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我省将试点大病保险政策
2013-08-15
2月26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钟勉在省政府主持召开2013年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副省长、省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陈文华,省政府副秘书长何旅章及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医改办关于2013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四川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及取消药品加成有关情况的汇报,各成员单位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钟勉强调,自2009年4月启动医改工作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医改各项重点任务,全省医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医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抓实抓好,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二要进一步形成合力。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围绕中心和重点工作,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全面深入推进我省医改各项工作;三要进一步加强调研督导,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科学合理的医改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力争各项重点难点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四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医改工作领导机制和目标责任制,不断增强改革执行力,保持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协调力,确保2013年医改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据悉,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四川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开展大病保险先以市(州)为统筹单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探索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部分将市州首批先期试点,2014年扩大试点面,2015年在全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凡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都属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保费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参保群众不需要再掏钱。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一定起付标准后,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及时给予报销。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意见》提出,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要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为保证大病保险的实施,统筹地区将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结算报销时,在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异地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同步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合理选择诊疗项目,合理确定用药,严格控制目录外医疗费用。
省医改领导小组要求,各地要增加透明度,将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具体支付比例、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