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西北民族地区社区矫正事业分析
2013-08-15张姝草珺
张 姝 草 珺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社区矫正亦称社区矫治,起源于十九世纪,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式,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机构,其中政府性质的有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社会性质的有社会的帮教制度,可视为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2003年全国社区矫正改革试点工作启动;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年3月“两院两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目前正着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研究起草《社区矫正法》,从立法方面逐步完善社区矫正。西北地区社区矫正随着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也不断推进。青海省于2009年3月宣布《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宁夏自治区2009年7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甘肃省2010年3月启动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新疆自治区2010年3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一、西北民族地区社区矫正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基层司法所管辖范围大,任务杂而多
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与繁重的社区矫正工作不相适应,接收的对象多,精力不足,人手不够。如兰州市安宁堡司法所正式工作人员3人,街道办兼职的3人,而矫正对象就有12人,司法所除了开展社区矫正外,还要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助工作等,这些工作汇聚在一起,构成很大的工作压力,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受到影响。
(二)司法所的执行力较弱,无法达到与公安机关相同的震慑力
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矫正对象具有不服管教,不好管理的特点,如长期不报到,不服自己的判决刑期、态度蛮横、侥幸心理、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在进行管理和教育过程中,司法所往往表现出权威性、强制力不足,缺乏威慑力,在处理矫正案例时容易被工作对象质疑,在关键时刻缺乏强制力,如“禁止令”①在具体实施处罚时往往遇到困难,操作难度很大。在对矫正对象平时的管理中,个别矫正对象挑战工作人员时往往有无能为力之感,出现有的矫正对象不按时到所里定期汇报情况,有的私自离开社区会友、游玩,有的擅自外出打工等等现象。
(三)司法、公安、检察院与社区、机构相互协调不够
社区矫正涉及司法、公安、检察院与社区多个部门,目前各部门的协作不畅,配合不够,相互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所容易造成的问题就是责任的推脱。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矫正对象的接受、居住和工作安置、办理低保、日常管理、公益劳动、请假销假、奖惩执行等,很难由司法局所一个部门完成,需要许多部门的通力合作,由于缺少一个法定的工作流程,详细确定流程中各部门应当承担义务和责任,导致单位之间相互推诿,工作效率低。一些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为解决社区服刑人员享受社会保障、住房等问题,各部门“磕头”求助,将本来的合理合法的正常工作,变成了面子人情工作。
(四)社区矫正侧重管理,忽视矫正改造,工作方法单一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基层领导干部普遍抱有的想法,认为严格按照管理程序走,管理好矫正对象不出乱子就行,司法所的工作侧重管理而对教育工作就顾及不到,因此,在对矫正对象实质性的接触和工作方面就做的非常不够,受经费、工作人员素质能力等影响,在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的工作上得过且过,心有余而力不足,更是忽视了对矫正对象的社会救济、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对矫正对象放任自流,有的司法所甚至曾出现矫正对象一月仅来司法所一次汇报思想的现象。
(五)缺乏矫正专业人员,社会参与率不高
司法所人员由原街道干部,转业军人和近年来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人员组成,缺乏矫正工作经验和技能,在面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管理和心理矫治辅导方面存在业务不精,难有较高的工作效果。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西部社区矫正为司法管理模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大都来自司法部门,具有法律知识背景,工作者大都没有社会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背景和理念,更没有接受过专业的矫正方法、技巧的训练、体现不出矫正的专业性。同时社区调查中发现社区居民大多对社区矫正持不赞同态度,认为矫正对象对社区安全有潜在的威胁,甚至还有人说他(她)们是“害群之马”,而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也寥寥无几。
(六)人挡分离致脱管、漏管现象较为突出
由于监所与司法所不能实现社区矫正人员交接的无缝对接,致使社区矫正管理对象出现只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情况;法院判决后也只对地方司法局发个判决书,剩下执行就是司法所的事情了,有些罪犯在判决后直接外出行踪难以掌握,司法所更无财力和人力追查,人档分离使得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措施难以落实,有些应该实施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出来之后很快就外出打工,不给负责监管的司法所打招呼,脱管、漏管时而发生,使社区矫正无从做起。
二、西北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推进困难的原因
(一)传统刑罚观念还没有转变
在社会认同层面,一些根深蒂固的关于刑罚的传统观念抵制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如罪犯应该就在监狱服刑,犯了罪就要坐牢;犯罪是本性使然、先天形成的、不可改变等等;到社区矫正的罪犯是权钱交易的结果,特别是职务犯罪后被判缓刑的案件。这些认识的存在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致使居民从心里和行动上对社区矫正都有抵触,对犯罪者长期形成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很难发生变化,大多数人不愿和已经违法犯罪的人来往,群众在认识上基本不知道社区矫正是怎么一回事,有何意义?认为社区矫正是在放纵犯罪,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社区居民的认识尚且如此,能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就更寥寥无几,一项制度的真正推行不仅要建立自身的完善体系,更要关注外界的可接受性,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性不强反映了社区矫正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不足,社区矫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未能体现出来。
(二)基层司法局所大多经费紧张
2012年西部四省区社区矫正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社区矫正经费预算保障体制。如宁夏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全区当年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市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县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保障,银川市和石嘴山市各县(区)、吴忠市等按照当年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尽管如此,由于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办公费用、活动经费等方面常常捉襟见肘,政策的制定与实际的落实还有差距,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配套经费远未到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有的聘用干部月工资标准仅为800元。这种低待遇使得工作人员的热情锐减,一些高学历、高能力的开始活动跳槽,造成矫正队伍的不稳定和人才流失。
(三)缺乏高素质的矫正工作人才
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工作人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需具备多学科知识背景,具有实务操作经验和能力。近年来通过招考,一大批年轻人进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增添了新鲜的血液,然而却存在着经验不足,没有实务能力的缺陷,且大都没有社会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知识背景;工作人员中的另一部分是从其他部门照顾性安置或“转岗”而来的中老年同志,尽管这些人员有的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历,但由于他们大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刑事执法以及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思想观念也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
三、西北民族地区社区矫正事业的对策建议
(一)确立先进的价值观,引入社会工作理念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运用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社会工作特有的价值理念提供了与刑法执行不同的切入视角和工作方式,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相信人是可以改变的并具有潜在的能力,接纳、尊重、真诚是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观,社会工作者会从矫正对象自身的认知、情绪行为、人际关系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入手,调动社会资源,综合运用小组、个案、社区等专业方法帮助矫正对象增能,尽快恢复社会功能,融入社会生活。
社会工作实践中引入“社会排斥”、“社会资本”、“赋权”、“增权”等概念,在帮助矫正对象克服社会排斥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运用心理社会治疗法、任务中心治疗法和行为治疗法等专业方法,通过“增权”为矫正对象争取尽量多的“社会资本”,恢复其自信心,重建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他们逐渐克服被排斥的情境。社区矫正引入社会工作,为现行的矫正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增加新的活力,能够使社区矫正走得更远。
(二)加快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注重社区矫正专业人才的培养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才队伍的培训是社区矫正工作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关键,对社区矫正的工作者专业知识和技巧培训应贯穿整个矫正工作的始终。首先,鼓励和倡导专职工作者参加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资格证的培训和考试,“以考促学”,并与工资和职称挂钩;其次,与高校、社会工作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委托培训,对心理疏导、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开展实训,提高对罪犯的心理、行为矫正的能力;最后,通过成人教育的途径,参加专业培训,既可以提高专职工作者的学历层次,也可以促进工作者者学更新知识,实现矫正工作的预期目标。
与此同时,在职业化、专业化矫正人才带动下,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人士,这些人须具有良好声誉,正直善良且有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热心公益,具有奉献意识,对罪犯矫正工作有兴趣且对服务对象不持偏见;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以保证与服务对象经常接触和提供服务;有比较健壮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等条件,他们可以是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以志愿者身份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创新社区矫正模式,建立司法社工制度
我国各地摸索出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归纳起来具代表性的有两种,即北京司法管理模式和上海的司法社工模式,前者主要特点是在管理体系上,以司法系统为主导垂直管理,把社区矫治纳入司法管理体系中,后者则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工作民间组织(NGO)提供专业的社区矫治服务,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西部地区社区矫正目前采取的是北京司法管理模式。本文认为西部地区社区矫正的模式应将两种模式取长补短,将矫治社会工作与司法管理有机结合。以北京社区矫正司法管理模式为主,在管理体制中“嵌入”②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的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其他学科没有的优越性,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能够和社区矫正完美结合,同时社会工作也是一门科学的专业学科,有其系统的工作方法,社会工作也是一门艺术,是和人进行交流的艺术,社会工作追求的是人类普遍幸福的美好图景。
(四)加强威慑力,赋予司法所较强执法权威
公安机关是体现社区矫正执法威慑力的重要力量,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合作,抽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司法所和派出所联合开展工作,建立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联系沟通机制,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建议设立社区矫正警察,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应配备专门的刑事执法人员,一是有利于增强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有利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三是有利于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成效,增强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四是有利于增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五)重视对矫正对象提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及就业等方面的服务
社区矫正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个刑罚执行过程,也是一个专业社会服务过程,社区矫正除了具有执行刑罚的功能外,它还是一个通过解决矫正对象的心理、社会适应困难等问题,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社会服务过程,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服务,其在就业、心理咨询和辅导、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区发展环境方面,对预防犯罪,实施社区矫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深入社区为矫正人员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对矫正人员重新做人、回归社会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释:
①“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1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指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②波兰尼提出“嵌入”概念,认为经济本来是“嵌入”在一系列社会关系之中的,市场交换的行为受到各种社会习俗和价值规范的约束。资本主义的发展通过“商品化(commodify)土地、劳动力和金钱,使得经济活动脱离了原有的社会关系,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所以国家要介入市场经济,修正这些问题,使得市场能够重新被嵌入到社会生活中;王思斌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中国专业社会工作要开展,至少存在三种嵌入,即制度体系层次的嵌入、项目层次的嵌入和服务行动层次的嵌入。
[1]姜爱东.中国社区矫正的稳步推进与发展[J].中国法律.2011(02):20-22
[2]史柏年.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沪)2009(01):25-27
[3]张昱.矫正社会工作[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3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