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寿命周期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研究
2013-08-15林芳
林 芳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常州 213022)
我国是全世界人口第一大国,现有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超过了人口稠密的发达国家和地区,这给房屋的建设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我国在建筑物质量安全的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首先观念要改变。我国的建筑部门所持有的观念是重建造。重建造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是重建不仅仅浪费时间、人力物力,对其环境也有影响。在建造的初期,可以建立一个立项决策、设计、施工建造、长期使用各个阶段的全寿命管理。用全寿命的角度来针对建筑物指定相对完整、系统的安全施工策略,这样能够弥补现在很多法规中对长期施工工程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管理内容的确实,并且对工程的决策和拆除管理作出规定。
另外,我国与建筑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且法规还存在不齐全的现象。很多法规中提到的内容并不具体,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设置不到位,严重影响到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的落实。
1 基于全寿命周期工程项目的“建筑物项目管理条例”的编制和执行
1.1 拟定“建筑物管理条例”的内容
1)对投资决策的管理。参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大型工业建筑工程在投资决策阶段的基本要求。全寿命投资费用的分析,对能源、水资源、土地面积的控制,对建设方案获建筑设计方案评选的公共参与,建设的专家的职责很重要,一些重大的工程需要交由各级政府来审核批准。
2)对勘查的设计和施工管理。对我国出台的《建筑法》进行全面落实,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配合,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设计的指导方针,严格遵守实用、经济、美观这三大设计要素,将《建筑法》中合理使用年限进行阐述,根据不同建筑物的类型提出不同的使用年限,对建筑物的主题设计以及安全性的要求详细阐述,明确建筑的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来完成。
3)对建筑物的拆除。建筑物的超出的审批和拆除方案的提出与审核,审核的人员和单位的资质与职责。承担拆除工作的施工审核资质与职责,还有对废弃的处理机制,都要严格的进行规定。另外对于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也要加强管理制度。达到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应该进行详细的检测与鉴定,若是有必要可以进行进一步的修理结构,但是所有自行施工的费用都需要自己解决,施工单位并没有责任来承担其维修服务。按照正规设计的建筑物,若是达到合理使用的年限,主体结构需要大修的概率比较低,若是不需要大修,则完全可以使用,其他建筑物一样需要定期进行检测。
4)对危险建筑物的规定。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规定》。危险房屋不仅仅是指在外观存在重大的缺陷或是已经濒临倒塌的建筑物,还有一些是外观正常,但是建筑上存在很大隐患的建筑物。在正常情况下,整体结构性差的房屋并不会有危险,若是遇到灾难,就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列入到危险的房屋之中。
1.2 对建筑物管理条例落实的基本条件
首先是落实相关的管理机构。我国建筑物的质量安全的管理,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同时也是政府服务人民的一项长期的工作内容,因此必须要落实建筑物管理条例的管理机构和鉴定机构。一个城市、一个政府对建筑物管理需要做的工作有:了解所管辖范围内全部建筑物的基本信息,建筑物的建筑时间、合理使用年限,建筑物是否出现变形、裂开等等情况。要定期对建筑物进行鉴定和审查,对于一些危房要及时提出处理办法,或是重建或是维修处罚。建筑物管理部门的责任比较重、工作量比较大,因此对于部门机构的落实也是必要的。对一个部门的落实,可以按照街道划分,划分建筑的管理分支。房屋管理机构,是属于非盈利的组织,并且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同时也会受到政府的部分补贴。
其次是建筑人员落实情况。对建筑管理结构的人员落实情况也是重要的任务。对房屋管理分支结构的管理人员和鉴定人员可以由大学毕业的学生来担当,在经过一段时间培养之后,考察完全合格,便可以正式上岗。
最后是在役建筑物普查鉴定的问题。“建筑物管理条例”若是要顺利推行,对区域的建筑信息完全了解。可以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一次建筑物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建筑物的管理人员能够提供其房产的基本信息、大小、使用年限、建筑年限、使用用途、主体构架、施工材料、房屋是否出现过损伤的现象等等。若是建筑物的管理者不能提供建筑物的基本信息,则可以将他们作为首批建筑物检测对象。
2 建筑物安全检测的管理规定的编制
对于建筑物的质量安全管理,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对安全进行检测,一旦发现问题,则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鉴定,规范建筑物的安全检测工作,编制建筑物安全检测的管理办法。
2.1 所有建筑物都要经过安全检测
建筑物在建立完成之后,建筑物的安全负责人可以向房屋的安全管理部门发送报告,可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测和鉴定。主要检测的方面有:遭遇火灾、爆炸等等自然灾害后对其建筑物的外观和使用功能是否有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否有严重的下沉、裂开、变形等等状况;一些违建的建筑物是否有产权登记,若是登记在登记制度之前,需要做建筑物的安全检测,并且可以做建筑物的安全检测鉴定,建筑物在实行登记检测的制度之后,需要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通知,每隔几年进行检测和鉴定。
2.2 建筑物安全检测的鉴定内容
建筑物的安全检测所鉴定的内容首先可以从建筑的机构方面着手,逐步检测,包括建筑节能方面、室内空气质量方面、外墙饰面、玻璃幕墙、高空悬挂物和建筑设备方面。安全检测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建筑物的结构;建筑物的配件;建筑物的设备;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检测结果可以分为四个等级,一、二、三、四等级,根据建筑物的情况来进行鉴定。
3 建筑物检测鉴定的管理机构
各个地方的政府需要建设房屋部门的管理机构,对建筑物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的市场给予相应的指导,并加强建筑物安全鉴定报告的审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批准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并送达到建筑物安全责任人或其他的利害关系人。
4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未来展望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物后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历史任务。国外的一些国家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但是制度仍然在不断的改善,使得这一制度能够更好的服务人民。欧洲的一些小国家对于全寿命周期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做得很到位,可能与社会福利水平的高低也有一定的关系。从实践的经验中可以得出,建筑物全寿命周期的管理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程度最好的体现,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得到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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