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银行“法币”有实无名原因的探析
2013-08-15杨俊
杨 俊
(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广州 510275)
一、引言
中国农民银行是我国历史上第一家国家专业农业银行,再加上其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其在中国近现代金融史上地位之重要,可谓是首屈一指的。但是对其专门的研究并不多,广大学者也没有把主要的研究精力放在这一个方面。综合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六篇论文(董长芝《简论中国农民银行在抗日战争中的作用》,《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6期;吴筹中、顾文炳《中国农民银行及其发行的钞票》,《中国钱币》1991年第3期;刘冰《中国农民银行述论》,《黄淮学刊 (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李妍《旧中国的中国农民银行》,《黑龙江农村金融研究》1995年第5期;孙修福《蒋介石与中国农民银行》,《民国档案》1996年第1期;邹晓昇《试论中国农民银行角色和职能的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和一部资料汇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
其中董长芝和邹晓昇的两篇较为客观并符合史实,其余基本上都是为了证明中国农民银行的反动性而作,于史学界意义不大。关于中国农民银行钞券在币制改革中的地位的研究则主要只有三篇文章,分别是付文武《中国农民银行未加入国民政府法币发行银行之原因探析》,《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朱一鸣《中国农民银行发行法币质疑》,《安徽钱币》2009年第4期;杨俊《论中国农民银行从无法币及其中内幕》,《今日科苑》2009年第16期。其余还有不少涉及中国农民银行问题的经济史论著,然其论调都不太成熟,故在此不论。
关于中国农民银行的“法币”性质的问题,我国学者历来皆有误解。邹晓昇的观点如下,“中国农民银行自始至终都没有加入法币集团,其发行的钞票始终未被定为法币,只是‘与法币同样行使’而已,但笔者发现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亦为法币,这与历史事实不相符,也是很不严谨的说法。”[1]把中国农民银行当做法币集团的一员,实际上起源于民国时期,如宋汉章在《我国银行制度之演进》中提到“在新货币政策实行以后,规定以四行钞票为法币,故发行行仅集中但未统一,……同年七月十四日,财政部又规定令行《中央银行接收省钞办法》四项,所有各省地方银行之存券及准备金,均归中央银行保存,于发行统一之下,整个货币制度完全确立”。[1]国民政府从来没有承认中国农民银行的钞券是法币,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钞券已经取得法币的地位。关于中国农民银行“法币”有实无名原因的探究,邹晓昇、付文武都是从表面的话语出发,并没有很好地去探究话语背后的力量,因此都掉入了表面话语的套子里,没有很好地把握住话语的实质。从各方面资料看来,中央与地方对中国农民银行实际控制权的争夺和学习西方完善币制体系理想的相互作用,才是中国农民银行“法币”出现此种情况的真实原因。以下详述之。
二、外国势力与农民银行“法币”有实无名的关系
很多对中国农民银行钞券的特殊性问题做出过研究的学者都通过材料总结出中国农民银行始终没得到过法币发行权与外国势力的干涉有关。如邹晓昇认为,中国农民银行没有加入法币集团的原因主要有:(一)中国农民银行无论从资历、地位、影响和信誉上都比不上中国、交通两行;(二)英国李滋·罗斯爵士奉聘来华,着手实行币制改革,要求各银行提供发行准备报告,以作币制改革之准备,独农民银行没有报告;(三)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负无限制买卖外汇责任,在国外均存有巨额外币准备,乃能应付裕如,取信中外。而中国农民银行未缴存外汇平准基金。
然而,这些都是通过国民政府给中国农民银行的密令总结出来的,且每一项都非常容易克服,只能说明国民政府的反对,而不能够作为外国人反对中国农民银行发行法币的证明。信誉问题暂且不顾,没有发行准备报告,可以立即着手准备;没有外币准备,不能取信中外,似乎只是“不能取信于中方”,外方也没有明显地反对。李滋·罗斯离开中国时带着愤怒,应与中国未做好准备及英国将失去对银本位中国之贸易优势有关,更表现出李滋·罗斯对不能保证国民政府使其法币维持其作为国际流通手段稳定性的忧虑。从材料中只能看出中国农民银行没有给李滋·罗斯提供发行准备报告,且后来仍有向农民银行催交发行准备报告的举动,并不能看出李滋·罗斯反对农民银行成为法币发行行。[2]我们可以找到的少数的外国势力(如美国总统罗斯福等)反对中国农民银行发行法币的证明,似乎也太笼统,都是中国人“听说”来的或者自己的观感,并没有材料明确支持有外国势力的反对。[2]
1936年3月,美国银行家麦凯向国民政府询问农民银行钞票是否属于法币时,中国回答“意思笼统”。此事件并无下文亦能说明美国其实并没有太在意农民银行是否发行法币。这些都说明外国人没有明显的反对意见。而且,我们忽视了一个问题,中国当时是将印钞权交给了英美,中国农民银行后来也向美国缴纳了准备金。[2]有了准备金,印钞权又不在中国手上,英美亦不可能专门考虑农民银行假币的问题(若考虑,则若中国可伪造农民银行钞券,亦同样可伪造三行法币),这样保证了农民银行钞券作为不兑换纸币的稳定性,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必定没有影响。[7]由此,法币在国内和国外的信用都可以很好地建立起来,对中国对英美,都是有好处的。
因此,从动机上来看,外国势力也没有反对农民银行钞券成为法币的理由。付文武继承和发展了邹晓昇的观点,论据和结论是差不多的。[15]由此,国民政府不允许中国农民银行加入法币集团在密令中答复的三个理由,即三行为国家银行,因此能发行法币;中国、交通二行担当法币发行行为期两年,日后要取消其发行权;法币需要与外汇接轨,农民银行难担当此任。[2]这三个原因只是说明了国民政府的极力反对,丝毫不能说明外国势力有反对之意。该密令对农民银行有这样的评价“(农民银行)亦属自不量力,殊违政府设立该行之初意。”[2]这则材料真实体现了国民政府不允许农民银行加入法币集团之意见。这样,“不能取信于中外”的问题就变成了“不能取信于中方”的问题,而中方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斗争和建立起完善的币制体系理想的相互作用,正是农民银行钞券出现这种“有法币之实而无其名”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
三、中国农民银行“法币”有实无名之背景
中国农民银行“法币”有实无名的背景,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探究。
(一)省地方财政时代有实无名的农民银行“法币”
较早用中央与地方权力之争来分析财政和金融问题的是张一凡,其在《民元以来我国之地方财政》一文中有这么一句话,“中央不惜以补助金等办法,拉拢地方,而竭力限制地方财源,藉以防制地方财政与势力之膨胀。地方为挟制中央政权,自亦坚执其固有财源,毫不放松,甚至截留国税,擅发纸币,无所不为。”[1]可见,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斗争和建立起完善币制体系理想的相互作用来解释中国农民银行钞券“有法币之实而无其名”的现象,实际上是站在巨人肩膀上远眺的举措。以下先从财政史大背景中寻求答案。
张一凡先生将民元以来财政状况分为四期,第一期是北京政府时代,“根本无 ‘财政’之意义可言”。第二期是省地方财政时代,从1928年7月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到1941年6月全国财政会议,是“以省为地方财政之主体”的时代。第三期是县市地方财政时代,从1941年6月到1946年7月1日,这个时代是以县市为地方财政主体的。第四期,是省及院辖市,县市之三级制时期,主要表现是重新提高省地方财政之地位。[1]后三期变化关系十分微妙,共有三个主要原因。第一,之所以出现第三期县市地方财政时代,是战争造成交通不便,省和县市分离的情况决定的。第二,与“地方造产”等口号呼应,是从根本上推行“财政自治”的方法。第三,中央在战后控制力其实不善,不利于督导地方建设。因此出现第四期省及院辖市,县市之三级制时期。[1]这里的第三点已经说明了出现第四期的原因其实是中央和省地方势力的妥协。对于这种变化,其结论是精辟的,“以言政治上之意义,地方财政主体,由省区缩减成县区,今又由县区而恢复省县并列者。扼要言之:前者为中央集权之最高形势,今又有中央与地方均权之倾向。”[1]如以县市为地方财政主体,中央容易控制地方财政;若以省为地方财政主体,各省皆有一定实力与中央抗衡,中央便不太容易控制地方财政。若对地方财政控制不牢,则对地方各方面都控制不牢。
因此,第二期省地方财政时代可以看作是省地方与中央抗衡的时期,第三期县市地方财政时代可以看做是中央势力由于抗战和外援而扩张的时期,第四期可以看做是中央势力与省地方势力妥协共存的时期。而农民银行“法币”出现“有实无名”的特殊情况恰好基本上处于省地方财政时代,处于省地方势力能够与中央抗衡的时代。在此背景下,中央和地方权力之争对这种特殊情况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下详细分析在此背景下的中央和地方权力之争对此种情况的作用。
(二)统一法币发行权是国府长久以来既定之国策
统一法币发行权,一直以来都是国民政府在币制改革中所坚持的既定国策。如陈行在《我国中央银行之演进》一文中提到,“廿四年修订之中央银行法中,曾规定收管各银行法定准备金为中央银行业务之一。惟事实上并未实行。廿九年八月,财政部颁行《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以后,各银行存款准备之集中,始见具体化。但规定各银行之存款准备金可交中中交农任何一行,而不必集中于中央银行,此对准备金集中运用之原则,尚未尽符合。三十年六月财政部为谋准备金更集中运用起见,陆续制定办法,改定各银行准备金由中央银行收存。由此中央银行之力量愈见充实”。[1]廿四年(1935)修订之中央银行法中规定由中央银行收管各法定银行准备金,也就说明了国民政府发行法币根本的原则性方案就是将法币发行权集中到中央银行。实际上国民政府在给中国农民银行解释不允许该行加入法币集团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交通二行的法币发行权只是保持两年,日后需要取消。[2]而在日后的发展趋势中,国民政府其实还是比较好地依这一个原则进行工作的。
1942年春,四联总署奉蒋介石之命饬商对统一法币权以及四行专业化的具体施行办法。5月28日,四联总署临时理事会通过《统一发行办法》,规定自1942年7月1日起所有法币发行权由中央银行集中办理。经此规定后,自该年7月1日起,所有法币的发行,统归中央银行办理。同时,所有三行的准备金也必须在该年6月30日前移交给中央银行。从此,“中央银行独占全国之纸币发行,币制改革时之计划得以实现,其地位亦大为增加矣!”[1]所谓的两年变成了接近七年,其中必然有较深层的原因,本文将在以下的章节加以分析。1942年四行专业化之后,农民银行表示了“本行当将发行业务移交中央银行”,[2]似乎也没有太多的异议,可见国民政府此次举动,是非常成功的。由以上的材料看来,国民政府是一直把集中和统一法币发行权作为基本国策的,这一点也是各国的币制改革中政府必然坚持的原则和必然实现的结果。我们中国,也不是例外的。
四、中央地方之争是农民银行“法币”有实无名的主因
中央对中国农民银行的影响要通过地方财政势力对其的影响体现出来,而地方财政势力对中国农民银行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不需要详细解释,间接影响是通过以省为主的地方财政势力对中央的影响体现出来。以下分别来说说这两种影响的问题。
间接的影响主要包括中央的债务和各银行各地方对中央所需物品和资金的垫款或贷款。因为这个影响涉及背景性的问题,所以首先来谈。
(一)中央的债务
民元以来,中国的财政仍然是十分困难的。到了国民政府时代,虽然形势依然严峻,但也有一定的变化。“到了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财政依然困难,收支不敷,仍赖借债,惟抱定不借外债宗旨,故内债更趋膨胀”。[1]内债膨胀了,中央财政的根基自然就受制于人,是不牢靠的。于是,在1932年和1936年先后有两次公债整理。实际上都是延长借期,确定该款项应还,可是很多的款项中央仍然只是确认,没有还款的举动。从1927年到1937年十年之内,国民政府共借内债四十二种,总额达二十三亿九千一百万元。[1]抗战以后,特别是得到英美援助的1940年以后,中央的财政预算反而比战前要少得多。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物资预算没有算入中央政府的预算之内,而物资主要来自于英美等国的外援,这样一来,预算就反而减少了。战时国民政府共举外债二十九次,其中英国15000万镑,美国104780万元,法国103000法郎 (折合法币12000万元)。[1]抗战期间的外援和外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实际财政的依赖,在此期间中央施行的财政政策,应该是比较独立,也就是说较少受到各省干扰的。这个因素对中央在抗战期间做出的某些符合改革要求的政策,是有比较积极的作用的。
(二)垫款或贷款
主要以四行垫款和贷款为主来讨论该因素对于中央财政的影响。四行对于中央的垫款和贷款,在战前国民政府的统治时期和战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巨额的。而四行对中央战略性的垫款和贷款,又主要以中国农民银行为主。[1]以下,让我们进入“直接影响”的环节,实际地探讨中国农民银行垫款或贷款对中央的作用和影响。
中国农民银行虽说是和中共争夺农村和农民而设立,以复兴农业为初旨,但是其对国民政府中央在抗战准备的战略性支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9]中国农民银行(包括其前身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对中央早期的贷款主要有1930年代初购买战斗飞机的贷款,1934年对汉阳、石河等多家兵工厂的多笔贷款等。但是主要的大规模的贷款是从1936年开始的。例如,1936年农民银行对军事委员长行营的一次贷款就有近170万元,其中明显地用于抗战准备的有近150万元。是年,贵阳、长沙、常德、南昌、漳州等地频繁地调动军队,需要的资金也基本是由中国农民银行贷出。太原、绥德、川、赣南各省地皆有战略性借款。另外,农民银行于是年也有多笔对内地交通(主要是公路)和基础工业(煤、铁开采和铁的冶炼等)建设的贷款。建设后方,实际上也体现了对日作战的战略性。
为此,中国农民银行略有微词,表达对中央此种大规模战略性借款的不满。[2]到抗战以后,尤其是抗战刚开始到1940年前后的数年中,中国农民银行对中央的财政支持更有大规模的垫款,这种垫款的规模之大及其重要性,远不是战前的“贷款”可以比拟的。抗战爆发后不久的1937年7月26日,中国农民银行一次拨给军需署粮秣、燃料、交通器材等费用550万元;8月14日,为军需署垫川康整顿军费200万元;8月21日,为中央垫款3500万元向德国购买军械;9月14日,为电雷学校买低舫舰和快艇共用400万元。中国农民银行重庆支行从193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代国库垫支各项军费3908.8万元。[2]《民国二十九年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工作报告》指出,“本行追随三行垫借军政各款,截至本年六月底止,计本项放款达五万万七千三百六十四万余元,占全部放款百分之八十”。[2]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据顾翊群所言,农民银行为国库摊垫的款额占所有款额的超过50%,达到了25亿之多。[2]中国农民银行对中央财政支持如此之大,若中央真能实际掌握其控股权,则中央要农民银行出钱,农民银行就必须得出,各方面问题都不大。若中央不能实际掌握对该行的控股权,中国农民银行对抗战和中央财政的支持就变成了主要依靠蒋介石个人的关系来促成各种贷款和垫款,这个问题就会是比较严重的。以下,我们将来探讨一下中国农民银行各个时期的控股权究竟是怎么样构成的。
农民银行的控股权的问题可分为两个阶段讨论,第一个阶段从其成立之日到1941年前后,第二阶段从1941年中央占有农民银行资本总量的50%开始到中国农民银行退出历史舞台。前一阶段,地方财政势力占有了中国农民银行的主要控股权;后一阶段,国民政府中央占有了农民银行的主要控股权。前一阶段中央并不能很好地控制农民银行,而后一阶段,中央对农民银行的控制则日益绝对化。据中华民国二十二年(1933)三月版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银行资本总额定为国币一千万元,收足四分之一即开始营业。其集资方法如左:一、由国库投资三百万元。二、由豫、鄂、皖、赣四省省库各投资国币五十万元。三、招集商股五百万元。”[8]这个办法保证了国民政府中央在没有足够的资金投资农民银行的情况下掌握对农民银行的控制权,但实施的情况,却不是这样的。1933年4月1日,四省农民银行在汉口开业,中央财政部供给的资金只有250万元,当天当地银行业的“堆花”达到了193万元,外加白银六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四两三钱九分。当时使用的应该是国民政府新发行的“船洋”。这种“船洋”重26.6971克,含银23.493448克。当时国民政府采用的是16两制,一两约重31.25克。白银六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四两三钱九分约合银元906521元。这样一来,当天当地银行业的堆花就达到283万余元,超过中央财政部提供的资本。如果再加上四省省库分别给予的50万元(四省共200万元),则地方财政势力资本达到了483万余元,远远超过中央提供的250万元。至于《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条例》规定的由国库投资给中国农民银行的300万元,实际上过了许久,仍然还是没有凑足的。1935年国民政府推行法币的时候,中央在农民银行的资本反而减少到225万元,不但没有凑足300万元,而且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更低。[2]纵观中国农民银行发展的历史,中央资本超过总资本50%的情况首先出现在1941年,之后每一年比前一年所占比例更高。
按民国三十年(1941)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的《中国农民银行条例》第二条:“中国农民银行资本总额定为国币二千万元,分为二十万股,每股国币一百元,一次缴足,除由财政部认十二万五千股及各省市政府分别认股外,余由人民承购”。[1]实际上,1941年中央财政部资本只有1000万元,虽然没有达到《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规定的1250万元,但是,已经达到了总资本的50%。也就是说,从这个时候开始,在中国农民银行的内部,地方财政势力已经完全不足与中央抗衡。此后,1943年中央财政部资本为4000万元,占农民银行资本总额 (6000万元)的75%,1944年中央资本为5225万元,约占资本总额(6000万元)的87.083%。[2]从此,中央逐渐对中国农民银行掌握绝对控股权,中国农民银行才真正地成为国家银行集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1933年到1941年间,中央在与地方财政势力对农民银行的争夺中经历了一个由劣势转为优势的过程。而农民银行成立的前几年,至少到国民政府令行法币的1935年底,中央在这场争夺战中,是处于一个相对的劣势。因此,国民政府财政部在1936年密令回复农民银行认为中国、交通二行原来就属于国家银行,而不让中国农民银行加入法币集团的原因,有一个潜在的含义,就是财政部根本就没有把农民银行当做国家银行来看待。[2]而徐继庄在国民政府令行法币以后,亲自跑到南京找到正在南京开会的各省主席,同以中国农民银行股东的身份上书蒋介石,要求让中国农民银行加入法币集团。这样一来,蒋介石竟然实际上应允了农民银行的请求,同时也和财政部协商,不久后蒋和财政部达成了基本统一的处理意见。1936年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令中国农民银行钞券“与法币同样行使”。[2]这应该说是蒋介石和财政部的共同意见。中国农民银行方面仍然对这个结果不满,在1936年4月再次提出加入法币集团的时候,财政部才给其发去了密令,训斥了中国农民银行。[2]中国农民银行的领导层和管理层的很多人物都和蒋有千丝万缕的私人关系,如第一任总经理郭外峰是蒋当年在上海证券市场的“救星”,第二任总经理徐继庄是蒋恩师徐青甫之子,常驻监督王惜寸是蒋同母异父的兄弟等等。
可以这么说,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政府中央相对于地方财政势力虽然在中国农民银行控股权上没有绝对的优势,但是蒋介石通过把信得过的人推到合适的位置上,并且把命令或者密令直接下达到个人而不是到农民银行这种特殊的方式,依然还是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中央对农民银行的控制力。以上蒋介石的决定和其本人把农民银行建成真正的可以掌握的国家银行的意愿有关系(主要是其可以通过农民银行完成中央的战略部署,私人的关系并不能保证其能够很好地利用农民银行来达到行政目的),也和各省财政集团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的决策有关系。[13]
因此,只要中央能够摆脱地方财政势力的“干涉”,农民银行也真正地成为了中央可以控制的银行,就是时候把农民银行发行“法币”的特权和中国、交通二行一样给废除掉,而把这种特权专授予中央银行,这才是国民政府长久以来坚持的既定国策。事实上正是如此,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原本通过仰光和香港运回国内的法币大多被毁或者陷入敌手。1942年1月间,中中交三行由于法币的紧缺分别向中国农民银行借钞券1亿元。[2]这个情况看上去是对中国农民银行有利的,但这却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新形势发展的其中一个表象而已。这时候的中国农民银行已经是中央控股的银行,地方财政势力对中国农民银行已经没有决策性的影响;这时候中央财政的主体主要来自于外援和外国援助性质的贷款,中央财政也可“独立”于地方财政之外了。这预示着统一法币发行的时机已经成熟,1942年的“法币危机”不单对中国农民银行“不利”,还对中国、交通二行十分“不利”。这时国民政府乘势实行法币统一发行已是志在必行。在这种新情况下,顾翊群代表中国农民银行第三次要求加入法币集团,可谓是白费力气。“法币危机”出现不久后的1942年春,中央开始讨论统一法币发行的问题。是年7月1日,中国、交通二行法币和中国农民银行钞券同样禁止行使,所有的法币发行尽归中央银行。[1]由此,中国历史上统一法币发行权的改革最终完成了。而中国农民银行钞券“有法币之实而无法币之名”的特殊现象,也随之在历史长河中灰飞烟灭了。
五、结论
中国农民银行钞券“有法币之实,无法币之名”的现象是中央与地方势力对中国农民银行实际控制权争夺和中央长久以来仿照西方建立完善的币制体系的理想相互作用的产物。实现法币的统一发行,是国民政府中央长久以来之既定国策。但当国民政府全面推行法币的时候,中国并不具备由中央银行行使所有的法币发行权的条件。因此,中国、交通二行也获得发行法币的权利,法币发行相对于以往的纸币发行来说,仅是集中而未有统一。又有中央未能很好控股的中国农民银行两次要求加入法币集团,该银行在推行法币的1935年,中央所拥有的股本还远远不能和地方财政势力平起平坐,更别说超越地方了。在省地方财政时代,这种中央和地方在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明争暗斗,是很常见的。对于该银行,中国的领导人蒋介石一直希望将其全面“中央国有化”,并通过掌握人事任免权和直接将命令或者密令下达给具体的农民银行的领导这些方式来达到控制中国农民银行的目的。但这种控制是不牢靠而且没有保证的。由于领导人的意愿以及地方财政集团的集体请愿,中央批准了中国农民银行钞券“与法币同样行使”。这就产生了中国农民银行钞券“有法币之实,无法币之名”这种中国金融史上特有的现象。
中国农民银行从来就没有法币,与国民政府中央长期以来的既定国策有关,也反映了中央和地方势力对中国农民银行的争夺。而中央一直以来都有统一法币发行仿照西方建立起完善的币制体系的理想,只要中央一掌握农民银行合法的控制权,并且能大致摆脱地方财政的“控制”时,统一法币发行的时机也就到了。这时候只需要一根导火线,统一法币发行这罐“火药”就会爆炸。而1942年初的“法币危机”就是这根导火线。1942年7月1日始,所有法币发行统归中央银行办理,从此不再有多行法币,也不再有中国农民银行钞券“有法币之实,无法币之名”的情况了。这是中国近现代币制改革的又一里程碑,而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自身的因素是主导历史发展的主要原因。外国势力的影响就只有在抗战开展后的1940年代才比较突出地体现出来,这时外国的援助和援助性的贷款对于中央财政的“独立”和做出更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很有帮助的。另外,早期国民政府将印钞权委托英美行使的方式不仅可以取信于外,还可取信于国人,实际上是一种中外双赢的举动,也算是一种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和地方势力之争是困扰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大问题,近现代的中国虽有外国势力的介入,但传统的发展因素仍在,不应把外国势力介入或者卖国买办集团的成长作为中国近现代一切问题产生的主原因,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候,看清楚问题的实质,中国社会本身所具有的矛盾,却是促成历史发展的主要矛盾,此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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