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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工作中对“闹访”事件的分析与应对

2013-08-15杜红全

河北农机 2013年5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被告人利益

杜红全

近几年来,涉检信访的“闹访”事件接连发生,且呈日益增多不断蔓延之势,俨然形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甚至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成为检察机关信访接待、控告申诉工作无法回避,且亟待破解的一道难题。为了更好地依法妥善解决“闹访”问题,笔者立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践,根据对一些“闹访”案件的调查分析,探求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稳妥处置“闹访”问题的良策。

1 “闹访”事件的特点

从发生的大量“闹访”事件中,可以归纳以下几个特点:

1.1 不合理的利益诉求

就一般的涉检信访而言,无论其形式、规模、方式和内容如何,但其利益诉求的目的都是为了求得合理的国家司法救济,从而达到利益表象背后的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可是绝大多数“闹访”者的利益诉求却往往不具有多少合理性,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旨在追求一般的合理性利益,求得社会和法律的公正,而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是试图获得公平正义之外的非正当利益,企图突破正义与法律的底线。

我区曾发生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2009年4月9日,被害人赵某某因工龄补贴和医药费报销事宜找到公司经理郭某某交涉,双方发生争吵,赵某某打了郭某某后逃离。同年4月13日被害人赵某某又到公司,欲再找郭某某交涉,正在家中的郭某某与其丈夫,即被告人林某某得知后,分别赶至公司,被告人林某某欲拽被害人赵某某去公安机关,后被告人林某某在与被害人赵某某撕扯、推搡中,用拳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致其胸骨和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此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做庭前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时,被害人赵某某在接受了被告人林某某给予的11.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后,撤销了附带民事诉状,允诺不再提出新的赔偿要求,也不再就工龄补贴等问题上访,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免于刑事处罚。而后,被害人赵某某却以法院未能及时向其送达判决书,且判决书认定其损伤系被告人林某某推搡所致与事实不符为由,多次到检察院上访申诉,情绪激烈,行为过激,胡搅蛮缠,要求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且漫天要价,再次要求经济赔偿。从此案的情况看,尽管法院未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定期宣判后立即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且“推搡”致伤事实表述亦欠妥,但法庭在被告人认罪且给被害人多达11.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以及被害人的请求下,对被告人林某某做定罪免于刑事处罚也为有理有据,合理合法。申诉人赵某某要求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再次反悔,不顾情理,漫天要价,企图获取更大不正当利益,显然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有失法律和社会公正。

1.2 “闹访”形式多种多样

一般的涉检信访多为形式单一的重复访、多头访或越级访等等,但“闹访”却往往是多种形式混合并用。为了应对信访难题,党和国家相继建立了“信访追究制”,“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以及“一票否决制”等,力图在源头、法律和政绩上解决信访难题。但其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党政、司法系统内部层层下压,使“闹访”者抓住了基层党政、司法机关的软肋和姑息迁就、妥协退让的心理,或进行“越级访”、“重复访”、“缠访”,或选择敏感期和敏感区进行“加压访”、“择机访”、“群体访”等,有些人甚至以访为业、久访不息、成为“职业访”。

1.3 时间上持久性

绝大多数的“闹访”者往往是数月或成年“闹访”,甚至多年连续不断地进行“闹访”,我院处理的一起“闹访”事件,“闹访”者曾长达八年之久向区政府及公、检、法、司机关进行不断地“闹访”,逢遇重大活动、重要日期或节日必闹。

1.4 是方式的极端性

“闹访”者很大一部分思想往往十分偏激,笃信“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信条,将“闹访”视为最有效的方式,不惜制造事端施加压力,声称“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闹访”。因此,故意采用过激、粗暴甚至野蛮的方式,进行利益诉求。如冲闯党政、司法机关,呼天喊地、污言秽语、胡搅蛮缠、寻机闹事。或者在党政、司法机关门前张贴大字报、悬挂标语、高声叫喊、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蛊惑群众,更有甚者竟不惜用自残、自杀相要挟,甚至“闹洋访”、“告洋状”。

1.5 “闹访”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闹访”会严重干扰和破坏党政、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闹访”者选择敏感期和敏感区或通过网络,夸大其词、添油加醋、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使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不满情绪,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再次,“闹访”者通过“闹洋访”、“告洋状”,还极大地损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声誉。总之,“闹访”者就是因司法机关的某些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不好或工作不严谨,出现纰漏或疏漏,借以在某一些或某一点上具有合理性的原由,采用极端方式,多种形式并用,以图突破正义和法律的底线,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其结果必然会又产生新的社会不公,从而就像“多米诺骨牌”式效应一样,使“闹访”愈演愈烈,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闹访”较之一般的信访有明显的区别,我们区分一般信访和“闹访”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快捷准确地采取应对措施,区别对待合理信访和无理“闹访”,使控申工作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2 “闹访”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2.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已进入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公正缺失,社会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距日益拉大

在诸如住房、就业、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险等关乎民生的问题上产生太多的社会不公现象,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不满情绪上升,日益加深,且不断蔓延扩展。公民只能把信访看成优于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而“闹访”者进而得出一个结论,即“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闹访”,而且“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

2.2 一些党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塞责,致使工作失误、错漏频出

如本文所讲的故意伤害案,从言词证据看,虽然除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其伤是被被告人用拳殴打所致外,其他证人只是证实看见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推搡情节,但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害人的胸骨和肋骨骨折系被告人“推搡”所致,显然有悖常理,因为从法医学的角度讲,“推搡”是难以致人骨折的,且法庭宣布判决后,时隔四个月才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因此引起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并借此向检察院申诉,缠访闹访。更有甚者忘记了党的宗旨,维护社会和法律公平正义的观念淡薄,甚至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法律权威不为社会公众所信服。此类案例屡屡见诸报端、网络等媒体,故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2.3 法律权威不为社会公众信服,使大量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途径处理的争议、纠纷也纷纷涌向信访渠道

我国的信访机构十分庞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均设有信访工作机构,造成“谁都管,谁都管不了;谁都不能不管,谁都可以不管”现象。加之各信访机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法律法规、制度体制、调处环节不衔接,即使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信访矛盾的调处资源、手段和能力也是十分有限,因此“闹访”事件不减反增、愈演愈烈就在情理之中了。

2.4 现时应对“闹访”事件的方法欠妥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和司法机关迫于压力机制,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往往会采取各种特殊手段来消解来自中央的压力,如拦访、截访、送精神病院、办学习班或陪访,甚至私下允诺一些优厚物质利益等。这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激化和助长事态发展蔓延。其次,一味的姑息、迁就、妥协、退让,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出于息事宁人的思想,一味满足“闹访”者诸多不正当、不合理要求,花钱买平安,企图阻止“闹访”行为。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扬汤止沸,最终导致“闹访”事件不减反增,陷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而那些通过正常途径上访者的合理诉求反而不能得到解决,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而每一次突破底线的“照顾”,又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制造出新的群体性矛盾。

3 控申检察工作中对“闹访”事件的应对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结合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具体到检察系统的信访矛盾调处工作来讲,笔者认为,化解“闹访”难题,河南省检察系统创立的“四位一体”的涉检信访工作模式值得加以推广,即:第一,加强源头的“预防”,实行首办责任制,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第二,实施双向承诺制度的“稳访”,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不再就同一问题越级访或重复访;第三,实施协调社会各方力量的“处访”,推行信访监督员制度;第四,实施联合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接访”,加强督察督办,坚持书面答复制度,实行公开答复,加强跟踪回访,完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但即使如此,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所有信访者的底线都是要追求法律和社会对其诉求的公正合理,法律和社会公正最终都是以获取利益的大小、多少来体现的,因此,信访者的核心是利益诉求。而政府在进行经济补偿时,资金来源渠道要统一走财政拨款,赔偿或补偿的标准也要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统一标准,不应当客观上造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局面。合理的要求应该满足,不合理、不正当的要求坚决不能予以满足,可以考虑建立补偿听证会制度。否则,如果政府为了息事宁人而满足“闹访”者漫天要价,不断加码的不合理要求,只会摁下葫芦起了瓢,导致“闹访”事件愈演愈烈,不断发生,恶性循环。

其次,信访接待尤其是对“闹访”者的接待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无法分清责任,也可以防止“闹访”者事后造谣诬告。另外,还可以对工作人员的言行予以约束监督,为最终解决问题保存证据。

再次,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拿起法律武器对无理的“闹访”者依法处置,行为违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行为的性质,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坚决遏制“闹访”事件的恶性蔓延之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要消除社会不公,加强社会保障,完善法律救济,健全司法系统相关制度,还要制定近期、中期和远期计划健全、完善及衔接信访工作整体制度和机制,整合资源,提高信访矛盾调处的能力和手段。

总之,要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整合资源,形成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之势,使“闹访”者畏惧国家法律的震慑,在心理上感到底气不足,在经济上得不到额外的实惠,在社会公众和舆论面前受到鄙视,使“闹访”者对“闹访”不想、不敢、不能、不用,从而迫使热衷于“闹访”的人只能通过正当渠道依法有序地解决个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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