时空性被打破。

3.社会关系的变革

传统社会中人们的关系受地域、地位、经济条件和外在特征等因素的限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层次区分明确(喜欢、融洽、尴尬、愤怒等);虚拟社会的活动主体(网民)以符号为媒介进行活动,相互间的陌生关系及匿名性让网民摆脱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种种枷锁,展现真实的自我,平等自由的交流,实现人们真实的自由权。

(二)虚拟社会与传统现实社会的联系

虚拟社会与传统社会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二者统一于人类社会。一方面现实社会是虚拟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虚拟社会是传统社会在网络中的延伸,依托的网络技术和物理来源于社会,虚拟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现象都可以在传统现实社会中寻找到源头,虚拟社会中的组织团体的建立、人际交往等都是对现实的模仿。另一方面,虚拟社会对传统现实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总体上推动了现实社会的发展。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总额已接近6万亿,截至2011年底我国网络购物的规模已经达到1.94亿元,有效促进了国内消费的增长[5]。人际交往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方便交流的同时丰富了人际交往的形式。

三、虚拟社会治理路径探析

虚拟社会既被称之为“社会”,就需存在相应的规则来保证秩序的正常运转,政府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需规范网络行为,引导网络舆论,维护网络秩序,重构虚拟社会伦理,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但当前人们习惯于把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媒介、新的信息传输手段,从而作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进行管理,用管理现实社会的管理理念和方式管理虚拟社会,这不仅低估了虚拟社会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阻碍[6]。各级政府及官员应打破传统管理思想的羁绊,从源头上重新认识虚拟社会与现实传统社会之间的关系,以现实社会的管理方式为基础,结合虚拟社会本身的独特性,构建适合虚拟社会的新型治理路径。从建立虚拟身份证明制度,构建虚拟伦理秩序、健全网络信息防护系统、舆情疏导机制等方面寻求虚拟社会综合治理路径。

(一)建立虚拟身份证明制度,推行有限网络实名制

依托互联网的虚拟社会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有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给网民的人际交流提供了足够的自由空间;各种利用网络的虚拟身份散布各类谣言、恶意攻击污蔑他人甚至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正常稳定、有序运转造成了威胁[7]。推行网络实名制,对网络用户和服务商实施准入限制,身份验证之后才能够进行交流或其他活动,可以规范和约束网络用户的行为,减少辱骂、污蔑及诽谤,遏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实施网络实名制不代表网民必须以真实姓名进行活动,是一种“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管理机制,网络本身的“FREE”特性没有改变。

1.积极推动有限网络实名制的相关立法

目前网络用户的实名制登记是通过网络运营与服务商办理的,这一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更不具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易遭到质疑。政府应积极展开相关立法调研,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约定》外,也应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专项法的出台,建立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保障制度。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的联邦数据保护专员制度,以法律保护专员的独立运作权;以及其2009年最新增加条款的一些内容,如得到客户明确同意,才可出售客户数据;发生数据丢失事件,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服务商必须逐一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公司方必须事先制订应急方案,一旦发生事故,防范损失扩大;公司只有在行政管理需要时,才能搜集和保存员工个人信息。还可学习韩国的 《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抄,需立足于中国国情,出台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法规。

2.建立专门的网站及个人信用评估制度

信用是参与网络活动的“身份证”,信用评估机制的建立则是身份证明有效性的保证。针对网络中涉及社会公共问题的行为,一方面,政府应利用成熟的评估模式和评估方法,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通过对使用者的现实信用和网络信用的交叉验证,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另一方面,提高评估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建立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提高民众对网络认同的信任度。

3.渐进式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从推行之日起,就面临各方面的社会压力,遭到了“侵犯个人隐私,限制自由言论”声音的反对,民意基础的不坚实使得政府在推行实名制之初效力有限。2010年8月国家工信部要求,9月1日起,凡购买预付费手机卡的用户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由运营商存入系统留档。但是截至2011年6月未进行手机实名登记的用户占比近40%。实名制信息的发布于实施需间隔一定时间,给予公民了解权,韩国2006年底就把实名制立法的信息发布到相关网站,但真正实施是在2009年7月27日,足够的时间让民众来认同一项法律,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推行的阻力。

4.优化配置网民属性

网民属性包括: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收入结构、性别结构等。网络不良事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网民属性或网民结构不合理。如年龄结构方面。依据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年底0-19岁(绝大部分未成年)所占比例25.7%,相比2011年有所下降,但所占比例仍过大,政府应规定未成年人上网须有监护人与网络服务公司鉴定具法律效力的合同,减少接触不良信息的几率;扩大中年层上网比例,尤其是在一些热点事件中发帖的概率,中年层阅历深、考虑全面,不宜做出过于偏激的行为,有利于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降低“沉默的螺旋”现象出现的概率。

(二)构建虚拟伦理秩序

虚拟社会的存在一方面打破现实社会固有的思维模式,推动社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人们开始摆脱现实生活中传统道德理念和价值标准的束缚,人性中的阴暗面得以释放,网络中出现不良现象,导致虚拟社会的无序。为保障虚拟社会的有序进行与发展,政府需要重构伦理秩序,实现网络自律。网络伦理与现实伦理有共通之处,但不能等同于现实伦理,因此政府在构建虚拟伦理时需注意不能混淆。

1.政府倡导,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专门的网络伦理学专业学会组织

全国性专业组织的建立为虚拟伦理秩序的完善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召开有关网络伦理的会议,供相关学者交流,互通有无,推动网络伦理研究的进步;政府需要加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在网络伦理研究方面的支持;鼓励伦理学资深人士精研网络伦理,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和专著。

2.以网民的心理和行为为依托,构建网络规范

吸收传统文化中的优秀伦理,借鉴西方文明的文明成果,建立一套以法律为准则,以共识为基础,有效规范网民行为的非强制性“法律”。

3.培育虚拟社会伦理文化,抵御不良信息的影响

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决定政府不可能像管理现实社会一样及时、准确、有效,易出现管理真空或规范真空,需要形成网民自律文化,进行自我监督和网民自主监督,形成“自主管理、自我负责”的习惯,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则。

(三)建立安全的网络信息防护体系

网络信息安全威胁被人们称之为“达摩克利斯之剑”。虚拟世界疆域的拓展,让网络遭受的攻击渐呈实施门槛低,破坏力巨大,入侵渠道多样化等特征。2012年CNERT共监测发现我国境内52324个网站被植入后门,其中政府网站3016个,较2011年月均分别增长213.7%和93.1%;发现针对我国境内网站的钓鱼页面22308个,接收到网络钓鱼类事件投诉9463个,约占总接受数量的一半[8]。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明显,如何维护网络安全,成为政府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1.倡导正确的网络安全意识

网络用户之所以受到病毒、木马等的攻击,绝大部分原因在于用户出现操作安全失误,并被攻击者所乘。应在思想上把网络资源共享与安全防护相结合,把网络信息安全意识放在首位,在信息的保存和录入等方面严格要求,决定不能心存侥幸心理,尤其对带有重要信息的储存设备的连接。

2.定期维护与更新网络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受本身材质的影响或者其他非人为因素,网络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信息的泄露、丢失等,政府、网络服务商及个人用户应定期进行数据校验、系统备份和防干扰处理等。

3.利用防护技术队网络内容进行安全管理

政府加大各类安全技术的研发,对特定内容信息(网络谣言、黄赌毒、恶意炒作等信息)的动向进行及时控制,并在网络用户和运营商端安装防护软件,对危害社会或国家安全的不良信息进行过滤,保证国家可以及时、准确的对网络安全进行管理。

(四)构建政府舆情疏导机制,尤其是针对网络谣言的疏导体系

微博、博客、论坛等交流工具的出现,使得网络媒介真正实现信息“零时滞”,网络信息开始呈现爆炸式、核裂变式的传播特。为防止频发的网络谣言造成公众民心理恐慌和物质损伤,政府需要及时澄清,避免出现滚雪球式扩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通过微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对于防止谣言扩散、消除社会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一定作用,微博日渐成为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热门工具[9]。

1.建立专业化的网络舆情监测体系

对各种发布和传播谣言的通道和载体进行全时段监控,对网络热点事件,如“房叔、房婶”事件、“山西天脊集团苯胺泄露事件”进行舆情实时汇报并跟踪。建立谣言跟踪系统,实施准确把握谣言产生的诱因、传播过程、发展势态,并及时汇总报送相关政府部门。

2.完善现有的网络谣言疏导体系

网络谣言之所以为大众所接受主要由于网民信息有限性,网民缺乏安全的心理及人本身所具有的从众心理,为此应从信息、心理方面进行有效疏导。克罗斯指出,谣言=(事件)重要性*(事件)模糊性/公众的批判能力[10]。政府要善于利用网络与传统媒介及时披露先关信息,让网民可以全面的了解事件的真相;政府普及专业知识,特别是基本安全知识,提高网民信息的分析和辨别能力。

3.构建突发性网络舆情事件的应急体系

专业化网络事件处理部门的建立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专业化的技术、专业化的人才、专业化的资金支持是应急体系建立的基础,为此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避免网络事件后有心无力现象的出现。

四、结 论

虚拟社会的良性运转需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但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充当主要建设者和管理者角色。我国政府除在网络制度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其自身网络形象也亟待提升。究其原因,不仅仅在于网络的“放大镜”作用,还在于部分官员本身网络能力的阙如。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一少部分官员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当言行以及官德问题频现于网络。另一方面,部分官员网络素养不高,突出表现为:轻视网络民意,逃避网络质疑;惧怕网络舆论,轻疏重堵;官僚意识严重,缺乏平等对话心态;官话连篇,缺乏舆论应对技巧;仅掌握网站的新闻浏览和信息发布技巧;有新型沟通工具,却很少发表言论,成为“僵尸”用户等。

鉴于此,政府一方面要创造提升官员网络素养的环境,加大对他们尤其是主要领导的网络知识培训,避免出现“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现象在互联网时代,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学会在开放的媒体中处理事件,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加强与民众的沟通与交流[11];另一方面,公务人员个体应从理念上适应网络的开放与平等特性,改变等级作风,融入网络,提升网络的应用技巧和能力,经常浏览网络新闻,第一时间掌握民众关心的热点,经常运用微博、社区网站等与民众平等、真诚交流,提升执“网”能力。此外,针对现实官员的一些负面形象问题,应加大惩处力度,坚持全过程、全方位、主动化的监督原则,防止官员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

毋庸讳言,西方发达国家在虚拟社会治理方面有许多可鉴之处。比如美国,就建立了包括立法管理、技术监控、自律引导、市场调节和国际合作五方面协同治理的系统完善的网络管理体系,其总体上是一种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的模式。尽管美国这种相对完善的治理体系对他们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我国公民社会尚不成熟,加之社会制度、价值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我们当务之急还是应坚持政府主导的虚拟社会治理格局。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北京:CNNIC,2013.

[2]王琪,王卫国.虚拟与现实的和谐——虚拟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C]//山东省社会科学界.当代中国:科学发展·共创和谐2007年学术年会文集.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123-126.

[3]杨培芳,廖小伟.信息时代的网络伦理研究概述[J].中国信息世界,2010,(3):15-18.

[4]陈纯柱.网络语言的生成、价值和特征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6-32.

[5]聂林海.电子商务2011年交易总额接近 6亿[EB/OL].(2012-04-19)[2013-08-15].http://tech.hexun.com/2012-04-18/140537317.html.

[6]赵晖.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研究[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5,(5):51-53.

[7]赵志云,钟才顺,钱敏锋.虚拟社会管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204-205.

[8]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2012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综述[EB/OL].(2012-03-09)[2013-08-20].http://202.108.212.119/publish/main/upload/File/2012CNCERTreport(1).

[9]郑宁.2011年下半年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9.

[10]胡钰.大众传播效果[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35-40.

[11]唐美丽,施慧娟.我国网络问政的主要形式及其发展策略[J].阅江学刊,2011,(6):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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