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实证分析
2013-08-15崔炎睿
张 军,崔炎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100078)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订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近两年,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不断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吸收了《规定》内容,正式从立法上确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制度。本文以A市检察机关的讯问工作实践为研究蓝本,通过分析基本数据,总结讯问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推动该项工作科学发展。
一、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立法情况
在修订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理由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法工委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属于侦查行为,侦查阶段的侦查权专属于公安机关,若检察机关进行相关侦查行为,则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故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然而,多数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正当化理由:一是审查批捕期间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意见,有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从而就逮捕必要性问题进行较为全面客观地审查,以确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二是可以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可以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侦查行为,进而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以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三是有助于核实全案证据,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疑点、矛盾证据,排除案件中的合理怀疑,进而作出正确的逮捕决定。鉴于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侦查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听取。
二、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实践情况
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A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根据《规定》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占全市受案总数的17.23%,实际讯问案件占全市受案总数的72.30%。除个别院以外,全市侦监部门在办案中开展讯问工作的比例能够达到90%以上。可见,全市各院基本上在绝大部分案件中开展了讯问工作。在未开展讯问工作的案件中,案件类型主要有:一是犯罪嫌疑人未到案而无法讯问;二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宜对其进行讯问;三是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四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传染性疾病;五是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六是初次提捕时已进行过讯问;七是年底等时段办案任务重,办案人员不足,为保证按时结案而不进行讯问。
三、审查批捕阶段开展讯问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主要做法
1.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明确讯问工作流程。根据高检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全市部分侦监部门相继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如E检察院制定了《审查逮捕案件听取制度实施细则》,C检察院制定了《C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审查逮捕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工作规则》,M检察院制定了《M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四方意见办法(试行)》,这些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流程、人员资格、职责范围等情况,从而促进了讯问工作的规范化。
2.加强检察信息化应用,推行远程讯问新模式。2009年2月,D检察院侦监处依托办案信息化建设,率先推出了利用检察院与看守所互联的网络设备开展远程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新方式。该院在单位内部设置了配有语音、视频沟通设备的远程听取室,在区看守所设置了远程讯问室,只需要检察辅助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到远程讯问室,即可实现远程听取。为保障远程听取工作规范开展,该院制定了《A市D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远程听取工作规范意见(试行)》,明确界定了侦监、技术、法警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即侦监部门通过视频对嫌疑人进行具体讯问,并指定专职书记员负责在看守所进行远程讯问的辅助工作;技术部门负责远程听取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法警部门负责与书记员一同提讯嫌疑人,并负责提讯过程中的安全保卫。从数据对比看,D检察院未提讯的案件比例只有2.61%,远低于全市平均值的7.67%。远程听取新模式在保证案件承办人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同时,为承办人节约了往返看守所占用的数小时在途时间,避免了传统听取模式中提讯用时与在途用时比例严重失衡的不足,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
3.构建讯问技巧培训机制,提高讯问工作效果。为了取得较好的讯问效果,案件承办人必须具有娴熟的讯问技巧。为此,H检察院等单位建立了讯问技巧定期培训工作机制:一是从侦查卷宗中学习讯问实务技巧,将制作规范、逻辑清晰的讯问笔录作为研究范本,供承办人学习揣摩、汲取经验;二是邀请讯问技巧高超的反贪等部门同事进行指导培训、答疑解惑;三是组织案件承办人学习讨论、分享心得、积累经验。C检察院侦监部门则依托本院“检察官夜校”、部门教育培训以及业务比武备战等平台,针对自身提讯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开展各项教育培训活动,通过观看讯问录像、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着重从讯问前期准备、讯问氛围营造、讯问语言技巧、讯问笔录制作等多个方面入手,在学习和实战中不断发现问题,切实提高干警提讯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工作成效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提高办案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有效措施。在上述统计期限内,全市侦监部门承办人通过讯问程序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有5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不适宜羁押的有3件,发现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的有122件,通过讯问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有10件,发现其他诉讼监督线索的有12件。具体成效如下:
1.通过讯问核实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如P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涉嫌妨害公务案过程中,通过讯问程序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看守所内几乎每天都犯病抽搐,怀疑有癫痫或者神经类疾病,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避免了羁押风险。H检察院在了解到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赵某系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以后,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先后两次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最终考虑赵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很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原谅的情况下,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查清案件疑点,发现监督线索。P检察院通过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的前后经过,并结合其他证据,发现了立案监督的线索,确定了证人周某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S检察院办理鲁某等四人涉嫌强奸案的过程中,经过讯问发现现场物证等情形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存在矛盾,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得到落实;F检察院在提讯过程中了解到,少数侦查人员存在拿着打好的笔录直接让犯罪嫌疑人签字、按手印的情况,有些辩解意见未反映在笔录中,未向部分文化低或眼老花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笔录就让其直接签字,造成了打印笔录高度相似的问题。针对此问题,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产生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四、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
(一)客观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
1.办案资源较为紧张。一是人员配备不够均衡,工作压力较大。全市各院批捕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情况。尤其是C检察院、H检察院、F检察院等刑事案件高发地区的基层院,侦监部门承办案件的数量与办案人数的比率十分悬殊,在七天办案期限内,侦监部门要完成阅卷、提讯、汇报等办案流程,以及案件沟通、发卷等事务性工作,办案压力十分大。二是车辆配备紧张。目前大多数看守所不具备视频讯问条件,承办人员需要开车前往羁押场所,提讯时间安排往往受制于车辆状况,有些院实行车辆统一管理,如遇车辆短缺将给提讯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同时由于按照规定驾驶车辆需要有内部准驾证,在专职司机、法警配备不足的情况下缺少驾驶员也成为开车讯问的一种障碍。三是翻译资源匮乏。讯问聋哑、少数民族、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聘请翻译人员,此举能够切实保证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聘请渠道不畅通以及经费紧张等原因,许多院均无法及时聘请到翻译人员,有时即使聘请了通晓语言的翻译,又由于翻译人员没有翻译司法专门词汇的经验,致使讯问工作开展不利。
2.办案条件增加了讯问难度。一是距离远、路途成本高。羁押场所普遍较为偏僻,中心城区的看守所更是设在远郊区。以D检察院为例,看守所与检察院之间的距离有28公里,每次提讯均要途径五个城区才能到达;分院级检察院更是要经常往返于距离90公里以上的多个看守所进行讯问,讯问实际花费的时间和路程上花费的时间严重倒挂。加之公路状况不佳、各院车辆、司机法警配备不均,提讯人员遭遇突发紧急情况的几率大大增加。二是看守所条件差,提讯有人身危险。由于多数院的法警力量相对匮乏,大多数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员需要自行提押犯罪嫌疑人,而有的看守所年久失修、缺少必要的监控场所和戒具,提讯人员在没有民警、法警配合的情况下押送、讯问嫌疑人存在重大人身安全隐患。三是与羁押机关缺少沟通配合。提讯人员出于工作需要有时要前往多个不同看守所进行讯问,尤其是分院级检察院更是需要奔波于十几个看守所之间。由于各个看守所对于提讯手续有不同的要求,客观上造成了入所难的情况。另外,由于与看守所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无法迅速得知在押嫌疑人的健康情况,提讯人员经常在到达看守所后,才得知嫌疑人被转押至其他看守所或者外出就医,打乱了既定工作安排。
(二)主观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
1.承办人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个别院承办人认为听取讯问增加了很大工作量,因此对讯问工作有懈怠甚至抵触情绪,这种想法实际上弱化了讯问程序的制度价值。
2.承办人讯问技巧有待提高。由于大部分侦监干警都没有侦查工作背景,且未受过专业训练,用语不规范,问讯技巧匮乏,面对犯罪嫌疑人时,自身心理定位欠准,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或无由翻供常常无从应对,或者应对语言苍白无力,没有显示出检察人员应有的、震慑犯罪嫌疑人的气势和力度,存在不敢问、不善问的问题。
3.讯问过程流于形式。很多承办人通过书面审查,对案件事实存在先入为主的印象,对于听取过程中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以及嫌疑人反映的侦察活动违法情形往往不予认真核实,仅仅记录下来了事,没有后续处理行为,既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也与听取程序设计的初衷相悖。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到场制度实施存在困难。根据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但现实中经常遇到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及时到场,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专人集中提讯听取带来的违法风险。如前所述,很多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为克服困难大多数检察院普遍采取专人集中听取的方式,即在同一时间由固定人员完成本院侦监部门的全部提讯。此种工作方法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缓解承办人的工作压力,但是由于接受委托听取的人员并非案件的承办人,而且有可能是书记员甚至合同制外聘人员,其讯问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五、完善审查批捕阶段讯问工作的建议
1.明确审查批捕阶段讯问工作的效力。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并不是侦查活动,而是必要的司法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不是出于收集证据的目的,而是出于对取证工作及证据本身进行监督、审查的目的。建议通过把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讯问笔录的性质和效力,使审查逮捕阶段由检察机关合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具有相应证明力,使得批捕阶段的讯问成果能够成为直接引导侦查活动的依据,提高捕前讯问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2.端正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指导思想。要从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对审查逮捕阶段开展讯问工作对于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权、准确打击犯罪的重要意义,摒弃模糊认识,提高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听取工作的力度和成效。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警讯问技能。通过邀请自侦部门或侦查机关讯问能手进行课题讲座,对规范有序笔录进行分析讨论等方式进行培训,从讯问规范、程序、内容、方法、突发事件的应对,以及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等问题,互相交流策略和技巧,规范讯问用语,摒弃威胁引诱,切实提高承办人讯问水平。
4.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通过配齐配强侦监干警队伍,探索实行类案办理专业化办案模式,提高办案效率。二是积极与行装部门沟通,争取车辆等硬件支持。三是加强提讯安全保障措施,配备警用戒具。四是与法警处协调,争取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有法警派员到场。同时,各院要加强沟通,积极协调所属看守所,畅通提讯渠道,解决入所难等问题。五是寻找一批规模大、语种全、经营正规稳定的翻译公司,与之签署协议,使之成为讯问翻译工作的指定机构,从根源上解决由于缺少翻译造成的困难,切实保证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5.推广远程听取讯问工作方式。经实践证明,远程听取讯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技术创新和有益尝试,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与羁押场所建立视频提讯专门网络,争取在更大范围内乃至全市范围,检察机关与看守所之间实现联网,从而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在办案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促进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