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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围场林木种苗产业的调整及管理

2013-08-15韩艳杰

河北林业科技 2013年3期
关键词:种苗林木种质

韩艳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木种苗管理站,河北 围场 068450)

在整个林业产业发展过程中,林木种苗产业是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多年来国家重点实施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首都周围绿化项目、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退耕还林项目及国外投资造林项目的基础,要落实好这些项目前提就是要抓好种苗的生产。近年来,随着围场的林木种苗产业形成规模以后,产业经济迅速增长,特别是国家全面实施退耕还林项目和防沙治沙项目以后,围场的林木种苗产业在原来的育苗企业带动下,个体育苗规模迅速增长,育苗面积增至1200hm2,年产合格苗12亿株,产业总产值近1200万元,推动了围场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2006年起,由于国家调整项目投资结构,现必须对县级林木种苗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及加强管理。

1 因地制宜在方法上搞活

林木种苗产业结构调整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部门协调,科学施策的管理办法。一是把种苗生产纳入全民绿化的总体要求,依据绿化任务和市场需求对育苗户进行合理的引导,政府根据苗木需求情况签订购销协议,明确苗木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由计划用苗向“订单育苗”转变。二是重点培植骨干苗圃。按照“突出示点,优先发展”的原则,选择有一定技术力量和市场带动的苗圃进行重点培植,在项目资金、种子、技术上予以扶持。由骨干苗圃带动周边社会一般苗圃,逐步实现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三是加强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种苗生产能力。建立规范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林木种苗产业结构调整必须建立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基础之上。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应以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为主体,非基地生产为补充。苗木生产供应应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国有种苗基地的龙头作用,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以推动种苗产业结构调整向着更规范、更科学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要加强种苗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适宜不同区域、不同利用目的的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要完善种子加工、贮藏、质量监督检验、信息化等种苗基础设施,加大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种苗基础性工作投入。

1.1 围绕市场在机制上创新

种苗产业结构调整的前提是调动育苗单位和育苗户的积极性,与此相配套的方法就是建立一套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促动机制。一是价格调整。改变过去有什么苗造什么林的做法,实行由造林结构调整推动种苗结构调整的办法,苗木品种和苗木价格随市场变动而波动,彻底打破育苗单位和个人对计划经济体制的依赖。二是资金扶持。在林业重点生态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适当增加种苗生产项目和资金投入,这部分资金可从主体项目中剥离出来,单独管理使用,专门用于种苗培育。这样既有利于重点项目建设对种苗标准和质量的需求,又有利于推动种苗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三是信息引导。围绕种苗市场需求变化,建立信息互通渠道,林业管理部门要利用网络定期发布种苗需求信息,根据种苗结构的需求变化组建销售服务中心,建立种苗协会促销中介组织,积极为育苗户提供产销服务。

1.2 提高技术在质量上保证

质量是林业种苗的立足之本,没有高质量的苗木,就没有高质量的造林绿化工程。技术是种苗生产与经营的前提,应加大推广和普及的力度,从而保证种苗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效性。一是标准要统一。近几年,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林业生产实际,区分不同树种,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种苗生产管理办法,在质量标准上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同时对优质苗木、合格苗木、不合格苗木都进行了严格界定。无论是本县造林绿化用苗,还是市场经营苗木都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否则不予出圃。为调整育苗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落实提质增效措施。也就是根据不同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实施不同的技术措施,先后实施了母树管理、病虫害防治、科学施肥、切根移植等先进实用技术,大大提高了种苗质量,苗木产出效益明显增加。

2 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县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种子法》相配套的配套办法或行政规章。规范种苗市场秩序,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木种苗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开展种苗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与管理。

为保证林木种苗产业结构调整,已实施的种子和苗木生产基地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林木种苗生产基地的采种、育苗规程。未经许可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经营。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应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所有林木种苗无论是本县造林还是进入市场经营,出圃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病虫害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持出圃合格证经营。对于不合格或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要就地销毁,不准充斥市场和生产,保证林木种苗生产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种苗产业结构调整各项措施的落实。

2.1 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行政职能

切实加强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种苗管理力量,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种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明确种苗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调整目标,加强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种苗生产管理单位要切实发挥公共服务和市场引导与监管的职能作用,将种苗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规范、监督、服务上来。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托市场,转变生产和经营观念,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确保在种苗产业结构调整上加大力度,加快步伐。

2.2 加大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林木种苗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加强科技推广,加大新技术、新成果和新品种的引用开发和推广力度。林木种苗品种的引进与更新既要做到适地适树,充分考虑到种苗对当地自然地理与气候特点的适应性,又要兼顾种苗培育的经济效益,做到适销对路,切实通过种苗品种的更新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技贡献率。要加强种苗科技推广的服务工作,健全和完善各级林业科技推广体系。林木种苗结构的调整要与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同设计、同实施、同验收,建立健全种苗科技示范体系和标准化生产认证。按着质量监督和监测检验机构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林业科技推广与种苗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提高科技素质,加强种苗科技推广与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技术骨干、技术能手和技术带头人。鼓励种苗经营单位和科技管理人员领办、创办种苗基地,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切实用足用好上级政策,为种苗产业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3 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林木种质资源是林木遗传多样性的载体,是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科研和生产不可缺少的源泉。加强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科学保护、积极开发与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基础和前提,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工程,对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1 林木种质资源清查、保护与开发利用是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需要

《种子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破坏种质资源”。第九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并规定国家和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保护区。这是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国家林业局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多次部署种质资源清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抓紧制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方案,加强种质资源的研究开发,做到合理利用。

3.2 对林木种质资源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防止优良资源流失

复杂的自然生态条件孕育了丰富的植物资源,使围场县成为河北省植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县之一。然而长期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开垦荒地、建设工厂、修建公路、城镇规划、乡村改造等活动中,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加上一些人乱砍滥伐,天然乔木树种破坏尤为严重,一些具有潜在应用和育种价值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流失严重,如果不对珍稀濒危种质加以有效保护,必将造成重大损失。

3.3 林木种质资源清查与保护是实施基因工程的需要

林木种质资源不仅为传统育种提供育种材料,还为基因工程等现代育种提供重要的后备资源,是未来“生物经济”时代基因工程不可替代的原料。21世纪,人类将进入从“信息经济”跨入“生物经济”的新时代,基因工程与基因开发利用将是生物经济的主要内容。林木种质资源是基因工程的源泉性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财富和赖以生存的物质。一个国家或研究单位拥有种质资源的数量、质量以及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是其育种效果的决定因素,也是衡量其育种工作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物种影响国家兴衰,一个基因决定一个产业的成败。目前,国际上对种质资源的抢占、基因源的争夺愈演愈烈。发达国家森林遗传资源保存已有半个世纪左右的历史,把保护本国和掠夺他国的种质资源列入战略计划。

4 改善种苗生产机制,增强发展活力

对以生产、繁育林木种子及保护和培育林木种质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国有、集体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应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列入全额事业编制范围,所需建设资金及行政公益性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承担。种苗生产与经营单位要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进行运作。要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种苗产业,并在行业政策,项目申请和承担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倾斜。

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为种苗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林木种苗投入机制,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林木种子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推广、种苗基地维护、种子贮藏等工作。落实好种子贮备补助和林木良种补贴扶助政策,把林木种子基地建设、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林业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要落实好国家规定的有关林业方面的验收优惠政策,切实调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发展种苗生产,实施种苗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 内蒙古扎兰屯林业学校.林业经济管理[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1.

[2] 李晓明,孙玉兰,陈飞.林业政策与法规[内部资料].辽宁林业学校,1992.

[3] 高光民,Guido Kuchelmeister,等.中小型苗圃林果繁育实用技术手册[M].北京:中国林版社,1997.

[4] 王印肖,田冬.苗木质量分级与检测方法[J].河北林业科技,2005,(4).

[5] 李治民.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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