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抑或自然权利——洛克政治哲学基础探析
2013-08-15李丽丽
□李丽丽
洛克认为人类原初处在一种完备无缼的自然状态中,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除了自然法外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而由于自然法的存在,自然状态也是自由、平等、和平的。洛克对自然法的描述很容易使人误以为他的自然法与西塞罗、圣托马斯直至胡克所代表的古典斯多葛和基督教传统一脉相承,他的自然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①。然而洛克的自然法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吗?这种自然法真的存在吗?文章通过分析《论自然法》中的五个论据,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是不存在的,而洛克之所以保留了自然法的形式,是因为他想要通过自然法来区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从而与霍布斯的专制国家划清界限,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论述却使我们意外地发现在洛克的自然法背后隐藏的是他的自然权利学说,自然权利才是洛克政治哲学的基础。
一、自然法存在吗?——《论自然法》的诘难
在《政府论》下篇第二章中洛克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②;洛克对自然法的这种描述很容易使人误以为他的自然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然而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对自然法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论述,这就对我们理解在洛克理论中至关重要的自然法概念造成了困难。但是好在在20世纪中期发现了一篇洛克早期论述自然法的政治论文——《论自然法》(1663-1664)③,尽管这篇论文“不能厘清人们可能希望提出的关于洛克论自然法的每个问题,但它确实有助于补救在他已出版作品中显而易见的漏洞。”④
在《论自然法》中,洛克提出了五个论据来证明自然法是存在的,并且一一进行了论证。第一个论据引自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人有一种特殊的功能,那就是能够按照理性规则积极运用思维能力。”⑤此处洛克还写道,亚里士多德“准确地总结出人的恰当功能就是按照理性行动”,这种理性规则“在任何地方都是普遍有效的”⑥,这是一种自然法。第二个论据是良心的存在证明了自然法的存在。洛克认为如果一个人犯了罪,根据犯罪人自己的判断,他是不会判自己无罪的,这种情况就证明了自然法的存在。第三个论据是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遵循与他们本性相同的运行规律和存在方式,人作为世界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此处洛克引用了阿奎那的观点作为佐证“所有创造物中所发生的事情都隶属于永恒法。”⑦第四个论据是如果没有自然法就没有社会交往和联合。共同体依赖于国家宪法、政府形式和契约,如果没有自然法的存在,那么这些契约将得不到履行,国家、政府形式得不到遵守,社会就会处于混乱状态,因此社会交往与联合需要自然法必须存在。第五个论据是如果没有自然法就不会有道德和邪恶的存在和区别,也不会有善的回报和恶的惩罚。因为自然法是善和恶的永恒和确定的本质,善恶的价值不能被公共条例和私人意见所决定。
洛克关于自然法存在的五个论据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是深入到内容我们会发现,洛克的五个论据与他在《论自然法》中的前后内容相矛盾。第一个论据中洛克引用了亚里士多德,暂且不说洛克对亚里士多德的论述是否正确,仅用理性法来论证自然法,这已经与前面洛克对自然法的定义相矛盾,洛克将自然法定义为“神圣意志的命令,能够被自然之光所识别,能够表明什么是,什么不是与理性的自然相一致的,并以此设定命令或禁止。”⑧洛克在文章的开头也指出自然法的创造者是上帝,而不是理性,他认为有些人将自然法定义为理性的命令是不准确的,因为理性既不能创制也不能宣告自然法。在后面第五篇子论文中洛克再次明确宣称自然法“在每一个人的心中都是相同的,他们的创造者仅是上帝和自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创造者。”⑨因此,洛克的第一个论据从内容上看是不充分的。
第二个论据洛克引用了良心作为佐证,但是在后面的第五篇子论文中,洛克明显推翻了前面的论据,在论文五中,他认为“当人们受主流观点所引导,按照他们国家的道德实践去行为时……当他们这样做时,他们不认为自己违反了自然法,也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和精神的折磨”⑩。因此,人们受到良心的谴责,“不是当他们违反了自然法,而是当他们违反了‘主流舆论’所设定的标准之时。”第二个论据良心也不能证明自然法的存在。
第三个论据洛克引用了阿奎那,但是施特劳斯曾经批评洛克,他所引用的那句话的对象是阿奎那的永恒法而不是自然法。阿奎那区分了永恒法和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下位法,自然法是指理性的被造物根据永恒法所获得的自然倾向,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无所不在的,是普遍有效的,因为自然倾向是给定的、无所不在的和有效的力量,而洛克在《论自然法》中明确否认自然法可以从自然倾向中获得,他认为自然倾向只引导人们追逐私利,关心自我利益。洛克从他的理解出发,反对将自然法建立在自然倾向之上,因此,他所引用的论据是针对阿奎那的永恒法而不是自然法,第三个论据由于洛克引用上的错位也失去了效力。
第四个论据洛克指出社会交往与联合的需要是自然法存在的根据。但是在《论自然法》的论文Ⅴ中,洛克指出契约不是由于存在着自然法才订立的,而是由于人们共同的利益和迫切需要才达成的。他说:“所有产生自契约的普遍同意都不能证明自然法的存在……不是来自自然法的设定,而是由于人们共同的私利和方便。”因此,既然社会交往和联合、社会契约与自然法无关,人们仅仅因为方便与共同利益才缔结契约,那么洛克建立在社会需要之上的第四个论点看起来也是站不住脚的。
第五个论据洛克指出自然法是善、恶的永恒和不变的本质,道德需要自然法。但是在后面的论述中洛克偏离了这一论据,他认为道德是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的,道德不是来源于自然法,道德来自于人的教化。“这些我们坚定赞同的涉及何为正当和德行的主张,多半是当我们处在精神几乎没有警惕性的年龄,……它们是由我们的父母或老师或其他与我们有关联的人们注入到我们之中……它们也通过共同的习俗、同意和对于我们有联系的人们的赞扬而强化了它们的权威。”因此,第五个论据也被洛克自己驳倒了。总之,洛克提出的关于自然法存在的五个论据,其论证是前后矛盾的,这说明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之存在是成问题的,至少洛克并不相信有所谓的自然法存在。
二、自然权利——洛克政治哲学的真实基础
既然洛克不相信传统的自然法,那他为什么要保留传统自然法的形式呢?这是因为自然法的存在使洛克的自然状态区别于霍布斯的战争状态,从而使他的政治理论与霍布斯的专制国家划清界限。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同于战争状态,它是“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自然状态中有理性即自然法,自然法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因为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赋予每一个人以执行权。洛克并不否认这种学说即在自然状态下人人拥有执行权对某些人来说似乎是一种很怪的学说,甚至提出反对意见。“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底不良、感情用事和抱负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我也可以承认,公民政府时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方法。”⑮洛克本来是想证明自然状态是和平的,因为自然状态中有自然法的存在,这种自然法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有效的,因为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法的执行权以制止自然状态中违反自然法的行为。但是据此洛克得出的结论却是自然法的执行权会导致混乱,因为每个人都有偏私心理即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因而不得不需要公民政府来进行救济,这说明了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自然权利是最重要的。
洛克保留自然法的形式是为了区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但是洛克从义正言辞的表明自然法是存在的开始,通过立场倒退的方式,却让我们意外地发现在洛克自然法的背后隐藏的是他的自然权利学说,而这正是洛克非常重视的一方面,也是洛克整个政治哲学的根基。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⑯即所谓的自然权利,有时洛克用广义的“财产”概念代之。对于自然权利,洛克唯一进行过详细论述的就是狭义的“财产”权利,这构成了洛克政治哲学的基础,也构成了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过渡的契机。
洛克认为人们在政治社会建立之前就拥有财产权,每个人对任何东西是怎样拥有财产权的呢?洛克的解答可以说是新颖的,因为在洛克之前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取得倾向于一种协议或者同意,比如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等。与他们不同,洛克批评道“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⑱洛克的任务是要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中,人们通过什么方式占为己有而无需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与前面的论述一样洛克首先假借自然法开始。洛克说,“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或者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⑲那么人们究竟是如何将共有物划归私有的,是什么赋予人们财产权的呢?洛克的回答是劳动。起初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人类所共有,但是人们对他的人身拥有所有权,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因此,凡是我施加劳动于其上的东西理所当然就应该是属于我的,“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这就是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
在原初时代自然提供给人丰裕的物品,你伸手捡起的苹果因为你对它付出了劳动,所以它的所有权就是你的,别人无权提出异议,因为在树上或树下仍留有足够的苹果供他人采摘。既然这样那是不是意味着每个人可以按其意愿尽量占取?洛克说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同一自然法既给我们财产权也对财产权施加了限制,这个限制就是东西不能被败坏。谁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取得了劳动所确立的所有权,超过那个限度,就归他人所有。如果物品“在他手里未经适当利用即告毁坏;在他未能消费以前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就会受到处罚;他侵犯了他的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当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不止是普通的物品,土地的所有权也适合这一自然法则,一个人能够播种、耕耘多少土地和使用土地上的多少产品,多少土地就是属于他的财产。洛克似乎意识到现在世界已经人满为患了,但是洛克认为即使这样这一限度仍然是适用的,因为有很多像美洲这样的地方可以供人去开垦。如果不是由于货币的出现和人们赋予土地一定的价值,这一限制法则会在世界上仍然有效。
我们会问这一限制性的自然法则真的是有效的吗?首先在自然物品足够丰裕的情况下,这一限制法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人们不会愚蠢到浪费劳动去得到多于他所使用的东西。其次,洛克讲到人们可以储存一些坚果,因为坚果具有一定的持存性,不容易腐烂,所以像坚果这一类耐久的东西这一限制法则也是无效的。那么这种限制法则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呢?只有一种情况即容易腐烂的物品不够充裕,人们只能靠自己的劳动才能把它们划归私有的时候。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洛克提出的这一限制法则不在于限制人们占有多少东西,而在于限制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败坏掉。洛克说货币就是在这个时候应运而生的,它克服了腐败这种限制规则,这是一种易于保存而又不容易败坏的经久耐用的东西。从一开始上帝所赐予的“人类共有”自然法则到“限制败坏”自然法再到现在货币的使用可以不受自然法则的限制,再一次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洛克虽然假借自然法之名,但是自然权利永远都是居于首位的。货币的使用使人们不再局限于限制败坏的自然法则,人们可以借此扩大和积累财产而不再受到限制,政府的产生只是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所有权,使所有权更加稳定。
从这里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洛克是如何从财产权利即自然权利推论出政府的合法性的,政府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权利而产生的。我们不禁会问这样的财产权利主张占有的不平等和不平均,这是合法的吗?洛克给出了以下两个理由:
第一,这种财产占有制度是人们同意和自愿的,因为货币是基于人们的相互同意而使用的。金银对于人们生活的用处并不大,它们的价值是从人们的同意而来的,“这就很明显,人们已经同意对于土地可以有不平均和不平等的占有”,“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
第二,劳动的所有权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因为产生价值的是劳动,他说,绝大多数的物品中,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归于劳动的。对此,洛克指出美洲的部落土地富足,自然给他们提供了肥沃的土地,但是在那里一个拥有广大土地的统治者在衣食住方面却比不上英国的一个粗工。因此,劳动所有权对人们是有利的,它不是减少而是扩大了人类的共同积累,而要提倡劳动所有权就必然导致财产的私人占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洛克看来私有财产权是必然的而且对人类是有利的。然而在自然状态中私有财产权是非常不稳定的,货币的发明导致这种不稳定性加剧,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政府产生了。这说明了不论洛克如何假借自然法开始他的论述,最后自然法总是让位于自然权利。因此,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自然权利具有优先性和占有首要地位,自然权利才是洛克政治哲学的基础。
三、结语
洛克对自然法的描述很容易使人误以为他赞成传统自然法,但是洛克在《论自然法》中所提出的关于自然法存在的五个论据,其论证是前后矛盾的,要么这些论据与洛克给出的自然法的定义不一致,要么这些论据与洛克在后文中的论述不一致,这就说明在洛克看来自然法的存在是成问题的。那么洛克为什么要坚持认为自然法是存在的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洛克想要通过一种更保守的自然法形式来掩盖他的真实论点,即洛克真正在乎的是自然权利而不是自然法。那么我们不禁还要问洛克为什么要构造一个看似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来掩盖他的真实论点呢?究其原因,第一,洛克的行事方式是谨小慎微的,他把自己的真实意图包装在这样一个传统的外壳之下,这样更容易为人所接受,虽然他和霍布斯都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但是看起来比霍布斯的观点对人的冲击要小很多。第二,这也是最重要的,霍布斯正是从自然状态的战争性导出专制国家的,洛克想用自然法保证自然状态的和平性,他不想像霍布斯一样走向专制国家的道路,他认为这是危险的。然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论述却再次证实了洛克政治哲学的真实基础是自然权利,其中财产权构成了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过渡。
注 释:
①笼统地说,传统的自然法是指永恒不变的,可以通过理性去发现的法,一般说来它代表了一种义务,传统的自然法与近代哲学家霍布斯的自然法概念全然不同,霍布斯的自然法是建立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的。
③从1950年以来,洛克这篇论述自然法的论文已经出版两个版本,即冯·劳豋(von Leuden)编辑的《论自然法》(1954)和霍维兹等人编辑的《关于自然法诸问题》(1990),笔者所使用的是冯·劳豋的版本。