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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算续签合同吗

2013-08-15蹇欣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8期
关键词:咨询台合同法期限

咨询台:

我于2011年应聘到某电脑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该合同去年快到期时,公司人事经理对我讲,这一年我工作表现不错,决定延长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就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成了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今年5月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我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请问,公司和我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这算不算是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可以要求公司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读者 蹇欣

蹇欣读者:

感谢你对本刊的支持信任。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你首次和公司已签订过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然后又延长了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应当订立。公司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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