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
2013-08-15王雁霞
王雁霞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均收入水平日益提高,但是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呈扩大趋势,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收入差距、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化的一个有力手段。因此,研究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遏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是当前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明显扩大
如何定量地反映一国贫富差距的状况,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测量和判断。一般来讲,基尼系数0.3~0.4表示相对合理,并通常以0.4作为警戒线。有专家统计,我国基尼系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在0.3以下,到90年代以后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2001~2007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 0.49、0.454、0.458、0.465、0.47、0.46和 0.48,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按照国际通行的判断标准,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行列。
二、造成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原因
影响收入分配差距变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也是极其复杂的,理论界对此作了不同的解释。其中,个人所得税调控不力是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之一。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用以矫正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税种,在我国却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问题分析如下:
(一)税率设计不合理
首先,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就产生了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其次,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税率太高不利于刺激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再次,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则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所以,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二)课税模式不科学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落后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课税方法有很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容易导致综合收入高但所得项目多的纳税人可能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所得低但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三)不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缺乏人文关怀,反而会加重低收入者的负担
现行分类制下对每项收入在计税时实行定额扣除或比例扣除,虽然简单易算,但不科学,既不考虑家庭因素,也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在费用扣除上实行“一刀切”,表面上达到了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一个纳税人所负担不同(如赡养人口不一样),纳税能力也不同,却实行扣除同样的费用,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
(四)对高收入者监控不到位
由于国家正处于转轨时期,收入渠道不规范,收入信息不对称,税收机关难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这正是个人所得税漏征和影响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一个原因。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8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非薪金收入,但税务机关应该采用何种有效方式核算纳税人的非薪金收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左右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到总量的10%。工薪阶层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这就暴露出个人所得税在对高收入者征税方面存在调整面小、调节力度不够的现象。
(五)税收征管不严,依法治税水平不高
主要表现在:第一,落后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我国目前推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计算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重征收和稽查,轻管理和监控,造成了对高收入者管理的失控。这无疑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徒有其名。第二,执法不严弱化了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税务部门对偷税,往往不罚、轻罚,甚或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追究法律责任的较少,法律威慑力度不够。这使许多纳税人产生了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分配功能。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一)重新确定所得税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等客观现实,马上改分类制为综合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可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为过渡模式。属于间接投资性和没有费用扣除的项目,如对偶然所得、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红利、股息等其他资本利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属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有较强延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等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则实行综合征收,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
(二)调整优化税率结构
具体到税率和级距设计时,应该简化级距,以4一6级为宜;调整税率,降低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使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相同的最高边际税率,即最高税率从45%降为35%左右。这将有利于减轻税负压力,从而增强富人群体的纳税积极性。
(三)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没有考虑纳税个体赡养人口的多少以及住房、社保、医疗、教育收费改革对个人收入的影响。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应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费用扣除时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如扶养配偶、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实际情况,允许子女抚养费、子女教育费、老人赡养费等进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另外,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
(四)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建立高收入阶层的专门档案,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定期组织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税收检查,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金融资产和不动产实名制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建立税务机关与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以及与银行、保险等企业之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和共享制度,以有效监控个人收入。
(五)提高税收征管的电子化、网络化水平
科学地制定税务系统的电子化发展规划,加强对个人收支的有效监控机制。改善税收征管手段,大力加强计算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等环节的应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加快网络化进程,统一税务系统软件,中央、省、市应分别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各中心之间必须联网;同时,提高对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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