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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伦理现代性的构建与路径选择——兼析中国红十字会的系列困境

2013-08-15姚俭建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公信力现代性

姚俭建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上海 200237)

中国红十字会(简称“中国红会”)自“郭美美炫富”事件之后,陷入了政治学术语所言的“塔西佗陷阱”①,进而面临一系列难以摆脱的困境。联系近年我国慈善领域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直接观察到,中国红会所面临的系列困境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其背后折射出我国慈善制度和传统伦理观念所面临的尴尬。如何在实践与观念层面构建慈善伦理的现代性,塑造中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无疑是引导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一、慈善公信力缺失与伦理观念面临的尴尬

从规范意义解读,现代慈善事业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困难群体进行无偿救助行为的总和。它通过合法的组织形式,根据特定的困难群体需要,集聚并配置社会资源。可以这么说,慈善事业是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除了每个社会成员的行善外,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是各种慈善组织或机构。

在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存在与发展是建立在一定公信力基础之上的。作为一种信度,慈善公信力体现着社会公众对捐赠人、基金会和受助组织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和价值判断。慈善活动主体的诚信状况、公众的信与不信,均存在一定的程度指标。中国红会由“郭美美炫富”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慈善不良事件,表明从捐赠人、基金会再到受助组织,涉及慈善事务的三个关键环节在社会转型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问题。

(一)慈善公信力缺失及其原因

从微观角度去解剖中国红会个案,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慈善事业有着古老的传统,改革开放30多年来也有长足的进步,但由于现代性先天发育不良,慈善领域内的公信力其实是十分缺乏的。这主要表现在:

1.慈善主体合法性的缺失,难以从内部催生慈善公信力

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与慈善事业各类主体的合法性有着内在联系。慈善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从捐赠人、基金会到受助组织因其慈善行为和价值观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并且在慈善活动中显示出有效性而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慈善主体的公信力则标示这种认可的程度,以及慈善主体作为慈善组织体系中重要的部分获得合法性的能力。慈善主体合法性是慈善公信力的内核,而慈善主体公信力则是慈善主体合法性的外在表现。慈善主体公信力既包括慈善主体信用的概念,又涉及慈善主体被信任的内容,同时也包含慈善主体诚信的意义。它实际上体现了慈善主体因信用而被公众信任的关系。以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为例,大体分为官方、半官方和民间三类,各主体职能具有部分重叠性。对官方、半官方两个主体而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更多来自于政府和领导者的公信力。官方或半官方的基金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特殊关系,并采用行政化色彩浓厚的运作方式,虽然这些基金会“去行政化”的努力也一直在进行,但效果并不理想。最大的问题在于,慈善机构运行虽顶着公益名声,但其运行经费却要从善款中提成,善款越多,慈善机构获得的提成越多。在此情形下,中国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是打折的,功利性是显然的。

2.慈善事业的成长发育缺乏公信力“钙质”的现代性成分

包括财富、产权、人道、公益、公正、责任意识在内的“钙质”成分,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是十分稀缺的。首先,任何形态的财富都不可能是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人们通常把财富视为“财产”或“富有”的别名,因此具有更多的社会学意义。财富数量和形态的变化,是人类历史变化的一个基本维度。从财富主体价值上分析,财富与人的价值理想和追求相联系。衡量一个人是否拥有财富质量,除了从量上考察外,还包括受教育的程度、自身修养和对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程度。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取向,财富观念与慈善行为具有当代的特征。其次,产权是公信力的基础。慈善事业不仅仅是基金会一家的事,事实上,捐助人、受助组织在公益事业中也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从严格意义上讲,公益财产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这个产权主体是虚拟的、非实体形式的,无论是国家、捐款人、受益者还是慈善组织、基金会,本身都不能对其形成完全产权。再次,当代社会慈善活动弘扬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出于真诚友爱和人道关怀而做出善举,突破了原来的富人对穷人行善的概念。慈善的公益性更多强调的不是社会的不平等,而是社会的一种公共利益。最后,慈善组织是一种人人可参与、人人可受益的组织。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自觉无私地帮助他人、回馈社会的公正和责任意识,这种公正和责任意识是人们做出慈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慈善的公正和责任意识体现的是广泛的社会性。

3.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缺乏法制的保障

在今天中国的慈善行业,占据垄断地位的红十字会等机构都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即免予登记的团体。免予登记,意味着监管力量在法理层面无法到达。具体就红十字会而言,它还拥有一部属于“自己”的《红十字会法》。此法律在效力上大于《社团管理条例》,这也意味着红会这样的慈善机构实际上可以凌驾于一些行业的法规之上。由于现行法律对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运行模式、监管机制等很少涉及或规定得过于原则,使得我国慈善事业在公益产权界定、转让融投资等方面都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4.慈善组织缺乏科学的监管

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路走来,在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管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更多的是行政指令式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登记注册环节的行政命令来监管,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问题是,随着经济发展,这样的模式也开始变得与社会现实需求脱节。用法律取代行政指令来监管社会组织的发展,越来越成为一个共识。公众太渴望出现言行一致的、透明的慈善家或慈善组织了,但不论是今天的制度环境,还是企业家个人的道德水准,距离这种期待都还很遥远。在分析问题成因时,人们习惯把它归结为信息披露层面公开透明欠缺,从而导致慈善行业公信力的急剧下降。其实,政府部门在这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管是错位的,这也是造成慈善主体公信力普遍缺乏的一个制度性原因。

慈善领域的公信力是一个包括理念、制度、行为和绩效四个层面在内的综合性范畴。对于慈善活动所处的社会环境而言,文化理念、外在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慈善主体来说,公信力又反映了其“言”、“行”、“果”的一致性程度。如果能够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则慈善主体就有公信力。而这一切,都与观念层面慈善伦理的价值取向及其解释力密切相关。

(二)慈善伦理面临的困境

这些年来,随着慈善事业规模的扩展,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以非营利和慈善之名,行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之实;亵渎人们的慈善心灵和志愿精神,滥用或挪用各种形式的资助,侵吞慈善资金等;还有缺乏诚信的诈捐现象,比如有些企业、个人出于某种目的,利用媒体和各种公共场合高调发布自己的捐款意愿,之后又不兑现。总之,无论是包括中国红会个案在内的整个慈善领域的无序与失范现象,还是社会对此类现象的讨论,无不凸显出我国慈善伦理面临的尴尬。这主要表现在:

1.慈善伦理正向激励功能的弱化。现代慈善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它与建立在小农经济或者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慈善形态有着较大差异。在现实生活中,慈善伦理激励未能起到正向的价值引导功能,与忽视正当的利益驱动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价值取向上,鼓励人们投身慈善事业,催生现代慈善主体,并不意味着完全忽视利益的驱动。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察,慈善事业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社会资源(有形或无形)的一种合理、有效的重新配置和开发。这种重新配置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慈善的心灵和利益的驱动。前者是人类善良本性的显现或引发,后者是人们对个人利益的明智选择。因此,慈善事业既是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又蕴涵着强烈的人文关怀内容,反映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友爱关系,体现了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恰恰在这一点上,我国当前的慈善在现有的伦理取向上往往会陷入非此即彼的思维泥沼。

2.慈善伦理约束取向的迷失。在我国,慈善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观念。在传统意义上,是否真心行善,与其说是在于某种道德良心,不如说是寄托于外在某种不可知的力量。基于个体的慈善活动,“人在做,天在看”自然成为传统社会个体行善的座右铭。而现代慈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的。一般认为,慈善行为过程的两个端点是捐助人和受益人。慈善就是个人或群体通过某种途径自愿地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的援助。这些援助包括资金、实物及劳务等方面。从慈善行为的主体看,有个人行为,也有组织行为,但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是各种慈善组织或机构。很显然,对慈善组织或机构的约束以及慈善效果的社会评价,就不能停留在个体内心层面。从学理上分析,任何一种游戏都需要一种确定的规则,并构成具有整合特征的监督机制。需要指出的是,慈善行为具有利他主义的特性,但人们从事慈善活动的动机绝不仅仅是为了利他,动机是形形色色的,其中抱有纯粹利他主义动机的人为数是很少的。鉴于此,对于绝大多数缺乏纯粹利他主义动机的个体或群体来说,其行为的规范就有赖于外部力量的监督和约束。因此,现代慈善活动应该建立在现代制度约束的基础之上。

3.慈善伦理研究大大落后于慈善实践。慈善无疑首先属于伦理道德范畴。国外有关慈善伦理的研究相当丰富,既有实证的分析,也有理论的探索。正因如此,许多国家的慈善活动在现代伦理价值观的引导下,其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滞后。面对现实问题的拷问,伦理学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现实的慈善实践,尚缺乏运用传统与现代的慈善伦理思想,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出道德合理性的证明或伦理辩护。

二、当代中国慈善伦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慈善伦理现代性的构建不仅基于我国目前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同样也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处于转型的宏观背景。这里所说的社会转型不仅体现在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而且体现为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种社会转型,不论其时间长度如何衡量,除了有形的经济与生活方式外,总是包含着从旧的、传统的价值观脱颖而出,进而创造并接受新的价值观。这种新的价值观必然包含着与时代演进相适应的现代性元素。

历史地看,现代性始于17世纪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经过漫长的发展和完善,至今已成为在世界范围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行为制度和模式。向现代性迈进就不得不意味着和过去告别,为了追求现代生活,人们不得不离开或放弃原有的熟悉的生活方式。在这种预设条件下,现代性和传统性似乎成为一种对立的概念。其实,现代性是对传统性的一种扬弃。因为,历史是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动态统一。从这个意义上审视,现代性同样包含着积极和消极的双重特性。当然,在现实中,富有积极特性的现代性元素占据主导地位,并对社会的发展起着正向的社会效应。与此相适应,慈善伦理现代性,就体现为与现代慈善活动相适应的价值取向,包括人道、财富、产权、公益、责任、公正、透明、制度、法制等元素。

就当代中国慈善伦理的建设而言,现代性的构建,需要实现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在现阶段,人道、财富、产权、公益的观念已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而公正、透明和制度信任尚面临着传统惯性的顽强抵抗。因此,当代中国慈善伦理现代性的构建,亟需从以下三个向度实现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1.从偏袒无序向公正有序的转型

由于漫长的传统小农社会历史背景,又加之过去计划经济的因素,相关公正与秩序的命题有着中国式的解读。因此,在我国慈善领域,无论是制度的设计还是具体的慈善活动,慈善主体缺乏公正有序的观念,在具体操作中更多地体现为偏袒无序。

从规范角度分析,没有公正观念的内在制约,无视慈善的公益性,过度追求功利性也就不可避免。公平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公正而不偏袒、没有偏私,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罗尔斯认为,伦理学的基本理论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安排“对”(公正)与“价值”这两个基本概念,“对”与“价值”何者为先构成了公正原则与功利原则的根本区别,故而罗尔斯提出了“对优先于价值”(the right is prior to the good)的著名命题。罗尔斯认为,公正(“对”)乃是社会的首要美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公正原则是评价其对与错的首要标准,“对”即是合乎公正原则,任何价值的选择若是与之相违背或相悖逆便是不允许的,这便是“对”之道德的优先性问题。[1]有学者指出,尽管在人类思想史上,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往往见仁见智,但利益分配即行为主体权利和义务安排的对应相称,乃是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样,公平正义在慈善活动中也应当具有相应的表征,这就是慈善行为的主客体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具体表现为双方在地位、人格和责任方面的平等。[2]因此,由偏袒无序向公正有序的转型,是当代中国构建慈善伦理现代性的重要内容。

2.从模糊操作向机制透明转型

慈善捐款的去向和用途一直是广大爱心人士最关心的话题,也直接影响着包括中国红会在内的一些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作为慈善机构,财务的公开透明是最起码的要求。慈善机构有义务告知捐款人每一分钱的去处,是不是真正用在慈善事业上,而公众更是有权利知晓每一笔善款用在何处。我国现有慈善活动机制的关键问题在于缺乏公开与透明,所以从根本上就缺乏公信。选择余地大、透明度低、监督缺位、问责乏力等所暴露的,正是明显的机制缺陷。慈善伦理现代性基于公益和无私服务的核心定位,既要高效运转,又要全程透明。在操作层面,它要求具有公开透明的现代慈善理念和制度模式。

另外,从慈善资源的来源看,一般的财产或者是私有产权,或者是国有产权,而慈善组织的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由于这种公益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必然会引起诸多的问题发生。其结果必然导致人们怀疑慈善组织、基金会的诚信。这不仅影响到个别组织自身的运作,更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指出,造成失范、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事实上,这种公益资产的运作需要一种外在的硬约束,并通过某种渠道向政府、捐赠人、受益者以及全社会公开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做到真正的透明化。

西方发达国家慈善业的发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参考。比如,美国的慈善组织及基金会的监督体系主要由以下五个方面构成:法律保证、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慈善组织及基金会的内部监控和行业自律。美国的基金会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严格监督。基金会不但要接受国税局的管理和审查,每年要填报有关表格,而且这种报表每个公民都有权查阅,传媒对基金会的运作也很关注。信息的公开透明,必将带来更为广泛深入的监督,从而使慈善组织有压力、有动力完善工作流程。[3]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注重第三方监管和公开透明的财务状态。在今天,以信息化打造慈善“透明钱箱”,能够使慈善事业融入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中。

3.从人际信任向制度信任的转型

信任作为一种社会态度,它的形成机制是由认知、情感和社会外部环境三个方面构成的。信任有十分普遍的意义,同时又是一个同价值观、生活态度、交往动机等内隐性社会心理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传统的中国社会情境下,农业社会的基本特点使得人们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地域,形成以血缘、地缘为主要特征的“熟人社会”。费孝通先生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差序格局”②的理论。在他看来,亲人、熟人、陌生人之间的信任程度,随着同心圆的外扩愈发微弱,直至没有任何信任可言,因此亲人最可信,可疑的则都是陌生人。人们之间以当面、在场的熟悉和了解为依据,以熟人社会所共有的行为规范、风俗习惯为制约,人们之间的交往模式以血缘、亲情和地缘为纽带和保证,基于这样一种模式,人际之间形成一种“亲而信”的信任模式。传统“亲而信”的模式,人们看重的是关系,是对亲近角色规范的深信不疑,进而滋生出情感的信任。如果说我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是因熟悉而信任,以血缘情感为基础,而陌生人社会的信任多由契约产生,可以说是一种“制度化信任”,其秩序主要通过法律体系、各种规则规范等手段来维护。需要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市场经济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太多的利益纷争和博弈权衡,关系不再是信任产生和维系的保证,人们会通过理性的利害权衡,从“亲而信”向着“利相关”的信任模式转向。基于制度的信任是一种制约的信任和法治的信任,这种信任具有最高的可信度。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自由迁徙,随着地球村时代对农耕时代的取缔,社会逐渐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化,只有靠各种制度才能维系社会在更大范围之内的信任。[4]

吉登斯认为,从现代性特征上分析,现代性与信任有本质的关联。[5]从某种意义上说,基于制度的理性信任代替基于个人的感性信任,是慈善伦理现代性的基本要求。具体到慈善社会环境中,人际信任要建立新的机制,并在具体慈善活动中从人际信任转变为制度信任。

三、当代中国慈善伦理现代性构建的路径选择

在东西方的文化传统中,慈善伦理观念及其践履既存在认知上的差异,又具有某种共同的特性。随着时代的演进,不同文化背景的慈善伦理观念与行为呈现交流、沟通和相互借鉴的趋向。[6]构建慈善伦理的现代性并不是全盘否定慈善伦理中积极的传统元素,而是要探讨如何有机整合与提升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中国慈善伦理现代性的构建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存在慈善实践活动和慈善伦理两个层面的优化路径。

(一)实践层面的路径选择

在实践层面,政府部门和慈善主体需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不断优化慈善环境以及慈善主体的结构与活动方式,逐步培育实践着的慈善伦理现代性。

1.推进慈善领域制度建设。慈善的本义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出于真诚友爱而自愿进行的善举,不能靠大款施舍,更不能靠权力撑腰。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而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慈善的民间定位也就意味着政府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将权力下放给民间,诸如放开公募权力,放开民间组织的登记等一系列环节。在具体制度层面,最关键的是,成熟的法治国家给予慈善组织公开透明的税收优惠,而决不允许其利用慈善组织谋利或从善款中提成。逐步确立统一、完善的慈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使善款取之于善道,为慈善组织募捐行为公信力提供制度支撑。通过提高慈善捐款税收优惠的比例,实行凡是向慈善组织捐赠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建立起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免税程序,确实让广大的捐赠者能享受到免税的好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探索建立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以及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予税,提高奢侈消费品的税负,引导富人把一部分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从而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避免慈善组织在募捐过程中成为社会对富人进行“道德逼迫”和“伦理勒索”的中介,使慈善组织公信力从募捐行为公信力上得到树立。政府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现行慈善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以慈善的业务年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公益慈善类组织的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以确保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之原则。

2.加强慈善领域的全方位监管。信息公开是慈善机构赢得公信的前提,对筹集善款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随时公布善款的来源和流向并建立完全透明的公众查询系统。从慈善组织外部监督角度看,关键是要形成和完善包括政府监督、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和媒体、公众的监督与评估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考核。慈善组织通过定期向有关部门、捐助者和社会公开其经费收支情况,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透明管理。实行捐赠者监督机制,募捐组织开设专门的账户、列出专门的计划、拨出专门的款项用于专门的项目。加强财务透明和信息公开,形成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将是中国慈善机构理性成长和整个慈善组织获得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

3.提高慈善主体的绩效公信力。绩效公信力指的是慈善主体因工作绩效卓著而为公众所信任的能力。它要求慈善主体树立效能观念,注重工作效能的提高。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准确评估慈善主体的绩效有重要意义。一个慈善组织只有具备必要的效率和足够的社会公信度才可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从总体上说,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在专业化管理和能力建设方面普遍存在缺陷。例如:慈善组织驾驭社会资本的能力仍非常有限;一些慈善机构的内部组织建设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营销能力”相对薄弱,设计的慈善募捐方式缺乏适应力;受人力资本存量和增量限制,慈善组织尚未形成支持组织发展的动态学习能力。应该看到,中国慈善事业必将从富人慈善过渡到全民慈善。从理论上讲,竞争能够产生激励、制造压力,迫使公益机构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保证其公共责任的实现。只有通过营造良性竞争的环境和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进慈善机构加强专业化管理,才能不断提升绩效公信力。[7]

(二)理论层面的路径选择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一些普遍性的特征。这就为在中外比较层面上探讨慈善事业运作及其理论基础提供了某种可能。同时,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公益事业发育程度以及经济和政治环境,不同国家在慈善事业及其管理方面又有不同的发展模式。这就为理论界较为深入地探讨构筑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及其现代慈善伦理提供了依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论界尤其是伦理学界,要主动提炼实践中的现代性元素,充实和建构观念层面的慈善伦理现代性。

1.传统慈善伦理积极元素与现代性元素的整合。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历来尊崇持节诚信、厚仁贵和、敦亲重义,“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中国慈善散财的优良传统,将扶贫济困、守望相助奉为社会美德。慈善精神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是我们中华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美德建设的载体,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繁荣,中国传统的慈善价值观正在恢复和光大。一度在一些人群中泯灭的传统美德,如乐善好施等,正在社会中逐步得到弘扬和普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赋予现代性元素,形成与当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慈善伦理观念,如仁爱理念、博爱理念、推己及人理念、诚信理念等。这些理念是人类精神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晶,为人民大众所认同,也是慈善组织所应该秉持的伦理观念。在这方面,我国伦理学界和慈善界可以携手合作,创设慈善伦理学学科,组织一定规模的科研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2.提炼慈善活动的创新实践并上升为新的价值理念。对慈善组织来说,理念是一种向导,它告诉慈善组织如何行事。正确的理念导致恰当的行为,而错误的、不合时宜的理念必然产生误导作用,导致错误的行动。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实践依赖于慈善组织行为,其理念、制度公信力蕴涵于行为公信力之中,并通过具体的慈善社会实践活动体现出来。

3.传播并强化现代慈善伦理观念。慈善伦理观念的生成与培育是慈善事业的心理积淀。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发展慈善事业必须有良好的“人文关怀”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慈善氛围,慈善伦理的承载和激励能够有效推动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首先需要适宜的社会文化环境,缺乏现代慈善理念的支撑,慈善事业的发展就难以形成良性的内部驱动机制。慈善之力,起源于民;慈善之爱,汇集于民。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树立需要依赖公众,慈善事业不是富人的专利,它是全社会的事业,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只有形成强大的推动合力,慈善事业才能良性发展。它一方面需要依靠公众的行动,另一方面需要借用公众的评判来实现。将现代慈善理念更深、更广地渗入公众意识之中,是发展中国慈善事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现代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媒体进行的,媒体对公众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为了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媒体应该从外部为普及现代慈善伦理观念而努力。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将直接决定慈善事业的前途与命运。当前环境下,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加强对现代慈善文化的宣传,并加速与国际慈善文化的结合,使慈善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事情。

注释:

①“塔西佗陷阱”以古罗马时代历史学家塔西佗命名,指当政府或公共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这个卓越的见解后来成为西方政治学中的定律之一。

②“差序格局”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生动表述,由费孝通提出,旨在描述亲疏远近的人际格局,如同水面上泛开的涟晕一般,由自己延伸开去,一圈一圈,按离自己距离的远近来划分亲疏。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图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1.

[2]刘云林.法治背景下慈善行为之应然[J].齐鲁学刊,2013,(1).

[3][6]姚俭建,Janet Collins.美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分析:一种比较视角[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4]朱虹.“亲而信”到“利相关”:人际信任的转向[J].学海,2011,(4).

[5][美]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6.

[7]姚俭建,李耀峰.慈善组织公信力与社会认同[A].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心.慈善:创新与发展[C].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27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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