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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当心就业欺诈惹来赔偿

2013-08-15颜梅生

四川农业科技 2013年1期
关键词:服务期李慧欺诈

□颜梅生

(通联: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诚信是立足社会的根本,农民工在就业中非诚勿扰也是其立身之道。然而,有些农民工却偏偏爱欺诈用人单位,不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而且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惹上赔偿责任。

骗取培训资格,必须赔偿损失

一直经营红火的蓝月亮公司,对其技术人员有着特别的要求,即只有通过内部专门培训才有资格上岗,而该培训渠道为公司所秘密掌握。2012年元月,见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招聘员工,且明确表示对所招聘人员将送往有关机构培训,对该项技术垂涎已久的李慧立马有了自己的“小九九”:借机免费获得该项技术,然后与好友合伙开办一家企业,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于是,李慧假意应聘,并凭借自己的实力,一路过关斩将,最终被公司聘用。经过公司共三批次分别派往不同地点培训、实习,半年后,李慧成功掌握了该技术并获得相关证书。但公司还没来得及安排工作,李慧便从医院弄来一纸假证明,借口患病无法从事该项工作,不顾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三年服务期,也不管公司一再反对而断然走人。

李慧难辞其咎。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李慧对公司招聘本该非诚勿扰,却偏偏对公司实施欺诈,并在掌握技术后拒绝履行服务期,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即李慧应赔偿培训费用,若因日后经营相同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也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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