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理论对解决我国贫富差距问题的启示
2013-08-15郭翠霞
郭翠霞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北京 怀柔 101400)
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分配认识不断深化,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也出现了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同样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而且日益严重,亟待解决。结合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对分配正义理论进行科学分析,从中可以看到该理论对解决我国贫富差距问题的一些启示。
一、西方当代分配正义理论简述
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明确提出合乎几何比例关系的分配正义。近代思想家受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从一个新的视角——法的起源和人的自然权利为立论依据,用社会契约的方法较为系统地探讨正义问题,而且将正义理论拓展到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领域。
(一)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
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倾向,提出了富有创见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根据这一理论出发推导出了非常有影响力的两项正义原则,即:一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
从宏观上分析,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如果细分,又可包含两个原则,一是差别原则;二是公平机会原则。第二个原则旨在解决社会及经济不平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这一原则一般就统称为差别原则,就是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这两个正义原则不是应用于某个具体领域或某个具体分配,而是旨在设计一个纯粹程序正义的背景制度。
(二)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观
诺齐克从个人权利出发将国家的合理边界限定为最低限度的“守夜人”的角色,因此,他认为“分配的正义”一语不准确,他用“持有”来代替“分配”。[2]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观的基本内容是:“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3]诺齐克规定三个持有的正义原则:一是获取的正义原则;二是转让的正义原则;三是矫正的正义原则。简言之,“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4]
(三)哈耶克的“自然秩序”观
二十世纪英国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对分配正义持虚无主义的态度。他认为分配正义或者说社会正义是对公众想象力的征服,是一个有诱惑性的空洞概念。[5]哈耶克极力捍卫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反对以任何理由的任何形式对此进行干预。认为只有在这样的自发秩序中所产生的任何结果才是正义的,也就是说他注重市场运行的过程,不关注结果如何。
(四)沃尔泽的“复合平等”观
哈佛大学教授沃尔泽认为:“分配的正义是一种丰富的思想,它在哲学反思所及范围内绘制了整个善的世界。每一个东西都不能被忽略,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特点都需要仔细地审查。”[6]他提出了“复合平等”的理念,“复合平等”承认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但力求使这些不平等限制在各自特定的领域内,防止一个领域中的优势“宰制”其它领域中对善物的分配,同时各领域间保持一种开放状态,使人们在对话和竞争中逐渐缩小不平等。
二、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
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分配正义的概念,但是在其《哥达纲领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等经典著作中比较系统了论述了分配问题,同时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提出了设想。马克思对分配问题的分析始终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认为分配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领域,而是与生产方式及其决定的社会基本结构密切相关。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可以从两个方面阐述。
(一)分配和生产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产品的分配取决于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离不开生产资料的分配,然而这种生产本身所必需的分配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也是生产的结果,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同时,生产和分配的关系,蕴含着对一定社会关系的道德评价,正义的分配方式一定要消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才能使劳动者摆脱异化现象,充分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因此,我们在谈论分配问题时不仅仅是产品的分配更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它最终影响和决定产品的分配结果。
马克思主张首先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才能保障分配结果的正义性。
(二)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并且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再分配的主要内容及其必要性作了系统的阐述。
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条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联合性的共同生产劳动、由社会对劳动总产品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这些前提才真正保障公民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分享劳动成果的权利,其本质是实现权利平等的一种方式。
按劳分配虽然体现了权利平等的原则,“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实质上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交换。”
在按劳分配中,马克思为了保证每个人平等自由的权利而限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条件,同时用同一的尺度——劳动来决定获取消费资料的多少。
马克思希望人类能够达到彻底的平等自由。为了避免按劳分配的上述局限性:同等的权利应用于有差异的个人,导致财富上的不平等,从而影响到社会地位的差异;人依然仅被看作是工人而不是全面发展的有独立个性的人。继而,马克思提出了“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己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为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按需分配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最美好的理想目标,因为它是最彻底的平等原则,使消费资料在人与人之间分配摆脱了历史和自然偶然性的束缚,每个人的需要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真正原则,只有达到这个阶段每个人才能自由全面的发展。
三、分配正义理论对解决我国贫富差距问题的启示
西方当代各种分配正义理论前提都有一个“原初状态”的假定,因此缺乏科学的历史逻辑起点,脱离生产实践的现实,或者说他们的理论就是针对西方较发达国家的社会问题而提出的理论设想。所以就其本质而言,这些理论都是捍卫资本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即使罗尔斯等一些温和的自由主义学者主张平等主义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也是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对资本主义的一些不合理现象进行修补,缓解贫富阶层之间的矛盾。但是,他们提出的一些观点、思想都对我国转型时期社会中分配矛盾的解决无不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分配不仅是收入的分配,而且是社会基本善的分配
罗尔斯、沃尔泽等学者将分配的对象不仅理解为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还包括权利和义务,自尊和机会等社会基本善。这些基本善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基本前提。在政治领域内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所体现的自由价值和自尊却与经济领域中收入和财富、机会的分配密切相关。自由虽是平等的,但自由价值却因经济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因此,为了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就要求社会基本制度符合两个正义原则。这对我国在谈到分配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收入分配的偏狭视野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思考角度,有利于从宏观角度解决我国的分配矛盾问题。
(二)不平等是绝对的,平等是相对的
我们经历了平均主义大锅饭时经济效率低、物资短缺的历史教训后,绝大数人不会再向往绝对的平均主义。既然不平等无法回避,那么如何将不平等控制在不影响经济效率同时大家又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呢?罗尔斯提出了在有利于提高“最少受惠者”利益的条件下允许不平等的存在,同时将社会视为“互惠互利”的共同体,自然资质是社会的共享财产,那么资质较高的富裕阶层就应有义务改善贫困阶层的生活状况,并要求机会向所有人开放,不受社会出身的影响,即“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7]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在一定程度上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如何引导这种既定的差距不再无限制的扩大,并形成一种在社会进步中既能起到激励作用又能使贫困阶层受益的张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一点上,罗尔斯强调最少受惠者利益的条件下允许的不平等思想有一定借鉴意义。
(三)不同的领域应确立不同的分配原则
沃尔策认为,每个领域中都有某领域中的“特殊物品”,确立对“特殊物品”的分配原则,即分配正义。所以,根据不同的社会善物具有不同的社会文化历史意义而划分不同的分配领域,同时各分配领域保持独立性不能相互干预,这样每个人在社会各个领域分配中的总体结果就是平等的。这种“复合平等”分配正义思想对于改善我国政治权力渗透到其他领域从而影响到该领域的正常的分配程序的现象无不有所启示。
(四)国家权力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诺齐克和哈耶克主张对把国家权力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观点也有一定积极意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每个人作为一个平等的而且有自主意识的独立个体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国家权力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限制。那么诺齐克和哈耶克的思想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适当限制国家权力对经济领域的过分干涉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的分配本质上是由生产决定的。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解决分配问题的前提条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无论在经济、政治建设还是思想文化理论建设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使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利益与负担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对传统的理论提出严重挑战,越发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立足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我们应该在承认客观现实的情况下,根据马克思生产决定分配的观点,继续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的共享财富,再加上建构公正合理的分配体制,那么每个人就能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逐渐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和谐。
[1][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73.
[2][3][4]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55~156,159,157.
[5]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6][美国]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M].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