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时代“加减法”
2013-08-15李梅
李 梅
(《探索与争鸣》杂志社,上海 200020)
参考文献是“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1]。国家标准GB/T7714-1987的出台,一度引发上世纪90年代有关参考文献的热议;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对1987旧版规则的修订和出台,在2005-2007年再度引发有关参考文献的热议。概括起来,这些热议基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旧规则的对比和对新版规则的细化学习;第二类是对新版规则使用中种种乱象的梳理和一己之见的纠偏;第三类则是对新版规则从名称、到内涵、再到实践的质疑。无论是热议还是延续至今有关参考文献零散的讨论,其对中国学术规范和学术发展的贡献无可置疑。随着时代的变迁,特别是在市场化、信息化大潮的冲击下,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的引文规范也开始遭遇一些崭新的课题,然而,这些热议和讨论却要么限于时间未能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要么索性无视或回避这些变化而纠结于一些难以达成共识的细锁问题的反复咬嚼。就惯例而言,国家标准一般5年修订一次,在2005版规则尚未被弃置或被修订的情况下,笔者试图结合一些新的时代问题,在达成最大共识的意义上,推进有关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引文规范话题的讨论。
一、参考文献著录的核心意义与时代问题
参考文献著录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标识论文中所引资料的来源,反映作者对前人(包括自己)研究成果(包括理论、观点、方法、资料等)的引用和借鉴。郑小枚将参考文献的作用概括为:(1)提供数据资料的可靠性及其来源说明;(2)表明研究者的工作起点;(3)明确成果归誉;(4)便于文献检索;(5)利于读者查询、借鉴或作进一步的研究[2]。高炯将著录参考文献的意义概括为:(1)体现科学的继承性,尊重知识产权;(2)精练文字,缩短篇幅;(3)便于编辑和审稿人评估论文水平;(4)与读者达到信息资源共享;(5)有利于通过引文分析对期刊水平作出客观评价;(6)促进情报科学和文献计量学研究,推动学科发展[3]。他们较为全面地归纳了参考文献著录之于服务学术的种种价值,但是未作进一步的提炼。笔者以为,作为学术论文的有机构成——参考文献著录的核心意义和时代问题尤其当予以关注。
(一)学术创新
美国社会活力的根源一般被认为是“鼓励创新”和“尊重劳动”。参考文献著录,首先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唯有对继往研究成果的如实著录,明确成果归誉,才可能杜绝毫无学术公德的学术剽窃,从而激发原创者更多、更有价值的学术研究;也唯有对继往研究成果的有效著录,厘清学术发展脉络,提高学术研究的严谨度,才可能摒弃重复建设式的学术垃圾,增强学术活力和生命力。
在这个知识爆炸的年代,人们可以用最便捷的方式捕获最丰富的素材,除了纸本期刊,电子期刊、网站原创文章、网站转引文章、一些非涉密级内部资料,等等,通过网络皆唾手可得,学术创新也因此遭遇时代瓶颈:一来,引文获取的简易化,会让著者松懈引文著录的神经;二来,道德普遍淡化的当下,学术道德也在一定程度上缺失,“信手拈来、为己所用、得名得利”的拼接式速成作品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使学术创新后继乏力。此外,面对浩如烟海的网络文献资料,“如何适当引用,如何规范著录”,缺乏实施参考依据。对此,2005版规则和已有讨论均并未有效回应,而这是信息化时代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学术规范
当著者引用或参照了前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理论、观点、方法、资料等时,在文中出现的地方予以相应的注明,是为规范。陈浩元等将参考文献进一步区分为引文型文献和阅读型文献,前者被定义为著者在撰写或编辑论著的过程中,为正文中的直接引语或间接引语而提供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后者被定义为著者在撰写或编辑论著的过程中,曾经阅读过并从中得到启示的文献信息资源[4]。笔者以为后者亦可称“参考书目”,以不计入参考文献著录为好,其中个别对于读者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献信息,可以用注释特别标注。对“怎样的参考文献可以著录以及如何著录”的规范,便于读者准确查找相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防止以讹传讹,构建学术积累体系。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学术规范的时代屏障——价值倾向。自2005年国家标准(提供了两种著录体例,一是顺序编码制,一是著者—出版年制,但是并非强制性要求[5])出台后;2006年《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即 《CAJ技术规范》在1999年的基础上作了修订;2007年15家高校人文社科学报又出台了 《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并约定于2008年起执行“一刊两制”。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行业规范根据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的特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本无可厚非或者说值得提倡;但其以期刊联盟盟约的形式出现,无形中对其他一些期刊构成了“排他之态”,就需要商榷。毕竟,学术规范的旨归是繁荣整个学术谱系而非隔离或割裂。不仅如此,郝丹立算了笔帐:假设部分期刊使用A规范,部分期刊使用B规范,由于规范A和规范B往往“不兼容”,则编者和作者在两种甚至更多的规范格式转换中将承受较大的“转移成本”,最终导致编者和作者对规范都表现出“冷淡”[6]。
(三)学术评价
参考文献由于可以较为直观地呈现著者的研究成果——包括著者前期的研究情况,也即对前人研究的述评、著者立论的角度和所处的位置;著者研究的主要价值,如研究资料的时效性、全面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研究理论的学术性、思想性等,从而成为评估学术论文价值和水平的一个重要依据。当读者对著者的研究产生共鸣,或是对著者的研究有所质疑时,参考文献著录就是读者自己继续研究,寻求线索,验证假设的有力工具。也因此,参考文献被作为重要的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评价体系,如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目》等制作的主要参考指标。
相应的问题是,在现有的学术评价体制内,学术第三方评价由于与著者的名利往往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于是逐渐超越了“同行评议”的范畴;不仅如此,它还超越了最初设定的目的——如指导订阅、繁荣学术,参考文献在某些时候可笑地成为纯粹意义上的一堆可以上下浮动的数据。姑且不谈客观存在的一些著者和期刊编辑共同参与的“数据可以注水、可以交换、可以删略”等学术不端现象,仅就“非核心期刊特别是网络媒体引用核心期刊的参考文献数据”而论,这些数据在重要的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评价体系中较大范围的缺位或意义被抹零,就亟待加强研究。
二、参考文献著录的基本原则与加减法
就此而言,无论是怎样的著录形式,参考文献的核心意义不能失去;无论是怎样的著录规则,参考文献的时代问题不可忽视。在充分尊重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独特性的基础上,在多元又复杂的参考文献著录规范中,有必要梳理出基本的、简明的、可操作的、可持续的著录原则,并基于此对参考文献作一定的时代“加法”或“减法”的调适。目前看来,对期刊和著者参考文献著录的起码要求有二:“可参考性”和“追溯性”。
(一)可参考性
可参考性就是指著录的参考文献需名副其实,一定要有参考价值,换言之,并非所有读过的文献都值得在论文中加以引用。一般来说,参考文献至少需要具备“正式发表,有实质内容,符合事实”这几个过滤项。
叶继元曾经解释了参考文献为什么要正式发表具有自主版权的,“因为经过编辑部和出版社发表的论著,一般质量较好,可靠性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挪用未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咨询报告和学位论文等(它们出于保密或时间等原因没有在期刊或出版社发表,但都被专家不同程度地评审过,或在一定的场合如学术会议、学位论文答辩会等上宣读过,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引用)”[7]。笔者以为,网络化时代“正式发表”所指代的半径应该扩大,或者说应该适时适度做些“加法”。比如,可以先允许著者对具有相当规模和相当影响力的几个主要网络媒体,如人民网、新浪网、共识网等上发表的具有原创性的重要文章进行引用,更为关键的是,其引用的文献数据要纳入学术评价体系加以分析。相应地,这些网络媒体对于纸本期刊所发表文章的引用数据,也应换算为一定权重分级纳入学术评价体系。而对于因电子期刊应运而生暂时脱离纸本期刊优先出版的单篇文章,其被引用的有效数据也当及时纳入学术评价体系。此外,对于一些非涉密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内部资料,如果从资料获取的稀缺价值而论,适当地引用并及时纳入学术评价体系,也非常重要。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著者在参考文献著录中,往往比较自觉地实践了正式发表的引用要求,却忽略了“有实质内容和符合事实”的引用要求,因此需要做些“减法”。比如,有的著者单纯为了彰显其阅读量、知识面,对毫无实质内容或是年代久远已无现实价值资料的大量引用,非但不能佐证观点,而且浪费编辑和读者时间。有的著者对于不符事实资料不经考证的“误引”、“伪引”,更是缺失学术公德的体现,它会造成读者的误读,甚至产生循环引用的错误。此外,参考文献著录中不乏“越过原著者和原发刊”对文摘类期刊和网络的简单引用,即二次文献以一次文献的形态出现。在此意义上,参考文献著录尽量使用第一手资料的理念应该被强调,著者应该在无法或很难核查到原参考文献时才使用间接引文,其有助于对研究脉络的清晰把握,有助于减免直接照录情况下对他人观点的误读,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原创,有助于弱化学术研究的浮躁,尽管间接引文的确可以节省很大气力。也因此,笔者以为,在不得已使用二手文献时“转引”二字应当保留,对于文摘类期刊或是论文集著,析出文献著录的信息和路径一定要完整而清晰。
(二)可追溯性
可追溯性是指,参考文献作为读者研究的检索平台,应该是完整信息的著录,而且是方便查询的。
根据2005年版规则,每条参考文献至少要有3个必备项,即“被引文献的作者”、“被引文献的题名”、“被引文献的载体及其出版发行项”。具体而言,著录的参考文献如果是图书,应该明确到出版年份和页码(如陈浩元所界定的引文型文献中的间接引语可适当放宽);如果是期刊,应该明确到出版年份和期数;如果是报纸,应该明确到具体的年月日。这里需要做的“加法”是:图书著者如有“译者”必须著录,其一方面是对译者的尊重,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存在多个译本的学术专著的著录错误。而对于网络媒体的参考文献,由于网络信息发布随意性大、刷新速度快,因而在网络文献著录中网址的输入至少应是三级以上的目录。特别当涉及到一些小众网站的信息时,著者对于访问日期的著录相当必要。此外,目前对于非中文亦非英文的外文参考文献如俄语、日语、法语、德语等的著录问题,较少引起重视,但在未来期刊发展中是必然会面临的问题。鉴于编辑和读者语言能力的有限性,为了方便阅读和考证,笔者建议是凡遇到这样的外文参考文献,在依中英文参考文献规范著录之后,再在其后用括号将该条著录全部翻译为中文,而中文和外文不可以交叉并用。
方便查询的要求除了“方便”之意,还有“简便”之意。也就是说,我们希望著录是完整的,但当著录遇到如下一些情况时,在可追溯、可查及的前提下,可以不必拘泥于细节,作适当的“减法”。如可以省略主要责任者项的情况:(1)文献名里包含了作者的情况,不作标注不会产生歧义,像《鲁迅全集》;(2)已经为本学科研究者和读者普遍熟知的文献,像《史记》。如古籍的出版项著录不一定非按照规范的项目著录,因为大部分古籍的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残缺不全,要让作者著录齐全实难做到,因而只要按照古籍本身当时的出版情况著录就可以了[8]。再如,文献资料的类型以不标注为好,因为我国许多著者和编者自己就难于区分,而对文献资料类型理解的混淆容易滋长误解。凌兴珍曾花大气力如此区分,“M表示专著,C表示论文集。有的学报将《邓小平文选》著录为C,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著录为M。我认为‘文集、文选’都应算专著。有的学报将《李大钊史学论集》著录为M,其实,‘论从、论及、论考、论稿’等都是论文集,文献标识为C。当然,李大钊的论集也算是个人专著,也可标M”[8]。如果说花了大气力还难以形成共识,倒不如保留必要和有效的信息,使参考文献著录可追溯即可。
而无论著者、读者还是编辑,对待参考文献著录应该秉持的理念当是客观公正,以繁荣规范的学术生态为要义,以打造真正的学术共同体为指归。如上所述,皆为编辑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应该早日提出与著者、读者、同行共同研讨的问题,希望一己之见能引万家之言,共同推动期刊这一学术平台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6分委员会.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2]郑小枚.学报论文的编辑手记[J].海南大学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9(2):116-120.
[3]高炯.参考文献著录中的几种常见错误[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2).
[4]陈浩元,颜帅,郑进保,李兴昌.关于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若干问题的释疑[J].编辑学报,2011,(4).
[5]唐普.试论社科学术期刊参考文献著录规范的构建 [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9(5).
[6]郝丹立.关于“注释与参考文献著录规范”的规范[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9(7).
[7]叶继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学术规范探讨[R].中文社会科学期刊学术规范研讨会,南京:2005.4.
[8]凌兴珍.关于社科学术论文参文献著录问题[R].中文社会科学期刊学术规范研讨会,南京: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