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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台

2013-08-15

税收征纳 2013年12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凭证税务机关

●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按季申报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销售鲜活肉蛋产品的企业,如果放弃减免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3]11号)规定,享受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销售收入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购买二手车如何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完税证明的,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只为部分高管人员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高管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务上已进行了清理,请问在处置时发生的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中途服务中止了,涉及的增值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学校承受企业赠与土地修建学生宿舍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府令第190号)第十六条规定,契税减征或免征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楼、档案室、机关车库、职工食堂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是指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学校(幼儿园)、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各类残疾人学校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操场、学生食宿设施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因此,学校承受企业赠与土地修建学生宿舍免征契税。

●个人房屋产权调换,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否可以领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征税。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能否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且领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且限量供应发票。

●在地税局领购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工本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第七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际航空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是否需要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营多长时间应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如何处罚?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还是税务登记注销?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以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以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公司经营地点发生变动,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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