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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013-08-15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标志产品

罗 晶

(湖北科技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北 咸宁 437100)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促进当地及国家经济的发展、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得以很好的传承。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初步形成了法律保护体系,调整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

一、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存在着三个部门,两套模式的保护。三个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农业部,他们分别进行着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事宜;两套模式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和质监总局、农业部的部门规章的保护模式。同时,地理标志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以及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关部门规章的一般性保护。

1.商标保护。2001年10月27日,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其第16条规定:对申请的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的,而其商品产地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不相符,误导消费者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可以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文,就如何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及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怎样管理,均作了详尽的规定。

2.地理标志产品规定。从1998年到2005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由上述两局合并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是2005年两局合并后颁布的,将原产地域产品改为地理标志产品,取代了两局原来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

3.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2002年12月,我国修改了《农业法》,其第23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生产规范要求的产品,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规定产地生产的产品,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农业部于2007年12月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由农业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评审,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一般性保护。所谓一般性保护,是因为以下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并不是以地理标志为视角来提供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伪造产地,对虚假表示商品质量的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第9条规定,禁止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商品产地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晓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产地情况。《产品质量法》第5条、第53条明文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对违禁者,轻则罚款、没收产品,重则吊销执照。

二、初步成效

相比于地理标志保护已有百年历史的欧洲来说,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还只是在初步阶段,然而我们还是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据统计,1999年至2009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受理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13件(国内申请1012件,国际1件),对国内90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产品范围覆盖酒类、茶叶、中药材、水果蔬菜、工艺品、调味品等多种特色产品;农业部自2008年2月10日起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截止2009年底,已有202个传统地域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农业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和颁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开始承担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义务,截止2008年底,工商总局已累计受理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1129件,上述三个部门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有一部分是交叉重复的,除掉重复的部分,截止2011年1月15日,我国地理标志数量已达到1949个,年产值达8300亿元,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出来。

首先,提升特色产品的质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国家对特色产品质量的一种承诺,作为地理标志认证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法律、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等,运用相应的手段,对原材料生产、加工、制作、销售等进行全方位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保证特色产品的优良品质。如西湖龙井、龙口粉丝、浏阳花炮、平谷大桃等等许多产品通过注册地理标志后,产品质量都得到了全面提升,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其次,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10多年来,地理标志不仅提升了产品的知名度,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还提升了当地的知名度,并带动了包装、运输、旅游、金融、服务等产业的发展。如福建武夷茶获得保护后,每千克大红袍,单价提升600多元,仅提升的附加值一项,企业和茶农平均每年就多增收1500万元。福建省通过对武夷茶、永春芦柑、坦洋功夫红茶等一系列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每年直接增加收入超过10亿元,间接带动增加收入10亿元以上。被誉为世界三大名毯之一的藏毯,自2008年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后,给青海省每年带来的经济收益以10%的速度增长,据统计2008年全省藏毯出口额达4645万美元,其规模在全国手工地毯中占到30%,远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

再次,开辟新的贸易渠道。依靠地理标志这一特殊的制度,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确实是一种全新的销售路径。我国的茅台酒、绍兴黄酒、古山龙越酒借地理标志与众多的国际顶级品牌同台亮相,进入免税店,跻身国际奢侈品的行列。借助免税店的舞台走向世界,这只是促进出口的一个途径。我国政府还与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合作,使我国地理标志产品非常顺利地走进国际市场。例如我国与欧盟开展互保互利合作,使我国的东山白芦笋、琯溪蜜柚、金乡大蒜、港县麻山药、龙井茶、平谷大桃、陕西苹果、盐城龙虾、镇江陈醋和龙口粉丝在欧盟市场上得到了保护。标有地理标志专用标记的产品,不仅在国内身价倍增,在国外也倍受消费者欢迎。如金乡大蒜在2003年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以来,出口量逐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8年大蒜及其制品出口已从2003年的46万吨增至90万吨,平均出口价格从2003年每吨346美元增加到443美元。湖北随州的香菇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后,出口大幅增加,2008年出口额达1亿美元。

三、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85年才开始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随后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加大地理标志立法力度,完成了发达国家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完成的事情。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地理标志在使用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国人地理标志保护意识薄弱。地理标志在我国对于很多人来说陌生。一些地理标志权利人认识不到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资产,需要进行法律保护。他们认为只要把产品卖出去就行了,有没有地理标志无所谓,花钱打牌子不划算。因此,国内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的不多。以农产品为例,全国通过工商局注册的农产品19万件,其中地理标志商标仅1129件,其余皆为普通商标,当然并不是每一件农产品都符合地理标志的特质要求。但偌大一个中国只有千余件地理标志,与拥有5000年的文化积淀,近10的农业人口极不相称。

2.国际市场份额太少。由于国人不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也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确权,对自己的地理标志被外国人淡化、假冒、抢注,只能无可奈何。如意大利生产的许多石料和石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就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推销。还有,欧洲一些国家将生产档次很低的瓷器或者劣质瓷器以“景德镇”瓷器抢注。另外,我国的重要秘方大量流失,近年来洋中药居然到中国来注册。2008年申请164件,授权33件。2009年申请153件,授权60件。据统计我国已有900多种中药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注册。韩国自1992年4月起,陆续向世界申请注册“牛黄清心液”等多项发明专利,抢占了我国同仁堂的国际市场,仅“牛黄清心液”年产值就达7000万美元。我国地理标志起步晚,在国际市场份额原本就不大,被人抢占后,份额更少了,开拓的空间也减少了许多。

3.国内市场乱象太多。一是忽视地理标志所要求的商品质量和特色。由于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域限制,产量有限,满足不了要求,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粗制滥造。以“涪陵榨菜”为例,为了扩大生量,90%使用“涪陵榨菜”证明商标的企业没有使用传统的“风干脱水”工艺,造成了市场上地理标志产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的混淆,商品质量下降,平白失去了竞争力。二是地理标志垄断使用与滥用并存。垄断的表现是个别商品生产、经营者利用产地内相关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理标志法律意识不强的缺陷,将原产地名称以商标进行注册,致使原属于产地内有关商品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的地理标志名称被注册人所垄断。据统计这样的例子有40多起,其中包括金华火腿、茅台酒、青岛啤酒等知名产品。滥用的表现是一些地理标志域外的企业,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获得较高的利润,在同类商品上冒用原产地名称,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如山西沁县檀山皇小米,早在清朝就被康熙封为“沁州黄”,新中国以来一直是中央首长和军队将领们的特供品。1997年河南汤阴人士曹全星将自己的小米注册为“沁州黄”,使山西沁县付出了巨大损失。

4.政府措施不到位。一是推广宣传不善,不少地方的政府申报地理标志的热情很高,但企业和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积极性很低。如陕西获得地理标志的9种产品,实际使用地理标志的只有三个品种的四个单位。政府申报地理标志后,推广宣传没有跟上,用户和消费者不认可,特别是一些老客户对过去一直使用的商品在“突然”贴上地理标志的标记后就大幅提价很不理解。因此,企业和生产者就不敢使用地理标志,因为贴了地理标志反而会增加负担。二是引导研发不够。对地理标志不仅要积极寻找、发现、申报、使用,还要投入适量的资金和人力进行研发,使地理标志的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这一方面的工作,发达国家比我们做得好,特别是日本,居然利用我国的资源进行研发,日本这些年对我国古代医书《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论》中的210个古方进行了无偿的开发,使日本的汉方制药蓬勃发展。日本的救心丸也是在我国六神丸的基础上研发出来的,仅此一项,年销售额上亿美元。没有研发就没有后劲。我国地理标志后力不足与研发尚未提及政府议事日程关系极大。三是行政执法不力。我国目前对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的处理存在诸多问题,或执法不严、或力度不够,或标准不一,甚至有的受到地方主义的保护。以龙口粉丝为例,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可以使用龙口粉丝的企业只有42家,分布在烟台市下属龙口、招远、莱阳、蓬莱等地,然而我国其他地区的粉丝工厂使用龙口粉丝品牌的,数量居然超过合法企业的6倍。一些非品牌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山东省地方政府也出台过相应“管理办法”,但面对外省的龙口粉丝,却是鞭长莫及。

上述说明,我国地理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宣传普及不够;二是政出多门,交叉执法。导致地理标志保护和开发不力,市场鱼目混珠,消费者雾里看花。因此要进行全力的动员和教育,以引起全体国人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尤其要重点抓好法律保护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消除当下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的负面影响,促进地理标志事业健康发展,使地理标志给国人带来的利益最大化。

[1]林靓.浅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完善[J].广东法学,2010,(1).

[2]曹新民.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例[J].知识产权,2007,(1).

[3]刘福刚.建立“三大机制”,保驾地理标志发展[N].中国经济导报,2011-02-17.

[4]王彧.我国地理标志产值超8300亿[N].中国经济日报,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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