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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权“保护与监督并举”刍议

2013-08-15■李

视听 2013年12期
关键词:监督

■李 黎

在我国,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传达人民心声的桥梁,记者既应报道社会的真善美,也要曝光存在的假丑恶,这时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近年,全国各地发生了记者采访受阻、被威胁、被报复等事件。同时,还有一些不良记者、假记者,借报道之名敛财,严重损害新闻行业的声誉。因此,加强对记者采访的保护与监督十分必要。

一、记者采访权保护的重要性

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在我国,“采访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记者的职业特性,使其具有为了公众获得知情权,进行信息寻求和采集的权利。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不仅是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权利,也是广大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①

为何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会受到干扰?一方面是部分被监督的利益集团或者个人,不愿意将自己的问题暴露于聚光灯下,于是千方百计加以阻挠。另一方面,存在个别地方官员不愿意听诤言,不愿意接受批评,习惯粉饰太平,听赞歌,把媒体监督看作洪水猛兽,甚至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2010年7月,《每日经济新闻》因刊登“霸王”洗发水的负面消息导致报社办公区被冲击;2010年,《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凯恩股份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2013年8月,《南岛晚报》因首报海南万宁小学女生被校长带去开房一事,报道该新闻的记者不堪各方压力被迫辞职……记者采访报道确实面临不少风险,笔者认为,记者报道社会阴暗面不是为了爆炸性新闻效应,更不是为了上头条,而是为了让阴影面露于阳光之下,去其阴暗,使社会更加公平和美好。因此,记者的采访权理应受到支持,记者采访中的人身安全理应受到保障,遭受打压报复理应得到申诉。目前来看,这一环节还是薄弱的。若想舆论监督更大地推动社会进步,必须从这一点上突破。②

二、记者采访权保护的四点措施

针对记者采访面临的困难及其原因,笔者认为保护记者采访权应该从四个方面入手:

1.政务信息公开化,采访程序规范化。很多时候记者采访还没结束,各方面就找来求情。现在,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对新闻采访的态度有所改变,变被动为主动。如武汉市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开展电视问政、治庸问责,请记者对政府各部门及公务人员做得不到位、错误的地方予以曝光,并积极采取纠错行动;另外,还有地方政府会针对一些群体关注的事件,及时调查后通过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这些都是对记者采访的支持和保护。

2.记者加强自我保护,不断创新采访方法。一是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多宣传报道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和火热生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是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可以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如直播车,对百姓反映的问题直接进行现场报道播出,不给被报道方通过各种关系找人说情的时间。三是合理采用暗访形式,避免正面冲突,当遭到打击报复时,积极寻求政府、司法、记协和民众的支持。

3.完善记者因采访受到侵害的社会救济制度。2010年9月,中国产业报协会启动了我国首个援助困难记者及家庭的项目——首都记者援助项目。该项目面向中央和北京媒体的新闻工作者。其主要援助对象是因进行合法新闻采编工作而遭受身心较重伤害的;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在合法新闻采编工作中产生纠纷需要正常维权的;等等。5000元援助金虽然不多,但对记者的道义支持和精神激励却是巨大的。③然而,我国新闻工作者保护不能仅限于首都,其他各地记者的采访权受到侵害也应得到救助。由于司法程序等待比较漫长,笔者认为,保险行业是否可以增加一种针对记者职业特点的险种,新闻单位为每位记者投保,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及时得到救济。

4.立法保护记者采访权,对侵权行为依法处理。一是,平衡采访权与个人权利的冲突。我国可借鉴国际有益实践,未来的新闻立法中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确定相关原则,尽快建立实现“两权”平衡的原则和机制。④如记者采访权至少受两方限制:首先受来自国家公权法律,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的限制。比如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刑民事案件,就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采访。其次受到民事私权法律的限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限制采访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和宁居权等。⑤

二是,平衡采访权与企事业单位的矛盾。2013年9月,《长江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府河武汉段发生大量死鱼现象,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是附近某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污导致府河河水氨氮浓度严重超标,从而造成鱼类大量死亡。媒体展开了追踪报道,监督相关部门和企业整改情况。这里面就涉及企业利益问题,但事关公众利益,也需要保护记者的合法采访不受侵犯。2009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在颁布近5年后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在总则中第五条增加了新闻机构和记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但是未规定相应处罚措施,其运行效果也就打了折扣。

三是,理清记者采访权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2008年,昆明市出台《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规定:“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员亮证调查,赋予他们相应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同时规定行政效能新闻监督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配合采访,认真进行整改。若拒绝、干扰和阻碍监督,以及对新闻监督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将视情节给予问责处理……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员可对新闻调查结果、整改、承诺情况进行公开报道。”⑥这是全国首个对记者的采访权予以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保障,规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较强。

三、对记者采访权的监督

在保护记者采访权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其监督。国内新闻界不时爆出记者有失职业道德的事件,如2010年 “山西忻州涌现假记者村”便是警示,2013年10月曝光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收受钱财发表针对中联重科不实报道更是令舆论哗然。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此类事情,一方面是社会上存在对记者的敬畏让不法之徒钻了空子,另一方面是有关部门对记者采访的监督不到位。只有加强对记者采访程序的监督和记者自身职业素质的提升,才能消灭此类现象。

目前,国内新闻采访活动主要由《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记者守则》来规范和调整。笔者认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记者采访权的监督:

1.加强行业监管把好记者入口关。一般应以高等院校毕业生为主渠道,对从社会渠道进入记者队伍的人员一定要仔细审查。严格准入制度,不合格人员不允许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对非正规渠道进入已取得记者证的人员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收回记者证。

2.重申新闻采访程序和写作规范。记者新闻采访必须向栏目负责人申请和登记,批准后方可外出采访,发稿必须严格遵守“三审”制度。并明确地方党政机关、单位接待采访的程序,如记者采访必须出示工作证、记者证等有效证件,避免暗箱操作,助长歪风。

3.要加强各方对新闻媒体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媒体的业务范围,从事舆论监督的记者要严格挑选,做到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文风端正。严格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并在媒体上定期公示,动员社会监督,起到震慑作用。

4.建立相应的备案和问责机制。对因业务需要招用新闻工作人员,并发放采访或新闻工作证的,必须由招用单位认真审核,再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出了问题追究审查用人单位责任。

5.继续加强记者队伍的纪律学习。坚决制止直接或变相的有偿新闻。一方面记者要加强学习,坚守职业道德和准则,另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效机制。

6.加大对记者违纪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目前,对记者违纪违规的惩处办法在《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如涉及违法应转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研究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行为规范,明确惩处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实际变化不断变更完善。

注释

①⑤冻千秋:《有关现阶段记者的采访权现状浅析》,《新闻三昧》,2003年第5期。

②艾丹:《评记者不堪压力辞职:舆论监督需要怎样的代价》,《湖北日报》,2013年8月13日。

③宋学敏:《记者权益保护需道义更需制度》,天津网,2010年9月16日。

④《采访权和人格权的冲突与平衡》,中顾法律网,2010年12月27日。

⑥《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第九条,《昆明日报》,20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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