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社会公正的中国富强梦

2013-08-15贺善侃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公正正义财富

贺善侃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051)

中共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一引发广泛共鸣的“中国梦”话题,既饱含着对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深刻洞悉,又彰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宏伟愿景。“中国梦”的本质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国家富强”是“中国梦”的根本。只有国家富强了,民族才能振兴,人民才能幸福。

为了正确理解“中国梦”,至少必须把握四点:其一,“中国梦”是具有很强现实感的社会理想,而不是“空想”、“幻想”、“乌托邦”;其二,“中国梦”体现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是全体中国老百姓的梦,反映在每个中国人的生活中,而不仅仅是中国政府或少数人的梦;其三,“中国梦”是一个健康的、全方位的梦,既有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同时又有对先进文化、民主政治、高尚道德的追求,而不能把梦片面理解为发财、挣钱;其四,“中国梦”的目标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基本奋斗目标。“中国梦”不仅不排斥共产主义理想,反而更务实地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绝不能把“中国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相对立。

一、和谐:中国富强梦的根本属性

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一个阶段性目标。实现中华民族复兴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实现,完成了中华民族复兴的第一步,体现了一个标志性成果;民族复兴的第二步目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百周年即21世纪中叶建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国家富强”是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宏伟目标的“中国梦”的根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梦”首先是“中国富强梦”。

在当今世界,几乎每个国家都在竞逐富强,赶超别国。国富则国力强,国穷则国力弱,就要遭人欺。这是一部中国史乃至世界史向我们彰显的千古真理。这里所谓“富强”,即富裕、强盛。富裕,指国家在经济上富裕,人民生活水平高,福利待遇好;强盛,指国家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然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所追求的“富强”之价值目标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中国富强梦所具有的社会主义属性,亦即中国的富强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富强。

中国所追求的国家富强的社会主义属性集中体现在对“富强”与“和谐”的内在统一上。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富强是以社会和谐为根本特征的富强。这是因为,和谐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根本特征。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论断,十七大报告对此作了再次重申,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①把社会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认识,深刻反映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正确规定了“中国富强梦”的根本属性。

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可从革命和建设两方面加以理解。

从革命方面理解,社会主义理论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②社会主义运动是“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③社会主义社会即是经过无产阶级革命,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无产阶级“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④而建立的无产阶级国家。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还有另一面,这就是建设方面。从建设方面理解社会主义本质,应把社会主义理解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状态,也即“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体现了社会主义又一方面的深刻本质。对此,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从社会主义思想渊源看,“和谐”之义贯穿于社会主义思想史全过程。“社会主义”一词一般认为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英法两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中,由“社会的”一词衍生而来。该词导源于拉丁文socialis,原意是“同辈的”、“同伙的”,用来表示为了提高劳动群众的福利和保障社会和平而改造社会制度的思想。无疑,其中包含有“和谐社会”之意。

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直接思想来源的空想社会主义,就是以社会和谐为主旨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对空想社会主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对其空想社会主义者所提倡的“社会和谐”这一点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它们提供了启发工人觉悟的极为宝贵的材料。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例如消灭城乡对立,消灭家庭,消灭私人营利,消灭雇佣劳动,提倡社会和谐,把国家变成纯粹的生产管理机构——所有这些主张都只是表明要消灭阶级对立”⑤。而马克思、恩格斯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⑥这一论断,无疑是在批判吸取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理思想基础上提出的。

第二,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看,“和谐”是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始终如一的社会目标。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破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在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发展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形成和谐的关系。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以往任何社会所不可比拟的、高度和谐的社会。

诚然,和谐并不是社会主义的“专利”。历史上经历过的任何社会形态都有其存在的理由,都曾经历过鼎盛时期。任一历史上处于健康发展时期的社会状态,都可视为“和谐社会”,如我国历史上的文景之治、康乾盛世等。这是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和谐社会”,指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种安定有序状态。社会的发展是平衡与不平衡、动乱与安定、有序与无序的统一。“和谐”一般指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平衡、安定、有序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不可缺少的状态。舍此就不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社会文化的繁荣。但是,社会主义之前的所有有阶级对抗存在的社会,其和谐程度都是极其有限的,只是在阶级对抗不发生剧烈冲突前提下的“和谐”,这种和谐随时将被阶级对抗所打破。只有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最高水平的和谐。诚然,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矛盾依然存在,还有可能出现社会的不平衡或无序状态,但这种在消灭了阶级对抗前提下的社会不平衡及无序是根本不同于社会主义之前的所有有阶级对抗存在的社会的不平衡及无序状态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

第三,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属性看,“和谐”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实质。和谐社会并非要求消除社会矛盾(消除社会矛盾是不可能的),而是指能依靠社会制度自身的力量妥善地解决社会矛盾或把社会矛盾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不至于演变为社会对抗(一旦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对抗,社会和谐就必然遭到破坏)。而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总体上的非对抗性,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可以在不改变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亦即在确保社会总体安定有序的状态下得到根本解决。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相反,社会主义社会以前所有存在阶级对抗的社会基本矛盾都是总体上对抗性质的矛盾,这些社会矛盾不可能在不改变社会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得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独特优势。

二、公正:中国富强梦的根本前提

以社会和谐为根本特征的中国富强梦离不开社会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上,合理的目的需要有效手段的配合才能付诸实施并得以实现。我们说过,中国梦是具有很强现实感的社会理想。决定中国梦现实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是否具有一条实现理想、目标的正确道路、现实途径。而公正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正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共十八大在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同时,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一从社会秩序的层面上体现出的价值取向和表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秩序、制度信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正,即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人们不懈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历史。同时,社会公正问题也历来是古今中外学者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外对社会公正理论的研究,最早缘起于古希腊的柏拉图。他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正义理论的思想家。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他认为,制度正义是国家正义的主要内容。在他看来,一个制度正义的国家就是一个正义的国家。只有在正义的国家中,才可能实现普遍的个人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而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据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观的首要含义,即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西方近代思想家霍布斯、洛克、休谟、卢梭及康德等则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利正义理论。他们都认为,自由、平等、博爱等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是政府和法律的正义选择。一个正义的社会就应该是一个受社会契约约束的社会,也应该是一个由法律保护的自由平等的社会。

作为西方公正理论的集大成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总意味着平等。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⑦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⑧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要使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第二个原则在承认事实上存在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现象的基础上,提出要注意调节利益分配上的差别,使弱势者的状况得到一些改善。对于这两条原则,可以理解为政治正义原则和经济正义原则。他还提出“两个优先”: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在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平优先于差别,意为首先应保证机会均等,对不平等状况的调节不能伤及机会均等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正思想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既吸取了人类文明成果,又克服了前人的局限性,将其置于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上。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既有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公正观的虚伪性、虚假性的辛辣嘲弄和揭露,也有对这些观念产生的现实基础及其对于实现人的政治解放、全面发展的历史功绩的充分肯定;既有对资本主义背离社会公正的无情谴责,也有对社会公正现实基础、阶级属性的科学阐释,以及对实现社会公正目标的历史条件和现实过程的科学分析。

在社会公平思想的形成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的重要贡献在于:其一,将公平理论放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历史环境中进行考察,揭示了社会公平的社会经济根源;其二,明确指出了实现人类平等的现实道路和实现它的物质力量及社会制度。在分析社会公平历史性的历史根据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未来社会的公平必然经历一个从相对不公平到相对公平的渐进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社会公正的思想告诉我们,维护并实现社会公正,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虽然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普遍追求的关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合理状态,是应得与所得的合理关系的一种期盼,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但社会公正从来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由之制约的人们的实际地位和权利结构来揭示社会公正观的实质及其历史变迁。

纵观古今中外的公正理论,笔者认为:其一,公正是一种合理的社会制度,是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保障。其二,公正即法治,是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社会活动都严格限制在法律范围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状态。其三,公正的基本原则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在政治层面,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分配的正义。概言之,即是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其四,机会公平对社会公正至关重要,以机会均等为前提的经济利益差别才是可接受的。其五,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和压迫、实现人类解放、社会大同是真正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历史条件。

中共十七大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中共十八大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我们党对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体现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丰富和发展。

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公正问题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特征、两个百年目标紧密相连的。社会公正问题解决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两个百年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就是在反对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斗争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必然追求公平正义。同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具有社会主义属性的中国梦,也离不开社会公正。

具体地说,在当代中国,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尤其要在经济领域里建立健全一整套保障权利公正的经济制度体系,诸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⑨“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⑩“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人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和谐稳定”。⑪

无疑,只有基于以上种种保证社会公正的制度措施,才能体现和谐这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才能缩小直至消除社会不公和不合理的贫富差距,达到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目标。历史证明,人民富裕是国家富强的前提;民众不富,国家富强就是空话,即使国库一时充盈,也是不稳固旳。

在国家建设的道路上,历来存在着两条根本不同的道路,一条是富民强国之路;另一条是牺牲百姓利益的富国强兵之路。在我国历史上,自东汉王朝崩溃以来,后一条富国强兵之路的主张一直占上风,到隋朝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隋朝靠繁重的劳役和严苛的税收搜刮民脂民膏,尽管朝廷的财富积累到无与伦比的丰富,真所谓“国富”至极,然而,在统治者残酷的盘剥下,国家的民生惨不忍睹。让统治者满心欢喜的府库,其实是靠冤魂堆砌而成的。这就是看来无比强大的隋朝为何瞬间垮掉的深层次原因。随后的唐朝正是因为吸取了这一教训,实施了富民强国的国策,才开创了盛唐的局面。⑫

三、全面财富观: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

要使中国富强梦真正变为基于社会公正的中国人民的富强梦,确立并实施全面财富观是一条根本途径。所谓全面财富观,指既重视个人财富积累又重视社会财富积累,既重视物质财富又重视精神财富;实现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相统一,以最大限度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人的全面发展的财富观。只有在全社会确立了全面财富观,中国梦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中国老百姓的梦,才能成为全方位的梦、高层次的梦。全面财富观的确立是确保改革成果人民共享,确保“中国富强梦”为“中国人民富强梦”的关键。

这种全面财富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思想。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财富是指人通过劳动而实现的人的对象性本质和主体性本质的统一,是人的对象化确证和主体性发挥。作为人的对象而存在的财富,必须以人为尺度;同时,财富作为由“物”向“人”转变的“中介”,又是人的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是人的主体性的发挥,表现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财富不仅指维持、改善人类生存条件的基本物质财产,也指提升人类精神境界的必要精神财富,还指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程度是衡量财富发展的重要尺度。

具体地说,马克思财富概念的哲学内涵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首先,人的存在表现为以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精神存在多方面属性为一体的“整体存在”。因而,从人的目的角度考察,财富可以界定为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多方面需求的对象物,是物质财富、文化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统一。

其次,作为主体的人要将作为对象存在的财富转换成自身发展的内在要素,单纯依靠人本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借助于作为工具的财富。从这一角度考察,可把财富界定为人对自然资源进行加工的工具。

再次,从人自身来定义财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在马克思那里,财富实际上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它对人而言首先是一个外在的必然王国,然而财富创造的根本目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以人要展开自身的主体性,就必须达到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从而进入自由王国。这样来看,财富就不应单纯地从“物的角度”来界定,而应从人的主体性角度来界定。因此,马克思认为,财富就其本性来说是人的主体能力的施展,是人借助物的发展而获得自身发展的方式。也就是说,发展财富的实质是发展人自身。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弗洛姆曾对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有过解读,他指出:“马克思的学说并不认为人的主要动机就是获得物质财富;不仅如此,马克思的目标恰恰是使人从经济需要的压迫下解脱出来,以便他能够作为具有充分人性的人;马克思主要关心的事情是使人作为个人得到解放,克服异化,恢复人使他自己与别人以及自然界密切联系的能力。”⑬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在批判国民经济学的基础上指出,共产主义的占有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即“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⑭马克思在谈到异化劳动时指出,私有财产(物质财富——笔者注)是人的劳动异化了的对象化感性表现。在私有制下,人不是把人当作体现自己本质的对象来看待,不是当作人来看待,而是当作一种异己的、非人的对象。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了人同异己的物的关系。其结果,“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就是说,当它对我们来说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简言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⑮人们的一切活动和享受都被限制在狭隘的范围内。我有多少钱,有多少私有财产(即物质财富),我的眼睛才能看到多远,我的耳朵才能听到多大范围的东西,我才能有多大范围的活动和享受。马克思认为,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将实现“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而“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占有、拥有”。⑯

马克思这种全面财富观与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曾提到在克服了异化劳动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作为人的本质而展开的“丰富性的人”的论断。马克思指出:“已经生成的社会,创造着具有人的本质的这种全部丰富性的人,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作为这个社会的恒久的现实。”⑰马克思在《手稿》中提到的“社会”,即以后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联合体”,在这样的“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⑱。这里所说的“自由发展”的人即是全面发展的人。

马克思这种全面财富观又内含财富公平分配的原则。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者创造了财富,理应享有财富。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理应公平地享有财富。在此,社会公正可以视为理解马克思全面财富观的一把钥匙。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中才能体现出公正与否。公正的实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正当关系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力应该等于而不应该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即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其所应该负有的义务是等值的、统一的。在私有制社会中,权利与义务从根本上是相脱离的,至多是在局部上达成统一。“它几乎是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⑲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财富的分配当然不可能公正,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个人财富与社会财富完全是相脱离的,甚至是相对立的。

权利与义务的真正统一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才有可能达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方面,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体;另一方面,全体社会成员既享有同等的权利,又承担平等的义务。从而,权利与义务实现了完美的统一,社会公正也得以最好的体现。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创造了财富的劳动者(创造财富是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同时获得享有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权利。全体劳动者是创造财富和享有财富的统一体。同时,全体社会成员既享有获得社会财富的同等权利,又承担创造社会财富的平等义务。全面财富观得以充分体现。

片面财富观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相悖的。这种相悖的实质即是权利与义务相脱离。

众所周知,历史上私有制的产生剥夺了劳动者享有财富的权力,造成最大的社会不公。同时,私有制的产生与“为己致富”的片面财富观又有着密切联系。“为己致富”的片面财富观必然导致“物欲”的极度扩张,从而导致巨额财富的垄断和贫富差距的扩张,并产生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私有制是社会不公的最终根源。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旦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劳动人民当家作了主,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了按劳分配制度,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就有了根本保证。可实践证明,社会的发展远没有那么简单。即使在消灭了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社会,“片面财富观”的蔓延、贫富差距的扩大也完全是可能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即使消除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经济基础,但生产力的发展要有一个过程,经济体制的完善要有一个过程。当生产力还未充分发展,物质财富还未充分涌流;当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还有缺陷时,社会上就存在“分配不公”、少数人“为富不仁”、社会各阶层间“贫富不均”的土壤,这些都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片面财富观”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在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以后的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会消失,社会意识往往落后于社会存在,对落后的社会意识,如果听之任之,不花费力气去阻止、抵制、批判,它是不会自动湮灭的。如果从基于片面财富观的视野去理解中国梦,难免会走入“把梦理解成发财、挣钱”以及把中国梦理解为中国政府或少数人的梦,认为“中国梦的实现是以牺牲民众利益为代价的”等认识误区。

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已进入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据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的近十年我国基尼系数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城乡差距约有3倍。⑳为阻止财富为少数人所垄断,避免扩大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积累、扩大社会财富,除了密切关注民生,建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长效机制外,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确立全面财富观,清除片面财富观的不良影响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为此,我们要在全社会倡导共同富裕的目标、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奉献社会的责任,并且从制度、法律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施,形成确保公正的社会保障机制。诸如,在城乡之间,要消除城乡隔离的歧视政策,使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占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及收益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获取报酬的权利;享有社会公共产品的权利。在行业之间,要彻底打破人为的垄断,使各行业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真正体现在经营效益差别和能力差别上。在不同群体之间,要重点解决权力市场化问题,消除少数人凭借权力资源的占有和垄断而形成的寻租行为。所有这些,都是实现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中国富强梦的重要条件。

注释: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②③⑤⑥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285、304、294、29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9页。

⑦⑧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55页。

⑨⑩⑪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1、23、18页。

⑫韩昇:《隋朝灭亡的经济原因》,《新民晚报》,2013年3月24日。

⑬陈学明:《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西方马克思主义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页。

⑭⑮⑯⑰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85、85、88页。

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页。

⑳《国家统计局首次发布近十年我国基尼系数》,《新民晚报》,2013年1月19日。

猜你喜欢

公正正义财富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迟到的公正
好奇心是一生的财富
公正赔偿
如何应对第三轮财富洗牌?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法律与正义
公正俄罗斯党往何处去?
“火红财富”的拥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