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灵魂的宪法到城邦的宪法——《理想国》中的宪法探究
2013-08-15汪祥胜
汪祥胜
(江苏科技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什么是《理想国》真正关心的主题?对这一问题回答,我们须从该书的标题谈起。中文《理想国》并不是对书名的直译,而是译自该书中苏格拉底所称的在“言辞”建立起来的城邦——“kallipolis”(“好城邦”或“理想国”)①“Kallipolis”,这个词由“美好”和“城邦”两个字合成,意即“美好城邦”。布鲁姆的英译本把“kallipolis”翻译为“beautiful city”。Plato,The Republic of Plato,translated,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ssay by Allan Bloom,New York:Basic Books Inc,1968,527c,p.206。本文《理想国》的中译本主要参照的是王扬的最新译本,同时参照了郭斌和、张竹明的译本,英译本参考的是布鲁姆(Allan Bloom)的译本,笔者认为中译本与英译本有较大出入的地方,本文只注明英译本的出处。。《理想国》的真正书名是“politeia”,19世纪Benjamin Jowett 将politeia 翻译为“constitution”,意为“对一个国家统治权力特别是对最高的权力的安排”[1](P29)。如果把“constitution”翻译为“宪法”的话,那么,《理想国》真正书名就是“宪法”。因此,海德格尔的弟子克吕格认为,《理想国》本质上讨论的是国家宪法或国家体制[2](P5);施特劳斯的弟子罗森认为,它是西方“第一部有关宪法的巨著”[3](P3)。“constitution”在《理想国》除了指国家或城邦宪法,还指灵魂的宪法,这是柏拉图赋予“constitution”一词的全新含义。什么是灵魂的宪法和城邦的宪法?二者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它们与我们对宪法的理解有何差异?这是本文尝试探究的问题。
一、城邦的宪法与灵魂的宪法
柏拉图对宪法的探究始终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所引导,是在传统上,《理想国》的副标题就是“论正义”(on justice)[4](P160)。对“什么是正义”的追问意味着要阐明正义的自然 (本性),即正义的理念 (form)②“理念”同“自然”的联系在《理想国》中通过下列情况显示出来,即“正义的理念”被称为“自然而然是正义的东西”。[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在柏拉图那里,对事物本性或理念的探究(quest for)是哲学的任务。在哲学对正义的本性进行探寻之前,人们关于正义本性的各种表述称之为意见,哲学就是把关于正义本性的各种“意见”升华为关于正义本性的“知识”或“真理”。克法洛斯、珀勒马科斯和忒拉绪马霍斯分别代表传统提出了有关正义本性的诸种意见:欠债还钱、助友损敌和强者利益,这些意见的共同点都是把正义局限在城邦这一政治共同体之中,把它看成一种外在的、政治的行为。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通过言谈的艺术——辩证法——逐一揭示出这些意见的相互矛盾之处,并试图超越这些意见而寻找到关于正义本性的融通无碍的观点。于是对正义本性的探讨从城邦的世界延伸到一个全新的领域——个体灵魂的世界,“什么是正义”的问题也因此转变为“什么是灵魂的正义”的问题。鉴于灵魂内在的正义探讨起来比较困难,柏拉图提出了城邦的正义与灵魂的正义的大小写字母类比,按照这种提案,要知道灵魂的正义,先得晓得城邦的正义。如何找到城邦的正义?柏拉图提出:“如果我们把城邦看成是在言辞中 (in speech)成长(coming into being)的事物,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正义与非正义也是成长的。”[5](P45)于是,寻找城邦的正义又被柏拉图还原为对城邦的自然成长过程的考察。对生成的事物,要考察它的本性或自然(physis),又必须从其起源开始考察:让事物从起源、自然成长到最终获得存在的过程展现出来①希腊语physis (自然或本性)最初意指“生成”(“growth”),因而也指某物所成长的样子,也就是说,生成一词表示某物在完全长生、能像成熟的同类物一样活动时所具有的特征。[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册)“绪论”,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柏拉图按城邦的自然成长过程依次创建了健康的城邦、发烧的城邦和净化的城邦,这三个城邦的自然成长过程向我们显现了城邦的自然构成 (natural constitution):生产阶层、军事阶层和统治阶层,以及在这三个阶层身上体现了节制、勇敢和智慧的三种德性。城邦的正义就是“三个本性不同的阶层各自只干自己的事”[6](P511),也即每个人不干涉其他阶层分内的事。
找到城邦的正义以后,柏拉图认为灵魂的正义就显而易见。灵魂的正义也由三部分自然构成:理性、激情和欲望,它们分别对应着城邦中统治阶层、军事阶层和生产阶层;个人的德性与城邦的德性是同一德性,用来定义城邦德性的方法也可用来定义个人的德性,智慧由灵魂中理性部分滋养,勇敢由激情部分滋养,节制并不是严格地与欲望部分相对应,而是灵魂三部分在谁居统治地位的问题上协调一致,即理性自愿去统治,而激情与欲望也同意由它来统治。灵魂的正义指的是将这三部分只完成自己的职能,而不允许它们“到处插手,相互干扰”;灵魂的不正义指的是“三方之间的某种内讧、胡乱行事、相互干涉、某一部分向整个灵魂造反,某方企图统治根本不属于它统治的领域”[6](P165)。
通过城邦的正义和灵魂的正义的类比,发现了城邦和灵魂的各个构成部分之后,柏拉图悄然转向了城邦的宪法与灵魂的宪法的类比②注意《理想国》中从445c-d 转向了对城邦的宪法与灵魂的宪法的探究。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王扬译注,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167页。。城邦的宪法在《理想国》中指的是城邦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从根本上由城邦各部分的等级秩序决定的,城邦的等级秩序关键表现在以下两点:哪个阶层人处于统治者地位以及由他所代表的城邦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城邦宪法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宪法 (constitutional law)是两码事,宪法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法律,而城邦宪法“比之法律更为根本,它是一切法律的源泉”[7](P138)。施米特对古今宪法的变化有很好的总结,古典宪法描述的不是一整套或一系列的法规或规范,而是一个特定国家或政治统一体和社会秩序的具体的整体状态。宪法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宪法终止了,这个国家就不复存在。简言之,国家就是宪法本身[8](P5)。柏拉图上面所说城邦的正义实质上指的是城邦的宪法的正义,说城邦的宪法的正义比说城邦的正义更为恰当。灵魂的宪法指的是个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由灵魂的各个部分的等级秩序决定的,灵魂的等级秩序表现在以下两点:哪一部分占统治地位以及它所代表的灵魂的德性是什么。不同灵魂的宪法形成不同的性格,不同的性格最终导致一个人生活得好还是坏,幸福还是悲惨。因此,《理想国》通过politeia 这个题目讨论的“并非细枝末节的主题,而是有关人应该如何生活的主题”[5](P31),它展现的是对“应该做什么样的人,走什么样的路,以便过上美好的生活”的思考[5](P42)。说正义或好的灵魂的宪法正义比正义或好的灵魂更为准确,它是一个人过上美好生活的关键。
城邦的宪法与灵魂的宪法之间存在清晰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借助大写的城邦的宪法来认识了小写的灵魂的宪法,真正的宪法(宪法本身)存在于哲人的灵魂中。因此,上述大小写类比反过来理解更为有意义,即从灵魂的宪法出发来理解城邦的宪法。“我们是不是非常有必要承认,在我们每个人身上都存在着与城邦一样的构成(forms)和性格(dispositions)吗?因为除了来源个人之外,城邦无从得到这些构成和性格”[5](P114)。灵魂的宪法是城邦的宪法的根源,不同类型的灵魂的宪法对应着不同类型的城邦的宪法,“世间有多少类型不同的性格,世界就必然会有多少不同类型的宪法?……宪法来自城邦中那些人的性格。”[5](P222)按照这个标准,柏拉图把灵魂的宪法分为五种类型,相应的城邦的宪法也有五种[5](P222)。理性占统治地位的灵魂的宪法对应于贵族制或君王制,即前面描述的正义的灵魂的宪法与正义的城邦宪法③本文根据中文使用习惯分别使用了“城邦的宪法”和“城邦宪法”,二者的含义在本文是相同的。。激情占统治地位、对财富的欲望占统治地位、对自由的欲望占统治地位和对无限权力的欲望占统治地位的灵魂的宪法分别对应的是荣誉制、寡头制、民主制和僭主制的城邦宪法,它们离正义的灵魂的宪法与正义的城邦宪法渐行渐远,统称为坏 (或不好)的灵魂的宪法和坏(不好)的城邦宪法。
二、从哲人灵魂的宪法到最好的城邦宪法
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讨论完正义的灵魂的宪法与正义的城邦宪法之后,准备继续讨论余下四种坏的灵魂的宪法和坏的城邦宪法,但被他的朋友打断,要求他谈谈正义的城邦宪法在现实如何可能?他的答案是除非哲人做城邦的统治者,即实行哲君制。整个谈话在此被推向了全书的顶峰,哲君制是最好的城邦宪法,之所以说是最好的,是因为哲人灵魂拥有最好的宪法。
在成为哲人之前统治者灵魂的宪法都是不完美的,因为他灵魂的爱智部分没有观照到“好”以及“好”的理念。“好”的理念(the form of the good,也有人译为善的理念)就是“好”本身或最“好”,它是包括正义在内的所有理念的源泉,“好”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因为正义和其他一切与此相关的东西都是通过它才变得有用、有益”[6](P240)。没有认识“好”,就不能认识真正的正义。如果说在《理想国》中正义指的是灵魂的宪法和城邦的宪法的正义,即灵魂与城邦的和谐秩序,那么,“好” (即“善”)指的是超越于它们之上的神圣的和谐秩序。对“好”的知识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学习,最终只有哲人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好”。当哲人灵魂的爱智部分与“好”接触和交往之后,他就会产生模仿它的冲动,使得自己灵魂的宪法变得完美和神圣。柏拉图通过“灵魂塑像”的神话表达了哲人灵魂中最好 (神圣)的宪法①马特认为柏拉图神话的最终意图是为了揭示世界和灵魂的原初真理。参见[法]马特:《柏拉图的神话戏剧》,载张文涛选编:《神话诗人柏拉图》,罗晓颖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灵魂塑像”由“人像”、“狮像”和“多头怪兽像”三像合一而成,“人像”象征灵魂的爱智部分,“狮像”象征灵魂的激情部分,“多头怪兽像”象征灵魂的欲望部分。当人性 (更准确的说法是最好的部分或神性的部分)完全主宰整个灵魂,管好那个多头的怪兽,并把狮性变成自己的盟友,照顾好全体利益,并使各个成分之间和睦相处[6](P351),这时哲人灵魂的宪法就形成了,它不但是最正义的灵魂的宪法,而且是最好的灵魂的宪法。既然受灵魂中神圣部分 (最好部分)统治从人性上来说是最善的,那么,哲人有权要求不受其他人的管理与控制,以免灵魂中最神圣部分受来自兽性部分的奴役,换言之,哲人应该是一个自由的人②在谈到孩子什么时候能得到自由时,柏拉图指出:“对孩子们的看管也一样,我们不能给他们自由,直到我们在他们的灵魂中,如同在城邦中,建立起了宪法,对他们身上最高贵的部分,我们用我们身上本质与之相同的一部分去培植它,为它配备相同的卫士好统帅,然后给对方自由。”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王扬译注,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353页,译文略有修改。。“最好者和最正义者是最幸福的人”,因为灵魂的每一部分都有它自己特有的快乐,这些快乐像灵魂的自然构成一样形成一个等级有序的体系,爱智部分所带来的快乐是最真实的也是最高级的快乐,换言之,只有哲人能过上最幸福的生活。
哲人观照到“好”后,他愿“永远逗留在那观照的高处”,精心照顾自己灵魂的宪法,享受它所带来的至福,就好像“自己还活着的时候就已经住上了幸福岛(the Islands of the Blessed)”[5](P198)。城邦必须“强迫”哲人从高处“下来”为城邦立法,把他灵魂的宪法外化为城邦的宪法,从而让他的“幸福分布在整个城邦中”。哲人为城邦立法就像一位伟大娴熟的画家绘画一样,一边注视着注视自己灵魂的宪法,一边努力在人类生活中描画出它的摹本——城邦的宪法。根据哲人灵魂的宪法描绘出来的城邦宪法是最好的城邦宪法——哲君制,它由爱智慧的哲人做城邦的统治者,以追求“好”为城邦的目的。最好的城邦宪法实现的条件简单明了,但现实中哲人成为城邦统治者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它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用柏拉图的话说,它存在于言辞而非行动之中。但这个在言辞中建立起来的城邦宪法作为一个样本 (pattern),为我们衡量现实中城邦宪法的好坏提供了标准。这个标准是根据真实存在于哲人灵魂中的宪法描绘出来的,它是真实的,并不是“理想”。最好的城邦宪法作为样本与它实现与否无关,“正如一个画家,画一个美男子的样本,一切的一切都画得恰到好处,如果不能证明这种美男子能实际存在,我们并不能就认为他是一位最糟糕的画家”[9](P192)。
三、从坏的灵魂的宪法到坏的城邦宪法
最好的城邦宪法几乎不可能实现,现实中存在的都是不完美的城邦宪法:荣誉制、寡头制、民主制和僭主制。以最好的城邦宪法为标准,它们是一个比一个败坏,一个比一个远离最好的城邦宪法。城邦宪法的败坏根源于统治者灵魂的宪法的败坏——统治者灵魂的各个构成部分一个接一个试图推翻哲人灵魂中理性的统治地位。每一种坏的城邦宪法都有一种坏的灵魂的宪法与之对应,柏拉图遵循从大写字认识小写字方法,即先考察坏的城邦宪法,再考察坏的灵魂的宪法。我们对二者的分析依然采用相反的途径,从统治者灵魂的宪法的败坏来解释城邦宪法的败坏。在这里我们重点分析僭主灵魂的宪法和僭主制之间的关系,这不仅仅对这部分的分析是沃格林所说的是柏拉图“心理学的杰作”[10](P252),而且是因为这个问题对今天仍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僭主灵魂的宪法是民主制灵魂的宪法进一步败坏的结果,民主制灵魂的宪法与寡头制灵魂的宪法都是欲望处于统治地位,为了把二者区分开来,柏拉图把欲望分为“必要的欲望”和“不必要的欲望”,寡头制灵魂的宪法中“必要的欲望”处于统治地位,这种“必要的欲望”指的是对“财富”或“金钱”的欲望。由拥有这种灵魂的宪法的人做城邦的统治者,城邦自然而然以追求财富和赚更多的钱为目的。民主制灵魂的宪法中“必要的欲望”和“不必要的欲望”同时处于统治地位,欲望之间的德性差异全部被夷平,他们把狂妄、放纵、奢侈和无耻视为德性。民主制的人崇尚自由,他随心所欲地活着,认为这种生活才是最快乐和最幸福的。民主制的城邦宪法最大的特点就是自由,在这里可以追求任何你所喜欢的生活方式,它像“锦绣衣裳,五彩缤纷”,看上去最美。
僭主灵魂的宪法同样由欲望统治,与寡头制灵魂的宪法中纯粹获利的欲望和民主制灵魂的宪法中合法、自由和平等的欲望相比,它是一种非法、专注和兽性的欲望。这种欲望在僭主睡眠时(即灵魂的理性失去控制作用之时)现身:乱伦、性变态、谋杀、僭越一切法律和无所不为。僭主清醒时非但不唤醒灵魂中理性对这些欲望进行控制,反而在灵魂深处给这些欲望平添了一个能主宰作用的激情——爱欲 (eros)。爱欲式的激情陷入疯狂之后,便在灵魂中横行霸道,把灵魂中最后所剩的一点点“节制与德性扫除清净”,以各种疯狂的行为满足那些无法满足的欲望,这时僭主也就产生了。僭主追求无限专制的权力,试图把他的整个城邦都置于他的奴役之下。僭主的灵魂中最理性部分变成了最低劣和最疯狂部分的奴隶,它是最不自由的人。僭主还是最不幸福的人,他的生活中没有真正的友谊,他也不能像普通公民的生活一样过自己的私人生活,他的生活是最不快乐的生活,哲人的生活比他快乐很多倍。僭主灵魂的宪法导致了僭主制的产生①希罗多德在探究僭主制如何产生时,也是首先从理解统治者的灵魂入手。《历史》的开篇记述的是频繁“抢女人”的故事,“抢”意味着不义和非法的行为,“女人”意味着灵魂的爱欲,“抢女人”意味不义的爱欲在统治者的灵魂中僭取了统治地位,“不义的爱欲故事”的结果便是僭主制的产生。参见[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徐松岩译,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6页。,僭主制的最大特点是专制与奴役,除了僭主是主人,其他所有人都是奴隶。僭主以“人民的保护者”的口号骗取人民的轻信,从而攫取统治权力。当他上位以后就把城邦中“最勇敢”、“最有气量”、“最智慧”和“最富有”的人统统铲除干净,靠警卫队和部队维护他的统治。当人民发现他们培养的“保护人”变为僭主时,他已经足够强大,以致他们没有能力和办法把他赶走。因此,没有比生活在僭主制下更不幸的。
四、结语
柏拉图通过把宪法运用到灵魂的领域,为我们理解城邦的宪法提供了全新的维度。城邦的宪法根源于灵魂的宪法,城邦宪法好坏的关键在于统治者灵魂的宪法的好坏,这是《理想国》给予我们的最核心的教诲。最好的城邦宪法由灵魂建立了好的宪法的人,即哲人处于统治地位。哲人成为城邦统治者的机会微乎其微,现实中是由灵魂中建立了坏的宪法之人处于统治地位,这样的城邦宪法必然也是不完美的。对坏的城邦宪法进行拯救的办法是在统治者灵魂中建立好的宪法,这种立法活动只能通过教育来完成。教育的最高形式是哲学教育,它的本质是“灵魂转向的艺术”,即让灵魂的爱智部分转向“好”,再在“好”的帮助之下建立起好的灵魂的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哲人是城邦的最好立法者,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对格劳孔和阿德曼托斯的哲学教育就是在这两位年轻人灵魂中立法。在哲人出现之前,诗人是古希腊城邦的教育者,在同一个意义上,他们也是城邦的立法者,如诗人雪莱所言,“诗人是世间未经公认的立法者”。由于诗人没有关于什么是“好”的知识,他们在每个人的灵魂中建立“坏的宪法”。因此,哲人与诗人的古老纷争其实质是关于灵魂的立法权之争,它直接关系到个人和城邦生活的好坏。
总之,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从灵魂 (更准确的说法是从灵魂的宪法)来思考城邦的宪法,他不仅思考了人的整全 (the whole),而且思考了人类生活的整全②施特劳斯认为,“哲学努力追求整全的知识。整全是部分的总体……人类灵魂是整全中唯一向整全开放的部分,因此比其他事物更接近整全。”[美]列奥·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李世祥等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这种对人和宪法的思考对现代人来说非常陌生,霍布斯认为哲学只研究有原因的事物,这样就斩断了人和宪法与超越存在之间的联系。人在霍布斯眼里纯粹作为一个运动的身体而存在,驱动它运动是身体内形形色色的欲望和激情。霍布斯正是基于对人性的重新理解(从灵魂转向身体)来建构现代宪法,《理想国》的城邦与灵魂的类比在《利维坦》中也被转换为身体与国家的类比[10](P1)。洛克像霍布斯一样从身体出发来思考现代宪法,在《政府论》下篇中我们很少或根本发现灵魂、德性、高贵这些词语。如果说柏拉图意义上的宪法解决的是身体的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那么,现代宪法解决的是灵魂的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正是基于对人内在秩序的不同的认识,带来了对宪法的不同理解:宪法不再是一种政治共同体的生活方式,而仅仅是一种法律,即宪法;宪法类型之间不再有好坏之分,只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宪法的目的不再是追求灵魂的自然正义和促进有德性的生活,而是保护以身体欲望为源泉的自然权利。相比柏拉图对人与城邦宪法的理解,现代人不仅丧失了对人的整全的理解,而且也丧失了对宪法的整全的理解,这正是我们必须再度返回到柏拉图的经典文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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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克吕格.《王制》要义[C]//刘小枫.《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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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古希腊]拉尔修.明哲言行录[M].徐开来,溥林,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5]Plato.The Republic of Plato,translated,with notes and interpretive essay by Allan Bloom[M].New York:Basic Books Inc,1968.
[6][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王扬,译注.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
[7][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8][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M].刘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9][德]沃格林.《王制》义证[C]//刘小枫.《王制》要义.张映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10][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延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